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船舶质量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因素主要有人为因素、船舶因素和环境因素三方面。
1.人为因素
人为因素主要是船员的误操作、责任心不强或人员素质不高等造成的事故。
2.船舶因素
船舶因素包括船舶本身和船舶管理两方面。船舶质量、船舶适航是船舶安全航行的前提。当然,船舶自身因素还包括机舱各种消防和救生、机械电气设备、安全措施、驾驶室的导航设备及各种自动化系统等是否正常运行等。
3.环境因素
环境因素是指天气、海况、水域等。也包括船舶自身环境。影响海运安全的气象海况条件包括能见度、风(浪)、洋流和潮汐等。
2. 船舶生产管理的理解
船舶实施安全管理体系是在所有船员都接受了有关ISM规则的知识培训,而且公司的所有安全管理体系文件已经配备到船,在此基础上,船舶可以开始正式实施安全管理体系。其过程大致如下:
1.培训:对安全管理体系的熟悉和理解是实施安全管理的基础,所以第一步就是由船长负责组织实施安全管理体系文件的学习培训,组织全体船员学习公司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熟悉各人的职责,熟悉各个操作程序。尽管由于船舶的条件所限(教材、师资、时间等),船员的学习和培训的效果并不一定十分理想,但这个过程必不可少。而且首先要使每个船员都明白自己在安全管理体系中的位置,清楚自己的职责以及自己应尽的责任。我们的船员一般都具有一定的文化理论水平,相信在熟悉和理解安全管理文件的内容方面不会有太多的难处,何况还有船长的辅导和公司的支持,通过不断地学习和总结,全体船员的水平会越来越高;
2.运行:在船长的领导下,船上各部门、各责任人均要严格按安全管理体系文件规定的分工行使其职责(从各种设备的操作、使用到检查、试验,从船舶及设备的维护、保养到修理、安装),各种安全活动均要按安全管理体系文件的具体要求认真进行记录;
3.监控:对在实施安全管理体系时所进行的各项具体活动,船长必须严格实施监督管理,并做好记录。各部门对运行中发现的不符合规定的情况,要及时报告船长,并由船长按安全管理体系文件的具体要求向指定人员报告。并同时采取有效的预防纠正措施,采取的纠正措施和纠正效果要进行记录。所有活动所产生的记录必须完整和规范,这也是分析和评估安全管理体系时所必须的材料;
4.内审:为了对船舶实施安全管理体系的状况进行评价,不断调整和完善安全管理体系的机制和各项实际操作,船舶必须适时进行内审。对在内审中发现的不符合规定的情况都要向指定人员报告,并制定切实有效的预防纠正措施并在规定的时间期限内及时纠正。
5.管理复查:为了不断完善按管理体系的机制和实际操作,要对船舶的安全管理体系进行复查,以对安全管理体系的符合性和适合性进行评价并向指定人员提交报告。从而为调整、完善公司的安全管理体系提供了第一线的资料。
6.申请外审和发证:当安全管理体系在船舶运行三个月以上,已进行过内审并且内审中发现的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已经得到纠正后,就可以向主管机关或船级社提出初次审核申请,以取得船舶的安全管理证书(SMC证书)。初次审核通过后,而且在审核中审核组发现的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已经得到纠正并由审核员确认后,由相应的主管部门发放船舶的SMC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船由CCS直接发,方便旗的船舶由方便旗国家授权的机关发),其有效期为五年并服从于中间审核。
7.接受外审:为了保证船舶所取得的SMC证书的持续有效,船舶还要接受发证机关的各种审核,如中间审核(审核时间为:初次审核后的第三个年度)、换证审核(证书到期时必须进行)等。除了这些,船舶的SMC证书的有效与否还要服从于公司的DOC证书,这也就是说,如果公司的DOC证书失效,船舶的SMC证书也随之失效
3. 船舶安全管理的重要性
(1) 视距的降低:由于气象条件的影响,如雾、雨雪和夜间引起的视距降低,目测距离的受限,给船舶的操纵带来了困难。当视距小于2海里的时,对船舶的航行安全更甚,导致船舶事故的几率加大。由在近岸船舶海事中尤其在视距受限制条件下或夜间出现的机会很多,多佛尔海峡在未引入分道通航制以前80视距%事故是发生在视距小于2海里的情况下。
(2) 气象恶劣给船舶带来了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热带飓风、台风,中纬气旋和寒潮带来的强风巨浪均给船舶海上航行造成了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3) 海上礁石、浅滩及水中障碍物给船舶带来影响:明显的,如近些年来在我国青岛中沙的搁浅多次事故,事故的经过虽有些不同但事故的性质却非常相似,除主观因素外,在这些地区的航路条件中仍有不完善的因素。近年来在南海硇州(多为触礁事故的地区)加强了航标后,事故大为减小。
(4) 航路的自然条件和交通密度的影响:
主要指狭窄航道和交通密集水域而言,其航道、密度、宽度、深度、危险物的分布、航路标志的设置、船舶活动的密度和频度、船舶遭遇态势、(对遇、交叉和追越)和几率等因素,均增加了船舶导航的难度,船舶碰撞事故与这些因素均有着很重要的关系。
(5) 海上灯塔、航路标志的故障、海上航行资料的失效,主要是由于海上灯塔、浮标、岸标……等助航设施的故障。如电源中断及遭破坏等,均可引起船舶误航几率的增大。外部因素使船舶导航的失效,使船舶在海上航行中的安全受到了极大的影响。
4. 船舶维护和保养的重要性
