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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防爆区域(船舶防爆区域电气安装工艺)

时间:2022-11-25 10:00 点击:199 编辑:邮轮网

1. 船舶防爆区域电气安装工艺

船舶中高压电气设备安全使用,一要保证绝缘良好并做好设备的接地工作,二要保证不超负荷,三要保证良好的通风以利于散热,四要注意危险区域使用防爆电气设备等。

2. 船用防爆开关

防爆公司当然是做防爆产品的!大致可分为矿用、厂用、船用!如果按照产品种类来分的话,那就太多了!比如:防爆灯具、防爆配电箱、防爆操作柱、防爆接线盒、防爆风机、防爆开关等。

3. 船舶防爆区域电气安装工艺流程

大连市船用电器有限公司是1997-07-16在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位于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华北路421号。;

大连市船用电器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210200X048189500,企业法人陶尊伍,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大连市船用电器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船用电器(含防爆船用电器、灯具)制造及销售;机械加工、纸箱加工及销售;机电设备及船用电器设备安装,船舶修理及相关的技术咨询服务;房屋、场地出租;货物、技术进出口;疏浚工程施工;水上、水下基础设施及港口工程施工。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在辽宁省,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76980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 1000-5000万 和 100-1000万 规模的企业中,共166家。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优秀。;

大连市船用电器有限公司对外投资2家公司,具有0处分支机构。;通过百度企业信用;查看大连市船用电器有限公司更多信息和资讯。

4. 船舶防爆区域电气安装工艺规范

简介:辽宁海浪防爆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始建于1987年,是专业生产工厂用防爆电器、船用防爆电器、防水防尘防腐电器的公司,是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中国化工装备总公司推荐定点生产企业之一,是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一级供应网络会员,是中国石化集团设备资源市场成员的企业。

法定代表人:刘宪仁成立时间:2005-04-26注册资本:26000万人民币工商注册号:210421003501302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公司地址:抚顺县海浪乡下海浪村

5. 船舶电气施工工艺技术标准

1. 掌握电工基础、电子技术、电机及拖动的基本知识;

2. 掌握船舶电力系统、信号系统及电气设备的基本知识;

3. 具有设备安装和调试的能力;

4. 具有分析和解决现场一般技术问题的基本能力;

5. 具有船舶电器工种的基本操作技能;

6. 具有船舶电气设备运行、修理及技术管理的初步能力;

7. 具有计算机辅助设计的基本能力。专业教学的主要内容:电工基础、电子技术、电机与拖动基础、计算机应用基础、船舶电站、船舶电力拖动基础、船舶信号与系统、船舶电工工艺。船舶电器安装调试实习、船舶电气设备生产工艺实习、电机维修实习、岗位综合实习。

6. 船舶修理防火防爆管理规定

所有露天甲板四周应装设栏杆或舷墙。

舷墙或栏杆的高度应至少高出甲板1m,当此高度妨碍船舶正常工作时,可准许采用较小的高度,但所提供的适当防护措施应使主管机关满意。 

装设在上层建筑和干舷甲板上的栏杆应至少有三档。栏杆的最低一档以下的开口应不超过230 mm,其他各档的间隙应不超过380 mm。

如船舶设有圆弧形舷缘,则栏杆支座应置于甲板的平坦部位,在其他位置上,栏杆应至少有二档。

7. 船舶防火防爆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消防工作,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第三条 消防工作由公安机关实施监督。

  人民解放军各单位、国有森林、矿井地下部分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部门实施监督,公安机关协助。

  第二章 火灾预防

  第四条 城市规划建设部门,在新建、扩建和改建城市的时候,必须同时规划和建设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讯和消防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原有市区的公共消防设施不足或者不适合实际需要的,应当进行技术改造或者改建、增建。

  第五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必须执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关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六条 农村房屋建筑的设计和施工,必须执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关于农村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七条 在森林、草原防火期间,禁止在林区、草原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时候,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关批准,并按照有关规定采取严密的防范措施。

  第八条 新建的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必须设在安全地点,并报经所在的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对原有的严重影响消防安全的单位,其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第九条 生产、使用、储存、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必须执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关于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安全管理规定。不了解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性能和安全操作方法的人员,不得从事操作和保管工作。

  第十条 交通运输、渔业、海洋资源调查、勘探等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飞机、船舶和车辆的特点,规定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并教育职工和乘客严格遵守。

  第十一条 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必须保持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的畅通无阻,建立并严格执行用火用电与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制度,加强检查和值班巡逻,确保安全。

  第十二条 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对产品应当附有燃点、闪点、爆炸极限等数据的说明书,并且注明防火防爆注意事项。

  第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对采用的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必须研究其火灾危险性的特点,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十四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实行防火责任制度。

  城市的居民委员会和农村的村民委员会,有责任动员和组织居民做好防火工作。

  第十五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灭火的需要,配置相应种类、数量的消防器材、设备和设施。

  第三章 消防组织

  第十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群众义务消防队或者义务消防员,负责防火和灭火工作。所需经费由本单位开支。

  第十七条 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站)较远的大、中型企业或者较大的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工作。所需经费由本单位开支。

  第十八条 新建的城市和扩建、改建的市区,应当按照接到报警后消防车能在五分钟内到达责任区边沿的原则设立公安消防队(站);消防队(站)的设置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原有城市,应当逐步增设。镇和工矿区根据需要设立公安消防队(站)。现有消防队(站)的消防器材、设备和设施不足的,应当逐步配置。

  第四章 火灾扑救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发现火警的时候,都应当迅速准确地报警,并积极参加扑救。

