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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航海设备(船舶航行设备)

时间:2022-11-26 16:39 点击:195 编辑:邮轮网

1. 船舶航行设备

在每舷的总容量应为不少于船上人员总数的50%的救生艇,主管机关可准许以相等总容量的救生筏来代替救生艇,但每舷应配备足够容纳不少于船上人员总数37.5%的救生艇;500总吨及以上的客船应在每舷至少配备1艘救助艇。

对货船:除以上要求外,每船应至少配备1艘救助艇。若救生艇符合救助艇要求,允许将此艇作为救助艇。对长度85米以下的货船,每舷配备的救生筏,其总容量为船上人员总数的100%。如果这类救生筏不能迅速地转移到任何一舷降落下水,则应配备附加救生筏,使每舷可用的总容量能容纳船上人员总数的150%。

救生衣的配备数量:船上人员每人配备一件,驾驶室和机舱各值班人员每人增设一件。客船上还应附加配备船上总人数5%的救生衣。

救生圈的配备:是按船舶种类及船体长度配置——不能说按船舶结构配备。

救生浮具的配备:主要在I类航区航行的客船上配置,按船员和旅客总数的3%配置。

根据1974年国际公约83年修正案的新规定,在远洋船舶所配备的救生筏(即甲型筏),其红降落伞火箭应增加为4支,并另增配橙黄烟雾2支。

所有海船均应备有供救生艇、筏用的手提无线电台,平时保存于驾驶室或电台内,在弃船救生时,按部署表规定由专人携带进艇、筏内。

2. 船舶航行设备操作时间和操作程序

目前船上采用的处理设备基本分两种:一种是收集、贮存、集中排放的设备,船舶装设生活污水贮存柜,在禁止排放区域内,将生活污水全部暂时存入贮存柜中,当船舶航行到允许排放海域时再排光,或排至港口接收设备。

另一种是船上处理后直接排出的设备,由于舰船自身的特点,无法在舰船上配置普通的污水处理系统,因为这种系统往往存在占用大量空间、耗水量大、臭气外溢、容易堵塞、维修困难等难题,而现在虽然市场上也出现一些在船上使用的生活污水处理装置,但都存在体积大,不易有限的船舱空间内安装,自动化程度低,造价高,性能不稳定,污水处理不彻底,达不到排放标准的缺点,成为长期以来一直困扰船上污水处理的技术难题。

3. 船舶航行设备有哪些

船舶安全检查的内容包括:船舶证书,有关文件资料,船员及配备,救生设备,消防设备,事故预防,一般安全设施,报警设备,货物积载及装卸设备,载重线要求,系泊设施,推进和辅助机械,航行设备,无线电设备,防污染设备,船员岗位职责和实际操作能力等.多长时间检查一次:经海事主管机关安全检查过的中国籍船,和经过"东京备忘录"国家检查过的外国籍船,一般6个月内不再检查.但是下列船不受6个月限制:国际航行的客,滚,散,油,气,散化船;新发现存在缺陷的船;发生重大事故的船;被举报的船;主管机关指定需要检查的船.CAPTAIN WANG

4. 船舶航行设备简称AIS GPS vhf

登录中国海事综合服务平台网址:csp.msa.gov.cn,登录账号为本人身份证号码,密码为采集信息时预留手机号码后八位

点击行政综合—权限申请—船舶登记系统(无线电业务)—无线电外网业务申请角色—提交审核。等待海事机构审核是否通过授权

待海事机构授权通过后,退出平台,重新登录。点击行政综合—船舶登记系统—无线电申请管理—无线电业务申请。业务申请类型选择水上移动业务标识(MMSI)申请,依次准确填入带※号项,点击下一步

进入船舶基本信息界面后,在“地面无线电设备列表”处点击查询,选择“无线电设备类别”,通常选择VHF无线电话、自动识别系统(AIS),点击所申请船舶对应设备型号,最后点击“确定”,便可完成无线电设备添加。

