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船新能”)致力于为客户提供清洁能源、分布式能源、智慧能源站及热力系统优项化等目的技项术咨询、目开发、融资并购、工程总承包、运营和维护等一体化解决方案。
法定代表人:栾海峰
成立时间:
注册资本:50000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地址: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扎西路西藏人力资源管理有限责任公司95号工位
重点项目考核办法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的战略决策,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推进我省城市化进程,改善投资环境,规范全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包括县级以上城市的城市供水、供热、供气、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和道路、桥梁等市政公用设施项目。
第三条 各地建设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要符合国家和省上的中长期发展计划和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和建设要坚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程序完备,机制创新。
第二章 项目的审批
第四条 各地要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编制当地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规划,并按轻重缓急,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第五条 各地拟建设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必须经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完成,并达到国家和省上规定的深度要求。在项目的前期工作阶段,设计单位要充分依靠科技进步,因地制宜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第六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投资政策,按照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城市总体规划合理确定项目建设规模,科学测算市场容量,在项目的厂址、工艺技术选定等方面进行深入和全面的多方案比选;根据2001年国家计委9号令的要求,在项目可研报告中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并在可研报告中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批复文件,地方配套资金的承诺文件,银行出具的贷款协议,项目法人的确立文件,地方出台的收费政策及土地征用、供水、供电相关协议等必要的附件。
第七条 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要依据批复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工程设计和编制投资概算。当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出现方案变更或概算总投资超过批复的可研报告总投资10%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须重新报批。
第八条 各地凡需要申请国家投资或省上投资建设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省计划部门审批可研报告和初步设计(除重大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外,其余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地、州、市计划部门审批可研报告和初步设计,报省计委备案;各地政府和企业全部以自筹资金建设的项目由当地政府或企业自行负责审批;利用国外政府贷款,贷款额500万美元以上的城建项目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贷款额5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由省级计划部门负责审批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和初步设计。
第九条 省、地计划部门将依照审批权限,对各地上报的可研报告或初步设计文件进行初审后,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咨询单位邀请专家和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评估论证或审查,并根据咨询单位出具的咨询审查报告进行批复。 第三章 项目的计划安排
第十条 申请列入年度国家或省上投资计划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各级计划部门要按照管理权限逐级申报。申报的项目,必须是已批复初步设计,征地和三通一平工作已经完成,具备开工条件或已开工建设的项目。
第十一条 根据国家的投资政策,凡申请国家补助投资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近期要以地州市所在地和设市城市的污水、垃圾处理、集中供热等环保设施项目为重点。
第十二条 县城供水项目以自筹和银行贷款为主,省上根据情况只对前期工作完备,已开工建设,大部分投资已完成的项目予以适当补助。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各地要切实加强城建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的各项规章制度。对国家和省上安排的补助资金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到资金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封闭运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挪用、截留和滞留补助资金。国家安排的国债资金不得抵还项目建设中的逾期、即期银行贷款。
第十四条 各项目所在地政府要积极筹措建设资金,加大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对土地出让收入、城市建设维护资金等专项资金要实行“收支两条线”,确保有限资金集中使用,重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五条 各地州市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上安排的投资计划,不得自行调整。地方政府、银行和企业承诺的配套资金,必须确保按年度投资计划及时、足额到位。 第五章 项目实施与监管
第十六条 全省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必须实行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制。项目法人对项目建设、资金使用以及项目建成后经营管理的全过程负责,项目法人在项目建设中要及时制定和完善工程质量管理、资金管理、合同管理、招标管理和责任分工等制度和措施,强化内部责任约束机制,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十七条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监理必须按《招标投标法》和相关规定进行公开招标,并在国家和省上规定的媒体发布招标公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建设项目招标人进行自行招标的须按《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2000年国家计委第5号令)执行。
第十八条 各地州市和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9]16号)精神,切实加强工程质量的全过程管理,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和监督机制,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度。
第十九条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甘肃省工程建设监理规定》(1999年省政府第6号令)的有关要求实行工程监理制,严格控制建设项目的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进行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协调有关单位间的工作关系。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工程监理等应当依法订立合同,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
第二十一条 各地州市有关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审批的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组织施工,严禁在建设过程中擅自扩大(缩小)建设规模和提高(降低)建设标准。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所在地政府计划、财政、建设、审计和监察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对项目的实施发挥有序的监督作用,重点要加强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的监督,对违反规定和存在的问题要限期改正;同时要及时、有效地协调和解决好影响工程建设的外部环境。
第二十三条 凡在项目建设中出现擅自调整计划、扩大建设规模和发生截留、挪用建设资金,以及地方承诺配套资金不能及时、足额到位的项目和地区,除责令限期整改外,省上还将视情节轻重采取暂停审批项目所在地的其他项目和暂停向该地区申请国家投资。
第六章 项目验收及运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 除有明确规定由国家或省上组织验收的项目外,项目建成后,应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由项目建设法人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在六个月内完成竣工决算和竣工验收工作,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及时办理固定资产产权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 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档案工作,所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都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项目档案,从项目前期到工程竣工验收各环节的文件资料,都要按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并及时移交有关部门。
第二十六条 各地要出台和理顺供热、供气、供水收费及污水、垃圾处理收费的政策措施,保证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成后能够按市场机制管理、运行。
第二十七条 要积极进行城建项目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改革,研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经营的新思路、新方法,拓宽融资渠道。按照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原则,建立起良性运行机制。
鼓励设立城市基础设施投资机构或城市基础设施资本经营机构,作为法人实体,代行政府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职能,负责项目的建设、经营和资本运营。
鼓励和引导企业、个人和外商以独资、合资、合作、特许权招标、或采用BOT(建设-经营-转让)、BTO(建设-转让-运营)、TOT(转让-经营-转让)等方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和经营。
第二十八条 要切实加强对城区供水水源地的依法保护,城市自来水可供区域内,要严格限制各种自备水源,新建自备水源原则上不再批准,原有自备水源要通过提高水资源费征收额度,逐步递减许可取水量直至完全取消,并在群众中积极宣传全民节水,增强节水意识,减少水资源浪费。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发展计划委员会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