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国渔业协会网站
中国渔业协会是民间组织
2. 中国渔业协会网站申请
(一)雇主责任互助保险
1.范围:全县凡经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渔船的渔工。
2.保险责任:在保险期内,受雇佣于会员的渔工在工作场所及工作时间内,因遭受意外事故伤害致使死亡、伤残以及由此产生的医疗费用,依法应由会员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互保协会按本方案规定负责赔偿。
3.保险金额:每人25万元,其中每人意外伤害医疗费限额15000元。
4.保险费率:2.2‰。
5.保费财政补贴:省级财政补贴30%,县级财政补贴10%。
6.入会参保方式:尊重渔民入会参保意愿,采取多种形式组织渔民入会参保。
7.赔偿标准:
(1)渔工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死亡或伤残的,按会员承担的责任赔偿。死亡的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伤残的按条款所附《渔工伤残程度及赔偿比例表》标准赔偿。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符合《渔工伤残程度及赔偿比例表》中伤残等级的,互保协会按该渔工保险金额及该项伤残所对应的赔付比例核定赔款。
渔工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一项以上伤残时,互保协会支付各项伤残赔款之和,但赔款总额不超过该渔工的保险金额。不同伤残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互保协会仅支付其中一项伤残赔款;若属于同一肢的伤残项目所对应的赔付比例不同时,互保协会支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伤残赔款。
该次意外伤害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取较高比例伤残赔款者,按较高比例支付,但前次已支付的伤残赔款(投保前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渔工伤残程度及赔偿比例表》所列的伤残视为已支付伤残赔款)应予以扣除。
(2)渔工失踪的,提供福建省渔业互保协会所需材料齐全的,按会员承担的责任赔偿,以保险金额为限。若失踪者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并未死亡,会员必须全额退还已赔付的保险赔偿金。
(3)渔工发生医疗费用的,自发生事故之日起180日内的医疗费用,在每人医疗费用限额内按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标准和药品目录扣除免赔额后赔偿,每次事故免赔额400元。
(4)渔工发生意外伤害,如确属必要,可以在就近的乡镇医院或卫生所紧急救治,最高赔偿金额为人民币200元。
(5)实行整船满额不记名的,出险时船上实际人数超过参保渔工人数,按参保渔工人数与船上实际人数的比例赔偿。
(6)保险期限内,不论发生一次或多次赔偿,累计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7)在保险期间内,受雇佣于会员的渔工在工作场所及工作时间内,猝死、不明原因导致的死亡,依法应由会员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互保协会按保险金额的50%负责赔偿。
(二)雇主责任附加补充责任互助保险
参加雇主责任互助保险的会员方可自愿参加雇主责任附加补充责任互助保险。
1.范围:全县凡经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渔船的渔工。
2.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受雇佣于会员的渔工在工作场所及工作时间内,因遭受意外事故伤害导致死亡或失踪,依法应由会员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互保协会按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3.保险金额和费率:第一档保险金额0万-15万(含),费率2.5‰;第二档保险金额15(不含)-95万,费率2.0‰。参加雇主责任附加补充责任互助保险的会员须按第一、第二档的顺序依次参保。
4.保费财政补贴:鼓励会员投保雇主责任附加补充责任互助保险,对保险金额最高不超过35万元(含)的部分,省级财政奖励10%,县级财政不予补贴。
5.雇主责任附加补充责任互助保险实行不记名投保。对所有投保的渔船必须全船满员参保;对所有投保的渔业公司必须其所属的全部渔船满员同保额参保。
6.赔偿标准:
(1)会员或其所雇佣的渔工死亡的,按会员应承担的责任赔偿,死亡的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2)会员或其所雇佣的渔工失踪的,提供福建省渔业互保协会所需材料齐全的,按会员承担的责任赔偿,以保险金额为限。若失踪者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并未死亡,会员必须全额退还已赔付的保险赔偿金。
