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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政检查船厂(渔政检查船厂工作总结)

时间:2022-12-01 18:03 点击:265 编辑:邮轮网

1. 渔政检查船厂工作总结

     广西农业大学开设的专业是农作物耕作学、植物保护学、土壤与作物营养、果树学、蔬菜学、农业气象学、农业机械及其自动化、畜牧学、动物医学、淡水养鱼等。那么毕业后主要到:

1、事业单位,如农业技术推广站、土肥站、植保站、农机推广站、气象站、畜牧站、动物防疫检疫站、水产站、渔政渔槛站等;

2、农业行政执法部门:如农业农村局、农业行政综合大队;

3、到农业私营企业或股份制企业从事技术推广与销售服务;

4、自己创业,国家有创业资金扶持,有启动资金补贴,农业基本就想稳定发展生茶就术就能不断总结提高

2. 渔政船员年终总结

2020年全国渔业渔政系统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对标对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十三五”目标任务,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农业农村部党组工作要求,坚持稳中求进总基调,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强制度、补短板、抓落实,坚持不懈稳数量、提质量、转方式、保生态,持之以恒推进渔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持之以恒推进渔业高质量发展。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全力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水产品稳产保供工作

  (一)突出解决水产品压塘卖难问题。强化“点对点”联系机制,加快推动水产品加工企业复工复产,增加压塘水产品收储。及时调度发布水产品供销信息,加大电商、直供等水产品流通模式拓展力度,纾解水产品滞销卖难问题。做好存塘水产品病害防治,防范水产品质量安全风险。

  (二)突出抓好春季渔业生产。加快推进水产苗种繁育企业复工复产,指导开展水产苗种余缺调剂和供需对接,确保苗种供应。加强春季水产养殖生产技术指导,组织开展池塘清淤、消毒,以及进排水系统和养殖设施设备更新改造,做好饲料等物资准备。加快渔业油价补贴资金发放,指导船员做好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风险防范,有序恢复捕捞生产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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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全面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

  (一)推进规划编制发布和养殖证核发。宣传贯彻《关于加快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的若干意见》,发布实施《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宣传方案》。加快省、市级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的编制发布,力争2020年底实现规划全覆盖。规范养殖生产秩序,严格依法核发养殖证,强化养殖证持证情况执法。

  (二)推进水产健康养殖。高标准开展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创建活动,继续将稻渔综合种养纳入创建范围。提升深远海养殖装备水平,引导深远海养殖规范有序发展。加强水产种业和疫病防控体系建设,实施《2020年国家水生动物疫病监控计划》,完善水产新品种审定管理,推进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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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强化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实施《2020年国家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继续开展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专项整治行动,确保阳性样品查处率100%,加大对违法用药行为打击力度。推动将“渔用非药品”纳入兽药管理监管,开展水产养殖用药减量行动和规范用药科普下乡活动。

  (四)促进稻渔综合种养产业高质量规范发展。组织召开全国稻渔综合种养发展提升现场会,指导举办稻渔综合种养高峰论坛、模式创新大赛和优质稻米评比推介活动,加强稻渔综合种养相关重要标准制修订及宣贯培训。

  三、大力推进渔业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一)推进大水面生态渔业发展。贯彻落实《关于推进大水面生态渔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加快各地大水面生态渔业发展规划编制,贯彻普及《大水面生态增养殖容量计算方法》,科学、有序恢复大水面渔业生产。培育壮大大水面生态渔业经营主体。

  (二)推动产业融合发展。加强休闲渔业发展模式总结和推介,加快产业融合发展管理人才培养。加强水产品市场培育,组织开展水产品公共品牌推介宣传。开展水产品加工业发展监测,组织开展水产品加工技术供需对接和推广应用。积极推动水产品冷链物流建设。

  四、持续强化渔业资源养护和水域生态修复

  (一)突出抓好长江水生生物保护行动。严格按照国务院领导审定同意的工作安排,推进实施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优化退捕渔民生计保障政策,完善就业创业支持服务,落实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加快引导长江捕捞渔民退捕转产上岸。加强长江珍稀濒危特有水生生物保护,健全长江水生生物资源调查监测网络,推动建立长江水生生物完整性指数评估体系。全面加强长江流域渔政执法监督管理,密切渔业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保障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秩序。

