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船底部结构
鹦鹉螺号(Nautilus)是(法国)儒勒·凡尔纳小说中的一艘潜水艇,在《海底两万里》(Vingt mille lieues sous les mers)和《神秘岛》(L’Île mystérieuse)中出现。“鹦鹉螺”是这艘潜艇的名字,或译为诺第留斯号,艇长为尼摩船长(又译内摩船长、内莫船长、奈莫船长)。
中文名
鹦鹉螺号
外文名
Nautilus
出现作品
《海底两万里》和《神秘岛》
作者
儒勒·凡尔纳
又称
诺第留斯号
拥有者
尼摩船长(Capitaine Nemo)
快速
导航
外形
小说中
鹦鹉螺号是凡尔纳经典科幻小说《海底两万里》中的潜水艇。它在当时的世界上是绝无仅有的,是一艘世界仅一的潜艇(又音译为诺第留斯号)。
小说里,故事中尼德·兰(有音译为尼德·兰德)、阿龙纳斯(有音译为阿隆纳斯、阿罗纳克斯)教授和他的仆人康塞尔(有音译为孔塞伊)跟随尼摩船长乘坐鹦鹉螺号在海底进行了一场长达两万里的,既趣味盎然又惊险刺激充满了浪漫主义的奇幻旅行。
他博学多才,沉稳却又内心充满热情的个性以及其迷一样的身份和内心对人类主流社会的蔑视、隐恨、愿乘风而去却又不能尽释其牵挂的复杂感情更令人久久回味而不得释怀!作为尼摩船长的座驾鹦鹉螺号是完全超越了当时的科技水平的产物。
“鹦鹉螺号”餐厅
小说中描述鹦鹉螺号为长70米,宽8米的细长纺锤型潜艇,航行性能很好,最高航速可达50海里每小时。这是一艘理想化的潜艇,船的驱动完全靠电力供给,而电力则是从海水提取钠,将钠与汞混合,组成一种用来替代本生蓄电池单元中锌元素的合金,再转化成电后取得的,储存在电池里。
食物则全部为鱼类、海藻等,所以说能源和船员的生活必需品都来自于大海,它完全不需要陆地的补给,可以无限期的在海上航行。鹦鹉螺号内部有巨大的压缩空气储存柜,因此可以连续在海底潜行数天而不需浮上海面。
船的内部很宽敞舒适,甚至还有博物馆和图书馆!船的武器是船头的钢铁冲角,凭着船自身的高速和坚固外壳,冲角的威力十分巨大,小说中最后鹦鹉螺号就是靠它反击攻击它的敌战舰,鹦鹉螺号高速从战舰的船侧撞了过去,冲角穿透船身。
外形
船是很长的圆筒形,两端作圆锥状,像一支雪茄烟。从头到尾,正好是70米,它的横桁,最宽的地方是8米。它的宽是长的十分之一,它从头至尾是够长的,两腰包底又相当圆,因此船行驶时积水容易排走,丝毫不会阻碍它的航行。
面积共为1011.45平方米,体积共为1500.2立方米。就是说——船完全沉入水中时,它的排水量或体重为1500立方米或1500吨。
潜艇由双层船壳造成,一层是内壳,另一层是外壳,两壳之间,用许多工字形的蹄铁把它们连接起来,使船身坚硬无比。是的,由于壳与壳之间有这种细胞式的结构,这船像是一大块实铁,中间饱满无隙,可以抵抗一切。它的边缘不可能松动;船身合二为一,是由于结构本身的力量,不是由于铰钉的扣紧;因为材料配置完全适合,构造整齐划一,它可以在海洋中行驶,不怕最汹涌的风浪。
这两层船壳是用钢板制造的,钢的密度与海水密度的比例是十比七至八。第一层船壳至少有五厘米厚,重量是294.96吨。第二层内壳,就是龙骨,有50厘米高,25厘米宽,只重62吨。机器,镇船机,各种附属船具和装置品,内部的各样墙板和木材等等的重量和上面的三百九十四点九六吨加在一起,就是总重量1492.13吨。
当潜艇在海中时,它浮出海面十分之一。上有装设了容积等于这十分之一的储水池,容水重量为150.72吨,如果水池装满了水,这时船的排水量或重量是1507吨,那它就完全潜入水中了。这些储水池在潜艇的下层。打开储水池的门,水池就填满了,刚被水面齐顶淹没的船于是往下沉了。
驾驶这船,要它向左向右,可使用普通的舵,舵上还有宽阔的副舵,装在船尾,用机轮和滑车转动。但潜艇在水中上升、下降,就使用两个纵斜机板,机板装在船的两侧浮标线的中央,它们是活动的,可以随便变换位置,使用动力强大的杠杆,从船内部来操纵它们。