(三)雇主责任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互助保险
参加雇主责任互助保险的会员方可自愿参加雇主责任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互助保险。
1.范围:全县凡经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渔船的渔工。
2.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受雇佣于会员的渔工在工作场所及工作时间内,因遭受意外事故伤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二级(含)以上或互保协会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而产生的医疗费用,依法应由会员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互保协会按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3.保险金额:每人3.5万元-18.5万元,由参加保险的会员自行选择。
4.保险费率:保额3.5万元-8.5万元(含)费率为4.0‰,保额8.5万元(不含)-18.5万元费率为2.7‰。
5.保费财政补贴:各级财政不予补贴。
6.雇主责任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互助保险必须执行实名制参保。
7.赔偿标准:
(1)凡符合保险凭证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直接用于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治疗的医疗费用,超出主保险医疗限额的部分,互保协会按80%的比例赔偿;但以保险凭证中约定的每人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2)渔工发生意外伤害,如确属必要,可以在就近的乡镇医院或卫生所紧急救治,最高赔偿金额为人民币200元。
(3)本保险为费用补偿型保险,适用医疗费用补偿原则。若渔工除本保险合同外还可从其它保险计划(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单位、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获得医疗费用补偿,互保协会对渔工获得补偿后的医疗费用的余额按照上述约定支付保险金,以每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四)渔船互助保险
1.范围和保险标的:全县凡经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船长大于或等于12米的渔船。保险标的是指参保渔船的船体、渔业船舶检验证书上载明的动力机械设备、电气设备、航行设备、系泊设备、渔捞起重设备、通讯导航设备、救生消防设备。
未经约定参保的保险渔船的所载货物、燃料、渔网、渔具、助渔设备、零星工具、用具、备用机件、冷藏设备、渔获物、给养品、渔需物资、船员的私人财产及其它附属设施等不属于保险标的。
本保险分全损险责任和综合险责任。
2.保险责任:
(1)全损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风险造成保险渔船的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互保协会负责赔偿。按照全损理赔后,不论赔偿金额是否达到保险金额,保险责任终止:
①八级以上(含八级)大风、洪水、海啸、雷击、崖崩、滑坡、泥石流、冰凌;②火灾、爆炸;③碰撞、触碰;④搁浅、触礁;⑤自沉(仅指渔业船舶在适航期内,因船体漏水或不明原因导致造成渔业船舶沉没)⑥由于上述一至五款灾害或事故导致的倾覆、沉没;⑦渔船在航行、作业中失踪六个月以上。
(2)综合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全损险责任列举的各项风险造成保险渔船的全损或部分损失以及引起的下列责任和费用,互保协会按照本保险的赔偿标准负责赔偿:
①第三者碰撞责任:保险渔船在航行或作业中直接碰撞其他船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会员承担的对第三者船舶造成的船体、机械设备、通讯导航设备等(对第三者船舶损失范围的核定方式按照本款保险标的约定的保险范围执行)损失及救助费用的经济赔偿责任,但互保协会对每次碰撞责任仅负责会员应承担赔偿金额的四分之三,最高赔偿金额以不超过渔船的保险金额为限。
保险渔船对第三者船舶造成损失,会员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协会不予赔偿。
②保险渔船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会员为防止或减少损失而采取的必要的、合理的、有效的施救措施所发生的施救费用以及请求外力有效救助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有效的救助费用。
