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船舶拖带超重物体前没向海事报备会被处罚吗?

时间:2022-03-04 10:36 点击:168 编辑:邮轮网

前不久

江苏泛洲船务的一艘拖轮经过7天的艰苦拖航

成功将大型风电安装平台长德号

从江苏拖带到河北指定接拖水域

彰显了其设备拖带方面的综合实力

船舶在拖带超重物体的时候

由于避让能力差等缺陷

有时会影响其他船舶通行

甚至危及航行安全

因此

法律上针对船舶拖带

作出了一系列规定

船舶在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

半潜的物体前

必须在装船或者拖带前的24小时内

向海事机构报备

说明拖带需求和必要理由

确保拖轮适航以及船员适任

并且已通过相关检验

和技术安全评估

同时

制定拖带方案和航行路线

以及防污染措施和应急预案

必要时还应当申请护航

如果违反这些规定

会受到最高5万元的罚款

禁止进出港口或停航

以及暂扣适任证书等处罚

案例来源:

相关法律资料:

申请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第十条 大型设施、移动式平台、超限物体水上拖带审批的条件:

(一)确有拖带的需求和必要的理由;

(二)拖轮适航、适拖,船员适任;

(三)海上拖带已经拖航检验,在内河拖带超限物体的,已通过安全技术评估;

(四)已制定拖带计划和方案,有明确的拖带预计起止时间和地点及航经的水域;

(五)满足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要求,并已制定保障水上交通安全、防污染的措施以及应急预案。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船舶在内河通航水域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必须在装船或者拖带前24小时报海事管理机构核定拟航行的航路、时间,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船舶载运或者拖带安全。船舶需要护航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护航。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必看十大热文

请选择遇到的问题

观点错误
内容与标题不符
内容陈旧
内容质量差
内容不够全面
已收到你的问题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