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年美国通过的一项关于船舶所有人责任限制的法律规定,“船舶所有人对任何船上财产的灭失或毁坏,或船舶碰撞造成的灭失、损害或伤亡,只要不是船舶所有人的私谋或故意(Without the Privy Knowledge of such owner)造成的,其赔偿责任即不得超过其对船舶所拥有的利益及尚未取得的运费(Freight then Pending)之和。所以该制度又被称为“美国制度”或者“船价加运费制度”。根据这一制度,船舶所有人的责任以航次终了时的船舶和运费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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