3.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是指保险期间互保协会承担的保险责任赔偿限额。以福建省渔业互保协会下发的《2017年福建省渔业船舶互保参考估价表》为参考,按照每艘渔船的船质、船龄、功率和吨位估算其实际价值。保险金额可按保险价值足额计算,也可由互保协会与会员按保险价值的比例约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实际价值。超过实际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互保协会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4.保险费率:
(1)全损险责任:钢质渔船,船龄5年以下0.66%,5-10年0.84%,10年以上1.0%;木质渔船,船龄5年以下1.0%,5-10年1.11%,10年以上1.23%。
(2)综合险责任:钢(铁、玻璃钢)质渔船,船龄5年以下1.21%,5-10年1.30%,10年以上1.68%。
5.全损险责任赔偿标准:钢(铁、玻璃钢)质渔船按保险金额的95%赔付,木质渔船按保险金额的90%赔付。
6.综合险责任设定每次事故免赔额:根据渔船功率由小到大,在人民币1500-10000元区间掌握。
7.入会参保方式:尊重渔民入会参保意愿,采取多种形式组织渔民入会参保。
8.保费财政补贴:财政保费补贴根据扣除10%的参保优惠后的保费计算,省级财政补贴30%;县级财政补贴10%,船东承担60%。
(五)远洋雇主责任互助保险
1.范围:全县凡经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远洋渔船的船员。
2.保险责任:保险期内受雇佣于会员的船员在工作场所及工作时间,因遭受意外事故伤害致使死亡、伤残以及由此产生的医疗费用,依法应由会员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互保协会按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3.保险金额:每人25万元,其中每人意外伤害医疗费限额15000元。
4.保险费率:2.2‰。
5.保费财政补贴:省级财政补贴30%;县级财政补贴10%。
6.入会参保方式:尊重远洋渔船船东入会参保意愿,采取多种形式组织远洋渔船船东入会参保。
7.远洋雇主责任互助保险必须执行实名制参保。
8.赔偿标准:
(1)渔工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死亡或伤残的,按会员承担的责任赔偿。死亡的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伤残的按条款所附《渔工伤残程度及赔偿比例表》标准赔偿。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符合《渔工伤残程度及赔偿比例表》中伤残等级的,互保协会按该渔工保险金额及该项伤残所对应的赔付比例核定赔款。
渔工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一项以上伤残时,互保协会支付各项伤残赔款之和,但赔款总额不超过该渔工的保险金额。不同伤残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互保协会仅支付其中一项伤残赔款;若属于同一肢的伤残项目所对应的赔付比例不同时,互保协会支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伤残赔款。
该次意外伤害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取较高比例伤残赔款者,按较高比例支付,但前次已支付的伤残赔款(投保前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渔工伤残程度及赔偿比例表》所列的伤残视为已支付伤残赔款)应予以扣除。
(2)渔工失踪的,自发生事故之日起满30日,按会员承担的责任赔偿,以保险金额为限。若失踪者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并未死亡,会员必须全额退还已赔付的保险赔偿金。
(3)渔工发生医疗费用的,自发生事故之日起180日内的医疗费用,在每人医疗费用限额内按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标准和药品目录扣除免赔额后赔偿,每次事故免赔额400元。
(4)渔工发生意外伤害,如确属必要,可以在就近的乡镇医院或卫生所紧急救治,最高赔偿金额为人民币200元。
(5)保险期限内,不论发生一次或多次赔偿,累计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6)在保险期间内,受雇佣于会员的渔工在工作场所及工作时间内,猝死、不明原因导致的死亡,依法应由会员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互保协会按保险金额的50%负责赔偿。
(六)远洋雇主责任附加补充责任互助保险
参加远洋雇主责任互助保险的会员方可自愿参加远洋雇主责任附加补充责任互助保险。
1.范围:全县凡经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远洋渔船的船员。
2.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受雇佣于会员的船员在工作场所及工作时间内,因遭受意外事故伤害导致死亡或失踪,依法应由会员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互保协会按条款约定责任赔偿。
