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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主机功率

时间:2022-09-20 17:50 点击:191 编辑:邮轮网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船舶主机功率》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一览:

贵州省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贵州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船长不足10米的乡镇自用船舶的建造、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乡镇自用船舶,是指农民或者居住于乡镇的其他人员用于农业生产、日常生活的非营业性运输船舶。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加强对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第四条 乡镇自用船舶的安全管理实行属地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海事、航务管理机构应当对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进行指导。

通航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由海事管理机构统一监督管理。第二章 建造和航行第六条 购置或者建造的乡镇自用船舶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安全技术标准。

鼓励使用乡(镇)人民政府无偿提供的图纸建造乡镇自用船舶。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决定购置或者建造乡镇自用船舶的个人提供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等方面的咨询。第八条 乡镇自用船舶船主应当加强船舶维修保养,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保持船舶处于适航状态。第九条 乡镇自用船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

(一)经检丈合格;

(二)持有乡镇自用船舶登记证书;

(三)配备符合规定的驾驶人员。第十条 乡镇自用船舶在航行中应当遵守航行规则,禁止下列行为:

(一)超过核定乘员或者超过核定载重线航行;

(二)未配齐救生器材和航行、系泊设备;

(三) 在核定的活动水域外或者在流速大于35米/秒的水域中航行;

(四)超禁航水位航行或者在禁航水域航行;

(五)无夜航设施夜航;

(六)酒后驾驶;

(七)在大风、大雾、大雨等恶劣天气中航行。第十一条 禁止乡镇自用船舶从事营业性运输。第三章 检丈、登记和发证第十二条 乡镇自用船舶的船主应当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船舶检丈、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乡镇自用船舶检丈、登记申请表;

(二)船主身份证明文件;

(三)购置发票、建造协议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船舶合法来源证明。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第十二条规定的材料进行审查。对材料齐全、真实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予以检丈、登记并签发《贵州省乡镇自用船舶登记证书》;对不符合要求,不予检丈、登记和发证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书面告知船主,并说明理由。第十四条 乡镇自用船舶的检丈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船宽不得小于11米。机动船舶推进功率最大不得超过20千瓦;

(二)船体结构应当牢固、水密,无碰伤、裂缝和其他明显缺陷;

(三)船舶最小干舷:船长小于7米(含7米)的,航行于湖泊、水库水域的为150毫米,航行于河流水域的为170毫米;船长大于7米的,航行于湖泊、水库水域的为170毫米,航行于河流水域的为210毫米;

(四)在船体两舷各标注一条长度为400毫米,宽度为25毫米的明显的载重线标志;在显著位置标明船名号、限载人数和“禁止营运”字样;

(五)按照核定载乘人员数配备救生器材;配备必要的航行、系泊设备和排水工具。第十五条 乡镇自用船舶载乘人员数(含驾驶人员)按照下列规定核定:

(一)船宽小于12米的核定2人;

(二)船宽大于12米(含12米),小于15米的核定3人;

(三)船宽大于15米(含15米),小于17米的核定4人;

(四)船宽大于17米(含17米)的核定5人。

本办法施行前已有的乡镇自用船舶,船宽小于11米的,核定1人(驾驶人员)。第十六条 乡镇自用船舶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但不超过65周岁;

(二)身体健康;

(三)经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安全知识和船舶操作技能培训。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的决定(2021)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减少船舶靠港期间大气污染物排放,保障船舶靠港安全规范使用岸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等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二、将第三条第三款修改为:“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负责船舶受电设施安装和船舶使用岸电情况的监督管理。”三、将第四条修改为:“地方各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应当积极争取地方人民政府出台资金补贴、电价优惠等扶持政策,支持码头岸电设施改造和船舶受电设施安装,鼓励船舶靠港使用岸电。”四、第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长江流域的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制定的港口岸电设施建设和改造计划实施建设和改造。”五、第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长江流域的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船舶受电设施建设和改造计划实施建设和改造。”六、将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港口经营人、岸电供电企业应当将码头岸电设施主要技术参数、检测情况等信息通过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开、及时更新,并报送所在地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七、将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码头岸电设施建设和检测,港口经营人、岸电供电企业向靠港船舶提供岸电服务以及水路运输经营者组织实施船舶受电设施安装等情况由市、县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监督检查。船舶发现港口经营人、岸电供电企业未按照规定提供岸电服务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第二款修改为:“海事管理机构可以通过文件查阅等方式,核查船舶受电设施满足本办法和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要求、船舶使用岸电等情况。港口经营人、岸电供电企业发现船舶未按照规定使用岸电的,应当及时报告海事管理机构。”八、第二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长江流域的水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第十条规定实施船舶受电设施建设和改造的,由注册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九、第二十五条增加三款,作为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在长江流域港口靠泊的船舶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

