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航行于沿海港口水域的船舶,应根据本船的船型、吃水和航速保留不小于本船吃水 10%的富裕水深。
2、长江航行船舶:
实际吃水不足 5 米的,富裕水深不小于 0.4 米;
实际吃水在 5 米及以上不足 7 米的,富裕水深不小于 0.5 米;
实际吃水在 7 米及以上不足 9.7 米的,富裕水深不小于 0.7 米;3
实际吃水在9.7 米及以上不足 105 米的,富裕水深不小于 0.8 米:4
实际吃水在 10.5 米,富裕水深不小于 1.0 米;
3、载运危险货物的、航速大于 12 节的船舶,富裕水深另加 0.1 米如港口码头对船舶的富裕水深另有特殊要求外,应按港口码头的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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