3.保险金额和费率:第一档保险金额0-15万元(含),费率2.5‰;第二档保险金额15(不含)-35万(含),费率3.5‰;第三档保险金额35(不含)-95万,费率4.0‰。参加远洋雇主责任附加补充责任互助保险的会员须按第一、第二、第三档的顺序依次参保。
4.保费财政补贴:鼓励会员投保远洋雇主责任附加补充责任互助保险,对保险金额最高不超过35万元(含)的部分,省级财政奖励10%,县级财政不予补贴。
5.远洋雇主责任附加补充责任互助保险必须执行实名制参保。
6.赔偿标准:
(1)会员或其所雇佣的船员死亡的,按会员应承担的责任赔偿。死亡的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2)会员或其所雇佣的渔工失踪的,提供福建省渔业互保协会所需材料齐全的,按会员承担的责任赔偿,以保险金额为限。若失踪者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并未死亡,会员必须全额退还已赔付的保险赔偿金。
(七)远洋雇主责任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互助保险
参加远洋雇主责任互助保险的会员方可自愿参加远洋雇主责任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互助保险。
1.范围:全县凡经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远洋渔船的船员。
2.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受雇佣于会员的远洋船员在工作场所及工作时间内,因遭受意外事故伤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二级(含)以上或互保协会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而产生的医疗费用,或在国外因遭受意外事故伤害在当地医疗机构治疗而产生的医疗费用,依法应由会员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互保协会按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3.保险金额:每人3.5万元-18.5万元,由参加保险的会员自行选择。
4.保险费率:保额3.5万元-8.5万元(含)费率为4.0‰,保额8.5万元(不含)-18.5万元费率为2.7‰。
5.保费财政补贴:各级财政不予补贴。
6.远洋雇主责任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互助保险必须执行实名制参保。
7.赔偿标准:
(1)凡符合保险凭证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直接用于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治疗的医疗费用,按80%的比例赔偿;但以保险凭证中约定的每人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2)本保险为费用补偿型保险,适用医疗费用补偿原则。若船员除本保险合同外还可从其它保险计划(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单位、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获得医疗费用补偿,互保协会对船员获得补偿后的医疗费用的余额按照上述的约定支付保险金,以每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八)远洋渔船互助保险
1.范围和保险标的:全县取得合法证书(批文)的远洋渔船。保险标的是指包括参保远洋渔船船体、动力机械设备、电气设备、冷藏设备、航行设备、系泊设备、渔捞起重设备、通讯导航信号设备、助渔设备、救生消防设备。
未经合同约定或未投保相应附加责任的,保险渔船的渔具及其附属设备、渔需物资、所载货物、燃料、子船、生活物资、会员或其员工的私人财物及其它附属设施,均不属于本保险范围。
本保险分全损险责任和综合险责任。
2.保险责任:
(1)全损险责任:合同中的全损责任,是指保险期间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渔船全损(包括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互保协会根据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①风灾、洪水、地震、火山爆发、海啸、雷击、崖崩、滑坡、泥石流、冰凌或其他自然灾害;②火灾、爆炸、碰撞、触碰、搁浅、触礁或其他意外事故;③因①和②灾害或事故引起的倾覆、沉没;④来自保险渔船外的暴力盗窃或海盗行为;⑤装卸或移动货物或燃料时发生的意外事故;⑥抛弃货物;⑦任何政府当局为防止或减轻因承保风险造成保险渔船损坏引起的污染,所采取的行动;但此种损失原因应不是由于会员或其员工未克尽职责所致的;⑧航行或生产过程中全船失踪六个月以上;⑨船长、轮机长、职务船员、引水员的疏忽行为。
(2)综合险责任:合同中的综合责任,是指保险期间因上述原因造成保险渔船的全损或部分损失以及下列责任和费用,互保协会根据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①碰撞责任