(一)船舶发电机组总额定功率2000千瓦(含)以下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船舶发电机组总额定功率2000千瓦以上8000千瓦(含)以下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船舶发电机组总额定功率8000千瓦以上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前款所称情节严重,是指船舶靠泊同一港口连续3次及以上或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6次及以上未按规定使用岸电,或者船舶受电设施出现故障不及时维修导致6个月以上无法正常使用。

初次违法且情节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由海事管理机构进行教育。”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船舶总功率是什么 我们是两台主机 11kw的 怎么算船舶的总功率啊

如能两台同时用,总功率就是22KW

如不能同时使用,总功率就是11KW

有关船舶发动机功率,船舶牵引力及船速之间的关系请教各位。

我不是这专业的,但是我这样理解,看了你和1楼的追问,我觉得问题是这样的。假如说功率不变,那么,在螺旋桨速度接近零的时候,确实能提供很大的动力,这个动力能够让船加速,有很大的加速度没有问题,但是我觉得你理解的偏差是把船受到的阻力简单的想成了一个大小不变的力了,可以想像,这个力应该是船要克服的水的阻力和空气阻力,而这些阻力是和船速成正比或者或者船速的二次方成正比的,因此,在发动机实际工作的时候(这时候功率不是不变的),人为控制螺旋桨的速度可以让船达到一定的速度,这个速度是否能够达到就看这个时候螺旋桨需要提供的力能不能克服阻力了,如果这个力乘以螺旋桨速度还没有达到发动机的额定功率,那么这个速度就是可以达到的。这时候,如果再增加速度,可想到,速度也增加,阻力也增大了,这样需要的功率就增加了,总会在某个速度时候,发动机达到额定功率,这就是船能够达到的最快速度了。

河北省渔业船舶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渔业船舶的管理,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促进渔业发展,保障渔业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及其他渔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辖区内涉及渔业船舶管理的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各类资本投资远洋捕捞业,扶持提高远洋捕捞能力,调控近海和内陆水域渔船的规模,合理开发、保护和利用渔业资源。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渔业船舶的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和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具体负责渔业船舶的监督管理和检验工作。

各级公安边防、交通和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渔业船舶工作。第二章 渔业船舶的制造、更新改造和购置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于制造、更新改造和引进具有先进技术装备的远洋渔业船舶,应当在资金、政策及动力指标等方面给予支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远洋渔船主机功率申报、入渔资格审查、捕捞配额安排等方面履行职责,提供服务。第六条 制造、更新改造和购置的渔业船舶应当采用先进技术、设备和材料,确保渔船的质量和安全,涉及本省渔业船舶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一)制造、更新改造和购置海洋机动捕捞渔船的控制指标,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权限,报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制造、购置海洋机动养殖渔船和内陆水域机动捕捞渔船的控制指标,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制造海洋非机动捕捞渔船或者将机动捕捞渔船更新改造为非机动养殖渔船的控制指标,由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七条 更新改造近海捕捞渔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超过批准的主机功率指标,但将近海捕捞渔船改造为远洋捕捞渔船的不受原主机功率限制;

(二)不得擅自改变原船舶的作业性质和作业类型。第八条 渔业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购置和销售:

(一)所有权、使用权有争议的;

(二)检验机构认定报废的;

(三)有违反渔业或者港航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尚未处理结案的;

(四)证书、证件不全的。第九条 渔业船舶因发生事故报废或者灭失后,其船舶主机功率指标可以保留二年。超过二年未办理制造、购置渔业船舶申报手续的,其主机功率指标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注销。第三章 渔业船舶的检验和登记第十条 制造、修理渔业船舶所使用的涉及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设备、材料,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第十一条 制造、更新改造、购置的渔业船舶,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航行与作业。

渔业船舶达到国家规定报废标准的,予以强制报废。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向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申请进行临时检验:

(一)因发生安全事故影响船舶适航性能的;

(二)需要改变渔业船舶检验证书规定的用途和航区的;

(三)未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检验或者对检验中提出的问题未予以纠正的;

(四)由于其他情形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责成检验的。第十三条 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向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申请进行船舶登记,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确定所有权和船籍港,授予船名号,并颁发渔业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国籍证书或者登记证书。第十四条 租赁、抵押渔业船舶的,船舶所有人和有关当事人应当向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租赁或者抵押登记手续。第十五条 渔业船舶所有人需要变更渔业船舶下列事项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一)船名号;

(二)船籍港;

(三)主机的类型、数目和功率;

(四)船舶的尺度、吨位和作业方式;

(五)渔业船舶所有人的名称和住址;

(六)船舶产权的共有情况。

船舶的功率管理PMS需要编程吗

PMS通常有两种,一种就是编程的网页版,一种是WORD文档版,具体看管理公司用的哪一种。

关于《船舶主机功率》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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