油水分离器是一种装置,分为餐饮油水分离器和工业油水分离器两种。餐饮油水分离器是餐饮行业用来处理污水用的;因为环保的要求,排到江河湖海里船舶机器处所所产生的污水是必须经过处理的,需要使用工业油水分离器。
油水分离器的维护方式:
1:定期清洗滤器,打开分离器底部泄放阀,排除沉淀在下部的泥沙,杂质
2:及时清洗分离器内部分离元件,切忌用清洗剂清洗分离器的内壁及元件
3:出现故障时,应查明原因并及时更换失效的聚结元件
5. 船舶质量管理工作的重要性是什么
海事局不是去海上工作的。海事局其主要职能为:
一、拟订和组织实施国家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检验和登记、防治船舶污染和航海保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
二、统一管理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监督管理船舶所有人安全生产条件和水运企业安全管理体系;调查、处理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及水上交通违法案件。
三、负责船舶、海上设施检验行业管理以及船舶适航和船舶技术管理;管理船舶及海上设施法定检验和发证工作。
四、负责船员、引航员、磁罗经校正员适任资格培训、考试、发证管理。审核和监督管理船员、引航员、磁罗经校正员培训机构资质及其质量体系;负责海员证件的管理工作。
五、管理通航秩序、通航环境。
6. 船舶管理关键性操作
实现船舶制造企业高效物流管理的关键店在于有一个管理系统可以时时跟进,同步更新!同时对客户信息管理也要提升
7. 船舶质量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前景非常好。
航运产业与新兴技术的结合愈加紧密。目前我国航运企业在信息化普及和智能化应用方面尚处于起步阶段,未来伴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物联网技术、人工智能科技等先进技术的日趋成熟,其与传统航运在安全监管、运行服务、船舶管理、港口服务等方面深度融合运用存在广阔的想象空间。智能航运将深刻地影响着航运的组织和模式,最终将显著提高船舶运行的安全管理、营运管理和质量管理水平,助力实现安全、绿色、高效航运。
8. 船舶质量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意义
1.负责管辖范围内船舶、水上设施、船用货物集装箱及船用产品检验机构、辅助性检验机构、公正性检验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的资质管理工作,对管辖范围内有关单位的质量自检制度实施监督管理。
2.组织协调开展管辖范围内船舶检验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受理对验船工作的投诉;参与船舶检验质量有关的重大事故的调查。
3.按照授权,负责外国驻华验船公司的监督管理工作。
4.负责本局登记船舶的吨位丈量复核、临时船舶吨位证书签发、本地船厂建造的中国籍船舶重要日期确认工作。
5.按照授权组织开展全国辅助检修检测机构人员培训和发证工作。
6.承担中国海事局注册验船师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秘书处的职责,协助部海事局组织注册验船师资格考试相关工作。
7.负责管辖范围内船检政策、法规的贯彻实施工作,在管辖范围内开展与船检技术相关的国际公约、国内政策法规以及国内外船舶技术发展动态的跟踪研究和履约实施工作。
8.负责管辖范围内船舶检验新技术、新规范应用及试点方案的受理和推广工作。
9. 船舶安全生产的重要性
航海事业主要包括运输航海、渔业航海、军事航海、科考航海等几个方面。
如果是从经济方面来讲,航海运输业是组成全球物流通讯的一个重要部分,而且也是相对运输成本最低的部分,但同时也是效率相对较低的部分,提高航海业中物流运输的效率,无疑对我国对外贸易往来、对我国经济的发展有促进作用。
另一方面,渔业航海是构成航海事业的一大部分,同时也是构成餐饮行业的一大部分。餐饮行业本身有属于旅游产业的一大组成部分。目前我国经济的发展带动力量之一就是位于第三产业服务业之中的旅游业,发展渔业航海对最终带动旅游产业的发展有积极的作用。
10. 船舶行业的重要性
互联网+”已深入社会各领域,有“综合工业之冠”的船舶业在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的影响下,传统基础设施和创新要素日益变化,行业生态体系和发展模式遭遇严重挑战。在“互联网+”影响下,船舶业呈十大发展趋势。
船舶生态体系加速重构
能给船舶业带来革命性变化的技术已经到来,并趋向成熟,这就是信息化时代互联网下的物联网、大数据和云计算技术。其所引发的不仅仅是生产力的指数级提升,更是生产关系的颠覆,正重新构建、擘画人类生产方式变革和生活方式调整发展新蓝图。航运、造船、配套及相关技术、生产等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发展方式的转变,催生的智能化技术装备、协同化创新体系、柔性化生产方式、集约化资源利用、精准化管理模式不断重塑新时期船舶业竞争新优势,对传统行业生态体系新格局进行颠覆,加之通过生态系统的有效性和用户黏性,逐步建立包含供应商、销售商、客户、竞争对手和科研机构以及政府单位等相关经济协助发展船舶业联合体,越来越多地表现为产业生态系统的竞争,传统行业的互联网化已成为未来船舶业的一张“生死牌”。
管理模式网络量子化