1)保险渔船在可航水域与其他船舶碰撞或触碰任何固定的、浮动的物体或其他物体而引起会员应负的法律赔偿责任。
但本条对下列损失、损害、责任和费用不负责赔偿:
a.任何人身伤亡或疾病;b.保险渔船所载的货物或财物或其所承诺的责任;c.任何财产或物体的污染或沾污(包括预防措施或清除的费用),但与保险渔船发生碰撞的他船或其所载财产的污染或沾污不在此限;d.任何固定的、浮动的物体以及其他物体的延迟或丧失使用的间接费用。
2)当保险渔船与其他船舶碰撞双方均有过失时,除一方或双方的责任受法律限制外,互保协会的赔偿按交叉责任的原则计算。当保险渔船触碰物体时,亦适可此原则。
3)本条项下互保协会的责任是本保险其他条款项下互保协会责任的增加部分,但对每次碰撞责任以保险凭证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负责赔偿。
②共同海损和救助
1)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或规定应当由保险渔船分摊的共同海损。
2)发生保险事故时,为防止损失扩大而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救助措施所产生的应由保险渔船分摊的救助费用。
救助行为同时针对保险渔船和未保险货物的,互保协会仅负责赔偿获救保险渔船价值与获救未保险货物价值、运费的比例分摊部分。
③施救
1)发生保险事故时,为防止损失扩大而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施救措施所产生的应由保险渔船分摊的施救费用。
施救行为同时针对保险渔船和未保险货物的,互保协会仅负责赔偿获救渔船价值与获救未保险货物价值、运费的比例分摊部分。
2)本条项下互保协会的赔偿责任是在本保险其他条款约定的互保协会赔偿责任以外,但累计以保险凭证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负责赔偿。
3.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是指保险期间互保协会承担的保险责任赔偿限额。以福建省渔业互保协会下发的《2017年福建省渔业船舶互保参考估价表》为参考,按照每艘渔船的船质、船龄、功率和吨位估算其实际价值。保险金额可按保险价值足额计算,也可由互保协会与会员按保险价值的比例约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实际价值。超过实际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互保协会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4.保险费率:
(1)全损险责任:钢质渔船,船龄5年以下0.66%,5-10年0.84%,10年以上1.0%;木质渔船,船龄5年以下1.0%,5-10年1.11%,10年以上1.23%。
(2)综合险责任:钢(铁、玻璃钢)质渔船,船龄10年以下1.0%,10-15年1.17%,15年以上1.34%。
5.免赔额或免赔率:综合险责任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5万或本次事故损失金额的10%,二者取高;全损险责任免赔率为10%。
6.入会参保方式:尊重渔民入会参保意愿,采取多种形式组织渔民入会参保。
7.保费财政补贴:省级财政补贴30%;县级财政补贴10%,船东承担60%。
(九)渔民人身平安互助保险
1.范围:全县凡经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渔船的渔工。
2.保险责任:
(1)在保险期间内渔民遭受意外伤害导致死亡、伤残或医疗的,互保协会按照保险条款约定给付保险金。
(2)在保险期间内渔民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的医疗费用,按照保险条款约定补偿意外伤害医疗费用。
(3)保险金额:每份7万元或10万元(由会员选择),其中:意外伤害医疗费保险金额4000元或6000元。
(4)保险费:保险金额7万元的保险费为100元;保险金额10万元的保险费为140元。
(5)赔偿标准:
①死亡的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伤残的按《渔工伤残程度及赔偿比例表》标准赔偿。
②渔民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注销户口的,互保协会按保险凭证所载该渔民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若失踪者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并未死亡,渔民必须于30日内全额退还已赔付的保险赔偿金。
③渔民遭受意外伤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二级(含)以上或互保协会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而产生的,凡符合保险凭证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直接用于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治疗的医疗费用,互保协会扣除绝对免赔额400元或600元后按80%的比例赔偿;以保险凭证中约定的每人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④每一渔民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互保协会对该渔民的保险责任终止
