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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人力资源信息查询(船舶人力资源信息查询网)

时间:2022-11-25 07:51 点击:296 编辑:邮轮网

1. 船舶人力资源信息查询网

海事局是国家机关,行政单位,属于公务员系列

  一、海事局是做什么的

  海事局的主要职责:

  1、拟订和组织实施国家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检验和登记、防治船舶污染和航海保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

  2、统一管理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管理通航秩序、通航环境。

  3、负责船舶、海上设施检验行业管理以及船舶适航和船舶技术管理;管理船舶及海上设施法定检验、发证工作。

  4、负责船员、引航员、磁罗经校正员适任资格培训、考试、发证管理。审核和监督管理船员、引航员、磁罗经校正员培训机构资质及其质量体系;负责海员证件的管理工作。

  5、组织实施国际海事条约;履行“船旗国”、“港口国”及“沿岸国”监督管理义务,依法维护国家主权;负责有关海事业务国际组织事务和有关国际合作、交流事宜。

  6、组织编制全国海事系统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有关计划。承办交通运输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7、组织实施国际海事条约;履行“船旗国”及“港口国”监督管理义务,依法维护国家主权;负责有关海事业务国际组织事务和有关国际合作、交流事宜。

  8、组织编制全国海事系统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有关计划;管理所属单位基本建设、财务、教育、科技、人事、劳动工资、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船舶港务费、船舶吨税有关管理工作;负责全国海事系统统计和行风建设工作。

2. 船舶信息查询平台

海事局在船舶识别号系统中公布了第二批现有船舶识别号

查询方法如下:

1、登陆中国海事局网站;

2、点击网上申报(网页右侧中部);

3、在下拉菜单中选择船舶公司查询

3. 中国船舶人力资源部

靠谱。该公司位于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新城维多利亚花园北区第E8-103铺室,经营范围包括国内劳务派遣经营;船员派遣;船舶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服务商务信息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4. 船舶人力资源信息查询网站

船舶专业技术中级职称资格等级的取得,应该申请参加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评定部门组织统一的职称资格等级考试,只有参加和通过了国家的考试与评定,才能获取船舶专业技术中级职称资格等级证书。这个中级职称资格等级证书国家认可,社会上是承认的。

5. 中国船员网查询

船员个人帐户远程开户时,系统与公安部联网进行了身份核验,在各类船员业务办理时,不再校验船员是否到海事管理机构进行了信息采集,船员完成个人帐户注册并完善了电子照片等信息即可办理业务。

那么,如何在海事一网通办平台远程开户呢?

注:此前在海事局综合服务平台注册的用户无需重新注册,可使用综合服务平台的用户直接登录。

第二步:选择验证身份方式,并填写个人信息,填写完毕后点击【注册】按钮。

注:手机号码填写身边在用手机,获取短信验证码验证。

第三步:注册成功后回到网站首页,点击【登录】按钮,在“个人用户登录”界面下进行登录。

第四步:登录后选择任一船员业务,以便进入“综合服务平台船员申报系统”进行信息完善。如:“个人办事”-“行政许可”-“船员管理”-“海员证核发 在线办理”。

出现此提示页面后,点击【进入船员系统】按钮。

第五步:进入“综合服务平台船员申报系统”,点击【同意】按钮,同意协议。

点击【船员综合信息查询】按钮,进入个人信息维护界面,可对必要信息进行维护;点击【上传照片】按钮,上传照片。

注:一定要按照系统提示上传照片,此照片将用于体检、考试等面部识别,并打印在日后申请的船员相关证书上。

第六步:完成信息维护,利用系统办理船员相关业务。

原已完成船员信息采集的船员,其指纹信息在一段时间内仍然使用,船员考试、海船船员健康证明办理仍可使用指纹验证船员身份。对于远程新开户的船员,这些船员在参加考试时,通过面部识别、现场照片方式验证船员身份。

6. 中国船舶集团职业技能查询

就是一般的中专技校。

江南造船集团职业技术学校创建于1950年,为国家重点学校。隶属于“中国第一厂”---江南造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学校占地面积100多亩,拥有雄厚的师资力量。目前在校学生为2220人。

