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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93号文件是什么?

时间:2022-01-09 21:29 点击:194 编辑:邮轮网

长江干线船舶港务费征收办法

交财发(
1997

93


1997

02

21


第一条

为加强长江干线船舶港务费(以下简称船舶港务费)征收工作,维
护水上交通安全管理,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的有关规
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进出长江干线港口从事国内航线运输和经营性作业的船舶均应按
本办法缴纳船舶港务费。

第三条

交通部长江港航监督局及其设置的船舶港务费征稽机构(以下简称
征稽机构)具体负责其管辖范围内船舶港务费的征收、征稽工作。

第四条

船舶港务费作为预算外资金,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
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任
何单位和个人截留、坐支、挪用。

第五条

船舶每进港或出港一次,
分别征收进口或出口船舶港务费每净吨
(马
力)0.55元。

第六条

船舶港务费以船舶净吨(无净吨按总吨,无总吨按载重吨,无载重
吨按500吨计)或马力为计费单位,不满1吨或1马力,按1吨或1马力计。

非机动船舶以船舶净吨计费;
机动船以船舶净吨或马力,
两者择大计费;

驳船队以驳船净吨计费。

第七条

在中途港口停靠的客轮、客货轮,以船舶净吨的1/30,按规定
费率计征;在中途港口停靠的货轮(含驳船船队),以中途装卸的货物吨数或加
减集装箱(含空箱)的箱数(40英尺标准箱按20吨计,20英尺标准箱按1
0吨计),按规定费率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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