3. 中国渔业总公司
渔业公司属于第一产业。第一产业,是指各类职业农民和各类水生、土生等农业原始产品,如粮农、菜农、棉农、猪农、豆农、渔民、牧民、瓜农、茶农,以利用生物的自然生长和自我繁殖的特性,人为控制其生长和繁殖过程,生产出人类所需要的不必经过深度加工就可消费的产品或工业原料的一类行业。
4. 中国渔业渔政局官网
渔业资源在上个世纪七八十年代遭到严重破坏,而中国的渔业产业链还处于中低端水平。
对于海洋渔业科学与技术专业的学生来说,上船搞远洋渔业不论待遇上还是工作条件与航海技术专业都无法相比,而对于渔业局、渔政局、水产站等政府事业单位门槛较高。
近十年毕业生除极少数从事渔政、远洋渔业外,部分读研深造或跨学科深造,大多从事其他行业。
5. 中国渔业协会网站官网
近年来,广东佛山市渔业得到迅速发展,主要表现为养殖品种更加优化、养殖技术更加先进、养殖模式更加科学、合理、高效。集中表现在该市水产养殖更加集中,已呈集约化、规模化趋势。例如该市顺德区主养鳗鱼、加州鲈、乌鳢、黄颡鱼、龟鳖和其它特色水产品种;南海区主要养殖黄颡鱼、加州鲈、乌鳢、鳗鱼等;三水区主要养殖鳜鱼、笋壳鱼以及配套的饵料鱼例如白鲢、鲮鱼等;高明区主要养殖鳜鱼、罗非鱼、草鱼等。而南海区和顺德区是闻名全国的淡水养殖基地,其中南海区是全国著名的淡水鱼苗之乡。该市渔业生产专业化分工、社会化协作体系较为完善,政府监管部门、行业协会组织得力,鱼货流通企业如何氏水产、生生水产等积极开拓市场,将本土产品扩散至全国。无公害、绿色、有机认证基础上,诸如具有地理标识产品的渔业品牌建设开始发力、推进,呈现出强大的发展势头。
在该基础上,如何引领市渔业发展再上新台阶是该市党政尤其是渔业主管部门、渔业技术推广机构认真考虑的大问题。就此,笔者从该市渔业发展实际出发,就该市如何实施产业园发展战略,推进渔业现代化作了全面系统的解读,希望给大家有所裨益。
1产业园发展战略
在发展渔业方面,佛山市具有天时地利人和之综合优势。数百年乃至数千年以来,该市依托优良的生态环境,诸如气候、水域、土壤、植被以及生态,以国内国际两大消费市场为导向,致力于开展珠江水系以及南海渔业种质资源的开发利用,主要是开展野生鱼类品种驯化繁养殖和外来品种引进以及本土化,打造出极具地方特色的佛山渔业。尤其是经过近数十年高速发展,佛山渔业尤其是水产养殖业已呈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和社会化协作,其中以区域化布局这一特点更为突出。例如作为该市渔业中心区的南海区,该区渔业主要生产苗种,像该区九江镇就是全国淡水鱼苗之乡,过去是捕捞西江鱼苗,现在是开展人工繁育,许多人家都保有亲本种鱼,每到生产季节家家户户都开展种苗繁育、苗种培育,该区生产的苗种不但满足当地需要而且还能供应全国甚至全世界,而顺德、三水、高明则主要生产商品鱼,即便是商品鱼养殖,也具有地方特点,例如顺德区主要养殖生产乌斑杂交鱧、加州鲈、长吻鮠、鳗鱼、黄颡鱼、太阳鱼、龟鳖等,是实施一条鱼工程的成功范例。
目前,该市每一个品种都有自己的集中产区,一村一品、一镇一业特点突出,例如顺德区勒流镇稔海村,该村主要养殖生产鳗鱼,被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授予“中国鳗鱼第一村”的称号。
6. 全国渔业专业委员会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作如下修改: 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鼓励和支持水产优良品种的选育、培育和推广。水产新品种必须经全国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后推广。”
7. 中国渔业协会网站首页
2010年9月13日,宁波奉化莼湖镇桐照村被中国渔业协会评为“中国第一渔村”。该村三面环山,一面环海,有着得天独厚的海洋资源。在村子靠海的地方有一个码头,通往码头的小路上,每天早上都热闹非凡,有打渔归来的,也有为出海做准备工作的,更有许多卖海鲜的小摊,各种海产品让人眼花缭乱,目不暇接,价格自然也比菜市场里的要便宜很多。
8. 中国渔业协会官网
养殖珊瑚需要按规定办理《水生野生动物繁育驯养许可证》和《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
这两个证件办理方法和步骤如下:
(1)需要出具相关的资格证明,要证明你有这个知识、水平去繁育经营珊瑚。比如中国渔业协会海洋观赏生物分会出具的珊瑚繁育培训结业证书,证明你参加过专业的培训,有知识水平能做好珊瑚繁育。
(2)需要证明你具备一定的场地、设施,具备保证珊瑚的生存条件
(3)带着上述证件、证书和证明材料就可以办理双证。
9. 中国渔业协会国际贸易分会
一、出口方面情况
全年出口量433.94万吨,出口额211.50亿美元,同比分别增长2.40%和1.99%。
(一)主要品种调结构显成效,一般贸易出口呈量额双增。2017年水产品一般贸易出口量307.02万吨,出口额156.42亿美元,同比分别增加1.62%和1.32%,分别占水产品出口量和出口额的70.75%和73.96%。其中,头足类、对虾、罗非鱼、蟹类、鲭鱼等水产品作为一般贸易主要出口品种实现出口量额同比双增。
