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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船救生艇配备(船舶救生艇配备物品清单)

时间:2022-12-15 06:54 点击:285 编辑:邮轮网

1. 船舶救生艇配备物品清单

(1)专用应急设备:抛石机、植桩机

(2)运输设备:拖拉机、翻斗车、汽车、驳船

(3)机械设备:推土机,铲运机、挖掘机、装载机、压实机械

(4)照明设备:应急手持式电灯、柴油发电机组、汽油发电机

(5)通信系统:海事卫星系统、救生设备、非充气救生衣、充气救生衣、溺水自动救生器、水上安全带、玻璃钢救生艇

(6)砂石:砂、石、块石、石材

(7)土工合成材料:土工布、土工膜、复合材料和特定材料。

2. 船舶救生艇配备物品清单表

  一、施放时机的选择 (1)由于自由降落式救生艇存放设计位置处于船尾一侧,一般靠泊时不宜施放。据施放时的观察,救生艇下滑时的惯性冲力很大,救生艇落水后的第一位置至母船船尾的距离约50-60米之远。  因此,演习应选择在海航行或港口锚地施放比较安全。若准备在某港口锚地进行施放演习,则必须事先选择好合适的锚位,如锚地船舶拥挤也不宜施放。   (2)考虑到施放救生艇后必须将救生艇回放复位的方便,水文气象也是必须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一般宜选择天气晴朗,蒲氏风力小于4级,浪小于1米,流速小于2节为合适。  当然能选择到晴天,无风、无浪、无流的条件更为理想。 二、放艇前的准备工作 (1)放艇前先召开一个由全体船员参加的短会,布置任务,明确分工,统一指挥。   (2)施放操练开始前,负责指挥的高级船员应将程序须知再度布置给艇上船员。   (3)海上施放时,母船的主机必须备妥,随时处于可变速操纵状态。 (4)施放操纵要在具有经验的高级船员的监督下水面无障碍的条件时进行。 (5)检查吊艇机械(专用克令吊或滑式专用吊艇架子)的吊艇钢丝、吊钩及其它机械传动装置,并确认其处于安全技术状态。     (6)备好缆绳、艏尾缆绳、软梯(用于吊艇前除留艇外的艇员先从软梯登上大船,一般随艇下人员5-6人,随艇吊上人员留2名即可,通常留一名驾驶员和一名轮机员)。 (7)从降放开始前至救生艇复位的整个过程中,负责降放的高级船员与母船驾驶台之间应使用双向无线电话保持联系。     (8)在整个训练操纵过程中应做好随时提供援助的准备工作,如可行应做好降下救助艇的准备工作。 三、救生艇施放过程中的操作方法及注意事项 (1)随艇下人员进入救生艇后,脱下救生衣、安全帽进入规定座位,正确系好保险带。  (驾驶员最后一个进入自己的座位系妥安全带并逐个检查艇员的装备是否正确。  ) (2)检查并确认艇尾水密门及艇前顶部水密天窗关闭并水密,艇底塞旋妥。 (3)检查确认没有任何物体与救生艇连接。   (4)艇机确认在熄火状态。 (5)检查确认舵轮已置于正舵位置。 (6)确认艇钩速放阀的液压旁通管在关闭位置(驾驶座上方,平时在开启)。 (7)确认艇内不得有松散物品。   (8)在救生艇抛投降落下水前,确认母船的推进器已不在转动。   (9)艇内一切准备工作就绪,必须向指挥人(船长)报告,指挥员接到报告后,确认水面无障碍,才可下令放艇。 (10)装上释放杆,然后拔下释放器安全保险插销,检查并确认艇钩速放阀的液压旁通管已关闭(驾驶座上方,平时在开启)。     (11)当接到放艇命令后,随艇人员做好心理准备,并保持重心后移,双手握紧前排位置座椅靠背上的把手,双脚撑蹬。然后上下扳动操纵杆至救生艇脱钩为止。(一般拉3-4下,艇即自动脱钩)救生艇迅速自由降落入水。   (12)小艇入水后,立即操纵艇机,操纵救生艇,同时随艇下人员可以解开保险带,穿上救生衣,戴上安全帽。   四、回收救生艇注意事项 一般来讲只要充分做好了放艇前的准备工作和掌握了施放救生艇的动作要领,自由降落式救生艇施放工作相对比较容易,但是由于其艇架的结构、救生艇的安放位置与重力式救生艇艇架完全不一样,因此回收工作相对要困难一点,在回收救生艇过程中,一旦指挥或操纵不当,有可能发生救生艇回收不到位,严重者可能导致救生艇破损的后果,因此,在回收救生艇过程中,除专人指挥,专人操作,小心谨慎和充分做好回收准备工作外,还需按以下程序操作,确保救生艇回收工作万无一失。     (1)回收救生艇时,确认母船的推进器不在转动。 (2)救生艇的前进方向与大船艏尾线最好接近直角态势缓缓靠近船尾,带妥艏尾缆系于母船船尾。(艇上人员出艇作业必须穿好救生衣、戴安全帽)。   (3)调整克令吊,松吊艇专用钢丝(共4根),每根专用钢丝尾部最好系上1。5-2。  0米左右10mm的马尼拉小绳作为引索,这样艇上人员便以提前拿到吊艇钢丝的引索,安全可靠,否则有可能吊艇钢丝敲头。   (4)将一长一短专用吊艇钢丝系固在救生艇的专用令环上,先艇艏后艇尾,长的钢丝系于艇艏,短的系于艇尾。(长钢丝的长度约为短钢丝的二倍) (5)当救生艇艏尾缆及吊艇钢丝全部安全带妥后,艇上仅留2人即可,其余人员可以从大船船尾的软梯登船。     (6)留艇人员进艇,关闭好水密门、天窗,脱下救生衣、安全帽,坐上座位系好安全带,一切就绪后报告指挥人员可以吊艇。 (7)缓缓起吊救生艇,调整好克令吊的仰角,调节好艏尾缆使救生艇与大船的艏尾一致,然后慢慢转至艇架上方,且不宜离艇架太高。   (8)待救生艇位置在艇架上方时,可将部分艇身降入艇架中,然后慢慢降落,同时调节吊臂,使艇到位后将救生艇完全降至艇架中,挂妥自动脱钩链环,将释放液压旁通阀打开。   (9)确认自动脱钩链环锁妥,解掉吊艇钢丝、艏尾缆,克令吊复位。   在降艇和收艇后,应进行情况总结,以巩固学到的经验。