无线电设备添加完毕后,填写“申请单位/个人信息”,如需邮寄证书,请准确填写邮寄地址、收件人电话。点击保存—下一步

按照提示,逐项完成附件上传,点击“提交”。水上无线电行政许可(AIS标识码证书)网上申报完成

5. 船舶航行设备中英文

ME  主机main engine    AE 副机auxiliary engine

船舶(boats and ships),各种船只的总称。船舶是能航行或停泊于水域进行运输或作业的交通工具,按不同的使用要求而具有不同的技术性能、装备和结构型式。船舶是一种主要在地理水中运行的人造交通工具。

另外,民用船一般称为船,军用船称为舰,小型船称为艇或舟,其总称为舰船或船艇。内部主要包括容纳空间、支撑结构和排水结构,具有利用外在或自带能源的推进系统。

外型一般是利于克服流体阻力的流线性包络,材料随着科技进步不断更新,早期为木、竹、麻等自然材料,近代多是钢材以及铝、玻璃纤维、亚克力和各种复合材料。

6. 船舶航行设备检查哪些内容

(1)

对水线以上的船壳板、强力甲板、内底板、水密舱壁板、上层建筑、甲板室等及其上的关闭装置进行检查;

(2)

对水密门的检查和操作试验;

(3)

确认结构防火未作改动;

(4)

确认锚泊和系泊设备的状况;

(5)

对主、辅操舵装置和控制系统的检查和效用试验;

(6)

对救生艇及其属具和降落装置登乘装置的检查;

(7)

对救生筏及其登乘、降落装置和自动释放装置的检查;

(8)

对救生浮具及其属具的检查;

(9)

对救生衣技术状况进行抽查,救生圈外部检查,核对数量和存放的位置;

(10)

确认遇险信号和抛绳火箭的有效期;

(11)

确认防火控制图已按规定张贴;

(12)

核对消防用品的数量和存放位置;

(13)

对固定灭火系统进行外部检查及报警试验;

(14)

对机器处所燃油舱柜、燃油泵及通风设备的遥控切断设施的检查和可行时进行效用试验;

(15)

通风筒、烟囱环围空间、天窗、门道及隧道关闭装置的操作试验;

(16)

核查消防员装备;

(17)

确认磁罗经自差校正;

(18)

检查陀螺罗经和副罗经、回声测深仪等助航设备;

(19)

船舶号灯、闪光灯的检查和试验;

(20)

航行灯的主电源、应急电源试验;

(21)

船舶号型、号旗及烟火信号的检查:

(22)

声响信号器具的检查:

(23)

主机、推进系统及辅机外部的检查,查阅使用情况及有关记录:

(24)

确认机舱和起居处所的脱险通道畅通无阻;

(25)

确认船内报警系统和船内通信系统的效用;

(26)

检查舱底排水系统和舱底泵的动作试验;

(27)

确认锅炉、压力容器及其附件仪表和安全阀的有效性;

(28)

确认主电源、应急电源、临时应急电源和备用电源的效用;

(29)

确认消防泵和应急消防泵的效用;

(30)

舵机、锚机、消防泵、应急消防泵、舱底泵等电动机及其控制装置的检查;

(31)

确认无线电通信设备的配备、安装和功能;

7. 船舶航行设备损坏带来的风险

我国《海商法》中,关于船长、船员、引航员或者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在驾驶船或者管理船舶中的过失是免责的,但仅指航行过失免责。

由于我国是发展中国家,所以,航行过失免责直接从海牙公约中承受而来。

但船长、船员非航行过失时承运人是不免责的,如管贷的义务。

如果海上运输中,由于船长船员航行过失造成的损害,造成的损失由保险公司来承担责任。

如果损失不是由于过失,是由于故意的,那责任当然是由船方来承担。

8. 船舶航行设备的操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航行秩序,保障船舶安全,提高运输效率,特制订本试行规则。

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行驶之客货轮船及其他各种机动船舶(以下简称轮船)均须遵照本规则之规定执行(机帆船在不使用机器行驶时不在此限);如有违犯者,得视情节轻重,予以适当的处分。

第三条 行驶本省之轮船,除公安舰艇及有关机关在执行业务上自备专用之机动船外,均须经过航管部门检丈合格,并领有通航证件者始得航行。

第四条 行驶本省之轮船,均应遵照各该区航管部门之规定装载客货,并按有关规定配足合格船员。

第五条 轮船与驳船均应在两舷边明显处标明船名,在船尾标明船名与船籍港。

第六条 轮船须备有国旗,所属单位专用旗和全副国际信号旗。船首悬挂专用旗,船尾悬挂国旗,纪念节日挂满旗。

第七条 本规则内所规定的信号,一切轮船均应严格遵守;声号无论白天或黑夜行驶,均应正确使用;灯号应在自日落至日出时间内正确使用,容易混淆之灯光不得外露,旗号及形号应在自日出至日落时期内正确使用。

