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检验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尚没有公布失效,因此暂时还有效。
《船舶检验工作管理暂行办法》是交通部交海发[2000]586号文件,是为加强船舶、海上设施和船运货物集装箱以及船用产品检验(以下简称“船舶检验”)工作的管理,提高船舶检验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67号)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主要职责和人员编制的批复》(中编办〔1998〕40号),制定的规定。该办法自2000年11月9日开始实施,目前没有宣布失效。
与船舶检验管理规定有关的其他法规,目前最新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2号《船舶检验管理规定》,《船舶检验管理规定》已于2016年1月14日经第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是为加强船舶检验管理,规范船舶检验服务,保障船舶检验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相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需要强调的是,《船舶检验管理规定》和《船舶检验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法规针对面是不同的,前者并不能代替后者,因此前者的制定,并没有宣布后者的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