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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浮动设施及其人员应当具有什么的航行,作

时间:2021-12-14 07:53 点击:185 编辑:邮轮网

第四节 违反航行、停泊和作业管理秩序第十四条 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项、第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的,或者浮动设施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擅自作业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本条前款所称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包括下列情形:(一)船舶所配船员的数量低于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规定的定额要求;(二)船舶未持有有效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船舶停航费的标准的规定

沿海港口船舶港务费仍按每净吨(拖轮马力)0.25元收取。对粤海铁路轮渡船舶港务费标准执行每净吨(拖轮马力)0.15元以上内容是在 大律师网 的法律知识栏目那边看到的,并整理了出来,希望对你有帮助

船舶停航报告书怎样写

南安辖区也已出现部分停航船舶的现象,加之春节临近,回乡船舶大幅增加,而石井港锚地资源有限,通航水域狭窄,为加强锚泊船舶安全管理,维护良好的通航秩序,南安海事处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决定在石井港试行《船舶停航报告制》。根据《船舶停航报告制》(试行)的要求,凡在石井港锚泊停航超过7天的船舶须以《船舶停航报告书》的形式报告海事处,以便海事处加强对锚泊船的安全监管,合理利用有限的锚地资源,及时协调处理有关事宜。停航船舶如有动态变化,包括锚位变动等,也须及时报告海事处。同时,南安海事处将通过船舶动态监控系统,对辖区水域进行全天候的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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