第八条 行驶本省之轮船,对航道、航标、绞滩工具及其他水上建筑物均有爱护之责。如发现有异状时,应尽可能向其主管机关或航管部门报告;如不慎损坏时,应主动报请赔偿或自行设法修理,否则应给予一定的处罚。

第九条 轮船如发现他船遇险时,除本身也在危险中或本身因故不能航行者外,无论何时何地、均有尽力抢救之责。

第十条 轮船上一切工作人员,均应积极防止海事发生,当船舶遇险时,应即采取有效措施,奋勇抢救。务期转危为安,最低亦须使海事减轻,不致继续扩大和严重。但在经尽力施救以后仍然不能挽救危局而必须发布弃船命令时,所有旅客及船上工作人员均应穿妥救生衣,备好其他救生措施。弃船命令必须在海事发生后尽最大努力施救而仍不能挽救危局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始得由正驾长发布。

1.船舶搁于礁石上,经过最大努力,仍不能脱险,并随时有断折、沉没、倾复之危险时。

2.船舶失火殃及机舱,焚毁救火动力,灭火管系,并火势蔓延整个舱面建筑时。

3.碰撞触礁后,失去一切动力,大量进水,立即有沉没危险时。

弃船命令未下达前,值班人员及在各个抢救岗位上之工作人员,不得擅离岗位。

弃船命令下达后,机舱值班人员非得正驾长两次完车通知,不得擅离岗位(如为蒸气机舱时,须将锅炉水放完),船上工作人员应尽先协助旅客离船,然后船员离船,正驾长必须在所有旅客及船员离船后始得离船。离船时,正副驾长须随身携带国旗、航行日志、船具目录、各项船舶证书、现款、帐务及其他重要文件等,正副司机须随身携带轮机日志。

第十一条 海事发生后,正驾长应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当地航运部门报告海事发生原因、处理经过及损失情况,不得隐瞒真象。

第二章 信号使用

第十二条 轮船应备有响亮的汽笛一具,70厘米见方红旗两面,70厘米见方的白旗一面,国际信号旗全副,并直径不少于40厘米的黑球三个。

第十三条 单轮行驶之灯号:

1.桅灯——白色常明定光灯一盏,挂于前桅上高出驾驶台不少于一米处;如无前桅之轮船,则挂于驾驶台顶上之定灯架上。光线照射自船首正前方起两边各偏向一百十二度三十分,光强须在天气晴朗之黑夜至少三公里外清晰可见。

2.舷边灯——左舷红色常明定光灯一盏,右舷绿色常明定光灯一盏。光线照射自船首正前方起向左右船腰各偏后一百十二度三十分,光强须在天气晴朗之黑夜至少二公里外清晰可见。两舷红绿边灯之装置,应装有与船之龙骨平行的遮板,其长度需自灯心向前伸出至少0.6米,并在遮板之前端装置挡板一块,其宽度等于灯心丝与遮板之距离,使由船之一舷不能望见另一舷之灯光。

3.尾灯——船尾悬挂白色常明定光灯一盏,光线须自船正后方起照射至两边各六十七度三十分。光强须在天气晴朗之黑夜至少二公里外清晰可见。

第十四条 拖船行驶之灯号,除按照单轮行驶之灯号悬挂外,并应在不同方式行驶下分别加挂下列灯号:

1.拖驳船队行驶时,加挂与第十三条(1)项相同之白色桅灯一盏,两灯间垂直距离不得少于0.6米。

2.拖轮绑拖或顶推船舶行驶时,加挂绿色常明定光桅灯及白色常明定光桅灯各一盏,三灯垂直悬挂(上下白灯、中间绿灯)最低一灯应高出驾驶台一米,灯距不少于0.6米。

3.拖输在一列式拖带时,应于烟囱后面加挂白色灯一盏,其规格同尾灯,并高出尾灯一米,以便于被拖船舶操舵。

第十五条 驳船被绑拖或吊施时,按照第十三条的规定悬挂舷边灯和尾灯;被顶推时可只挂悬外灯。当两艘或两艘以上驳船,并列一排时,仅在右边最外一般的右舷悬挂绿边灯,在左边最外一艘左舷悬挂红边灯。