纵斜机板的位置如果与船身平行,船便在水平面上行驶,如果它们的位置倾斜了,潜艇在推进器的推动下,就沿着倾斜方向或沿着我所要的对角线沉下去,或沿着这对角线浮上来。如果想更快地浮上水面来时,就启动推进器,水的压力使潜艇直线地浮上来。
潜艇的玻璃虽然经不起冲击,很脆,但有强大的耐压力,中央的厚度至少是21厘米。
2. 船的底部结构
1、上船时:勘察地形 熟悉救生物品位置
在乘客登船以后,先不要着急观赏风景放置行李,应首先注意看一些船上的应急标志,比如逃生通道,上下楼,甲板集合点等等。其次,要看好一些物品的位置,比如船舶救生衣、救生圈等。
这些看似简单的准备工作,在危机发生时,是非常有用的。因为船舱内的空间狭小,过道,走廊又长得很像,一旦出现危险,又不熟悉船的内部构造,很容易在舱内走失,无法及时逃生。
2、危险发生时:听从船长指挥 不要轻易跳船
到底跳不跳船,一般来说要听从船长的指挥,因为毕竟他的海上经验和自救经验比乘客要丰富得多。若乘客盲目跳海,人体的体温会很快丧失,而且海洋中的洋流非常复杂,跳海后很有可能会被洋流带走不知去向,增加搜寻的难度。
而如果万不得已跳船,可以考虑几个先决条件:第一就是船长是否有指令;第二是是否迫不得已必须弃船,比如船体马上要倾覆;第三个就是周围有无救援船及时接应。如果满足了其中一个条件,就可以考虑弃船。
3、弃船后:穿好救生衣 把握最佳时间差
3. 船底结构有哪几种
船的底部叫船底板,是指船舶外壳底部钢板,由于船底板各部受力不同,因此其板厚也有所不同,其中平板龙骨最厚。船底板是船底结构的组成部分,船底结构可分为单层底、双层底、横骨架式和纵骨架式等多种。其中双层底为船底板和内底板组成。
4. 船底结构有哪些
1991年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91年修正案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91年修正案是由国际组织在1991年05月23日,于伦敦签定的条约。
正案
(签订日期1991年5月23日)
目录
第Ⅱ—2章 构造——防火、探火和灭火
第20条修正条款 防火控制图
第21条替代条款 消防设备的即刻可用
第28条修正条款 脱险通道
第32条修正条款 通风系统
第36条修正条款 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自动喷水器、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
第40条修正条款 消防巡逻、探火、失火报警和广播系统
第Ⅲ章 救生设备与装置
第18条替代条款 应急训练和演习
第Ⅴ章 航行安全
第17条替代条款 引航员登离船装置
第Ⅵ章 货物运输(替代文本)
A部分 通则
第1条 适用范围
第2条 货物资料
第3条 氧气分析和气体探测设备
第4条 船上使用杀虫剂
第5条 积载和紧固
B部分 谷物以外的其它散装货物的特别规定
第6条 装运的可接受性
第7条 散装货物的积载
C部分 谷物运输
第8条 定义
第9条 对谷物运输船舶的要求
第Ⅶ章 危险货物运输
第5条修正条款 证件
增加新的第7—1条 危险货物事故的报告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
(海安会以决议MSC.22〔59〕于1991年5月23日通过)
第Ⅱ—2章 构造——防火、探火和灭火
第20条 防火控制图用下列标题取代现有标题:
“防火控制图和消防演习”在该标题后加入下列文字:
“(本条适用于所有船舶)”在本条之2后加入下列新的本条之3:
“3消防演习应按第Ⅲ/18条的规定进行。”
