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工程建设可能影响周边区域房屋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专业机构对周边区域房屋进行调查评估,并将调查评估资料提供给监理、施工等单位,督促施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因施工导致周边区域房屋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针对高楼玻璃幕墙因老化失修造成安全隐患,《条例》规定,既有建筑幕墙自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10年“体检”一次。
今后,房屋鉴定将从房管部门剥离,交给市场、企业来完成,而“城市房屋安全鉴定费”将由行政事业性收费,变成企业自行收取。房屋安全鉴定人员也需参加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是什么?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有哪些?
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危险化学品列入以国家标准公布的《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剧毒化学品目录和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由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检、交通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10条
除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外,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下列场所、区域的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一)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域;
(二)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
(三)供水水源、水厂及水源保护区;
(四)车站、码头(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公路、铁路、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及出入口;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有哪些内容?
一)业主职责
1、业主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房屋属于国有或集体所有的,其经营管理单位为安全责任人。业主、国有或集体所有房屋的经营管理单位,可与房屋代管人、使用人约定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但不得因此拒不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承担检查、维修和养护等日常管理及委托房屋安全鉴定、白蚁防治、安全隐患排除、危险房屋治理等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2、实行自行管理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管理责任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共同承担。
3、房屋使用人若是发现房屋有安全隐患,应及时通知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
禁止未经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拆除、破坏墙体、梁、板、墩、柱等主体和承重结构;
禁止拆改具有房屋抗震、防火整体功能的非承重结构;禁止超标准加大房屋荷载;
禁止降低底层室内标高;
禁止安装设施、设备影响房屋结构安全;
禁止擅自改变房屋用途;
禁止开挖、扩建地下室;
禁止在屋面违章搭建等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
进行管线开挖施工、地下设施施工、桩基施工和深基坑施工、爆破及降低地下水位等活动,施工单位应采取专项防护措施保障周边区域房屋使用安全。在房屋本体进行供水、供热、供电、供气等专业设施设备施工及房屋维修、养护、加固等工程施工,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区域公示,并采取专项防护措施保障周边区域房屋使用安全。
(二)物业服务企业职责
1、建筑区划实行委托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按约定,承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检查、维护、养护等日常管理责任,并建立相应的管理档案;禁止擅自拆除或破坏墙体。
2、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发现房屋安全隐患,应及时排除并向全体业主通报。
房屋出现险情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应及时向区、县房屋使用安全行政管理部门或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报告。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加强房屋使用安全日常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排除。
(三)建设单位职责
新建大型公共建筑和超高层建筑,建设单位应留有监测仪器和线路位置,设置建筑结构性能监测系统。
在大型公共建筑和超高层建筑中举行集会或因人流密集,可能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应启动监测系统进行实时监测。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房屋,有权向房屋使用安全行政管理部门或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举报或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