  (二)强化渔业资源养护。优化海洋伏季休渔制度。全面完成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制度2020年任务目标,在沿海各省开展限额捕捞试点。继续组织开展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活动。完成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年度任务目标。继续组织开展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创建,做好前三批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的年度评价和复查工作,科学总结评价海洋牧场建设成效。完善海洋牧场监测评价制度,构建全国海洋牧场监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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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加强珍稀濒危物种保护。加强重点水生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组织实施好重点物种保护行动计划。加强与其他野生动物保护部门的协作,推进重点保护物种名录的修订,联合开展专项执法行动。做好重点物种履约工作。举办第11届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月活动。

  五、大力加强渔业改革创新

  (一)大力推进渔港建设和综合管理改革。加强渔港建设,提升生产服务、渔业管理和防灾减灾能力,加快推动形成一批带动力强、经济与社会效益相互促进的渔港经济区。积极推动出台《关于加强渔港建设与管理 促进渔港经济区全面发展的意见》。推动建立港长制和驻港监管机制,完善渔船进出港报告制度,优化渔船渔港综合管理平台和渔船进出渔港报告系统,启动渔获物定点上岸和可追溯体系建设。启动“十四五”渔船管理政策研究。

  (二)进一步深化渔业油价补贴改革。加快资金发放和项目实施进度,确保各项任务,特别是渔船更新改造和减船转产任务按期完成,全面总结第一轮渔业油价补贴改革执行情况。加快推动出台新一轮渔业油价补贴改革方案,在做好新政策解读宣贯的同时,加快研究制定细化落实方案。

  (三)加强渔业科技和技术推广创新。组织开展“十四五”渔业科技发展战略研究,推动开展水产种业基础理论和育种技术创新、渔业关键装备与设施研制、资源养护与生态修复共性技术研发和水产绿色增养殖技术与模式集成。加强水产技术推广体系建设和重要技术示范应用,加快渔业高质量绿色发展相关标准制修订。  

  六、积极推进渔业“走出去”和国际合作

  (一)推进远洋渔业高质量发展。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加大远洋渔业支持力度的指示精神,争取和完善远洋渔业发展扶持政策,召开远洋渔业发展35周年座谈会。贯彻落实新修订的《远洋渔业管理规定》,推进远洋渔业企业履约评价试行工作,强化远洋渔业规范管理。开拓金枪鱼产品国内市场,开发新渔场新资源,稳妥有序推进南极磷虾资源开发。加快推进远洋渔业基地建设。

  (二)推进渔业对外合作。强化多边渔业合作,推进落实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目标,推动加入港口国措施协定。开展双边渔业合作,继续推进与主要渔业国家对话机制,加强与南海、“一带一路”国家双边合作。深化与韩、俄等周边渔业合作,实施联合增殖放流,维护我入渔利益和海洋权益。全力筹备办好第四届全球水产养殖大会,彰显中国负责任大国形象。

  (三)积极发展水产品贸易。积极参与WTO渔业补贴谈判,争取公平合理的渔业发展政策。积极研究应对美国相关法案,妥善做好对美水产品贸易工作。加强水产品国际贸易监测和分析,支持参加国际渔业博览会,积极开拓国际、国内市场,促进水产品国际贸易。

  七、不断强化渔业法治建设和执法监管

  (一)加强渔业法律和规章修订。积极推动《渔业法》修订出台。修改完善水产良种审定、渔船渔港管理、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和安全生产等渔业规章,进一步完善渔业法律制度体系。

  (二)组织开展中国渔政“亮剑2020”行动。组织实施休渔禁渔执法、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禁捕、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涉渔“三无”船舶和“绝户网”清理取缔、打击电鱼、跨海区作业渔船整治、涉外渔业管理执法、渤海综合治理等专项执法行动,统筹做好日常执法,进一步完善部门间执法机制,查办一批典型大案要案。