捕捞产品鲭鱼表现抢眼,出口量额同比分别增长16.27%和16.20%,达37.72万吨和7.20亿美元。头足类水产品受出口到葡萄牙及日本的量额大增影响,强势扭转第一季度量额双降的趋势,出口量额同比分别增长5.61%和6.17%。罗非鱼出口企业成功开拓了非洲、墨西哥等其他国际市场,出口量额同比分别增长3.47%和1.21%。
表1 一般贸易主要出口品种 数量:万吨;金额:亿美元
(二)迎难而上,来进料加工贸易出口量减额增。虽然2017年主要加工原料价格波动、东南亚等国同构竞争加剧,但我国来进料加工贸易迎难而上、顶住了压力,出口额有所增加。其中,出口量108.12万吨,同比下降2.89%;出口额52.61亿美元,同比上涨2.78%;
占水产品出口总额比重为24.87%,同比下降0.19个百分点。细分来看,进料加工出口量88.93万吨,同比下降2.51%,出口额40.43亿美元,同比增长2.94%;来料加工出口量19.19万吨,同比下降4.61%,出口额12.18亿美元,同比增长2.24%,出口额占来进料加工出口总额比例降至23.15%,同比下降0.12个百分点。
(三)主要出口市场有起有落,东盟市场受冻,香港、韩国市场持续低迷。对日本、美国、欧盟、台湾省出口均为量额齐增,出口额分别为第1、2、4、6位。出口额列第3、5、7位的东盟、香港、韩国市场出现一定下降。
东盟市场受“一带一路”倡议和中菲关系转暖的积极影响,上半年我国对其水产品出口量额同比双增,但从7月份开始,由于对泰国出口量额持续下滑,2017年我国对东盟市场的出口额为27.32亿美元,同比下降2.77%。
10. 中国渔业网政务平台
到当地的政务大厅办理钓鱼证(垂钓许可证)
作为遵纪守法的钓鱼人,都希望能合法合规钓鱼。今年中旬,相关部门先后多次发布公告,必须持证在限定区域钓鱼。8月份,按照公告的要求,我准备了1寸2张证件照,身份证复印件,到当地的政务大厅办理钓鱼证(垂钓许可证)。办证过程非常的快捷方便,而且是免费办理,现场只需要签一份承诺书,大致内容就是承诺在规定的水域钓鱼,使用合规的渔具,保护渔业资源,剩下的就是等待一周后就可以领证。
11. 中国渔业协会会员名单
(一)雇主责任互助保险
1.范围:全县凡经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渔船的渔工。
2.保险责任:在保险期内,受雇佣于会员的渔工在工作场所及工作时间内,因遭受意外事故伤害致使死亡、伤残以及由此产生的医疗费用,依法应由会员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互保协会按本方案规定负责赔偿。
3.保险金额:每人25万元,其中每人意外伤害医疗费限额15000元。
4.保险费率:2.2‰。
5.保费财政补贴:省级财政补贴30%,县级财政补贴10%。
6.入会参保方式:尊重渔民入会参保意愿,采取多种形式组织渔民入会参保。
7.赔偿标准:
(1)渔工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死亡或伤残的,按会员承担的责任赔偿。死亡的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伤残的按条款所附《渔工伤残程度及赔偿比例表》标准赔偿。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符合《渔工伤残程度及赔偿比例表》中伤残等级的,互保协会按该渔工保险金额及该项伤残所对应的赔付比例核定赔款。
渔工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一项以上伤残时,互保协会支付各项伤残赔款之和,但赔款总额不超过该渔工的保险金额。不同伤残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互保协会仅支付其中一项伤残赔款;若属于同一肢的伤残项目所对应的赔付比例不同时,互保协会支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伤残赔款。
该次意外伤害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取较高比例伤残赔款者,按较高比例支付,但前次已支付的伤残赔款(投保前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渔工伤残程度及赔偿比例表》所列的伤残视为已支付伤残赔款)应予以扣除。
(2)渔工失踪的,提供福建省渔业互保协会所需材料齐全的,按会员承担的责任赔偿,以保险金额为限。若失踪者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并未死亡,会员必须全额退还已赔付的保险赔偿金。
(3)渔工发生医疗费用的,自发生事故之日起180日内的医疗费用,在每人医疗费用限额内按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标准和药品目录扣除免赔额后赔偿,每次事故免赔额400元。
(4)渔工发生意外伤害,如确属必要,可以在就近的乡镇医院或卫生所紧急救治,最高赔偿金额为人民币200元。
(5)实行整船满额不记名的,出险时船上实际人数超过参保渔工人数,按参保渔工人数与船上实际人数的比例赔偿。
(6)保险期限内,不论发生一次或多次赔偿,累计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7)在保险期间内,受雇佣于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