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国海运行业
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CHINA COSCO SHIPPING GROUP,简称: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是中国中央管理的特大型国有企业,由中国远洋运输总公司与中国海运总公司于2016年在上海组成的一家控股公司。
该公司主要业务有经营航运、物流、航运金融等,全力打造全球领先的综合物流供应链服务商。该企业综合运力排名世界第一,也是《财富》世界500强企业。
2. 中国海运行业发展
中远海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前身是1997年8月28日成立的中海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该公司于2004年3月3日在上海工商局登记注册。
企业愿景是:聚焦战略产业,通过规模化和专业化经营,发展成为中国远洋海运集团社会化产业集群的重要支柱企业和新兴产业的孵化器。
3. 中国海运行业市场运行态势及发展前景研究报告
就业前景较好。一般来讲,海运物流管理主要研究管理学、经济学、信息技术、现代物流管理等方面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在贸易、物流类企业单位进行物流活动的计划、组织、指挥、协调、控制和监督等。
诸如:供应货品的采购入库,仓库商品储量的统计,货品的拣取和记录,快递的运输和配送,物流系统的规划设计等。
如今,广大农村地区正在发展,未来农村方面物流的前景也是广阔的。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4. 中国海运行业竞争格局
全称为中国远洋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大股东中国人寿为央企。所以远洋被认为是央企。
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1961年,远洋航线覆盖全球16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1500多个港口,船队规模居世界第二;中海集团于1997年在上海成立,已形成以航运为主业,航运与航运金融、物流、码头、船舶修造、科技信息等多元化产业协同发展的格局。
2022年8月3日,位居2022年《财富》世界500强排行榜第127位。[
5. 中国海运行业排名
造船专业排名如下:
1 哈尔滨工程大学 船舶与海洋工程 A+
2 上海交通大学 船舶与海洋工程 A+
3 海军工程大学 船舶与海洋工程 A+
4 天津大学 船舶与海洋工程 B
5 大连海事大学 船舶与海洋工程 B
6 武汉理工大学 船舶与海洋工程 B-
7 西北工业大学 船舶与海洋工程 B-
8 大连理工大学 船舶与海洋工程 C+
9 华中科技大学 船舶与海洋工程 C+
10 江苏科技大学 船舶与海洋工程 C+
11 上海海事大学 船舶与海洋工程 C-
12 浙江大学 船舶与海洋工程 C-
船舶与海洋工程专业简介
船舶与海洋工程专业是一门研究船舶轮机的工作原理的学科。主要学习船舶的构造、航行原理、安全性设计及建造法规和国内外重要船级社的规范等知识,研究船舶的设计方法及如何保证航行的快速性、良好的操纵性和抗风浪能力等问题。学习船舶试验的方法和原理,解决船舶设计、建造、使用和管理中的问题。船舶与海洋工程专业是船舶建造、使用及海运行业的重要支撑学科。
6. 中国海运行业发展历程
从1998年的中关村柜台,到现如今坐拥3亿用户的互联网巨头,京东在这20年的历程中,经历了一次次掉转船头和从头开始,创始人、董事局主席兼CEO刘强东的一次次“一意孤行”让京东在互联网行业的厮杀中活生生拼出一条自己的路。
现如今当年的“草莽英雄”已经成为横跨电商、物流、金融、线上线下等业务于一体的“正规军”,外界也期待着京东的未来故事。