  (三)加强渔政队伍及其能力建设。开展全国渔政机构普查,落实渔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举办渔政执法骨干人员能力提升活动。逐步建立健全渔政执法装备配备标准、渔政执法行为规范。加强渔政执法法律服务队伍和跨海区渔政执法协同能力建设。

  (四)坚持不懈抓好渔业安全生产。开展渔业安全生产集中整治,加大渔业安全警示教育和技能培训力度,组织开展渔业安全应急演练和“平安渔业示范县”创建。加强渔业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强化灾情统计报送和灾后恢复生产指导。加快推进渔业互助保险改革方案落实落地。 

  八、扎实开展渔业扶贫和援藏援疆​

  推进渔业改革创新高质量发展与贫困地区产业发展有效衔接,以“三区三州”深度贫困地区、定点扶贫地区、大兴安岭南麓片区等为重点,制定并落实《2020年渔业扶贫和援藏援疆行动方案》。加大稻渔综合种养、集装箱养鱼、盐碱水养殖、冷水鱼养殖等产业扶贫模式示范推广力度,扩大辐射带动范围。

3. 渔船安全生产工作总结

一轮沉没,一轮船头损毁严重

一、事故概要

2018年1月6日晚上19点50分,在长江口以东大约160海里处,散货船长峰水晶轮(CF CRYSTAL)与油轮桑吉轮(SANCHI)发生交叉碰撞。长峰水晶轮船首撞破桑吉轮右舷首部货舱,桑吉轮瞬间闪爆起火,接着发生数次连环闪爆。

长峰水晶轮从美国的Kalama Port装货,到中国的东莞卸货;载有6.4万吨粮食;船上有21名船员(中国籍船员);碰撞前船舶航向约226°。桑吉轮从伊朗的Assaluyeh Port装货,到韩国的Daesan Port卸货;载有11.2万吨凝析油(注1);船上共计32名船员(伊朗籍30人,孟加拉籍2人);碰撞前船舶的航向约358°。

当时能见度良好(大概10海里),偏北风4-5级之间,轻浪1-2米。事故发生前海面渔船有4艘,商船4艘。

长峰水晶轮船员在碰撞后不久即弃船逃生,被附近浙岱渔03187船长和船员全部救起。长峰水晶轮于1月10日12时30分在浙江省舟山港靠泊;桑吉轮在持续闪爆燃烧8天后,1月14日12点30分,桑吉轮突然猛烈燃烧,火焰最高达1000米,船体开始下沉。16点45分,桑吉轮沉没;桑吉轮3名船员遇难,29名船员失踪。

桑吉轮爆炸沉没

本次事故中共有3名船员遇难,29名人员失踪;长峰水晶轮损毁严重;桑吉轮沉没;凝析油的挥发及不完全燃烧产生的废气造成严重的大气污染;桑吉轮燃料油将会给附近海域造成可预见性的长期的、严重的污染

4. 渔船安全检查内容

答:鲁东渔是东营的。

为保障渔民平安出海,结合全区渔业安全生产百日集中攻坚行动工作要求,开发区综合执法部扎实开展渔船安全及疫情防控专项检查,深入排查治理安全隐患,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健全与公安边防、海事、海警等部门的海上联动工作机制和定期情况交流协商制度,及时掌握渔民群体的动态。同时,通过渔港渔船动态监管系统平台等,加大对涉外渔船的管控力度,严禁渔船进入敏感水域。

5. 渔政检查船厂工作总结报告

中国渔政310船是我国第一艘配载直升机的渔政执法船。2010年9月29日由广东湛江海滨船厂建造完成。该船配备船载Z-9A型直升机,配置现代化的水上宽带卫星通讯系统、光电跟踪仪取证系统,设有海上红外线映像仪和彩色鱼探仪等特种设备,是中国目前渔政系统船舶中航速最快、总体性能最先进、特种设备配备最齐全的渔政船。2010年11月16日首航东海,标志着我国渔政执法已从单一海上执法走向海空结合的立体执法时代。2012年4月18日,该渔政船从广州出发,前往南海执行维权护渔任务。中文名: 中国渔政310船总吨位: 2580吨长: 108米宽: 14米最大航速: 每小时22海里续航能力: 航速18kn/时续航力为6000海里

