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15内河最低船员配员的修改
1000总吨以下干散货船配员标准已经发文件了,向就近的直属海事局或者省(区、市)地方海事局索取吧。
二、一艘轮船上应该配备哪些人
一、船员配备的含义
船员配备,指的是国家法律对船上工作人员数额的要求。为保证船舶安全航行,船东应为每艘船舶配足一定数量合格的船员,包括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对高级船员还要求持有适任证书。
二、船员配备的相关规定
对于船舶人员的配备要求,国际上无统一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6条规定:“船舶应当按照标准定额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合格船员”。根据这一规定我国远洋和沿海船舶持证船员的数额,由港务监督根据船舶种类、航行区域、航行与停泊的不同情况确定,以能保证三班制工作为原则。一般包括:船长、大副、二副、三副、水手长。
三、船员配备的具体要求
船舶适航的要素之一即为船舶适员。所谓船舶适员,指的是船舶配备足以保证安全航海的合格船员。这也是船员配备的一项总的要求。船舶适员的含义包括:船员在数量上,质量上,船员能胜任工作,具有相应的知识与技能,持有职务适任证书的高级船员的人数要符合标准,符合以上各点,即为船舶适员。
三、2015年到期的渔船有什么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5月4日农业部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4年5月23日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为加强和规范渔业船员管理,提高渔业船员素质,维护渔业船员的合法权益,对现行渔业船员管理的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整合,填补相关制度空缺,农业部在深入调研并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保障水上交通安全和渔业生产作业安全,推动渔业经济的健康发展。《办法》共八章五十三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是进一步明确了明确渔业船员管理的基本制度、强化了渔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船员权利义务做出规定。明确了渔业船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凡在渔业船舶上工作的人员,都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接受渔业船员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渔业船员证书。同时,对船长、船员的职责、船长的权利义务以及船员值班基本职责等做出规定,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进一步明确了船长和船员在保障渔业船舶安全方面应当履行的职责和应承担的义务。
二是整合了渔业船员证书类别。《办法》整合理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专业训练发证办法》、《农业部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实施规定的通知》、《内河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普通船员专业基础训练考核发证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渔业船员发证规定》等规定,将渔业船员证书类别进行了整合,使每位渔业船员持有证书数量由此前要求的2-3本简化为1本。 三是调整了渔业职务船员的等级、职级划分。根据目前渔业船员管理的规定,渔业职务船员等级划分过细,划分标准也不够科学,不能适应新形势下渔业生产以及渔业船员管理的要求,与有关国际公约要求不一致,在管理和实践中也存在操作性差、程序繁琐等问题。《办法》将驾驶人员的分级标准由吨位调整为船舶长度,取消了有限航区和无限航区的划分,明确海洋职务船员的驾驶人员包括船长、船副和助理船副,轮机人员包括轮机长、管轮和助理管轮,等级均分为三等,使海洋渔业职务船员各类岗位层级减少了65%。 四是调整了渔业船舶职务船员的最低配员标准。《办法》明确了不同长度和主机总功率海洋渔船的配员标准,在确保渔船航行作业安全的前提下,根据渔船操作自动化的实际情况,在广泛调研、充分听取基层意见的基础上,降低了部分中小型渔船的职务船员最低配员要求,使之更加切合实际。此外,考虑到内陆渔业船舶航行条件和海洋差异较大,且各地情况不一,《办法》规定内陆渔业船舶船员最低配员标准由各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自行制定,报农业部备案。 《办法》还规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健全渔业船员管理及监督检查制度,依法对渔业船员持证情况、船员培训机构培训质量、船员服务机构诚实守信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办法》还规定了在中国籍渔业船舶上工作的外国籍船员的管理,渔业船员培训机构的管理、渔业船员职业保障等内容。 (信息来源:农业部)
四、请问下,船舶配载员怎么样呢,工作前景和待遇怎么样呢??急急。。。。。
很好的工作。当然也很辛苦。因为船是24小时随时靠港。配载图也要24小时进行修改送船。
五、2015年货轮船员累吗?工资多少
船况好的不累,工资没什么变化都不是很好
六、2015船舶总吨在400吨要什么样的级别驾驶证
这个问题涉及船舶最低安全配员管理。 海船和内河船舶不同,不同种类(用途)的船舶,要求也不同。请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修订内河1000总吨以下干散货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的通知(海船员〔2014〕773号)、关于调整部分内河水域集装箱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的通知(海船舶〔2012〕469号)、关于修改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的通知(海船舶〔2010〕6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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