第21条 消防设备的即刻可用在标题后加入下列文字:
“(本条适用于所有船舶)”本条的现有文字用下文替代:
“消防设备应保持良好状况并随时可以立即使用”。
第28条 脱险通道在标题后加入下列文字:
“(本条之1.8适用于在1994年1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船舶)”在现有的本条之1.7后加入下列新的本条之1.8:
“.8如果公共处所跨越三层或更多层的甲板并含有家俱等可燃物品和商店、办公室和餐厅等围闭处所,则此种公共处所内的每一层应有2条脱险通道,其中之一应能直接进入符合本条之5要求的围闭垂直脱险通道。”
第32条 通风系统在标题后加入下列文字:
“(本条之1.7适用于1994年1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船舶)”下述新的本条之1.7插入原本条之1.6和2之间:
“1.7如果公共处所跨越三层或更多层露天甲板并含有家俱等可燃物品和商店、办公室和餐厅等围闭处所,则此种公共处所应配备排烟系统。该排烟系统应由要求的探烟系统起动并能手动控制。风扇的尺寸应能在10min或更短时间内将此种处所内整个容积的空气排出。”
第36条 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自动喷水器、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在标题后加入下列文字:
“(本条之2适用于在1994年1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船舶)”将原条文编为本条之1并在新的本条之1后加入下列新的本条之2:
“2 如果公共处所跨越三层或更多层的露天甲板并含有家俱等可燃物品和商店、办公室和餐厅等围闭处所,则含有此种公共处所的整个主垂直区域应由符合第12条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作全面保护。”
第40条 消防巡逻、探火、失火报警和广播系统在标题后加入下列文字:
“(本条之7适用于在1994年1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船舶)”在现有本条之6后加入下列新的本条之7:
“7 如果公共处所跨越三层或更多层的露天甲板并含有家俱等可燃物品和商店、办公室和餐厅等围闭处所,则含有此种公共处所的整个主垂直区域应由符合第13条的探烟系统作全面保护,但该条之1.9除外。”
第Ⅲ章 救生设备与装置
第18条 弃船训练和演习本条的现有标题和文字用下文替代:
“应急训练和演习
1 本条适用于所有船舶。
2 手册
每间船员餐室和文娱室或每间船员住室应配备符合第51条要求的训练手册。
3 集合操演和演习
3.1 第个船员每月至少应参加一次弃船演习和一次消防演
习。若有多于25%的船员在上一个月没有参加该特定船上的弃船和消防演习,则应在船舶驶离港口后的24h内举行该两项演习。主管机关可以接受其它安排,但这些安排至少应等同于无法实施此种做法的那些类别的船舶的安排。
3.2 在从事非短程国际航行的船舶上,应在旅客上船后24h内举行旅客集合操演。应向旅客讲授救生衣的用法以及在紧急情况下应采取的行动。在该次集合后如仅有为数不多的旅客在某个港口上船,则只需提请这些旅客注意第8.2条和第8.4条要求的应急须知而无需举行另一次集合操演。
3.3 在从事短程国际航行的船舶上,在船舶驶离后如未举行旅客集合操演,则应请旅客注意第8.2条和第8.4条要求的应急须知。
3.4 每次弃船演习应包括:
.1 使用第6.4.2条要求的警报系统将旅客和船员召集到集合站并确保他们知道应变部署表中规定的弃船命令;
.2 向集合站报到并准备执行应变部署表中规定的任务;
