百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都要交纳一定的款项,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就是其中一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专项用于屋面、外墙面等共用部位和住宅区内的道路、消防设施等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对于交保险的人来说,“养老金”就是退休以后维持正常生活的保障金。而对于房屋来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就是维持房屋正常使用的保障资金了。
那么可不可以不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呢?答案是否定的。
从维修责任角度来看,上世纪九十年代中后期,我国房屋产权持有形式已形成多元化格局,居民个人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比例越来越高。房屋维修、更新、改造和管理责任,已由过去国家或单位承担,逐步改由现在的房屋产权人承担。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否完好、运行是否正常,关系到相邻住宅、整栋楼、整个小区房屋的正常使用和安全,关系到全体业主和社会公共利益。
早在1998年,国家就出台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建住房[1998]213号),开始着手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丹东市也于2000年9月制定了《丹东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实施细则》(丹房局[2000]63号),开始收取并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形成了房屋保障制度的雏形。近几年,随着《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的陆续出台,国家重新颁布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在交存、使用、管理等方面更加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我市结合实际适时制定了《丹东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丹房局[2008]56号),于2008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管理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建立了专门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使我市的维修资金各项工作走上了正轨。
当出现屋面墙体渗漏、住宅区内道路破损等问题时,维修责任由房屋产权人承担,而国家和单位等部门不会再出资承担维修责任。如果百姓个人购买房屋时不交存一定的专项维修资金,就会因没有保障资金而无法维修,从而影响房屋使用安全,降低房屋使用寿命。
从百姓利益角度来看,给房屋投入一份“养老金”,上了一份保险,是保障百姓住有所居、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一项重要事情。由此,才能使我们居住的房屋更安全、舒适,得以长久使用,减少日常烦恼,并使房屋的价值得到保值增值。
因此,只有百姓充分认识到交存住宅维修资金的重要性与意义,才能积极交存这部分资金,并按相关政策规定,自觉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