3. 船舶救生艇配备物品清单表格

证书遗失的,应当在发行范围覆盖全国的报纸上登载适任证书遗失公告

1应当前往原证书签发海事局申请遗失补办。

2、登录船员电子申报平台,完成网上申请,打印好申请单,带好申请单上列明的材料,前往海事局政务窗口提交即可。

可以补办的!

四小证是上船工作的最基本证书,人人必备的。通过四小证的培训后应该懂得船舶救生,消防,急救及艇筏操纵方面的相关技能。但是只有四小证还不能上船任职,(事务部人员可以,如厨师,服务生)还要有相应职务的适认证书,如机工证,水手证,驾驶员证书,轮机员证书等。

海员四小证,具体是:《熟悉和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合格证》,《高级消防培训合格证》,《精通急救培训合格证》,《高级医护培训合格证》,《船舶保安员培训合格证》,《保安意识培训合格证》,《负有制定保安职责船员培训合格证》等。

4. 救助艇属具配备清单

对于救助艇的存放、集合与登乘布置、降落与回收装置的主要要求如下:

1、救助艇应存放在适宜降落并收回的位置,并处于5min内降落下水的备用状态。如救助艇兼作救生艇,应符合救生艇的存放要求。

2、如救助艇是船舶救生艇筏中1艘者,其登乘布置与降落站应符合救生艇的集合、登乘布置与降落的要求。

3、客船与货船配备的一切救助艇,当船舶在静水中前进航速达到5kn时,应能降落下水,必要时可利用艇首缆。

4、救助艇载足全部乘员及属具在中等海况下回收的时间应不超过5min。如救助艇兼作救生艇,它应是能迅速收回载足救生艇属具及至少6个定额乘员的救助艇。

5. 货船救生艇配备要求

机动救生艇(motor lifeboat)是依靠动力机械推进的救生艇。一般采用压燃式内燃发动机,功率约为14.7kw,转速1500r/min,经齿轮箱减速后由离合器传至推进器,并设有倒车装置。要求保持随时可以使用的状态,应在低湿(-15℃)条件下易于启动。艇在20°横摇及10°纵摇的情况下,艇机仍能正常运转。艇机设有耐火材料制成的防护罩,以保证能在恶劣天气条件下使用。