  起火单位必须及时组织力量,扑救火灾。邻近单位应当积极支援。

  消防队接到报警后,必须迅速赶赴火场,进行扑救。

  第二十条 火场的扑救工作,由消防监督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火场总指挥员有权根据需要调动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队协同灭火。

  第二十一条 火场总指挥员在火灾蔓延,必须进行拆除才能避免重大损失的时候,有权决定拆除毗连火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在紧急情况下,有权调用交通运输、供水、供电、电讯和医疗救护、环境卫生等部门的力量。

  第二十二条 消防车、消防艇赶赴火场的时候,其他车辆、船舶和人员必须避让;必要时可以使用一般不准通行的道路、空地和水域。交通管理的指挥人员应当保证消防车、消防艇迅速通行。

  第二十三条 消防车、消防艇以及其它消防器材、设备和设施,除抢险救灾外,不得用于与消防工作无关的方面。

  第二十四条 在扑救火灾中受伤、致残或者牺牲的非国家职工,由起火单位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起火单位对起火没有责任的,或者确实无力负担的,以及火灾由住户引起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医疗、抚恤。

  第五章 消防监督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设立消防监督机构,负责消防监督工作。

  第二十六条 各级消防监督机构有下列职权:

  一、依照本条例和政府有关规定,对各部门、各单位和居民住宅的消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二、进行消防宣传教育,监督有关单位消除火险隐患;

  三、审查各部门、各单位制订的有关消防安全的办法和枝术标准;

  四、监督检查建设项目在设计和施工中执行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的情况,参加竣工验收;

  五、监督检查城市建设中的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建设,督促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部门维护、改善城市公共消防设施;

  六、掌握火灾情况,进行火灾统计;

  七、管理消防队伍,训练消防干警;

  八、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的扑救工作;

  九、组织调查火灾原因;

  十、领导消防科学技术研究工作,鉴定和推广消防科学技术研究成果;

  十一、对消防器材、设备的生产,在规格、质量方面实行监督。

  第二十七条 各级消防监督机构发现火险隐患,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采取措施,限期消除隐患。

  第二十八条 各级消防监督机构,应当配备具有消防专业知识的消防监督员。消防监督员应当对分管地区内的单位和居民住宅的消防工作实行监督检查。

  第六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九条 对在消防工作中有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或者由其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火灾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或者由其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公安部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1984年10月1日起施行。1957年11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批准的《消防监督条例》同时废止。

8. 船舶防火控制图配备

用“A”级、“B”级分隔围蔽的各防火区域,灭火站室的布置,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固定式灭火系统及灭火设备,各舱室和甲板出通道等设施的细目,以及通风系统,包括风机控制位置、挡火闸位置和服务于每一区域通风机识别号码的细目。

9. 船舶防爆区域电气安装工艺要求

船舶柴油机曲拐箱内压力达到一定值时,防爆门安全阀跳开泄压,保证柴油机安全

10. 船舶防火防爆知识

油船装、卸油操作安全运送油品

  ⑴、 按要求准时、安全从装油地送到卸油地。

  ⑵、 其装载重量不得超过装载吃水线。

  ⑶、 装卸过程中要求无污染、无漏撒。

  ⑷、 油船上岗人员必须持有港监部门签发的油船操作证。

  ⑸、 装拆油管时必须正确使用防爆工具。

  ⑹、 连接船岸的输油软管应有足够的长度。

  油船装油安全操作

  ⑴、连接船岸间油管时,必须先装接地线,然后再装接油管。

  ⑵、在装接地线时,岸上的一端先装接于油管上而通入地下,在地线的中间装一开关,将开关拉开,再将地线的船上的一端连接于船体上,最后将开关连接。

  ⑶、打开通往油舱的输入管道阀及船尾贮油舱阀门,关闭输出管道阀及其它各油舱阀门。

  ⑷、开始送油要慢,检查油管、接头、闸阀等确无差错,并且油已正常流入指定油舱,而无溢漏现象时方可通知岸上逐渐提高装油速度,达到正常速度后,应再进行检查。装油结束前要放慢速度,避免溢油。

  ⑸、装油全过程探视孔处不能离人,值班人员要经常观察装油速度。

  ⑹、在终止装油前半小时要通知岸方做好准备,根据进度通知岸方放慢速度,以便最后一舱装满时及时停止泵油。

  ⑺、装油速度很快,船舶吃水变化大,值班人员注意随时调整缆绳的松紧。

  ⑻、全船装油结束后,先拆除软管,后拆除静电地线。

  ⑼、关闭各舱的大小阀门、管路上各种闸阀进行铅封。

  ⑽、协助有关人员对各船舱盖、孔和管路闸阀进行铅封。

  油船卸油安全操作

  ⑴、到达卸油地后,及时于收货人联系,通报品种和数量。

  ⑵、系牢首缆、尾缆、相档榄。

  ⑶、船与船之间用铜质导线连接,再于陆地静电地线连接。

  ⑷、输油软管接头不得少于4根紧固螺栓,且法兰盘间加垫耐油密封圈,下置盛油盆。

  ⑸、协助有关人员检查铅封。

  ⑹、开始卸油要慢,当检查油管、接头、闸阀确无差错,逐渐提高卸油速度,达到正常速度后,应再进行检查。

  ⑺、卸油过程中应注意调整缆绳的松紧度。

  ⑻、卸油完毕前,等岸上关闭阀门后再关闭船上阀门。

  ⑼、先拆除软管,后拆除静电地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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