信息化时代,传统行业从单一部件、单机设备、单一环节、单一场景的局部小系统不断向整体大系统、全局巨系统演进,从部门级到企业级、产业链级乃至产业生态级不断演进,并形成相互作用的复杂网络,突破地域、组织、机制界限,通过对大规模信息技术数据应用,实现人、财、物资源和要素的高效整合,有计划按比例地提供强有力的革命性手段进行社会经济运行调节,对传统的管理思想和模式产生颠覆式改变。在目前经济低迷和船舶企业纷纷进行资源优化整合之际,精益管理综合作用凸显,成为推动船舶企业发展不可或缺的管理理念。借助信息化手段改造企业内部每一个流程,将科层制管理模式转为网络式管理模式,构建精简高效的扁平化组织结构,改造企业客户间关系,充分发挥员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挖掘潜在智慧,“互联网+”式网络量子化管理成为企业新的生产力。
大数据成战略核心力量
数据,已经渗透到当今每一个行业和业务领域,成为重要的生产因素,一个大规模生产、分享和应用数据的时代正在开启,对数据的挖掘已成为企业竞争力的重要来源,而云计算则是开启大数据应用新领域的“金钥匙”。作为“综合工业之冠”的船舶业,是劳动、资金、技术密集型产业,涵盖航运、造船、船舶配套以及相关服务等产业链,并涉及机电、钢铁、化工、航运、海洋资源勘采等上下游产业,庞大的人群和应用市场,复杂性高,充满变化,使得船舶业当之无愧成为最复杂的大数据行业。船舶业却是个数据应用贫乏的行业,未来的船舶企业必须学会如何处理及如何使用数据。解决由大规模数据引发的问题,探索以大数据为基础的解决方案,将成为船舶业转型升级、效率提高的重要手段,大数据将成为未来船舶企业的战略核心力量。
万物互联平台模糊产业边界
近年来,互联网不断推动着各行业生态的改变,制造业更是经历前所未有的转变,国家战略上的纷纷布局:美国的“工业互联网”和中国的“两化融合”,国际巨头更是加快构建工业云和智能服务平台,加快全球战略资源的整合步伐,抢占规则制定权、标准话语权、生态主导权和竞争制高点,通过丰富开发工具、开发应用接口、共享数据资源、建设开发社区,构建以自己为中心的星状网络数据处理平台,以形成赢者通吃的市场局面。
智慧航运突破传统航运思维
信息化技术的应用、船舶技术的创新将引发航运管理变革和服务进步。基于互联网、大数据、云服务等技术手段,整合船舶的设计、生产、制造、使用、维护、售后、物流各个环节,在运营公司、设计建造商及设备商等之间建立起更全面的生产关系。将智能系统在船舶设计建造阶段就纳入后期航运运营考虑,引入大数据挖据技术,提高航运服务的标准化和信息化程度,提供更稳定、更易维护、更具弹性的在线订舱服务。运营过程中清晰规划运输船舶航程和航站,推进航运思维、理念及商业模式的“智慧”化。
智能船舶成必争之地
过去船舶更多侧重于船舶基本功能的实现,未来的船舶将在互联网技术下,会更加关注设备的智能化、系统的智能化甚至整体船舶运营的智能化,智能船舶将会应运而生。智能船舶的发展要充分利用现有条件,从环境、能源、材料、空间、电子、机械、导航、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多个领域建立实体和虚拟设施,实现操纵系统、航行系统、设备技术、节能技术甚至生产系统等的智能化,逐步形成能自感知、自评估、自预测、自组织、自重构于一体的船舶,实现信息与实体智能耦合全过程。DNV GL集团2014年曾发布一份名为《未来航运业》的报告,提出智能船舶这一新概念。2015年中国政府发布的《中国制造2025》明确将智能船舶作为重点发展的领域。可见未来智能船舶将决定各国船舶工业在船舶市场的地位,成为各大造船国家现今进行的必争之地也就理所当然了。
智能制造发展趋势势不可挡
大数据背景下,智能制造已成为船舶制造与航运领域发展的趋势,“互联网+”促使船舶企业借助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取代封闭的生产制造系统,提高制造系统柔性化、自动化和智能化水平,通过信息物理融合系统,用IT把设计源头与工厂的各个末端连接起来,实现人、产品、设备完全交互,牵引着传统工业发生革命性的演变。搭建设计、生产、采购等业务“一体化”智能生产流程设施,建立智能化的生产系统和车间物流系统,使智能化设备机器代替人工操作的机器,通过云技术把所有生产资源都连接起来,使目前的半自动化、全自动化生产系统向智能化生产系统转变,实现船舶的定制化与规模化、个性化与普适化、虚拟与实体、微观与宏观、当前与未来的结合。
科创模式及资源要素全球化
在“一带一路”战略规划下,中国船舶业要实现转型升级,必须爬全球价值链高端的这个“坡”,过核心技术这道“坎”。基于此,船舶企业纷纷联合政府机构、科研院所和高校等单位,建立国家级高新技术船舶实验室,搭建“官、产、学、研、用、检”全产业链良性循环、可持续发展的生态体系。越来越多的科技型企业更是打破传统的内部研发模式,跨越组织边界,开始更多地利用和整合外部的社会力量来进行创新。
技术产业化成发展新方向
伴随国家制造业的转型升级,船舶业必将迎来跨越式的发展,在物联网等信息技术的支撑下,为满足未来客户大批量个性化需求,企业设计纷纷转型改制,基于互联网进行全球资源优化整合、科技创新发展和设计模式转变,从封闭型的单纯向企业提供设计向工程技术总承包的开放式模式转变。工程技术公司更是通过全产业链、全生命周期的工程EPC能力和国际市场拓展能力运营模式,围绕集约航运、绿色航运、安全航运、智能航运主题,进行新船型开发、船舶性能优化、航运安全、航运效率、节能减排、航运信息化等学术前沿和关键问题研究,为客户提供技术咨询服务,输出设计技术,转让设计方案、技术标准、专利技术及科技成果,抢占市场订单赢得市场份额,提升船舶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产融结合重建行业竞争格局