.3 检查旅客和船员的穿着是否合适;
.4 检查是否正确地穿好救生衣;
.5 在完成任何必要的降放准备工作后,至少降下一艘救生艇;
.6 起动并操作救生艇发动机;
.7 操作降放救生筏使用的吊柱。
3.5 在可行时,应按本条之3.4.5要求,在各次演习中降下不同的救生艇。
3.6 每条救生艇至少每3个月应在弃船演习中带着指定的操作船员被降放并在水中开动。如果从事短程国际航行的船舶因其港口靠泊装置和营运方式而不能在某舷降放救生艇,则主管机关可以允许此种船舶不在该舷降放救生艇。但是,所有此种救生艇,每3个月应至少降下一次,每年应至少降放水中一次。
3.7 在合理和可行时,救助艇但不包括兼作救助艇的救生艇,每月应带着指定的船员被降放并在水上进行操纵。在所有情况下,每3个月至少按此要求进行一次。
3.8 如果救生艇和救助艇的降放演习系在船舶前进时进行,因其涉及危险,此种演习只应在有遮蔽的水域并且要在对此种演习有经验的驾驶员监督下进行。
3.9 在每次弃船演习中应检查供集合和弃船使用的应急照明。
3.10 每一消防演习应包括:
.1 向集合站报到并为在第8.3条要求的应变部署表中规定的任务做准备工作;
.2 起动消防泵,至少使用两个要求的喷嘴,检查该系统是否处于正常的工作状况;
.3 检查消防员的装备和其它个人救助设备;
.4 检查有关的通信设备;
.5 检查水密门、防火门和防火挡板的运作;
.6 检查为随后的弃船所做的必要安排。
3.11 在计划消防演习时应根据船型和货物充分考虑到可能发生的各种紧急情况下的习惯做法。
3.12 演习中使用过的设备应立即恢复到完好的工作状况;演习中发现的故障和缺陷,应尽快修复。
3.13 在可行时,应按真正出现紧急情况那样进行演习。
4 船上培训和指导
4.1 在新船员上船后,应在不迟于两个星期内就如何使用包括救生艇筏设备在内的船上救生设备和船上消防设备给予船上培训和指导。但是,如果船舶的船员是定期轮换的,则此种培训应在船员第一次上船后不迟于两个星期内进行。每次指导应涉及船舶救生和消防的不同方面;但在任何2个月的期限内,应涉及到该船的所有救生和消防设备。
4.2 每一船员均应得到指导;指导应包括但不一定局限于:
.1 船舶气胀式救生筏的操作和使用;
.2 低温受冻、低温受冻急救和其它有关的急救程序问题;
.3 在恶劣天气和恶劣海况中使用该船救生设备所必需的特别指导;
.4 消防设备的操作和使用。
4.3 有关如何使用吊柱降放的救生筏的船上培训,应在不超过4个月的间隔期中在每艘装有此种设备的船上举行。凡可行时,此种培训应包括救生筏的充气和降下。此种救生筏可以是仅供培训使用的、不作为船舶救生设备组成部分的专用救生筏。此种救生筏应做有明显标志。
5 记录
举行集合的日期、弃船演习和消防演习的详细情况、其它的救生设备演习和船上培训,应在主管机关可能做出规定的日志上做出记录。如果在指定时间内未举行全面的集合操演、演习或培训,则应在日志中做出记录,写明所举行的集合操演、演习或培训的细节和范围。”
第Ⅴ章 航行安全
第17条 引航员软梯和引航员机械升降器本条的现有标题和文字用下文替代:
“引航员登离船装置
(a)适用范围
(i)航行中可能使用引航员的船舶应配备引航员登离船装置。
(ii)在1994年1月1日或以后安装的供引航员登离船使用的设备和装置,应符合本条要求并充分考虑到本组织通过的标准。
(iii)在1994年1月1日前配备的供引航员登离船使用的设备和装置,至少应符合在该日期前实施的第17条的要求并充分考虑到在该日期前本组织通过的标准。
(iv)在1994年1月1日后予以替换的设备和装置,在合理和可行时,应符合本条的要求。
(b)通则
(i)供引航员登离船使用的所有装置均应有效地达到使引航员安全登船和离船的目的。装置应保持干净,得到适当的维修和存放;应定期检查,保证它们的使用安全。它们仅应用于人员的登船和离船。