程子娇
一个小柜台的价值观
20年前的中国正处于经济转型的胶着和兴奋期。1998年,昔日的铁饭碗被打破,集体单位、国有企业职工大量下岗。与此同时,民营企业蓬勃发展。
那一年,张朝阳从美国回国并创立搜狐,因此成为了1998年《时代周刊》“全球50位数字英雄”之一。搜狐、新浪、网易等网络门户是互联网焦点。1998年,谷歌刚刚成立,腾讯还叫OICQ,马云还在经营他的“中国黄页”,百度则在一年后才诞生。
那一年的6月18日,24岁的刘强东带着工作两年攒下的12000元,在中关村海开市场租下了一个4平方米的摊位,买了一台二手电脑和一辆二手三轮车,开始了自己的创业之旅,京东多媒体——京东的前身成立。
当时的京东多媒体是典型的线下渠道生意,即在柜台进货、卖货,先做批发,后转为零售。
而那时的中国的零售业充满暴利、无秩序,甚至欺诈和贪腐。中关村的大小卖场正是中国销售渠道行业生态最鲜活的写照——正品与山寨共存,消费者能否买到物美价廉货真价实的产品完全取决于眼力和砍价能力。因为价格谈不拢而发生的打架斗殴更是时常发生。刘强东和他的京东多媒体正是诞生于这样的商业环境。
刚刚来到中关村的刘强东没有渠道,没有资金,没有客户,没有团队,就靠他一个人做。但是他不同于很多卖家的是,他坚持明码标价,拒绝讲价。很多客户谈不下价格,去别的地方转了一圈,又回头和刘强东谈,因为他们发现刘强东这里的价格定得最合理。
当时还没有“用户体验”这样的概念,有的是客户会成为回头客的朴素观念。如今京东成为一家世界500强企业,“客户为先”的价值观源头就来自于1998年中关村的一个小小柜台。
刘强东“一意孤行”
从1998年的小柜台到互联网巨头,京东走过20个年头。不说是经历千难万险,但也经历了太多次“壮士断腕”和“掉转船头”。从2004年转型电商到2007年扩展全品类并自建仓储物流,这些被外界视为刘强东“一意孤行”的决策一次次成为京东成长史中的重要转折点。
2003年,中国最早一批能叫得出名字的电商企业相继被收购出局,当几乎所有人都认为京东必将按照国美、苏宁清晰的商业模式发展时,刘强东却瞄准了电商。已经在中关村名声大噪的京东如同壮士断腕一样放弃已经成熟的线下渠道,掉转船头走上了日渐趋热但前景尚不明朗的电商行业。这一决策让京东能够以电商企业的标签在资本市场获得认可成为可能。
也正是这一年,一场名为“非典”的阴霾笼罩整个中国,一时间街头没了熙熙攘攘的人群,以往红火的线下零售生意变得门可罗雀。但与此同时,“非典”在重创传统零售业的同时,给电子商务行业打开了一扇窗,因为它让足不出户的国人开始尝试通过互联网购买商品。
不过,真正使电商站到时代发展风口上的,是渐渐增长的中国互联网红利。经历了21世纪初互联网泡沫破灭的中国互联网开始重新兴盛。
2007年,电子商务融资加速,电商行业大跃进式的增长,使中国电商市场飞速扩大。京东也在这一年从今日资本获得了第一笔千万美元融资。从此京东开始了从线下零售转型电商的大步迈进,进入全品类扩张期。
京东稳步把握品类选择,从IT产品,到数码通信再到小家电、大家电、日用百货,再到图书。刘强东的“一意孤行”再次让京东从3C电商成为一站式消费平台。
物流豪赌千钧一发
消费者在电商平台下单之后,是快递企业将商品送到消费者的家中。然而与亚马逊合作伙伴联邦快递和UPS不同的是,中国的快递公司在很长一段时间里都没有完善规范的物流体系,更像是诸侯混战,割据一方。服务质量差、暴力分拣等现象屡见报端。
物流行业的落后严重影响了电商的成长,“京东70%的客户投诉来自物流,客户投诉物流送货慢,货物损坏严重”让当时的刘强东萌生出一个在投资人看来近乎疯狂的想法——自建物流。
投资人与管理层显然没有站在刘强东一边。即使如此,刘强东对决定表现得十分“决绝”,甚至在内部信中承认自己的行为是“一意孤行”。但就是上述两次重大的决定,让京东把握着自身在电商行业中的话语权。
而对于当时的刘强东而言,需要长期大量资本投入的自建物流战略规划无疑是一场豪赌。
因为2008年正值资本寒冬,刘强东将获得的第一笔融资在2008年用完时,一时间没有任何一家投资机构愿意掏钱拯救一个仿佛无底洞般不知何时能盈利的企业。