在“互联网+”形势下,针对巨大的船舶业全产业化规模和特色的个性化发展需求服务推出明显不足,引导社会资本和商业银行创新面向船舶业构建一种高效快速匹配资源的产融结合经营模式,金融直接投资产业,股权收益补偿,形成合理的收益分享、风险共担机制,愈来愈受到资本和产业的关注和追捧。随着市场发展趋势,船舶业也在实施产业科技和金融融合战略,联合系统内投资企业就某一产业进行研究,评估并实施解决方案利用上海船研所技术优势,借助上市公司资金投入,将重组客户、供应商、销售商以及企业内部组织的关系,重构生产体系中信息流、产品流、资金流的运行模式,重建新的产业价值链和竞争格局。
11. 船舶企业如何开展全面的质量管理工作
第一条 为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造成污染,规范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是指海事管理机构按照本规则,为监督和核查船舶、船员及其相关活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或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以及我国加入的区域性合作组织的规定,依法登轮实施的安全监督管理活动。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分为船舶安全检查和船舶安全监督。
船舶安全检查,是指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安全和防污染技术状况、船员配备及适任状况、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等进行的监督管理,包括船旗国监督检查和港口国监督检查。
船舶安全监督,是指海事管理机构登轮实施的除船舶安全检查之外的其他所有现场监督检查。
第三条 船舶安全监督管理遵循依法、公正、诚信、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国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和授权开展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规则适用于对中国籍船舶以及航行、停泊、作业于我国管辖水域的外国籍船舶实施的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活动。
本规则不适用于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责任与义务
第六条 航运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监督检查制度,确保对船舶及其设备进行有效的维护和保养,为船舶配备满足最低安全配员要求的适任船员。
在船舶营运期间,航运公司应当履行安全管理与防治污染的主体责任,确保船舶处于适航或适拖状态,按规定做好货物的积载隔离,对旅客开展安全教育。
第七条 船舶应当满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要求,保证船员适任、船舶适航。船舶应当建立开航前自查制度。船舶在离泊前,应对船舶安全技术状况和货物装载情况进行自查,填写《船舶开航前安全自查清单》。
《船舶开航前安全自查清单》应在船保存二年。
第八条 船长应当保证船舶和船员在开航时处于适航、适任状态,保障船舶满足最低安全配员,保证船舶的正常值班,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船舶安全航行和作业。
船长在海上安全、船舶保安、防治船舶污染水域方面,具有独立决定权,并负有最终责任。
第九条 船舶检验发证机构应当确保检验的全面性和有效性,保证其检验船舶具备安全航行、安全作业的技术条件,并为其开展的检验业务负责。
第十条 船舶应当始终保持其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准确完整显示本船信息。
第十一条 船舶、航运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影响船舶监督检查员(以下简称“船舶监查员”)做出专业判断。
第十二条 船舶监查员实施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时,船长应当指派人员陪同。陪同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船舶监查员提出的问题,并按照船舶监查员的要求测试和操纵船舶设施、设备。
第十三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船舶在港期间实施监督检查,避免影响船舶正常生产作业。
第十四条 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是海事管理机构实施的抽查行为,不免除船舶、船员及相关方在船舶安全、防污染、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和保安等方面应当履行的法定责任和义务。
第十五条 船舶存在可能影响水上人命、财产安全或者可能造成水域环境污染的缺陷和隐患的,船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举报。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为举报人保守秘密。
