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大连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中心》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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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20)
- 2、大连市船舶修理和地方船舶建造管理条例(2020修正)
- 3、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大连市船舶修理行业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
- 4、大连市船舶修理和地方船舶建造管理条例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20)
一、对《大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中的“城建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
(二)将第五条中的“市及区(市)、县城建行政部门”修改为“市及区(市)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第八条中的“市城建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第十条、第十一条中的“所在区(市)、县城建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所在区(市)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第十七条中的“各级城建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市及区(市)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
(三)将第七条中的“规划、环保等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
(四)将第十二条中“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和施工单位承担”修改为“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五)删除第十五条第三款。
(六)将第十八条修改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应急管理主管部门,加强城市护林防火工作,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未经所在地区(市)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城市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林地、风景林地及其周围地带野外用火。”
(七)将第十九条中的“大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修改为“大连市城乡规划条例”。
(八)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凡移植或者砍伐城市绿地内各种树木的,应当报区(市)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批准;一次移植、砍伐30株以上树木的,应当报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严禁损坏、砍伐或者擅自迁移城区内的古树名木。确因省以上重点工程项目或者大型基础设施建设等特殊需要迁移一、二级古树名木的,应当经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九)删除第二十二条“无力补植的,由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有偿代为补植”的内容。二、对《大连市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四条中的“城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
(二)将第八条中的“投资、建设、环保和交通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投资、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和交通运输等有关主管部门”。
(三)将第二十六条第五款中的“环保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三、对《大连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将第四条、第四十七条中的“城市建设主管部门”修改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四、对《大连市林地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删除第二十二条。五、对《大连市粉煤灰综合利用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六条第一款中“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修改为“大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删除“其所属的市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机构”;第三款中“市经济、环保部门”修改为“市发展改革、工信、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
(二)将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二款中的“粉煤灰综合利用工作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粉煤灰综合利用主管部门”;第六条第二款、第九条、第十四条中“市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机构”以及第十七条中“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机构”一并修改为“市粉煤灰综合利用主管部门”;第二十三条中“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机构”修改为“粉煤灰综合利用主管部门”。
(三)将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市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机构或县(市)人民政府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部门”修改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六、对《大连市船舶修理和地方船舶建造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将第三条中的“市港口与口岸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七、对《大连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将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中的“城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八、对《大连市供热用热条例》作出修改
删除第十五条。九、对《大连市供水用水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市及有关区(市)县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一切污染水质的活动。”
(二)将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禁止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因特殊情况确需连接的,应当经供水企业同意,并在管道连接处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三)删除第四十七条第一项。
大连市船舶修理和地方船舶建造管理条例(2020修正)
第一条 为规范船舶修理和地方船舶建造市场秩序,保证船舶修理、建造质量,保障生产和海上人身安全,促进船舶修理、建造业健康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船舶修理和地方船舶建造的企业(不含渔业船舶的修理和建造),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船舶修理,是指各类船舶的厂修、航修、改建和水上设施的修理和维护。
本条例所称地方船舶建造,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除国家、省直接管理的企业之外其他企业的船舶建造。第三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本市船舶修理和地方船舶建造(以下简称船舶修造)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船舶修造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市船舶修造管理,并对全市200总吨以上船舶厂修、建造企业和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以及大连保税区内船舶修造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其他县(市)、区和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船舶修造管理部门负责分管区域内航修企业和200总吨以下船舶厂修、建造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环保、工商行政管理、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外经贸等部门以及驻连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海事、边防检查机关和船舶检验机构,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监督和管理。第四条 市政府应当将船舶修造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规划船舶修造业及配套产业建设,采取有效措施,引导、扶持、鼓励船舶修造业和配件产业的发展。第五条 市船舶修造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船舶修造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船舶修造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建立船舶修造及船舶配件公共信息平台和咨询服务网络,推进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公开办事制度,简化办事程序,为企业发展提供高效而便捷的服务和公平竞争的环境。第六条 船舶修造企业应当按照技术条件和生产能力修造不同类别、吨位的船舶。第七条 船舶修造企业应当持下列文件到船舶修造管理机构核定船舶修造类别、吨位: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三)厂房、场地使用证明;
(四)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
(五)水工设施、生产设备、工艺装备证明及计量检测设备有效检定证书;
(六)质量保证和安全生产保障管理制度。