轮船被拖带、绑拖或顶推时,也应按此规定悬挂灯号,但拖轮本身红绿边灯不得因绑驳有边灯而不挂。

第十六条 轮船,驳船在江中、岸边、码头系泊或抛锚时,应悬挂下列信号:

1.日间须于船首明显处悬挂黑球一个(停靠码头时可免挂)。

2.夜间须于船首明显处悬挂白色定光环照锚灯一盏,光强须在天气晴朗之黑夜至少二公里外清晰可见。如靠岸时停泊拴有缆绳使船与岸间有距离时,夜间须在缆绳上悬挂红光环照灯一盏;日间在缆绳上悬挂红旗一面。

第十七条 装载危险品(如弹药、爆炸品、汽油等)输船及驳船之信号:

1.在行驶中悬挂的旗号:

(1)装载危险品之爆发温度低于摄氏二十八度时,单轮拖船、驳船除按第十三、十四、十五条之规定分别悬挂灯号外,夜间应于桅之横桁两端各挂红光环照灯一盏;日间在桅桁上悬挂红旗两面。增挂灯光之强度,须在天气晴朗之黑夜至少二公里外清晰可见。

(2)装载危险品之爆发温度在摄氏二十八度以上时,单轮拖船驳船除按第十三、十四 十五条之规定分别悬挂灯号外,夜间应于桅之横桁一端悬挂红光环照灯一盏;日间在桅桁上悬挂红旗一面。增挂灯光之强度,须在天气晴朗之黑夜至少二公里外清晰可见。

2.下锚后航行灯熄灭,除按第十六条之规定悬挂灯号外,并按上项规定悬挂红旗或红灯。

第十八条 船舶在装卸重件机器、液体、货物或停泊修理时,除按第十六条之规定悬挂信号外,日间应于显明处加挂[TE]旗,夜间加挂上下垂直之红、白光环照灯各一盏(上白下红),其间距离不得少于0.6米。

第十九条 轮船搁浅或机器失灵之信号;

1.轮船搁浅,日间应在显明处垂直悬挂黑球两个,夜间垂直悬挂红色环照定光灯两盏,其间距离不得少于0.6米。

2.机器失灵,船在航行时,日间於桅上悬挂国际信号旗[D]一面,夜间除显示桅灯、尾灯、舷边灯外,并应在横桁下垂直悬挂红色环照定光灯两盏,其间距不得少于0.6米;下锚后,日间[D]旗落下,并按第十六条规定加挂黑球一个,夜间航行灯和红色环照灯熄灭,并按第十六条之规定加挂锚灯一盏。

失灵船应尽量在不妨碍其他船舶航行之安全位置迅速下锚,不得任意浮动。

第二十条 各种工作船舶之信号:

1.日间不论在行驶或抛锚中进行工作时,除应悬挂国际信号旗[TE]各一面外,在可通航之一面加挂黑球一个。

2.夜间工作时应在桅杆上设置横桁一根,悬挂成一等边三角形的环照灯三盏,即桅尖上挂白光灯,横梁两端在可通航之一面挂白光灯,在不可通航之一面挂红光灯,三角形灯间距离规定为一米,光强须在天气晴朗之黑夜至少二公里外清晰可见。

在行驶中工作时还须加挂桅灯、舷边灯及尾灯,抛锚工作时则改挂锚灯。

3.航标工作船工作时,夜间应于甲板上四面均可显明易见处悬挂上下垂直之环照绿光灯两盏。

第廿一条 轮船在行驶中与他船相遇时所用之声号,按下列规定:

1.短声汽笛一声(声音延续二秒钟,下同),表示本船正转舵向右行驶;

2.短声汽笛二声(二声之间隔为一秒钟,下同),表示本船正转舵向左行驶;

3.短声汽笛三声,表示本船正倒车后退。

第廿二条 轮船在行驶中,欲警告他船注意时所用之声号,按下列规定:

一、长声汽笛一声(声音延续四至六秒种,下同):

1.前后两船尾随而行,后船鸣放,表示可否超过;

2.轮船警告前行木船注意本轮所发生的手播信号,或表示要木船避开航道;

3.前行拖驳船队之拖轮鸣放,表示本船避让不灵,他船应尽量让开;

二、长声汽笛二声,在轮船靠离码头前十分钟鸣放,表示警告周围船舶注意或远离。

三、长声汽笛二声:

1.当前后船尾随行驶时,前船鸣放表示同意后船越过;

2.当上下水两船均将驶近漕口附近,其中一轮鸣放,表示我轮正在漕口外停车,等候你轮驶过。

第廿三条 轮船在雨、雪、雾等视线不清天气,或在未设信号台之夹堰及弯曲水道内行驶及单轮、绑拖或顶推时,轮船应每隔二分钟鸣放长声汽笛一次;一列式拖驳船队时,轮船应每隔二分钟鸣放汽笛二长声一短声。

第廿四条 轮船在行驶中遇到大雪、暴雨、浓雾等特殊情况,停止行进之声号:

1.单轮、绑拖、顶推及各种工作船,已停车不进时,应每隔一分钟鸣放长声汽笛二声;停泊抛锚后应每隔一分钟连续敲号钟一次,历时五秒钟;

2.一列式拖驳船队,已停止不进时,应每隔一分钟鸣放汽笛二长声二短声,停泊抛泊后应每隔一分钟连续敲号钟一次,并接敲二响,连续时间为五秒钟。

第廿五条 轮船遇难时之求救信号:

1.短声汽笛连续鸣放或敲打其他能发声之器具;

2.在日间悬挂国际信号旗[NO]各一面;

3.在夜间燃放红色或蓝色的火号,并燃烧其他可燃之物。

第廿六条 轮船试车时,应在桅杆横桁上悬挂国际信号旗[A]一面,试车必须在指定地点进行。

第三章 航行规则

第一节 航前

第廿七条 轮船应开好航前会议,讨论明确本航次的任务,研究制订如何完成任务的措施,并进行三查(即查驾驶部属具,轮机部机具、查人力、查装载),保证安全航行。

第廿八条 轮船开航前必须带足足够的工具及燃料,并与港务部门办妥各种手续。

第二节 航中

第廿九条 轮船应随时注意辨察船行方向和水性,严禁麻痹大意冒险航行,严格防止海损事故发生。

第三十条 轮船在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尽量减速慢车,必要时停车:

一、经过集镇及船舶经常停泊地时;

二、遇有他船悬挂[TE]旗或红旗时;

三、在不明来船动向时;

四、对航道、航标有疑问时;

五、在视线不清之雨雪雾中行驶时;

六、遇拖驳船队及各种工作船时;

七、遇有遇难船舶时;

八、两船在狭窄水道内相遇;

九、在航道附近遇有重载木船或小艇木船等靠岸装卸货物时;

十、经过码头修建地段、筑堤工地及堤岸低险处时;

十一、在弯曲水道内不易望见来船时;

十二、其他悬有要求慢车信号或陆岸地段。要求慢车信号为:日间悬挂[TE]旗或红旗,夜间垂直悬挂上白下红间距不少于0.6米之环照灯各一盏。

第三十一条 两船前后尾随行驶,其间距离上水不得少于后船的三个船长,下水不得少于五个船长(拖驳船队作为一个整体计算)。

第三十二条 轮船及驳船之最大吃水剩余水深之规定:

一、轮船不得少于20厘米;

二、驳船如河底为沙底时,不少于10厘米,石底不少于15厘米;

三、装有危险品之轮、驳船,除按上述两项规定外,应再增加5厘米;在经过上述最浅水位航道时,轮船应减速慢车航行。

第三十三条 未设夜间助航标志地段,在机器正常运转和月色明朗情况下,可以在好的航段中实行夜航,但在气候恶劣时严禁航行。

第三节 过滩

第三十四条 两轮尾随行驶在狭窄弯曲或险浅水道内时,绝对禁止超越或抢滩。

第三十五条 轮船行驶将进滩险、五花水、鼓喷水及弯曲危险水道时,应特别警惕有无来船音响及声号,并随时作好避让准备。

第三十六条 两轮尾随行驶,在上滩或通过漕口时,后输应即停车等候,前轮上驶露尾后,应鸣长声汽笛一声,表示后轮可以继续前进。

第三十七条 正驾长必须贯彻民主看滩精神,在组织引水员和水手看滩时,应当作到腿到、眼到、研究到、交待到、贯彻到。轮船过滩必须当看必看,当转必转,当绞必绞,当吊必吊,不得冒险过滩。