第三章 信用管理
第十六条 船舶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进出港口信息,并对报告真实性负责。
国际航行船舶进出港报告按有关国际公约及国际通行做法执行。
中国籍国内航行船舶应当在预计抵达港口4小时前(航程不足4小时的,在驶离上一港口时),将航次动态、在船人员信息、客货载运信息、拟停靠时间和地点向抵达港口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中国籍国内航行船舶应当在预计离港4小时内,将上款所述信息向离开港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还应将危险货物的名称、特性、包装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十七条 船舶可以通过互联网、手机、传真等方式报告船舶进出港信息,并在船舶航海日志内作相应的记载。
第十八条 海事管理机构如有明显理由怀疑船舶报告信息不实或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应当在船舶抵达港口后,开展安全监督。
第十九条 海事管理机构根据船舶基本情况、检验发证质量、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情况、公司和船舶信用状况、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事故险情记录等信息,建立中国籍船舶综合质量评价制度,对中国籍船舶进行风险分类分级管理。
对外国籍船舶,可参照中国籍船舶综合质量评价制度进行风险分类分级管理。
第二十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统一的船舶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平台,收集、处理船舶相关信息,建立船舶信用档案。
第二十一条 船舶良好的信用信息包括:
(一)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评定的“诚信船舶”;
(二)最近三年内在船舶安全检查或港口国监督检查中未发生滞留;
(三)十二个月内最近一次船舶安全检查或港口国监督检查记录良好,无重大缺陷;
(四)按规定履行船舶报告义务,且未发生谎报瞒报行为;
(五)按期缴纳各项规费;
(六)在船舶综合质量评价制度评价良好;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记入的其他良好信用信息。
第二十二条 船舶不良的信用信息包括:
(一)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评定的“重点跟踪船舶”;
(二)未按规定履行船舶报告义务;
(三)故意逃缴规费;
(四)在船舶综合质量评价制度评价不良;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记入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
第二十三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网站公布船舶安全监督管理信息。
第二十四条 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跟踪并定期核查其登记船舶的安全管理状况,加强对其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和指导。
第四章 目标船选择
第二十五条 实施港口国监督检查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国加入的区域性港口国监督组织的规定选取目标船舶。
第二十六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结合辖区实际情况,按照全面覆盖、重点突出、公开便利的原则,依据选船标准及风险分类分级评价、公司和船舶信用状况,合理选择船舶实施船旗国监督检查和船舶安全监督。
第二十七条 经海事管理机构实施船旗国监督检查的船舶,其他海事管理机构原则上六个月内不再实施船旗国监督检查。
经海事管理机构实施船舶安全监督的船舶,其他海事管理机构原则上两个月内不再实施船舶安全监督。
但下列船舶除外:
(一)客船、危险品船、砂石船、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运输船舶;
(二)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或者污染事故的船舶;
(三)综合质量评价或信用评价低的船舶;
(四)依选船标准核算具有高安全风险指数的船舶;
(五)AIS等设备未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的船舶;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指定检查的船舶;
(七)本规则第十八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第四款所列情况。