承修国际航行船舶的企业,还应当提交外语专业人员和熟悉相应船级社检验规范的工程技术人员的相关证明。第八条 船舶修造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第七条所列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定。第九条 船舶修造企业修造船舶类别、吨位需要变更的,应当到原核定机关办理变更手续。第十条 船舶修造管理机构应当对船舶修造企业的技术条件和生产能力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一条 船舶修造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船舶修造类别、吨位组织生产经营。不得超越核定的船舶修造类别、吨位从事生产经营,不得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未经核定船舶修造类别、吨位的企业进行施工。
未经核定船舶修造类别、吨位的企业,不得从事船舶修理和建造。第十二条 船舶修造企业不得改建、修理未取得相应证书的船舶。第十三条 船舶修造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范、规则、规程和技术标准,以及中国政府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建立健全企业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保证船舶修造质量。第十四条 企业修造船舶及水上设施,应当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第十五条 船舶修造企业应当使用相应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船用产品。第十六条 船舶修造企业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制定处理有关重大安全事故、海域污染事故、自然灾害以及其他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落实防火、防爆等安全生产措施和安全生产责任制,防止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第十七条 船舶修造企业在港区内明火作业,应当到海事管理机构和港口公安消防机关办理相关手续。第十八条 船舶修造企业的质量检测人员、安全检查人员、承修国际航行船舶施工员、特殊作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第十九条 船舶修造企业应当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第二十条 船舶修造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
船舶修造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应当有2人以上人员参加,并向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出示执法证件。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大连市船舶修理行业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
一、第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六条第二款“修船企业不得将《船舶修理资质认定证书》转借、转租他人,不得将承包的船舶修理工程分包给无《船舶修理资质认定证书》的企业。”二、第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七条第二款“修船企业的资质等级条件,企业的设立、变更、停业、修船管理等具体管理规定,由市交通局会同市财政、工商、物价、税务、统计等部门另行制定。”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修船企业应使用市工商局统一监制,市船舶修理行业管理机构印发的合同文本和市船舶修理行业管理机构制发的预决算工程单、质量检验报告单及出厂合格证书等。
修船企业不得聘用无专业证书人员上岗作业。”四、第八条改为第九条。五、第九条修改为第十条“凡违反本规定的,由市及县(市)、区船舶修理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处以罚款:
(一)未取得《船舶修理资质认定证书》或将《船舶修理资质认定证书》转租(借)他人使用,以及未按期接受审验、超越资质等级进行修理船舶作业的,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的3倍以内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不使用市船舶修理行业管理机构统一印发的合同文本、预决算工程单、质量检验报告单及出厂合格证书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三)聘用无专业证书人员上岗作业的,每发现1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一条:“船舶修理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船舶修理行业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具体办法按《大连市行政处罚委托规定》办理。
实施行政处罚,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七、第十条改为第十二条。八、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三条。九、第十二条改为第十四条。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大连市船舶修理行业管理暂行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发布。
大连市船舶修理和地方船舶建造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规范船舶修理和地方船舶建造市场秩序,保证船舶修理、建造质量,保障生产和海上人身安全,促进船舶修理、建造业健康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船舶修理和地方船舶建造的企业(不含渔业船舶的修理和建造),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船舶修理,是指各类船舶的厂修、航修、改建和水上设施的修理和维护。
本条例所称地方船舶建造,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除国家、省直接管理的企业之外其他企业的船舶建造。第三条 市港口与口岸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船舶修理和地方船舶建造(以下简称船舶修造)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船舶修造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市船舶修造管理,并对全市200总吨以上船舶厂修、建造企业和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以及大连保税区内船舶修造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其他县(市)、区和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船舶修造管理部门负责分管区域内航修企业和200总吨以下船舶厂修、建造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环保、工商行政管理、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外经贸等部门以及驻连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海事、边防检查机关和船舶检验机构,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监督和管理。第四条 市政府应当将船舶修造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规划船舶修造业及配套产业建设,采取有效措施,引导、扶持、鼓励船舶修造业和配件产业的发展。第五条 市船舶修造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船舶修造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船舶修造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建立船舶修造及船舶配件公共信息平台和咨询服务网络,推进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公开办事制度,简化办事程序,为企业发展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和公平竞争的环境。第六条 船舶修造企业应当按照技术条件和生产能力修造不同类别、吨位的船舶。第七条 船舶修造企业应当持下列文件到船舶修造管理机构核定船舶修造类别、吨位: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三)厂房、场地使用证明;
(四)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
(五)水工设施、生产设备、工艺装备证明及计量检测设备有效检定证书;
(六)质量保证和安全生产保障管理制度。
承修国际航行船舶的企业,还应当提交外语专业人员和熟悉相应船级社检验规范的工程技术人员的相关证明。第八条 船舶修造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第七条所列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定。第九条 船舶修造企业修造船舶类别、吨位需要变更的,应当到原核定机关办理变更手续。第十条 船舶修造管理机构应当对船舶修造企业的技术条件和生产能力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一条 船舶修造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船舶修造类别、吨位组织生产经营。不得超越核定的船舶修造类别、吨位从事生产经营,不得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未经核定船舶修造类别、吨位的企业进行施工。
未经核定船舶修造类别、吨位的企业,不得从事船舶修理和建造。第十二条 船舶修造企业不得改建、修理未取得相应证书的船舶。第十三条 船舶修造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范、规则、规程和技术标准,以及中国政府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建立健全企业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保证船舶修造质量。第十四条 企业修造船舶及水上设施,应当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第十五条 船舶修造企业应当使用相应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船用产品。第十六条 船舶修造企业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制定处理有关重大安全事故、海域污染事故、自然灾害以及其他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落实防火、防爆等安全生产措施和安全生产责任制,防止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第十七条 船舶修造企业在港区内明火作业,应当到海事管理机构和港口公安消防机关办理相关手续。第十八条 船舶修造企业的质量检测人员、安全检查人员、承修国际航行船舶施工员、特殊作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第十九条 船舶修造企业应当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第二十条 船舶修造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
船舶修造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应当有2人以上人员参加,并向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出示执法证件。
关于《大连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中心》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