6. 船厂工作小结

你好,我不啰嗦直接回答你工艺员的职责。不同的船厂,工艺员职责是不一样,跟管理架构有关,主要体现在处理业务的范围大小不同。

按生产流程阶段不同,生产准备阶段,工艺员需要完成生产前的现场技术、施工方法、辅助设施策划准备,检查核实常规工艺技术文件发放情况,清理遗留问题。

正是生产阶段,内容就繁杂了很多,要处理现场发生的种种施工方法问题,监控重要工序的施工情况保证按施工要求执行,同各部门协调,跟船东沟通,保证现场施工有序进行。等等。

此外,日常工作还包括工资文件整理,统计,现场巡查,相关文件信息传递,技术积累,工艺总结,创新。

按岗位,工艺员分船体工艺,精度工艺,舾装工艺,机装工艺,上建工艺,工装工艺等等。 简单介绍就这么多,不多说了。

举个例子,以船体工艺为例。开工前,准备各种自己专业相关的图纸,比如分段划分,吊装,加强,施工方案等等几十种上千份。

施工过程中,严密关注自己职责范围内的施工关键点,做好交底,参与,监控工作。

日常施工会发生很多施工部门干错了的事,你需要去检查确认问题发生原因,提供处理方案,问题比较棘手的,要跟其他部门和船东船检一起协商处理方案。

出很多工艺指示文件,也就意味着这些文件的归纳整理也要做。

此外还有后续的总结,反馈,提高,创新生产工艺,提高造船效率。

施工员嘛,那就是以上情况中,脑子少用点,体力活多干点。

工艺侧重思考方法,施工侧重直接动手。 以上仅是概括,且本人经验水品也有限,难免存在错误或遗漏,仅供参考。

7. 渔政检查船厂工作总结汇报

首先来看一下海洋渔业科学与技术专业是做什么的。主要是利用渔业资源与渔政管理的发展规律及其特点来开发海洋生物资源。并不是大家普遍认为的捕鱼等活动,它涉及的领域很多,比如生命科学中的遗传工程、细胞工程、蛋白质工程、发酵和酶工程,以及现代造船、机械、灌具制造、航海、通信等。

海洋渔业科学与技术专业学习的主要课程为:水生生物学、鱼类学、渔具渔法学、渔具理论与设计、航海技术、渔业资源与渔场学、渔业资源评估、海洋环境调查和监测、渔业法规与渔政管理等。

8. 渔业船舶安全检查

第一条 为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造成污染,规范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是指海事管理机构按照本规则,为监督和核查船舶、船员及其相关活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或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以及我国加入的区域性合作组织的规定,依法登轮实施的安全监督管理活动。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分为船舶安全检查和船舶安全监督。

船舶安全检查,是指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安全和防污染技术状况、船员配备及适任状况、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等进行的监督管理,包括船旗国监督检查和港口国监督检查。

船舶安全监督,是指海事管理机构登轮实施的除船舶安全检查之外的其他所有现场监督检查。

第三条 船舶安全监督管理遵循依法、公正、诚信、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国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和授权开展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规则适用于对中国籍船舶以及航行、停泊、作业于我国管辖水域的外国籍船舶实施的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活动。

本规则不适用于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责任与义务

第六条 航运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监督检查制度,确保对船舶及其设备进行有效的维护和保养,为船舶配备满足最低安全配员要求的适任船员。

在船舶营运期间,航运公司应当履行安全管理与防治污染的主体责任,确保船舶处于适航或适拖状态,按规定做好货物的积载隔离,对旅客开展安全教育。

第七条 船舶应当满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要求,保证船员适任、船舶适航。船舶应当建立开航前自查制度。船舶在离泊前,应对船舶安全技术状况和货物装载情况进行自查,填写《船舶开航前安全自查清单》。

《船舶开航前安全自查清单》应在船保存二年。

第八条 船长应当保证船舶和船员在开航时处于适航、适任状态,保障船舶满足最低安全配员,保证船舶的正常值班,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船舶安全航行和作业。