第二十八条 未有明显依据列入船舶安全监督、船旗国检查选船标准的船舶,海事管理机构原则上不得登轮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章 监督和检查
第一节 船舶安全监督
第二十九条 船舶安全监督的内容包括:
(一) 船舶自查情况;
(二) 法定证书文书的有效性;
(三) 船员配备情况;
(四) 货物积载情况;
(五) 船舶防污染措施落实情况。
第三十条 如果船舶安全监督中发现船舶明显存在危及安全、健康或环境的缺陷,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开展船舶安全检查。
第三十一条 对于船舶安全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可以提出下列一种或者几种处理意见:
(一) 警示教育;
(二) 责令整改;
(三) 限制操作;
(四) 行政调查。
第三十二条 对警示教育以外的处理意见,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签发的《船舶安全监督报告》,并经船长签名确认。
《船舶安全监督报告》一式二份,一份由海事管理机构留存,一份留船至少保存二年。
船舶监查员应将相关监查信息于三个工作日录入信息系统。
第二节 船舶安全检查
第三十三条 船舶安全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船舶配员;
(二)船舶和船员有关证书、文书、文件、资料;
(三)船舶结构、设施和设备;
(四)载重线要求;
(五)货物积载及其装卸设备;
(六)船舶保安相关内容;
(七)船员对与其岗位职责相关的设施、设备的实际操作能力以及中国籍船员所持适任证书所对应的适任能力;
(八)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
(九)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的运行有效性;
(十)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要求的其它检查内容。
第三十四条 船舶监查员登轮后,应当先进行初始检查,对船舶进行巡视,核查船上证书、文书以及历史检查缺陷的纠正情况。
对已经纠正的历史缺陷,船舶监查员应当予以关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查员应当对船舶实施详细检查,并告知船方进行详细检查的原因:
(一)巡视或者核查过程中发现在安全、防污染、保安、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等方面明显存在缺陷或者隐患的;
(二)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或者污染事故的;
(三)历史缺陷未按要求纠正的;
(四)船舶安全监督中发现明显存在危及安全、健康或环境的缺陷的;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要求进行详细检查的。
第三十五条 检查时船舶监查员不得少于两名。
第三十六条 船舶监查员应当运用专业知识对船舶存在的缺陷做出判断,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际公约的规定,提出下列一种或者几种处理意见:
(一)开航前纠正缺陷;
(二)在开航后限定的期限内纠正缺陷;
(三)滞留;
(四)禁止船舶进港;
(五)限制船舶操作;
(六)责令船舶驶向指定区域;
(七)驱逐船舶出港;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七条 船舶监查员做出处理决定时,应当避免对船舶造成不当滞留或延误。
第三十八条 中止检查:如果船舶整体状况明显低于标准,船舶监查员可以采取中止检查措施,直到相关方采取必要措施确保船舶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要求。
第三十九条 跟踪检查:如滞留缺陷不能在检查港纠正时,海事管理机构可以允许该船驶往最近的修理港,并及时通知修理港的主管当局或海事管理机构。收到跟踪检查通知的主管当局或海事管理机构应验证船舶缺陷纠正情况,关闭已纠正的缺陷并将检查结果及时反馈给发出通知的海事管理机构。
第四十条 检查结束后,船舶监查员应当签发相应的《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或《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签名并加盖船舶安全检查专用章。
船长或者履行船长职责的船员应当在《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或《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上签名。
船舶监查员应将相关检查信息于三个工作日录入信息系统。
第四十一条 海事管理机构采取本规则第三十六条第(三)、(四)、(七)项所列处理措施之一的,对于中国籍船舶应当通报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对于外国籍船舶应当通报船旗国政府。
第四十二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将重大的船舶缺陷以及导致船舶滞留的缺陷通知航运公司、相关的船舶检验发证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