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需取得《船舶生产许可证》
申领《船舶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细则》规定的企业登记条件;
(二)符合省会城市交企(1989)803号文要求的乡镇船舶修造厂, 已经省船舶检验处生产技术条件认可,并持有《乡镇船舶修造厂生产技术条件认可证书》.
第五条 具备第四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向所在地县交通局申请,经审核后,上报市。市交通局(委)根据省交通厅授权和有关规定,考虑本地区及相邻地区船舶修造能力和运力的情况,核准后发给《船舶生产许可证》,并报省交通厅备案。
第六条 新建、其它行业转为船舶修造业务或扩大业务范围的企业,必须先向县交通局提出申请,经签署意见送市交通局(委)审核后,报省交通厅批准。然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向当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筹建登记或变更登记, 经核准后方可筹建或扩建。具备第四条规定的条件时,按第五条规定申领《船舶生产许可证》。
第三章 《船舶生产许可证》效力
第七条 企业须持有《船舶生产许可证》方可到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局申领营业执照。经核准发照后,方可从事允许范围内的船舶修造业务。
第八条 《船舶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期满前三个月,企业必须向省船舶检验处申请生产技术条件复查。经认可持证后,方可按第五条的规定办理换证、照手续。
第四章 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 《船舶生产许可证》由省交通厅统一印制,授权各市交通局(委)核发。各市交通局(委)每季末将发放情况用书面报省交通厅备查。
第十条 未经省船舶检验处生产技术条件认可和省交通厅批准;各市交通局(委)不得擅自扩大批准乡镇船舶修造厂的业务范围。省交通厅有权对越权审批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转让和冒用《船舶生产许可证》。一经发现,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各级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省有关规定,不得营私舞弊,收取贿赂。违者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各市交通局(委)负责辖区内乡镇船舶修造业的违章、违纪及质量等的监督、检查。对无证擅自生产者, 可会同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给予处理.各市交通局(委)要制定行之有效的监督、检查办法,并报省交通厅备案。省交通厅将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抽查。
第五章 《船舶生产许可证》的注销
第十三条 取得《船舶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由各市交通局(委)注销其《船舶生产许可证》:
(一)被取消《乡镇船舶修造厂生产技术条件认可证书》者;
(二)管理混乱,严重违反船舶报验等有关规章制度.产品质量极差,又无法整改达标者;
(三)证照超过有效期,故意不办理重新换证者;
(四)不再从事船舶修造业务者。
第十四条 原发证机关应收回注销后的《船舶生产许可证》,并报省交通厅备案,同时通知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企业注销手续;通知所在地的船舶检验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