(ii)引航员登离船装置的安装和引航员的登船和离船,应由带有与驾驶台进行联系的通讯装置的负责的驾驶员进行监督。他还应做出安排,护送引航员经由安全通道前往和离开驾驶台。应向安装和操作任何机械设备的人员就要采用安全程序进行指导;设备在使用前应进行检查。
(c)登离船装置
(i)应配备能使引航员从任一船舷安全登船和离船的装置。
(ii)在从海平面至船舶的入口或出口位置的距离超过9m的所有船上,在欲将舷梯或机械式引航员升降器或其它同样安全和方便的装置与引航员软梯一起供引航员登船或离船时,船舶应在每舷均应装有此种设备,除非该设备能移动供任一船舷使用。
(iii)应使用下列任一装置提供安全和方便的船舶入口或出口:
(1)引航员软梯。其所需爬高不超过1.5m,离水面高度不超过9m;其位置和紧固应做到:
(aa)避开船舶的任何可能的排放口;
(bb)在船舶平行船中体的长度范围内,可行时,在船舶的船中半长范围内;
(cc)每一梯阶均牢固地靠在船舷上;在护舷木等结构部件妨碍本规定的执行时,应做出使主管机关满意的特别安排,以保证人员能安全登船和离船;
(dd)引航员软梯的单根长度应能从船舶的入口或出口点抵及水中;应为所有的装载状况和船舶纵倾及为15度的不利横倾留出充分的余量;安全加固点、卸扣和系索至少应与扶手索的强度相同。
(2)每当水面至船舶入口点的距离超过9m时,与引航员软梯一起使用的舷梯,或其它同样安全和方便的装置。舷梯应安装在朝向船尾的位置上。在使用时,舷梯的下端应牢固地靠在船舶平行船中体长度范围内的舷边;在可行时,应牢固地靠在船中半长范围内的船舷■■■避开所有的排放口;或
(3)引航员机械升降器,其位置应在船舶平行船中体长度的范围内;可行时应在船舶的船中半长范围内;应避开所有的排放口。
(d)船舶甲板入口
应配备装置确保在引航员软梯的上端或任何舷梯或其它设施的上端与船舶的甲板之间有安全、方便和无障碍的通道供任何人员登船和离船。该处的此种通道应由下列装置提供:
(i)在栏杆或舷墙中的门。应配有适当的扶手;
(ii)舷墙梯。应装有在其底部附近及在更高位置上牢固地固定在船舶结构上的两根扶手支柱。
(e)舷门
供引航员登离船使用的舷门不应朝外开。
(f)引航员机械升降器
(i)引航员机械升降器及其辅助设备应是主管机关核准的型号。引航员升降器应设计成象活动梯一样工作,供一人在船舷升降;或象平台一样工作,供一人或多人在船舷升降。其设计和构造应保证引航员能安全地登船和离船,包括从升降器到甲板和从甲板到升降器的安全通道,此种通道应由有扶栏可靠保护的平台直接构成。
(ii)应配备有效的手动装置,降下或带回所载人员;该装置应保持待用状况,供没有电源时使用。
(iii)升降器应牢固地系着在船舶结构上。系着不应仅依靠船舶的舷梯扶手。应在船舶的每一舷为活动式升降器提供适当和牢固的系着点。
(iv)如果在升降器位置的通道上装有外护舷材,则此种外护舷材应切割至升降器可以靠在船舷上工作。
(v)引航员软梯应装在升降器的附近并可供立即使用,做到在升降器行程的任何位置上均可使用。引航员软梯应能从自身的进入船舶位置伸至海平面。
(vi)船舷处降下升降器的位置应做出标志。
(vii)应为活动式升降器配备适当的、有保护的贮藏位置。天气极冷时,为避免结冰危险,只应在即将使用前才装上活动式升降器。
(g)有关设备
(i)在传送人员时,手头应备有立即可供使用的下列有关设备:
(1)如果引航员有此要求:两根扶手绳,直径不应小于28mm,牢固地紧固在船上;
(2)带有自亮灯的救生圈;
(3)撇缆。
(ii)在本条之(d)有此要求时,应配备支柱和舷墙梯。
(h)照明
应配备适当照明,照亮舷外的登离船装置、甲板上人员登船和离船的位置和引航员机械升降器的控制装置。
第Ⅵ章
第Ⅵ章的标题和文字用下文替代:货物运输
A部分 通则
第1条 适用范围
