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标志管理规定
1 目的与范围
为认真执行安全标志标准,加强标志的采购、使用、维护和管理,发挥安全标志
的警示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施工现场的生产、生活、办公场所的安全标志的管理。
2 职责
2.1 公司安技保卫部负责对安全标志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2.2 基层单位安保部门负责对安全标志的采购、发放、入库、使用、管理。
2.3 项目经理部负责提供安全标志使用的计划和日常管理。
3 工作要求
3.1 基层单位安保部门应根据各项目经理部的施工现场需要,提出使用计划,经本单
位主管生产经理审批后进行采购。采购的安全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安全标志》
(GB2894—1996)的要求。
3.2 项目经理部安全员应结合施工现场或不同生产、生活、办公场所具体情况悬挂标
志。安全标志应按分部、分项(基础、主体、附属)绘制安全标志平面图。应有
项目经理签字、有绘制人签字、有绘制日期,并填写《安全标志登记表》(
安表16)。
3.3 安全标志牌应设置在醒目和施工现场危险部位与安全警示相对应的地方,使施工
人员及相关人员注意并了解其内容。遇有触电危险场所,应使用绝缘材料的标志
牌。设置的位置包括:施工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登高楼梯、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基坑临边、爆破物、危险化学品等。
3.4 因施工需要或工程竣工后,安全标志牌须移动或拆除时,由项目经理部安全员负
责组织将安全标志牌移动,或回收后,退交基层单位安保部门统一保管。
3.5 安全标志牌未经项目经理部安全员允许,任何人不得随意移动或拆除。
3.6 项目经理部安全员应及时对变形、污损的安全标志牌进行整修和更换。
3.7 项目经理部安全员负责安全标志的使用、维修和管理。
3.8 公司安技保卫部每季度、基层单位安保部门每月对项目经理部安全标志的使用情
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填写《检查记录》(津建安表24)。
水域清疏作业安全制度
为了进一步做好水域保洁社安全生产工作,树立安全重于泰山的意识,避免发生各类事故,确保职工的人身安全及设备安全,特制定以下制度:
第一条、本社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社长负责制,形成社一组一员四级管理网络,按本社各岗位职责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条、本社每月召开一次社长、组长 或巡视员安全工作会议,讨论、研究解决安全工作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及时予以解决,
靠近码头驳岸或靠近其它船舶时应暂停清捞作业,放下靠球防止撞击,禁止将手伸入船舷外或推动相邻船舷。禁止用清捞工具用力支撑船舶。
第九条、在闸口或泵站进出水池进行清捞作业时,应随时与水闸管理人员保持联系,注意闸门与水泵的启闭运行情况。严格禁止在水闸引排水与通行船舶期间在水闸引排水安全区、闸室、闸口、引航道以及泵站进出水池水域进行清捞作业。
第十条、清捞工具被水中杂物缠绕时不要用力拖拉,有危险时应放开工具,以防人员落水。
第十一条、进行船舱垃圾吊卸作业时,船上作业人员应戴好安全帽,吊卸机下禁止站人。
第十二条、保洁码头消防设施齐全完整,灭火器、黄砂、太平斧等放在指定的地方。
第十三条、配有质量符合要求、足够数量的救生器材,并放在指定的地方。
第十四条、严禁无关人员进入码头、酗酒者、神智不清者严禁进码头。
第十五条、码头上应配有足够的照明,确保光线充足。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的危险品。
第十六条、因生产需要的各种油类、油具、材料放在指定的场所定置管理,并由专人负责。
第十七条、吊机和井架的运行和维护工作严格按有关运行规程、运行管理标准、检修规程、检修管理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值班人员按时巡视,严禁玩牌、饮酒和违法乱纪行为。
第十九条、保洁员上下班违反交通规则发生伤亡事故,由保洁员本人承担责任,本社不予按工伤处理,也不予保险赔偿。
第二十条、工作期间不遵守以上安全管理制度,不做好安全防范措施的,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工作期间因人为原因损坏工作设备设施的甚至造成沉船等严重后果的,以情节轻重处以200元以上罚款到设备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