船长在海上安全、船舶保安、防治船舶污染水域方面,具有独立决定权,并负有最终责任。

第九条 船舶检验发证机构应当确保检验的全面性和有效性,保证其检验船舶具备安全航行、安全作业的技术条件,并为其开展的检验业务负责。

第十条 船舶应当始终保持其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准确完整显示本船信息。

第十一条 船舶、航运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影响船舶监督检查员(以下简称“船舶监查员”)做出专业判断。

第十二条 船舶监查员实施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时,船长应当指派人员陪同。陪同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船舶监查员提出的问题,并按照船舶监查员的要求测试和操纵船舶设施、设备。

第十三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船舶在港期间实施监督检查,避免影响船舶正常生产作业。

第十四条 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是海事管理机构实施的抽查行为,不免除船舶、船员及相关方在船舶安全、防污染、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和保安等方面应当履行的法定责任和义务。

第十五条 船舶存在可能影响水上人命、财产安全或者可能造成水域环境污染的缺陷和隐患的,船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举报。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为举报人保守秘密。

第三章 信用管理

第十六条 船舶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进出港口信息,并对报告真实性负责。

国际航行船舶进出港报告按有关国际公约及国际通行做法执行。

中国籍国内航行船舶应当在预计抵达港口4小时前(航程不足4小时的,在驶离上一港口时),将航次动态、在船人员信息、客货载运信息、拟停靠时间和地点向抵达港口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中国籍国内航行船舶应当在预计离港4小时内,将上款所述信息向离开港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还应将危险货物的名称、特性、包装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十七条 船舶可以通过互联网、手机、传真等方式报告船舶进出港信息,并在船舶航海日志内作相应的记载。

第十八条 海事管理机构如有明显理由怀疑船舶报告信息不实或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应当在船舶抵达港口后,开展安全监督。

第十九条 海事管理机构根据船舶基本情况、检验发证质量、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情况、公司和船舶信用状况、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事故险情记录等信息,建立中国籍船舶综合质量评价制度,对中国籍船舶进行风险分类分级管理。

对外国籍船舶,可参照中国籍船舶综合质量评价制度进行风险分类分级管理。

第二十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统一的船舶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平台,收集、处理船舶相关信息,建立船舶信用档案。

第二十一条 船舶良好的信用信息包括:

(一)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评定的“诚信船舶”;

(二)最近三年内在船舶安全检查或港口国监督检查中未发生滞留;

(三)十二个月内最近一次船舶安全检查或港口国监督检查记录良好,无重大缺陷;

(四)按规定履行船舶报告义务,且未发生谎报瞒报行为;

(五)按期缴纳各项规费;

(六)在船舶综合质量评价制度评价良好;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记入的其他良好信用信息。

第二十二条 船舶不良的信用信息包括:

(一)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评定的“重点跟踪船舶”;

(二)未按规定履行船舶报告义务;

(三)故意逃缴规费;

(四)在船舶综合质量评价制度评价不良;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记入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

第二十三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网站公布船舶安全监督管理信息。

第二十四条 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跟踪并定期核查其登记船舶的安全管理状况,加强对其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和指导。

第四章 目标船选择

第二十五条 实施港口国监督检查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国加入的区域性港口国监督组织的规定选取目标船舶。

第二十六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结合辖区实际情况,按照全面覆盖、重点突出、公开便利的原则,依据选船标准及风险分类分级评价、公司和船舶信用状况,合理选择船舶实施船旗国监督检查和船舶安全监督。

第二十七条 经海事管理机构实施船旗国监督检查的船舶,其他海事管理机构原则上六个月内不再实施船旗国监督检查。

经海事管理机构实施船舶安全监督的船舶,其他海事管理机构原则上两个月内不再实施船舶安全监督。

但下列船舶除外:

(一)客船、危险品船、砂石船、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运输船舶;

(二)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或者污染事故的船舶;

(三)综合质量评价或信用评价低的船舶;

(四)依选船标准核算具有高安全风险指数的船舶;

(五)AIS等设备未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的船舶;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指定检查的船舶;

(七)本规则第十八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第四款所列情况。

第二十八条 未有明显依据列入船舶安全监督、船旗国检查选船标准的船舶,海事管理机构原则上不得登轮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章 监督和检查