“我加入京东快11年,那时是最艰难的时候,可以说是九死一生,”跟随刘强东多年的创业元老,现京东集团副总裁、京东商城生鲜事业部总裁王笑松在讲述创业故事时,将这段时间定义为京东历史上最困难的时刻,“有一次我们一起见完一个投资人,(刘强东)开车到路边说,我们现在不挣钱,只要公司赚钱了一定让每个人过上幸福生活。”
刘强东称,为了不让京东倒闭,他一天最多看了5只基金,一个星期最多见了42个投资人说同样的话。“骨子里的恐惧感,还有对兄弟们的愧疚、羞愧,带来的痛苦可以说是无法言喻的。”一月间,34岁的刘强东便愁白了门庭正上方的头发。
2010年,京东获高瓴资本2.65亿美元融资和5000万美元追加资金,创造当年互联网最大融资。借此,京东进一步拓展了物流布局。如今,仓储物流能力已经成为京东的护城河。
企 | 业 | 档 | 案
京东是中国领先的技术驱动型电商和零售基础设施服务商。其尖端的零售基础设施使消费者可以随时随地购买所需的任何商品。京东向合作伙伴、品牌商和多个领域开放了技术和基础设施,作为零售基础设施服务商推动各行各业生产效率的提升和创新。京东也是纳斯达克100指数的一员和财富全球500强企业。
- 对话京东高管
京东的“未来故事”
2014年5月22日,纽约纳斯达克的上市钟声为京东而响,京东一跃成为“中国电商第一股”。不同于20年前的“草莽英雄”,今天的京东已经成为横跨电商、物流、金融、线上线下等业务于一体的“正规军”。外界也期待着京东的未来故事。
今年六月,刘强东用“三条曲线”描绘京东的未来图纸。其中,在3C、家电等核心优势业务构成的第一条增长曲线上,京东将继续保持竞争优势;在大客户以及健康、医疗、汽车、房产、生鲜等新品类构成的第二条增长曲线上,将保持高速的增长;基于智能供应链、数据服务和门店科技等驱动的零售基础设施建设,将成为推动京东集团未来业绩持续增长的第三条曲线。
用刘强东的话来说,“大概两三年之后,京东会进入第三条增长曲线”。然而事实证明,京东的第三条曲线正在加速,京东的未来故事正在变得越来越清晰。
开放
挑战电商生鲜难题
王笑松:从3C老炮到生鲜新兵
“更加懂得我们的用户想要什么,并将产品以最低的成本去精准触达用户,是我们下一个阶段要下功夫的地方,”京东集团高级副总裁、京东商城大快消事业群总裁王笑松表示。
王笑松长期以来负责京东的“王牌”——3C事业部,他一手将京东3C业务市场份额做成行业第一,在此之前,他也参与筹建了京东家电业务部门。
已是京东元老级人物的王笑松却在2016年选择放下过去的荣耀从头开始。
“生鲜是电商行业哥德巴赫猜想,是电商皇冠上的明珠,”王笑松说,全世界没有哪个企业在市场销售生鲜成功过,线上销售生鲜产品更是不容易,产品体验和冷链物流面临巨大挑战。
面对这个难啃的骨头,刘强东和王笑松一面是跃跃欲试,一面是谨慎小心。
“有天晚上我刚准备休息,刘总发微信问我,说你觉得生鲜是否应该从消费品单列出来成立一个事业部,我说这个有必要,”王笑松认为生鲜这个难做的业务需要足够多的资源才能做起来。
刘强东紧接着问他谁来做负责人,王笑松想了很久,“貌似脑海里没想到特别适合的人,当时有点冲动,说要不我来试试吧。”这条微信让向来秒回信息的刘强东沉默了30分钟,而王笑松就一直没睡在那等着,后来刘强东说行。
2016年,王笑松正式离开掌舵了近十年的3C业务,开始接手生鲜事业部。
而在接手生鲜业务近两年之后,2017年12月底,王笑松主导的生鲜超市7FRESH开始运营,试图探索京东线上线下供应链共享,并通过智能技术和开放的服务,重构“人、货、场”之间的关系的可能性。2018年1月,王笑松任京东三大事业群之一的大快消事业群总裁。(由原生鲜事业部、消费品事业部以及新通路事业部构成)
大快消事业群承载着京东平台上最多的品牌商家和最多样化的品类,王笑松的战略是通过技术的开放,让京东成为品牌商的零售基础设施提供商,为品牌商提供从营销到运营的全生态链零售基础设施服务。
“现在公司大了,以往比较粗放的生长方式需要转向精细化运作,”王笑松说,无论是做家电还是做7FRESH,我们的逻辑都是把京东供应链的价值充分发挥出来,这一方面需要好产品,一方面需要精准运营,“未来我们要做的就是既保持京东当年的创业激情,做出快速的决策,同时又能够把京东的资源用好。”
技术
技术!技术!升级!