当载足全部乘员和属具时,艇在静水中的航速应为:客船、油船、科学调查船、水产加工船等所配备的机动救生艇的航速至少为6kn,并能以2kn航速拖带一只载足25人乘员及属具的救生筏;其他船舶的机动救生艇的航速至少为4kn。

6. 船用救生艇淡水配备标准

:弃船后落入水中,如果不会游泳而又没穿救生衣或携带任何救生浮具,在水中就无法保持漂浮。如果不能及时获救,很快就会发生溺死的危险。

·浸泡和暴露:身体浸泡在水中,散热较在陆地上要快得多。这样,人体不能保持正常体温,很容易造成体热消耗过大。如果当时气候寒冷水温低,人体浸泡在水中的危险就更大,很快就会处于低温昏迷直至死亡。如果人体暴露在酷热阳光下,就容易发生晒伤、衰竭、中署等。

·干渴:在海洋上干渴是威胁遇险者一大危险,死亡率随淡水供应减少而增多。据统计,当每天有240毫升淡水时死亡率为10%,每天只有120毫升淡水时死亡率增至90%。对于求生者来说,淡水比食物更重要。

·晕浪:求生者即使有幸爬上救生设备,如救生艇、救生筏、救生浮具等,因晕船会引起过度呕吐,使身体大量失水,出现头晕、虚弱。

·危险动物:有害海洋动物侵袭对海上遇险者也是一个威胁,其中尤以鲨鱼为甚。尽管海上遇险时鲨鱼袭击的机会并不多,但它直接影响求生者的士气。

7. 船舶救生艇配备要求

火箭降落伞火焰信号两盒(四支)

船用红光火焰信号一盒(六支)

船用橙色烟雾信号两支

8. 船舶救生艇配备物品清单图片

(1)砂石料:包括石料、沙料和石子

石料有块石、料石,在防汛抢险和堵口复堤中用量很大,如抛石防冲、固脚、填塘、压枕、沉排以及砌石护坡等多采纳石料。

沙料有山沙、河沙、海沙、主要用于防汛抢险做反滤层和压渗排水。

石子在抢险中协作沙子做反滤和压渗材料。

(2)木材与竹材:在防汛抢险中常用于签桩护坡、打桩堵口、扎排防浪等。

(3)编织物料:包括草袋、麻袋、苇席、编制袋、编织布等。草袋、麻袋、编织袋等在防汛抢险中有抢堵、缓冲、铺垫等用处。苇席、编制布等在防汛抢险中常用来防冲、护坡、搭棚、铺垫等。

(4)梢料:指山木、榆、柳等树的枝梢,有的岗柴、芦苇以及秸杆柴草等也统称梢料,在防汛抢险中用来制做柳捆、埔枕、沉排等。

(5)绑扎材料:铁丝、棕麻绳、尼龙绳等,在防汛抢险中用于结扎块体和捆缆物料.

(6)油料:汽油、柴油及润滑油、钢丝绳脂等。汽油、柴油为抢险车辆、机械(汽油机、柴油机等)的燃料,润滑油、钢丝绳脂用于抢险车辆、机械的维护保养。

(7)照明设备:便携式防汛工作灯、防汛投光灯、防汛气油发电机组、防汛柴油发电机组等,用于防汛抢险照明(笔者推举"石氏'品牌照明灯)。

(8)爆破材料:炸药、起爆器材、点火器材等,主要用于汛期破口分泄洪水,或去除行洪障碍时的爆破作业。

(9)防汛救生设备:主要有救生衣、救生圈、橡皮船、冲锋舟、救生艇等,主要用于紧急转移洪水吞没区群众。

常用防汛应急物资清单2

防汛防台应急物资储备清单

各工程公司、分公司、总承包部:

目前,本市已进入一年一度的汛期,为了确保安全度过台汛季节,依据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沪建生产[2013]116号《关于仔细做好2013年防汛防台工作的通知》的精神,请各单位做好防汛防台物资预备工作(防汛防台物资内容见清单),请各单位于六月十四日前将所属各项目防汛防台物资数量清单上报二建集团工程管理部(物资),二建集团将于本月中旬对项目防汛防台物资的预备状况进行一次抽查。

一、 防汛防台物资的分类及明细

1. 设备类

如:潜水泵、泥浆泵、电箱、应急灯、手电筒、对讲机等

2. 工、用具类

如:铁锹、洋镐、榔头、太平斧、钢筋剪刀、钢丝钳、保险带等

3. 劳防用品类

如:绝缘手套、绝缘雨鞋、雨衣裤等

4. 专业防水堵漏类

如:各类快干水泥(速凝水泥)、聚氨酯防水浆等,注:聚氨酯防水浆属于易燃物品,应远离火种,并在仓库内配置灭火机

5. 其他

9. 救生艇属具配备要求

1.船舶结构的防火分区与防火分隔

(1)船舶结构的防火分区

1)船体的上层建筑、甲板室和凹穴,应当按照甲级防火分隔要求分隔为若干主竖区;采光、通风的垂直围壁、通道及类似的地方分隔墙,应当为甲级防火分隔墙。

2)门应用钢制或其他同等材料制作的抗火、抗烟、并为自闭式(倾斜3.5°时仍能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穿过主竖舱壁的通风围壁及导管,在靠近舱壁处应当设关闭闸门。

3)舱壁甲板结构的连接处应用焊接,经过60min耐火试验时,仍然能够防止火焰、烟气通过。

4)在舱壁甲板以下,对每一水密分舱或类似分舱的处所和在舱壁甲板上,每一主竖区或类似主竖区的处所,至少应当有两个安全通道,其中一个应当有连续防火遮蔽,并能通过垂直的安全梯道,抵达救生艇甲板。

5)起居处所的舱壁及甲板,应当按照防火要求分隔,并与相邻的机器、货舱、厨房及服务处所隔离。

6)船舶的行李舱、灯间、油漆间及同类处所的舱壁及甲板,应当为甲级防火分隔。

7)储存易燃液体的舱室,应当设置在失火时对人员影响较小的地方。

8)运送低、中闪点液体船舶的起居室、厨房、锅炉房,不得布置在上甲板的下面;直接位于起居室以下的舱室,不得储存液体燃料。

9)生活舱内的一切衬板、天花板、地板及绝缘物,应当为不燃材料。

10)敷面、装璜及装饰物、家具、工具橱柜、桌椅、床铺等用品,必须经防火处理或采用轻金属制品和难燃塑料制品。

11)船舶的各部分,不得使用以硝酸纤维或其他易燃物作基料的油漆喷漆,以及类似的化合物。

12)水、气、油管道和电缆穿过围壁的涵洞,可以用耐火材料堵塞。

13)消防管系接合处的衬垫应用石棉纸,不宜用橡胶。

14)蒸气管道应铺在甲板上,并用石棉隔热,不得穿越干货舱、油漆间和易被烤焦着火的地方。

(2)船舶结构的防火分隔船舶的耐火分隔物主要是指不燃及难燃材料。国际上使用的不燃、难烧材料,有70%粉剂氯化石蜡、氢氧化铝、硅化物、玻璃石棉纤维、卤代烷等。国内有50%的氯化石蜡和氢氧化铝阻燃剂,如氯化石蜡瓷泥堵料、难燃的石棉纤维、玻璃纤维贴墙布、酚醛矿棉毡、酚醛塑料等。耐火分隔物分为甲级和乙级两种,甲级是指经过60min耐火试验,其背火的一面平均温度较原始温度增高不超过139℃,并且在任何一点,包括任何接头在内的温度较原始温度增高的温度不超过180℃的物质,简称“甲-60”标准;乙级是指经30min耐火试验,其背火的一面的平均温度较原始温度增高不超过139℃,并且包括任何接头在内的任何一点的温度,较原始温度增高不超过225℃的物质。

