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九、对申请重新签发证书的条件和规定进行了调整
规则第十四条规定:持证人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在《适任证书》有效期届满前1年内向原发证机构申请《适任证书》重新签发:
(一)符合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岗位健康标准;
(二)在《适任证书》有效期内,持证人在内河船舶上任职不少于1年零6个月,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任职与《适任证书》所载类别、职务资格相对应;
2.任职与《适任证书》所载类别相同,但比《适任证书》所载职务资格低一级;
3.任职与《适任证书》所载职务资格相对应,但在低一类别《适任证书》所对应的船舶上任职。
(三)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持证人在《适任证书》有效期届满后1年内向发证机构申请《适任证书》重新签发的,除应当符合本条第二款第(1)、(2)、(3)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通过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同类别同职务资格的内河船舶船员实际操作考试。
这样调整,给内河船员提供了许多便利:一是拓宽了内河船员就业渠道,放宽任职资历和学历要求;二是取消原来到期换证需要进行知识更新培训的要求,减轻了船员和公司的换证压力和经济负担;三是为保证船员技能水平,对过期换证的船员需通过实际操作考试,对船员和安全要求上都较为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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