1 本章适用于因其对船舶或船上人员的特别危害而需在本规则所适用的一切船舶上及吨位小于500总吨的船舶上采取特别预防措施的货物的运输(不包括散装液体、散装气体或其它各章作出规定的那些方面的运输)。但是,对于吨位小于500总吨的船舶,如果主管机关认为,因航行的遮蔽性和条件,应用本章A部分和B部分的任何具体要求是不合理的和不必要的,则主管机关可采取能够保证这些船舶所需安全的其它有效措施。
2 为对本章A部分和B部分的规定作出补充,每一缔约国政府应保证提供有关货物及其积载和紧固的适当资料,并特别说明此种货物的安全运输所必需的预防措施。
第2条 货物资料
1 发货人应在装货前及早向船长或其代理提供关于该货物的适当资料,以便能够实施此种货物的适当积载和安全运输所必需的预防措施。此种资料应在货物装船前以书面方式和适当的运输单据加以确认。
2 货物资料应包括:
.1 对于杂货和在货物成组运输器具中运输的货物:对货物、货物或货物成组运输器具的毛重和货物的任何有关特性的一般陈述;
.2 对于散装货物:关于货物积载因数的资料、平舱程序和,如为浓缩物或可以液化的其它货物,以证书形式出现的有关货物的含水量及其可运水份限度的额外资料;
.3 对于未按第Ⅶ/2条规定分类但具有造成潜在危害的化学性质的散装货物:除上述各项要求的资料外,还应有关于其化学性质的资料。
3 在货物成组运输器具装船前,发货人应确保此种器具的毛重与运输单据中声明的毛重是一致的。
第3条 氧气分析和气体探测设备
1 在运输可能释放有害或易燃气体或可能在货物处所中造成氧气耗竭的散装货物时,应提供用以测量空气中有毒或易燃气体浓度或氧气浓度的仪表及其详细的使用说明书。此种仪表应使主管机关满意。
2 主管机关应采取措施,保证船员受到使用此种仪表的培训。
第4条 船上使用杀虫剂
在船上使用杀虫剂时应采取适当预防措施,尤其是为熏舱而使用杀虫剂。
第5条 积载和紧固
1 在甲板上和甲板下运输的货物和货物成组运输器具,在可行时,其积载和紧固应做到能在航行全过程中防止对船舶和船上人员的损害或危险并防止货物的落水灭失。
2 在货物成组运输器具中装载的货物,其在器具中的装箱和紧固应做到能在整个航程中防止对船舶和船上人员的损害或危险。
3 在重货或异常外形尺寸货物的装船和运输过程中,应采取适当预防措施,确保不发生船舶结构性损害,在整个航程中保持适当稳性。
4 在货物成组运输器具在滚装船上的装货和运输过程中,应采取适当预防措施,尤其是对此种船上和货物容器上的紧固装置以及紧固位置和系绳的强度。
5 集装箱的装载不应超过《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CSC)规定的安全核准牌上注明的最大总重量。
B部分 谷物以外的其它散装货物的特别规定
第6条 装运的可接受性
1 在散装货物装船前,船长应得到有关船舶稳性和有关标准装船条件货物分布的综合资料。提供此种资料的方法,应使主管机关满意。
2 浓缩物或可以液化的其它货物只有在其实际含水量小于其可运水份限度时才应被接受装船。但是,如果做出了使主管机关满意的安全布置,确保在货物移动时有足够的稳性而且船舶具有适当的结构完整性,则即使其含水量超过了上述限度,仍可接受此种浓缩物和其它货物装船。
3 非属按第Ⅶ/2条规定作出分类的货物但具有可以造成潜在危害的化学性质的散装货物,在装船之前,应为其安全运输采取特别的预防措施。
第7条 散装货物的积载
1 为了减少货物移动的风险,确保在航行全过程中保持适当的稳性,如必要,在装船和平舱时,应使散装货物在货物处所的整个范围内达到合理的水平度。
2 在二层舱中装散装货物时,如果装船资料指出,如此种二层舱口开着会使船底结构的应力达到不能接受的程度,则应关闭舱口。货物在平舱时应达到合理的水平度并应延伸至二层舱的整个范围,或用有足够强度的附加纵向隔板加以固定。应遵守二层舱的负荷容量,保证不使甲板结构过量负载。
C部分 谷物运输