2.舱室的防火要求

(1)装运危险品的舱室应当为钢质结构,并且符合国家船舶检验局颁布的有关规范对防火及防水的要求。

(2)蒸气管与暖气管不宜通过装运危险品的舱室,若需要则必须通过时,该管路在舱室内不应有法兰接头。这种舱室在装运具有火灾危险的物品时应当远离蒸气管和暖气管积载,并至少保持3m的防火间距。

(3)装运危险品的舱室,应当有效的自然通风设备或根据所载危险品的要求配备足够的机械通风。各舱室的通风管道相通时,应当有能在着火时能够自动关闭的防火阀或能够在舱外应急操纵的防火挡板。

3.船电的防火要求

(1)船舶电气设备的最低绝缘值,电机、配电屏不应小于0.5MΩ;变压器、控制设备不应小于1.0MΩ。

(2)主配电屏汇流排的陀螺仪、雷达电机、收发报机等应当干燥、通风,并且应当设置金属网保护,防止小动物窜入。由于老鼠磨牙往往将导线咬坏造成短路引起火灾,所以,船上应当有灭鼠措施。电机如果受潮,绝缘强度就会降低,应当放在烘箱内或红外线灯泡下以及用电吹风的方式干燥,不得用自身线圈通电干燥,以防烧毁电机。一般电线的最高允许工作温度为65℃,而船舶航行在赤道附近时,有的舱室可达50~60℃,因此,要注意通风降温。

(3)电气设备应当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当绝缘老化损坏时,应当及时维修或调换,并且应当设有绝缘电阻监测装置或相应的绝缘措施。绝缘电阻监测装置的循环电流在异常状态下最大不得超过30mA。

4.船舶动力的防火要求

(1)装运危险品的船舶和拖带装运危险品的货轮和拖轮,其动力装置应当使用闭杯闪点不低于60℃的液体燃料。因为燃煤时,烟囱喷出的火星多,使用闪点较低的液体燃料着火的危险性大。

(2)在舱面上积载爆炸品、易燃气体、易燃固体、易燃液体,有机过氧化物等危险品时,其烟囱和排气装置应当有防止火星冒出的适当措施(如设阻火网或其他火星熄灭装置等),或采取其他能防止火星溅溢到装有上述危险品舱面的措施。

5.船舶灭火装置的要求

装运危险品的船舶的灭火设备及系统应当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积载危险品的舱室应当能有效地使用本船的水灭火系统。当所载物品着火不能用水扑救时,船上应当设有足够的其他适当类型的干粉、泡沫、二氧化碳等灭火装置和灭火设备。在积载危险品的处所,还应当额外配备总容量不少于12kg的干粉或者其他等效的手提灭火器。

10. 游艇救生设备配备要求

游艇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游艇安全管理,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防治游艇污染水域环境,促进游艇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和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环境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游艇航行、停泊等活动的安全和防治污染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游艇,是指仅限于游艇所有人自身用于游览观光、休闲娱乐等活动的具备机械推进动力装置的船舶。

  本规定所称游艇俱乐部,是指为加入游艇俱乐部的会员提供游艇保管及使用服务的依法成立的组织。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实施全国游艇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污染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职责,具体负责辖区内游艇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污染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检验、登记

  第四条 游艇应当经船舶检验机构按照交通运输部批准或者认可的游艇检验规定和规范进行检验,并取得相应的船舶检验证书后方可使用。

  第五条 游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附加检验:

  (一)发生事故,影响游艇适航性能的;

  (二)改变游艇检验证书所限定类别的;

  (三)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证书失效的;

  (四)游艇所有人变更、船名变更或者船籍港变更的;

  (五)游艇结构或者重要的安全、防污染设施、设备发生改变的。

  第六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航行、停泊的游艇,应当取得船舶国籍证书。未持有船舶国籍证书的游艇,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航行、停泊。

  申请办理船舶国籍登记,游艇所有人应当持有船舶检验证书和所有权证书,由海事管理机构审核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国籍证书》。

  长度小于5米的游艇的国籍登记,参照前款的规定办理。

  第三章 游艇操作人员培训、考试和发证

  第七条 游艇操作人员应当经过专门的培训、考试,具备与驾驶的游艇、航行的水域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掌握水上消防、救生和应急反应的基本要求,取得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

