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干线船舶港务费征收办法
交财发(
1997
)
93
号
1997
年
02
月
21
日
第一条
为加强长江干线船舶港务费(以下简称船舶港务费)征收工作,维
护水上交通安全管理,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的有关规
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进出长江干线港口从事国内航线运输和经营性作业的船舶均应按
本办法缴纳船舶港务费。
第三条
交通部长江港航监督局及其设置的船舶港务费征稽机构(以下简称
征稽机构)具体负责其管辖范围内船舶港务费的征收、征稽工作。
第四条
船舶港务费作为预算外资金,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
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任
何单位和个人截留、坐支、挪用。
第五条
船舶每进港或出港一次,
分别征收进口或出口船舶港务费每净吨
(马
力)0.55元。
第六条
船舶港务费以船舶净吨(无净吨按总吨,无总吨按载重吨,无载重
吨按500吨计)或马力为计费单位,不满1吨或1马力,按1吨或1马力计。
非机动船舶以船舶净吨计费;
机动船以船舶净吨或马力,
两者择大计费;
拖
驳船队以驳船净吨计费。
第七条
在中途港口停靠的客轮、客货轮,以船舶净吨的1/30,按规定
费率计征;在中途港口停靠的货轮(含驳船船队),以中途装卸的货物吨数或加
减集装箱(含空箱)的箱数(40英尺标准箱按20吨计,20英尺标准箱按1
0吨计),按规定费率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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