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船舶碰撞责任的原则包括三个方面:损害事实;过错;过错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船舶碰撞归责所需要解决的问题,主要是以何种依据使碰撞当事方对损害行为(碰撞)及其后果负责。 [1]
目前,国际上有关船舶碰撞的归责原则,属于一般过错责任原则,即对碰撞具有过错的一方当事人应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双方具有过错,则按各自的过错比例承担责任。中国《海商法》第165条对船舶碰撞的概念作了基本的界定:是指船舶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接触造成损害的事故。前款所称船舶,包括与本法第三条所指船舶碰撞的任何其他非用于军事的或者政府公务的船舶。
船舶碰撞损害赔偿一般可适用民法的损害赔偿原则,即恢复原状的原则,如果恢复原状不可能,则按恢复原状的标准进行赔偿。船舶碰撞损害赔偿不仅包括船舶本身的损害,而且还包括船上所载货物、财产的损害,以及船上旅客和船员的人身伤亡损害。
船舶损害赔偿
船舶的损害赔偿分为全损和部分损失。全损分为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前者是指因碰撞事故使船舶完全毁坏,或者收到损坏的程度相当严重,不能恢复原来的状态或原有效用得情况。后者是指因碰撞,船舶虽未达到完全毁坏的程度,但施救费用和修理费用的任何一项或二项之和,估计要达到或超过恢复后的船舶价值的情况。全损的损害赔偿范围按碰撞发生之前船舶的实际价值加上期得运费,部分损失的赔偿包括船舶的修理费,因修理所发生的其它费用如拖船费、进出修理港的领港费、检验费等,停航期间船舶的维护费及利润损失。
货物损害赔偿
因船舶碰撞造成船上所载货物全部灭失时,过失方应按货物处于完好状态到达目的港的批发价格赔偿货方的损失,如果没有批发价格,可按起运地货物的成本加运杂费为标准,确定过失方的损害赔偿额。如果货物仅为部分损坏,则按目的地的完好价格减去受损后的价格的余额,作为过失方的损害赔偿额。船方对货物的损害赔偿一般不包括对本船所载运的货物赔偿,但对于他船所载运的货物损失,则按过失比例负赔偿责任。
人身伤亡损害赔偿
船舶碰撞造成人身伤亡事故后,负有过失的一方应负赔偿责任。如果共有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时,则过失方应负连带责任,即人身伤亡事故的请求人可向任何一个过失方请求全部的损害赔偿,一方支付了全部赔偿额后,得按照过失程度向其它过失方请求按比例分摊。人身伤亡的损害赔偿,一般仅限于能以金钱计算的损害,例如医疗费、生活补助费和因伤害丧失的工资等等。这种赔偿一般不包括因伤害所受到的疼痛或精神上的折磨等不能以金钱计算的损害。
双方互有过失碰撞条款
按照国际上广泛适用的海牙规则和运输合同中航行过失免责条款的规定,船舶对货物的损害赔偿,一般不包括对本船所载货物的赔偿。但是根据美国法,因共有过失造成船舶碰撞,无论双方责任大小,各负50% 的责任,并且对共有过失造成船舶碰撞所导致的货损也适用连带责任。因此根据对半责任原则,虽然每艘过失船只负50% 的过失责任,但货方却享有向非载货船请求赔偿100% 损失的权利;而非载货船的所有人则有权向载货船取得其付与对方船所载货物托运人的金额的半数。亦即载货船的所有人间接地将损失金额的50% 付与其本船所载货物的托运人。为了能使载货船的所有人收回其间接付与其本船货物托运人的全部损失金额的50% ,自1951年以来,凡是去美国的载货船舶在运输合同上均载有双方互有过失碰撞条款,规**主只能向非载货船按其过失比例请求损害赔偿,否定了互有过失的船舶对货损负连带责任。值得注意的是,现今美国法院已改变传统的互有碰撞过失各负一半的原则,采取国际上普遍适用的按过失程度比例承担过失责任的做法。
有关国际公约
国际上有关船舶碰撞的国际公约有:《1910年统一船舶碰撞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1952年船舶碰撞中民事管辖权方面若干规定的国际公约》、《1952年统一船舶碰撞或其它航行事故中刑事管辖权方面若干规定的国际公约》、《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