  未取得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的人员不得驾驶游艇。

  第八条 申请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未满60周岁;

  (二)视力、色觉、听力、口头表达、肢体健康等符合航行安全的要求;

  (三)通过规定的游艇操作人员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第九条 申请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的,应当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授权的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考试。

  申请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的,应到培训或者考试所在地的海事管理机构办理,并提交申请书以及证明其符合发证条件的有关材料。

  经过海事管理机构审核符合发证条件的,发给有效期为5年的相应类别的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

  第十条 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的类别分为海上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和内河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

  第十一条 持有海船、内河船舶的船长、驾驶员适任证书或者引航员适任证书的人员,按照游艇操作人员考试大纲的规定,通过相应的实际操作培训,可以分别取得海上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和内河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

  第十二条 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的有效期不足6个月时,持证人应当向原发证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换证手续。符合换证条件中有关要求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给予换发同类别的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

  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丢失或者损坏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补发。

  第十三条 依法设立的从事游艇操作人员培训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船员培训管理规定的要求,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批准。

  第四章 航行、停泊

  第十四条 游艇在开航之前,游艇操作人员应当做好安全检查,确保游艇适航。

  第十五条 游艇应当随船携带有关船舶证书、文书及必备的航行资料,并做好航行等相关记录。

  游艇应当随船携带可与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游艇俱乐部进行通信的无线电通信工具,并确保与岸基有效沟通。

  游艇操作人员驾驶游艇时应当携带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

  第十六条 游艇应当按照《船舶签证管理规则》的规定,办理为期12个月的定期签证。

  第十七条 游艇应当在其检验证书所确定的适航范围内航行。

  游艇所有人或者游艇俱乐部在第一次出航前,应当将游艇的航行水域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备案。游艇每一次航行时,如果航行水域超出备案范围,游艇所有人或者游艇俱乐部应当在游艇出航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名、航行计划、游艇操作人员或者乘员的名单、应急联系方式。

  第十八条 游艇航行时,除应当遵守避碰规则和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特别航行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游艇应当避免在恶劣天气以及其他危及航行安全的情况下航行;

  (二)游艇应当避免在船舶定线制水域、主航道、锚地、养殖区、渡口附近水域以及交通密集区及其他交通管制水域航行,确需进入上述水域航行的,应当听从海事管理机构的指挥,并遵守限速规定;游艇不得在禁航区、安全作业区航行;

  (三)不具备号灯及其他夜航条件的游艇不得夜航;

  (四)游艇不得超过核定乘员航行。

  第十九条 游艇操作人员不得酒后驾驶、疲劳驾驶。

  第二十条 游艇应当在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专用停泊水域或者停泊点停泊。

  游艇的专用停泊水域或者停泊点,应当符合游艇安全靠泊、避风以及便利人员安全登离的要求。

  游艇停泊的专用水域属于港口水域的,应当符合有关港口规划。

  第二十一条 游艇在航行中的临时性停泊,应当选择不妨碍其他船舶航行、停泊、作业的水域。不得在主航道、锚地、禁航区、安全作业区、渡口附近以及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禁止停泊的水域内停泊。

  第二十二条 在港口水域内建设游艇停泊码头、防波堤、系泊设施的,应当按照《港口法》的规定申请办理相应许可手续。

  第二十三条 航行国际航线的游艇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船舶进出口岸的规定办理进出口岸手续。

  第二十四条 游艇不得违反有关防治船舶污染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向水域排放油类物质、生活污水、垃圾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游艇应当配备必要的污油水回收装置、垃圾储集容器,并正确使用。

  游艇产生的废弃蓄电池等废弃物、油类物质、生活垃圾应当送交岸上接收处理,并做好记录。

  第五章 安全保障

  第二十五条 游艇的安全和防污染由游艇所有人负责。游艇所有人应当负责游艇的日常安全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游艇处于良好的安全、技术状态,保证游艇航行、停泊以及游艇上人员的安全。

  委托游艇俱乐部保管的游艇,游艇所有人应当与游艇俱乐部签订协议,明确双方在游艇航行、停泊安全以及游艇的日常维护、保养及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方面的责任。

  游艇俱乐部应当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的规定及其与游艇所有人的约定,承担游艇的安全和防污染责任。