周伯文:京东全链条业务系统化落地AI
“未来12年我们只有三样东西,技术!技术!技术!”2017年初,刘强东在开年大会上向整个集团传达了京东在未来12年的战略,他说京东集团将朝着技术转型,用技术改造京东在第一个十二年建立的所有商业模式。
技术转型的道路上,AI无疑是京东技术研发的一个极为重要的赛道。2017年9月12日,原IBM Watson Group 首席科学家周伯文正式入职京东,出任京东集团副总裁,负责京东AI平台与研究部相关业务。
“每天工作18小时,每周工作7天,”一直聚焦于AI和深度学习基础研究的周伯文,在加入京东后,“忙”成了关键词。
从美国回到中国,从IBM到京东,周伯文感受到的最大不同就是中国拥有全世界最大的市场、最多的互联网用户和数据量最大、场景最丰富的互联网企业。能够回到这片数据的富矿让痴迷于技术的周伯文倍感兴奋。
“系统性、大规模、全流程地应用人工智能技术,而不是孤立的,这样的公司是潜力最无穷的,”周伯文认为,京东正是这样一家拥有全行业价值链最长、最优质的大数据(Big Data),也是使用云计算(Cloud Computing)最彻底的企业公司,从用户端的交互感知、交易、售后,再到供应链端的商品选择、货物流通、线上线下,“这条往返的链条,如果我们做好系统工作,前景不可估量,也是未来京东对外合作赋能的技术核心。”
周伯文毫不掩饰他对于这份工作的热情,“京东从技术到商业,各个链条打通,形成了闭环。”而这样的闭环,一方面让一线研发人员在亲历研究成果的价值落地时,拥有更强的获得感和成就感。另一方面,让企业加快技术的迭代和转化,提升科研效率,“这就是我们AI的核心价值与魅力所在。”
在他来到京东的一年里,他感受到京东对技术在战略地位的提升以及资源投入的倾斜是显而易见的,同时组织文化上对技术人员的尊重已经成形,“AI研究院的科学家能够全身心地搞专业研究,做深入思考。”
作为科学家的周伯文不屑于秀肌肉式的炫技,在他看来,人工智能技术在全链条全场景的落地,对于用户而言往往是没有明确感知的,但却是真正创造价值的。
“我们的定位非常清晰,就是用最先进的AI算法,去做最落地、最贴实际、最接地气的AI应用。”周伯文说,繁忙背后,是京东AI在这一年多的实际进展,语音的识别与合成、计算机视觉方面的人体感知和意图识别以及跨数百多个业务场景的技术平台等方面取得诸多突破。
“能够实现所想即所得,是技术的魅力,”周伯文说,更重要的是,京东能否真正变成一家由技术驱动的公司,在于落地。
国际化
供应链是核心竞争力
王振辉:京东物流与千万客户彼此成就
“京东商城成就了京东物流这个品牌,京东物流也成就了今天京东,”在京东自建物流十年后,京东在2017年正式成立京东物流子集团,由原京东商城运营体系负责人王振辉出任京东物流集团CEO。
经历了2007年到2009年的摸索阶段和2010年到2015年的快速发展阶段,京东物流从2016年开始逐步走向开放。
一直以来,物流能力作为京东的核心竞争力,使京东实现了在中国市场的快速成长。如今,伴随着京东物流能力的逐渐开放,京东试图让其自身多年积累的全链条供应链能力成为更多商家的供应链基础设施。与此同时,也让京东的未来充满了可能性。王振辉称,“无论是京东商城也好,还是我们现在的这些开放业务客户也好,我们都希望是彼此成就。”
同时,刘强东在今年6·18期间确定了京东未来10年的国际化方向,即以物流打头阵的供应链服务全球化,“在今后的十年,我们的供应链服务也将大力输出到全球市场。”
在日前举办的2018全球智能物流峰会上,王振辉宣布京东物流将携手航空、铁路、海运、仓储、配送等合作伙伴共同推进全球智能供应链基础网络(GSSC)的建设,打造一个布局全球的“双48小时”通路网络。
从开放到国际化,从个人业务到冷链快运等新业务,这些关键词的背后是京东物流未来的增长曲线。“京东供应链(仓配一体业务)是我们增长最核心的基石。而京东快递、京东冷链、京东快运、京东跨境、京东云仓以及我们的个人快递业务等会是我们新的一条增长曲线。第三个增长曲线则是物流科技。”
近两年来,无人科技成了京东在讲述未来故事时的“利器”。从无人仓、配送机器人、无人机到无人车,京东物流越来越清晰地在向外界描绘一个充满科技感的未来。
王振辉称,不同层级的无人仓已经有二十余个落地,在双11期间这一数字将达到50个,在引领着效率的不断优化。在2018全球智能物流峰会上,京东无人科技宣布将全面开放,依托自主研发的无人机、无人车、无人仓、无人超市等一系列黑科技,面向合作伙伴提供多场景智能机器人、大数据与机器学习、定制化无人系统解决方案、无界零售解决方案等,推动各行业成本优化和智能水平提升。
牢牢将“成本、效率、体验”作为守则的王振辉坚信开放、技术是正确的方向,而同样让王振辉关注的,是京东物流基层配送员的变化。
“我们一个西安的配送员刚做快递员时不敢跟亲戚说,觉得没面子。但在京东工作了一两年以后,他说就觉得特别自豪。”让王振辉感到自豪的是,京东也好,顺丰也好,这些企业让快递小哥成为了一个比较正向的称呼,有温度甚至有点酷。
7. 中国海运行业协会
福建国航远洋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过二十一[4]年稳步发展,经过二十余年的发展,公司形成了以航运业务为主,以船舶管理、商品贸易等相关业务为辅的业务布局。
公司以安全管理为基石,是中国船东协会副会长单位[7] [6] 、中国船东互保协会副董事长单位[8] 、福州船东协会会长单位[10] 、中国沿海(散货)综合运价指数(CCBFI)编委会成员[5] 、远东干散货指数编制委员会委员[9] 。
国航远洋集团国内沿海散货运输以电煤为主。集团控制的散货运力近410万吨,运输能力超过5600万吨。[12] 在福建省交通厅2009年航运企业货运量、货运周转量及固定资产排名中均位列福建省第一;同时,根据国家交通部发布的《2009年中国航运发展报告》:集团运力总规模荣膺全国第五,船队规模在内贸运输排名全国第三,在外贸运输中排名全国第九。集团依照现代企业管理的方法,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同时通过一系列职能管理部门专业化的管理,建立起决策科学、规范管理、运作有序的组织管理体系:集团共拥有14家子公司[4] 、2家参股公司[4] 及2家分公司[4] ,设有11个职能部门。
8. 中国海运行业龙头股
航运龙头股有:中远海控、招商轮船、中远海能等。
9. 中国海运行业收购国外的高科技公司
中远海运完成收购OOCL成世界第三大船公司,是一家公司,独立营运,统一管理。
10. 中国海运行业现状
现在的湄公河落差比较大,到处是暗礁,水流量变化也大,本世纪之前航运能力一直相对较差,安全性还是比较不稳定。
湄公河,发源于中国唐古拉山的东北坡,在中国境内叫澜沧江,流入中南半岛后的河段称为湄公河。湄公河干流全长4909千米,是亚洲最重要的跨国水系,是世界第九长河,亚洲第五长河,东南亚第一长河。
主源为扎曲,发源于中国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杂多县。流经中国、老挝、缅甸、泰国、柬埔寨和越南,于越南胡志明市流入南海流域。除中国和缅甸外,均为湄公河委员会成员国。
11. 中国海运行业政策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2001年12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35号公布 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际海上运输活动,保护公平竞争,维护国际海上运输市场秩序,保障国际海上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的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以及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 前款所称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包括本条例分别规定的国际船舶代理、国际船舶管理、国际海运货物装卸、国际海运货物仓储、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和堆场等业务。 第三条 从事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以及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经营,公平竞争。 第四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有关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对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实施有关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的经营者 第五条 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国际海上运输业务相适应的船舶,其中必须有中国籍船舶; (二)投入运营的船舶符合国家规定的海上交通安全技术标准; (三)有提单、客票或者多式联运单证; (四)有具备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从业资格的高级业务管理人员。 