第三十八条 船员必须服从航监人员和航道工程队施工警戒人员的指挥,不得冒险行驶。

第四节 避让

第三十九条 两船迎头相遇,即夜间互见对方红绿边灯,日间两船船首旗杆在一直线上时应各转舵向右行驶,以便互经对方左侧驶过。

第四十条 两船交叉相遇,即在甲船一边灯处见到乙船另一边灯,并有发生碰撞之危险时,显示绿边灯之船应避让显示红边灯之船,显示红边灯之船应保持原行航向小心前进;倘因天气恶劣或其他原因,而彼此发现较迟时,显示红边灯之船亦应积极

9. 船舶航行设备简称

  Drone意思是无人驾驶飞机。   UUV指的是无人水下航行器,潜航器无人水下航行器技术是指应用于无人水下航行器,保证其能够顺利执行各种使命的技术。   目前已确定了六项关键技术,即长续航力推进/能源、水下通信、大地和相关导航、任务管理/控制、传感器和信号处理以及航行体设计。   【补充】无人驾驶飞机简称“无人机”,英文缩写为“UAV”,是利用无线电遥控设备和自备的程序控制装置操纵的不载人飞机。   从技术角度定义可以分为:无人固定翼机、无人垂直起降机、无人飞艇、无人直升机、无人多旋翼飞行器、无人伞翼机等。

10. 船舶航行设备维护表

作为船舶的重要甲板机械,船舶锚机在船舶上使用非常广泛。船舶锚机安装在船舶首艉部主甲板上,供船舶起锚、抛锚系缆时使用。锚机是确保船舶安全航行、停泊作业等不可缺少的航行设备设施。无论是豪华游轮、军用舰艇还是码头趸船都必须配置相应的锚机,以保证船舶能够正常航行和停泊。锚机对船舶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船舶锚机按驱动形式可以分为:人力、机械、液压和蒸汽等几种。目前使用最为广泛的锚机主要是机械锚机和液压锚机。笔者以下探讨这两种锚机在实际工作中维护管理方面的注意事项

11. 船舶航行设备的操作操舵装置,车钟雷达等

作为水手首先要服从大副和手头的工作安排,其实也要分不同情况开断定,放大洋主要就是瞭望,通过视觉、听觉、和雷达等电子辅助工具等一切可行手段,确保船舶在计划航向,提前十五分钟接班叫班,发现可疑目标及时告知驾驶员,4-8大副班的水手每天两次量水分别是0600,1600也看大副和公司的安排,还要在大副班打扰驾驶台卫生,进港靠码头值班水手要提前挂引航旗H旗,然后就是听从引水船长驾驶员的舵令进行准确的操舵,当船舶基本不用舵而是靠拖轮协助靠码头一般驾驶员会让你下去帮忙带缆绳准备放下舷梯放好安全网、扶手绳、老鼠挡、值班水手就开始梯口值班,梯口值班主要负责登记上船人员和通报船长并且负责记载卸货时间和换舱时间还有随着潮汐变化和装卸货进行调节缆绳的松紧,注意天气及时开关舱等待大副指令进行量水并汇报,还要收起引水梯降旗,进港还要绳国旗、巴旗,天黑还要开灯,还要按照工头要求对装卸舱进行挂灯,大副班水手0600看水尺并记录汇报,再有就是一些平时演习之类的……要知道自己各个演习的职业,消防、弃船、应急舵、溢油、人员落水、堵漏、防海盗等的职责。在特殊区域还可能值的防盗班,安船长安排执行,再有就是自己的卫生区和个人卫生要每天打扰,洗舱扫舱还有平时工作听安排,锚泊协助水头放锚,升锚球开锚灯,直升机接送引水也有自己的职责。能者多劳有需要补充的请继续……期待更全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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