第8条 定义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在本部分中:
1 “《国际谷物规则》”系指海上安全委员会以MSC.23(59)决议通过的《国际散装谷物安全运输规则》。该规定可由本组织作出修正,但此种修正案应按本公约第Ⅷ条有关适用于除第Ⅰ章外的附则的修正程序的规定被通过、生效和实施。
2 “谷物”一词包括小麦、玉蜀黍(苞米)、燕麦、稞麦、大麦、大米、豆类、种子以及由其加工的与谷物在自然状态下具有相同特点的制成品。
第9条 对谷物运输船舶的要求
1 运输谷物的货船,除应符合本条的任何其它适用要求外,还应符合《国际谷物规则》的要求并应持有该规则要求的许可证。就本条而言,该规则的要求应视为强制性的。
2 在船长未使主管机关或代表主管机关的装货港的缔约国政府确信船舶在提议的装载条件下符合《国际谷物规则》的要求之前,没有此种证件的船舶不得装谷物。”
第Ⅶ章 危险货物运输
第5条 证件本条之3的现有条文用下列3、4、和5替代:
3 负责在货物集装箱或车辆中装危险货物的人员,应出示经签署的集装箱装箱证书或车辆装车声明,其中写明:成组货物运输器具中的货物已得到正确的装填和紧固并符合一切适用的运输要求。此种证书或声明可与本条之2中所述的证件结合在一起。
4 如有充分理由怀疑装有危险货物的集装箱或车辆不符合本条之2或3的要求,或者,如果没有集装箱装箱证书或车辆装车声明,则此种货物集装箱或车辆不应被接受发运。
5 运输危险货物的每一船舶应有特别的清单或舱单,按第2条规定的分类,列出船上的危险货物及其位置。按照类别标明并列出船上所有危险货物位置的详细的积载图,可用以代替此种特别清单或舱单。在船舶驶离前应向港口国当局指定的人员或组织提供其中某一证件的副本。”
在第7条后加上下列新的第7—1条:
“第7—1条 危险货物事故的报告
1 在发生了包装的危险货物从船上落入海中灭失或可能灭失的事故时,船长或负责该船的其他人应立即将此种事故的详细情况尽可能最充分地向最近的沿海国报告。这种报告应根据本组织通过的指南和总原则作出。
2 在本条之1中所述的船舶被遗弃时,或在从此种船上发出的报告不完整或得不到时,该船的所有人、承租人、管理人或经营人或这些人的代表应在可能的最充分的范围承担本条对船长规定的义务。”
5. 船底的结构
江船都是平底船,海轮都是尖底船。
因为江河水深都很浅,一般几米深,至多十几米,船底是平平的,也就是说用最小的吃水也能载更多重物。江河一般风浪很小,即使平底船重心很高行驶也很稳定。
海轮由于不受吃水深度限制,所以都做成尖底的。这样的好处是船体重心在水下最低位置,在大风大浪时,船体晃动小,很容易恢复正常状态。
如果平底船在大海航行,由于重心高,遇到台风不稳定,很容易倾覆。
当年郑和七下西洋,乘坐的是平底船,遇到大风大浪,很多船沉没了,郑和运气不错,七次都安全归来了。
6. 船底部结构图片
铝合金底板运动艇 运动充气艇的底板是可拆卸的,一般用复合木板或者铝合金制成。用一根贯通的铝制固定槽把底板从两边的侧面卡牢而连成整体。底板安装好,左右舷气室和锥形龙骨气室充气后,船底被紧绷形成浅V字形状,这使它比平底船有良好的转弯循迹性和排水性。
7. 大船船底结构
钢板最多就2-3厘米厚吧,主要是龙骨结实,用来承重。 5万吨散货船是双层底的,30万吨货船钢板厚度达到了五厘米。船用钢板指按船级社建造规范要求生产的用于制造船体结构的热轧钢板材。
8. 货船底部结构
散装货船按照装载物的不同,又可分为不同的种类,主要有以下几种:
运煤船
运煤船是用于装运煤炭的散装货船,它的舱口比较宽大,便于用抓斗装卸煤炭。为了防止煤炭在煤舱内滚动,在煤舱底部设有许多纵向档板。有的运煤船不用抓斗、吊杆,而是在煤舱舱底设有皮带运输机,可与岸上运输机相接通,能自行装卸煤炭
矿砂船