第六条 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国际船舶运输业务申请时,应当考虑国家关于国际海上运输业发展的政策和国际海上运输市场竞争状况。 申请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并同时申请经营国际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附送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相关材料,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一并审核、登记。 第七条 经营无船承运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办理提单登记,并交纳保证金。 前款所称无船承运业务,是指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接受托运人的货载,签发自己的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向托运人收取运费,通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完成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担承运人责任的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 在中国境内经营无船承运业务,应当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企业法人。 第八条 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应当在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提出办理提单登记申请的同时,附送证明已经按照本条例的规定交纳保证金的相关材料。 前款保证金金额为80万元人民币;每设立一个分支机构,增加保证金20万元人民币。保证金应当向中国境内的银行开立专门账户交存。 保证金用于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清偿因其不履行承运人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当所产生的债务以及支付罚款。保证金及其利息,归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所有。专门账户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实施监督。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提单登记申请并交纳保证金的相关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审核完毕。申请材料真实、齐备的,予以登记,并通知申请人;申请材料不真实或者不齐备的,不予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已经办理提单登记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予以公布。 第九条 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高级业务管理人员中至少2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的经历; (二)有持有与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适应的船长、轮机长适任证书的人员; (三)有与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 第十条 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应当向拟经营业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核完毕。申请材料真实、齐备的,予以登记,并通知申请人;申请材料不真实或者不齐备的,不予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第十一条 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和国际船舶管理经营者经依照本条例许可、登记后,应当持有关证明文件,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企业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和国际船舶管理经营者,不得将依法取得的经营资格提供给他人使用。 第十三条 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和国际船舶管理经营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相应的经营资格后,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的,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取消其经营资格。 第三章 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 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经营进出中国港口的国际班轮运输业务,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 未取得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的,不得从事国际班轮运输经营活动,不得对外公布班期、接受订舱。 以共同派船、舱位互换、联合经营等方式经营国际班轮运输的,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第十五条 经营国际班轮运输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送下列材料: (一)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的名称、注册地、营业执照副本、主要出资人; (二)经营者的主要管理人员的姓名及其身份证明; (三)运营船舶资料; (四)拟开航的航线、班期及沿途停泊港口; (五)运价本; (六)提单、客票或者多式联运单证。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经营国际班轮运输业务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申请材料真实、齐备的,予以登记,并通知申请人;申请材料不真实或者不齐备的,不予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第十六条 取得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应当自取得资格之日起180日内开航;因不可抗力并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延期90日。逾期未开航的,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自期满之日起丧失。 第十七条 新开、停开国际班轮运输航线,或者变更国际班轮运输船舶、班期的,应当提前15日予以公告,并应当自行为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经营国际班轮运输业务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的运价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的运价,应当按照规定格式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指定专门机构受理运价备案。 备案的运价包括公布运价和协议运价。公布运价,是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运价本上载明的运价;协议运价,是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与货主、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约定的运价。 