第一节 船舶安全监督

第二十九条 船舶安全监督的内容包括:

(一) 船舶自查情况;

(二) 法定证书文书的有效性;

(三) 船员配备情况;

(四) 货物积载情况;

(五) 船舶防污染措施落实情况。

第三十条 如果船舶安全监督中发现船舶明显存在危及安全、健康或环境的缺陷,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开展船舶安全检查。

第三十一条 对于船舶安全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可以提出下列一种或者几种处理意见:

(一) 警示教育;

(二) 责令整改;

(三) 限制操作;

(四) 行政调查。

第三十二条 对警示教育以外的处理意见,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签发的《船舶安全监督报告》,并经船长签名确认。

《船舶安全监督报告》一式二份,一份由海事管理机构留存,一份留船至少保存二年。

船舶监查员应将相关监查信息于三个工作日录入信息系统。

第二节 船舶安全检查

第三十三条 船舶安全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船舶配员;

(二)船舶和船员有关证书、文书、文件、资料;

(三)船舶结构、设施和设备;

(四)载重线要求;

(五)货物积载及其装卸设备;

(六)船舶保安相关内容;

(七)船员对与其岗位职责相关的设施、设备的实际操作能力以及中国籍船员所持适任证书所对应的适任能力;

(八)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

(九)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的运行有效性;

(十)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要求的其它检查内容。

第三十四条 船舶监查员登轮后,应当先进行初始检查,对船舶进行巡视,核查船上证书、文书以及历史检查缺陷的纠正情况。

对已经纠正的历史缺陷,船舶监查员应当予以关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查员应当对船舶实施详细检查,并告知船方进行详细检查的原因:

(一)巡视或者核查过程中发现在安全、防污染、保安、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等方面明显存在缺陷或者隐患的;

(二)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或者污染事故的;

(三)历史缺陷未按要求纠正的;

(四)船舶安全监督中发现明显存在危及安全、健康或环境的缺陷的;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要求进行详细检查的。

第三十五条 检查时船舶监查员不得少于两名。

第三十六条 船舶监查员应当运用专业知识对船舶存在的缺陷做出判断,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际公约的规定,提出下列一种或者几种处理意见:

(一)开航前纠正缺陷;

(二)在开航后限定的期限内纠正缺陷;

(三)滞留;

(四)禁止船舶进港;

(五)限制船舶操作;

(六)责令船舶驶向指定区域;

(七)驱逐船舶出港;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七条 船舶监查员做出处理决定时,应当避免对船舶造成不当滞留或延误。

第三十八条 中止检查:如果船舶整体状况明显低于标准,船舶监查员可以采取中止检查措施,直到相关方采取必要措施确保船舶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要求。

第三十九条 跟踪检查:如滞留缺陷不能在检查港纠正时,海事管理机构可以允许该船驶往最近的修理港,并及时通知修理港的主管当局或海事管理机构。收到跟踪检查通知的主管当局或海事管理机构应验证船舶缺陷纠正情况,关闭已纠正的缺陷并将检查结果及时反馈给发出通知的海事管理机构。

第四十条 检查结束后,船舶监查员应当签发相应的《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或《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签名并加盖船舶安全检查专用章。

船长或者履行船长职责的船员应当在《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或《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上签名。

船舶监查员应将相关检查信息于三个工作日录入信息系统。

第四十一条 海事管理机构采取本规则第三十六条第(三)、(四)、(七)项所列处理措施之一的,对于中国籍船舶应当通报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对于外国籍船舶应当通报船旗国政府。

第四十二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将重大的船舶缺陷以及导致船舶滞留的缺陷通知航运公司、相关的船舶检验发证机

9. 渔政检查船厂工作总结范文

  一、造船厂起重工的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负责船厂内司索指挥作业;  2、负责大构件的搬运、设备装卸、定位;  3、完成造船厂领导交待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造船厂起重工的任职要求:  1、男性,年龄40岁以下,有起重操作证;  2、有一定的起重理论知识,有2年以上船厂起重工工作经验;  3、品行端正,有良好的团队精神及沟通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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