  第二十六条 游艇俱乐部应当具备法人资格,并具备下列安全和防污染能力:

  (一)建立游艇安全和防污染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专职管理人员;

  (二)具有相应的游艇安全停泊水域,配备保障游艇安全和防治污染的设施,配备水上安全通信设施、设备;

  (三)具有为游艇进行日常检修、维护、保养的设施和能力;

  (四)具有回收游艇废弃物、残油和垃圾的能力;

  (五)具有安全和防污染的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具备相应的应急救助能力。

  第二十七条 游艇俱乐部依法注册后,应当报所在地直属海事局或者省级地方海事局备案。

  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局或者省级地方海事局对备案的游艇俱乐部的安全和防污染能力应当进行核查。具备第二十六条规定能力的,予以备案公布。

  第二十八条 游艇俱乐部应当对其会员和管理的游艇承担下列安全义务:

  (一)对游艇操作人员和乘员开展游艇安全、防治污染环境知识和应急反应的宣传、培训和教育;

  (二)督促游艇操作人员和乘员遵守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污染管理规定,落实相应的措施;

  (三)保障停泊水域或者停泊点的游艇的安全;

  (四)核查游艇、游艇操作人员的持证情况,保证出航游艇、游艇操作人员持有相应有效证书;

  (五)向游艇提供航行所需的气象、水文情况和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航行通(警)告等信息服务;遇有恶劣气候条件等不适合出航的情况或者海事管理机构禁止出航的警示时,应当制止游艇出航并通知已经出航的游艇返航;

  (六)掌握游艇的每次出航、返航以及乘员情况,并做好记录备查;

  (七)保持与游艇、海事管理机构之间的通信畅通;

  (八)按照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的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内部管理的应急演练和游艇成员参加的应急演习。

  第二十九条 游艇必须在明显位置标明水上搜救专用电话号码、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水上安全频道和使用须知等内容。

  第三十条 游艇遇险或者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游艇操作人员及其他乘员、游艇俱乐部以及发现险情或者事故的船舶、人员应当立即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游艇俱乐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在救援到达之前,游艇上的人员应当尽力自救。

  游艇操作人员及其他乘员对在航行、停泊时发现的水上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求救信息或者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需要施救的,在不严重危及游艇自身安全的情况下,游艇应当尽力救助水上遇险的人员。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游艇、游艇俱乐部和游艇操作人员培训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游艇俱乐部和游艇所有人应当配合,对发现的安全缺陷和隐患,应当及时进行整改、消除。

  第三十二条 海事管理机构发现游艇违反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和防治船舶污染环境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责令游艇立即纠正;未按照要求纠正或者情节严重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责令游艇临时停航、改航、驶向指定地点、强制拖离、禁止进出港。

  第三十三条 海事管理机构发现游艇俱乐部不再具备安全和防治污染能力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未按照要求整改或者情节严重的,可以将其从备案公布的游艇俱乐部名录中删除。

  第三十四条 海事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未取得游艇操作人员培训许可擅自从事游艇操作人员培训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十六条 游艇操作人员培训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暂扣培训许可证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的处罚:

  (一)不按照本规定要求和游艇操作人员培训纲要进行培训,或者擅自降低培训标准;

  (二)培训质量低下,达不到规定要求。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在海上航行的游艇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和必备的航行资料的,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海事管理机构有权责令其停止航行;对游艇操作人员,可以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并扣留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3至12个月。

  违反本规定,在内河航行的游艇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航行,拒不停止的,暂扣游艇;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游艇操作人员操作游艇时未携带合格的适任证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游艇操作人员持有的适任证书是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吊销该适任证书,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游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在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专用停泊水域或者停泊点停泊,或者临时停泊的水域不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二)游艇的航行水域超出备案范围,而游艇所有人或者游艇俱乐部未在游艇出航前将船名、航行计划、游艇操作人员或者乘员的名单、应急联系方式等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十一条 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进行处罚。

  第四十二条 海事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游艇从事营业性运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营运船舶的管理规定,办理船舶检验、登记和船舶营运许可等手续。

  第四十四条 游艇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交纳相应的船舶税费和规费。

  第四十五条 乘员定额12人以上的游艇,按照客船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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