公布运价自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受理备案之日起满30日生效;协议运价自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受理备案之时起满24小时生效。 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应当执行生效的备案运价。 第十九条 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在与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订立协议运价时,应当确认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已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提单登记并交纳保证金。 第二十条 从事国际班轮运输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之间订立涉及中国港口的班轮公会协议、运营协议、运价协议等,应当自协议订立之日起15日内将协议副本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情形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一)终止经营; (二)减少运营船舶; (三)变更提单、客票或者多式联运单证; (四)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子公司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 (五)拥有的船舶在境外注册,悬挂外国旗。 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增加运营船舶的,增加的运营船舶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并应当于投入运营前15日内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3日内出具备案证明文件。 其他中国企业有本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二条 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无船承运业务和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在中国境内收取、代为收取运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应当向付款人出具中国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 第二十三条 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提单登记并交纳保证金的,不得经营无船承运业务。 第二十四条 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和无船承运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低于正常、合理水平的运价提供服务,妨碍公平竞争; (二)在会计账簿之外暗中给予托运人回扣,承揽货物; (三)滥用优势地位,以歧视性价格或者其他限制性条件给交易对方造成损害; (四)其他损害交易对方或者国际海上运输市场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从事本章规定的有关国际船舶运输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有关规定。 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不得经营中国港口之间的船舶运输业务,也不得利用租用的中国籍船舶或者舱位,或者以互换舱位等方式变相经营中国港口之间的船舶运输业务。 第二十六条 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者接受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承租人、船舶经营人的委托,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办理船舶进出港口手续,联系安排引航、靠泊和装卸; (二)代签提单、运输合同,代办接受订舱业务; (三)办理船舶、集装箱以及货物的报关手续; (四)承揽货物、组织货载,办理货物、集装箱的托运和中转; (五)代收运费,代办结算; (六)组织客源,办理有关海上旅客运输业务; (七)其他相关业务。 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缴其所代理的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的税款。 第二十七条 国际船舶管理经营者接受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承租人、船舶经营人的委托,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船舶买卖、租赁以及其他船舶资产管理; (二)机务、海务和安排维修; (三)船员招聘、训练和配备; (四)保证船舶技术状况和正常航行的其他服务。 第四章 外商投资经营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八条 外商在中国境内投资经营国际海上运输业务以及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业务,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条例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外商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投资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营国际船舶运输、国际船舶代理、国际船舶管理、国际海运货物装卸、国际海运货物仓储、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和堆场业务;并可以投资设立外资企业经营国际海运货物仓储业务。 经营国际船舶运输、国际船舶代理业务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企业中外商的出资比例不得超过49%。 经营国际船舶运输、国际船舶代理业务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企业中外商的投资比例比照适用前款规定。 中外合资国际船舶运输企业和中外合作国际船舶运输企业的董事会主席和总经理,由中外合资、合作双方协商后由中方指定。 第三十条 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外商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投资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为其拥有或者经营的船舶提供承揽货物、代签提单、代结运费、代签服务合同等日常业务服务;未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的,上述业务必须委托中国的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者办理。 第三十一条 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以及外国国际海运辅助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第五章 调查与处理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应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自行决定,可以对下列情形实施调查: (一)经营国际班轮运输业务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之间订立的涉及中国港口的班轮公会协议、运营协议、运价协议等,可能对公平竞争造成损害的; (二)经营国际班轮运输业务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通过协议产生的各类联营体,其服务涉及中国港口某一航线的承运份额,持续1年超过该航线总运量的30%,并可能对公平竞争造成损害的; (三)有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 (四)可能损害国际海运市场公平竞争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实施调查,应当会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价格部门(以下统称调查机关)共同进行。 