学校具有六十年的办学历史,积累了丰富的教育、教学经验,形成了“一年成型,二年成人,三年成才”的育人模式和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技能教学模式,形成船舶职教鲜明的办学特色。学校于2004年既通过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论证,并于2009年顺利向SO9001:2008转版。学校曾多次荣获上海市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和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称号。

7. 船舶人才网官方网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捕捞活动,维护渔业生产秩序,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洋渔业船舶捕捞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属地管理和监督体系,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加大海洋渔业船舶减船转产政策支持,加强法治宣传教育,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渔业、公安、工业和信息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外事、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和相关涉海执法机构,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强化联防联控,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加强智慧监管,建立健全信息沟通和重大事件报告、通报制度,实现对海洋渔业船舶捕捞活动的全程有效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做好海洋渔业船舶捕捞监督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协助做好海洋渔业船舶捕捞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和负有海洋渔业船舶捕捞监督管理职责的单位、个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按照省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条 渔业港口应当建立海洋渔业船舶进出港登记制度,核验进港渔业船舶身份,检查出港渔业船舶安全设备以及船员配备等情况,不得为违法渔业船舶提供港口服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海洋渔业船舶进出渔业港口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进出港时间、作业场所、航次计划、适航状态、船员配备、渔具以及渔获物等情况,并服从调度和监督管理;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有关情况即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

海洋渔业船舶应当选择经常作业地的一个渔业港口作为固定停靠港口,接受固定停靠港口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除紧急避险情形外,应当在固定停靠港口停泊、装卸渔获物和补充渔需物资。渔业港口应当将固定停靠本港的海洋渔业船舶信息报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渔业港口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海洋渔业船舶违反本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扣或者吊销船长职务船员证书。

第四条 制造、更新改造海洋捕捞渔业船舶,应当取得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未取得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或者未按照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核定的内容,委托制造海洋捕捞渔业船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委托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处没收相关设备和部件;违法更新改造海洋捕捞渔业船舶的,责令改正,对船舶所有人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没收船舶;对提供场地、设施或者实施制造、更新改造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和个人维修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船舶或者为海洋捕捞渔业船舶加装铁丝网、栅栏、钢钎等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船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公安等部门予以没收。

第五条 海洋渔业船舶应当按照规定制作安装船名、船籍港、船名牌和电子身份标签等标识,配备安全通信导航和船位监测终端设备,并保持设备性能完好、正常运行;远洋渔业船舶还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准确报告船位信息。

海洋渔业船舶不得遮盖、涂改、伪造、拆卸、损毁、出借渔业船舶标识,不得擅自关闭、屏蔽、拆卸、出借、转让安全通信导航和船位监测终端设备,不得擅自更改船舶注册信息和航行作业信息。

禁止套用海洋渔业船舶船名船号、船舶证书从事渔业捕捞活动。

远洋渔业船舶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处暂扣或者吊销船长职务船员证书。其他海洋渔业船舶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责令停航整顿、暂扣或者吊销船长职务船员证书。

第六条 在禁渔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船携带禁渔期禁止作业的网具;应禁渔的海洋渔业船舶应当在船籍港停泊,不得擅自转移停泊地点。

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条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无合法来源的渔获物,仍然收购、转载、代冻、销售、加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条 海洋渔业船舶未经批准进入他国管辖海域进行捕捞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机构按照法定职责,暂扣或者吊销船长职务船员证书、吊销捕捞许可证,没收渔获物和渔具,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没收渔业船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及时将违法渔业船舶处理情况通报外事部门。

第九条 中介机构为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船舶提供中介服务或者介绍未取得船员证书的人员上船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许可证件。

对未取得船员证书上船工作的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招用未取得船员证书人员上船工作的船舶所有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 相关设区的市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8. 船舶人力资源信息查询网官网

可信,合法企业,正规。

青岛致远海之行船舶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09月03日,注册地位于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2号甲5层FG区,法定代表人为刘松。

公司经营范围包括许可项目:国内船舶管理业务;劳务派遣服务;海员外派业务;船舶检验服务;船舶拆除;船员、引航员培训;职业中介活动;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国际船舶管理业务;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船舶改装;船舶修理;船舶租赁;国内船舶代理;国际船舶代理;水上运输设备零配件销售;船舶销售;水上运输设备销售;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教育咨询服务(不含涉许可审批的教育培训活动);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翻译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会议及展览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青岛致远海之行船舶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具有3处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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