矿砂船是专门装运砂的散装货船。由于矿砂是重货,比重大、容积小,易损坏船体。为此,矿砂船构造坚固,货舱的舱底多半是呈斜面的,货舱内还装有纵向档板,它既能防止矿砂纵向滚动,又能增强船体强度
运木船
运木船是用来装运木材运输船,由于木材比重轻、体积大。所以,运木船的货舱宽大,货舱内没有梁、柱等船体构件。还由于木材不怕风吹、雨淋,它既可装在货舱内,也可堆放在甲板上。为了拦挡和围护木材,在甲板舷侧部位设有木柱,以便多装木材
散货船按照运输用途的不同,又可分为不同的种类,主要有以下几种:
普通散货船
普通散货船一般为单甲板、尾机型、货舱截面呈八角型。由于所运货物种类单一,对舱室的分隔要求不高,加之各种散货比重相差很大,因此散货船的货舱容积较大,以满足装载轻货的要求。如需装载重货时,则采用隔舱装载的办法或采用大小舱相间的布置方式。
专用散货船
专用散货船是根据一些大宗大批量的散货对海上运输技术的特殊要求而设计建造的散货船,主要有运煤船、散粮船、矿砂船以及散货水泥船等。
兼用散货船
兼用散货船是根据某些特定的散货或大宗货对海上运输技术的特殊要求设计建造,并具有多种装运功能的船舶。
特种散货船
大舱口散货船:这类船舶的货舱口宽度达船宽的70%以上,并装有起货设备,既能装载散货,也能装载木材、钢材、橡胶、机械设备、新闻纸以及集装箱等,适应性很强。
自卸散货船:是一种具有特殊货舱结构和自身装有一套自动卸货系统的运输船舶。它不必依赖港口设施就可进行集中操纵和快速自动卸货作业,适合于运送散货的矿砂、粮食、煤、水泥、化肥等。
牲畜船
牲畜船是专门装运牲畜的散装货船。为了防止牲畜在船舱内走动,在牲畜船船舱内设有隔板,船舱内还设有食槽,可供牲畜食料。
谷物船
谷物船是专门装运谷物的散装货船。它属于干散货船一类。
水泥船
水泥船是专门装运水泥的散装货船。它属于干散货船一类。
钢材运输船
钢材运输船是专门装运钢材的散装货船。它属于干散货船一类。
(施鹤群)
大宗级别
用于粮食、煤、矿砂等大宗散货的船通常分为哪些级别呢?
一、好望角型船,总载重量数据仓库为15万吨级左右的散货船。该船型以运输铁矿石为主,由于尺度限制不
可能通过巴拿马运河和苏伊士运河,需绕行好望角和合恩角。
二、巴拿马型,总载重量数据仓库为6万吨级,顾名思义,该型船是指在满载情况下可以通过巴拿马运河的最大型散货船。
散货船三、轻便型散货船,其中超过4万吨的船舶又被称为大灵便型散货船。
四、小型散货船,总载重量数据仓库为2万吨级~27000吨级,是可驶入美国五大湖泊的最大船型。这种矿砂船在装卸货的同时,利用压载水的多少来调节船舶吃水高低。
五、大湖型散货船,是指经由圣劳伦斯水道航行于美国、加拿大交界处五大湖区的散货船,以承运煤炭、铁矿石和粮食为主。
9. 船内部结构
其实我们常见的货船,都是采用钢铁材料制作而成,即便是早期的水泥船,重量也是相当承重,它早已经脱离了木船本身木浮于水的原理,而是利用船体内部的中空结构,来保证其最大浮力的。
不过有人会看到,很多货船的船体都装满了货物,吃水位都快漫到甲板上了,但就是不沉,其实这还是与重力有关系,船体本身的总重力不超过浮力就不会沉下去,一般来说,一艘货船都有它的荷载,船体本身的重量都是知道的,那么船体加上货物重量,少于临界点就不会沉。
10. 船体底部结构图
设计阶段是各个专业的重量重心叠加计算来的。重量直接相加,重心每一项重心分别乘以其到坐标原点(习惯设为BL,CL,FR0交点)横向纵向垂向的距离得到三个力矩,再将三个方向上各个项分别相加除以总重量得到三个方向的重心。
一般分为船体结构、外舾装、内舾装、轮机设备、轮机管路、电气设备这些专业分别统计。然后再汇总。
船体结构重量根据经验公式为0.15-0.2lbd,主船体和上建分别单独计算。根据船型功能不同选取系数也不同,这只是设置之初用来粗略估计的,设计后期要根据结构图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