第三十四条 调查机关实施调查,应当成立调查组。调查组成员不少于3人。调查组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有关专家参加工作。 调查组进行调查前,应当将调查目的、调查原因、调查期限等事项通知被调查人。调查期限不得超过1年;必要时,经调查机关批准,可以延长半年。 第三十五条 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可以向被调查人以及与其有业务往来的单位和个人了解有关情况,并可查阅、复制有关单证、协议、合同文本、会计账簿、业务函电、电子数据等有关资料。 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应当保守被调查人以及与其有业务往来的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 第三十六条 被调查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调查或者隐匿真实情况、谎报情况。 第三十七条 调查结束,调查机关应当作出调查结论,书面通知被调查人、利害关系人。 对公平竞争造成损害的,调查机关可以采取责令修改有关协议、限制班轮航班数量、中止运价本或者暂停受理运价备案、责令定期报送有关资料等禁止性、限制性措施。 第三十八条 调查机关在作出采取禁止性、限制性措施的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未取得《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未办理提单登记、交纳保证金,擅自经营无船承运业务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未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的,由经营业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经营中国港口之间的船舶运输业务,或者利用租用的中国籍船舶和舱位以及用互换舱位等方式经营中国港口之间的船舶运输业务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经营的,拒绝进港;情节严重的,撤销其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 第四十三条 未取得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擅自经营国际班轮运输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经营的,拒绝进港。 第四十四条 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和国际船舶管理经营者将其依法取得的经营资格提供给他人使用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撤销其经营资格。 第四十五条 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备案手续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备案手续;逾期不补办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撤销其相应资格。 第四十六条 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运价备案手续或者未执行备案运价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依据调查结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或者有本条例第二十四条所列违法情形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八条 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与未办理提单登记并交纳保证金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订立协议运价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以及外国国际海运辅助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并依法给予处罚。 第五十条 拒绝调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实施调查,或者隐匿、谎报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 非法从事进出中国港口的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以及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扰乱国际海上运输市场秩序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申请者不予审批、许可、登记、备案,或者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申请者予以审批、许可、登记、备案的; (二)对经过审批、许可、登记、备案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和国际船舶管理经营者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监督管理,或者发现其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其相应的经营资格,或者发现其违法行为后不予以查处的; (三)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未依法履行审批、许可、登记、备案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以及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不立即予以取缔,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内地投资经营国际海上运输业务以及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业务,比照适用本条例。 第五十四条 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未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经营中国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之间的船舶运输业务,不得经营中国内地与台湾地区之间的双向直航和经第三地的船舶运输业务。 第五十五条 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之间的海上运输,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制定管理办法。 内地与台湾地区之间的海上运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上运输经营者、船舶或者船员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对等原则采取相应措施。 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从事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以及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0日内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补办有关手续。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1990年12月5日国务院发布、1998年4月18日国务院修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