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部分是要用船来拖航的,也有可以自己移动的,很少
雷达供电问题?
参见SOLAS,货船应急电源章节以及CCS规范下述章节(内容大同小异):2.2.3 货船的供电范围和时间2.2.3.1 应急电源应有足够的容量,以确保在应急情况下向必要的安全设备供电,并应考虑到这些设备可能要同时工作。应急电源在计及某些负载的起动电流和瞬变特性后,应至少能对下列设备(如依靠电力工作时)按以下规定的时间供电:(1) 对现行《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所要求的每一登乘救生艇、筏的集合地点、登乘地点和舷外的应急照明供电3h; (2) 对下列处所的应急照明供电18h:① 所有服务及起居处所内的通道、梯道、出口及乘人电梯内以及乘人电梯围阱壁上;② 机器处所及主发电站内,包括它们的控制位置;船上电气装置第4篇 第2章 钢质海船入级规范 4-19③ 所有控制站、机器控制室以及每一主配电板和应急配电板处;④ 消防员装备贮放处所;⑤ 操舵装置处;⑥ 本条(5)所规定的消防泵、喷水器供水泵(如设有时)和应急舱底泵(如设有时)等处所 以及这些泵的电动机起动位置;⑦ 在2002年7月1日或之后建造的液货船的所有货泵舱内;(3) 对下列设备供电18h: ① 现行《国际海上避碰规则》所要求的航行灯和其他号灯; ② 现行《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所要求的甚高频无线电装置、中频无线电装置(如设有时)、 船舶地面站(如设有时)以及中频/高频无线电装置(如设有时);(4) 对下列各项设备供电18h:① 所有在紧急状态下需要的船内通信设备;② 现行《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所要求的航行设备,当此项规定为不合理或不可行的,对 小于5000总吨的船舶,经CCS 同意可免除这一要求;③ 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④ 断续使用的白昼信号灯、船舶号笛、手动失火报警按钮和所有在紧急状态下需要的船内信 号设备(例如通用紧急报警系统、灭火剂施放预告报警器等)。呵呵,其实是SOLAS中间的相关章节没复制下来,正好规范中的内容也差不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