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进出渔港签证办法》的规定,凡 进出渔港(含综合性港口内的渔业港区、水域、锚地)的中国籍船舶均 需办理进出港签证。
(二) 进出渔港的船舶须符合下列条件,方能办理签证:(1)船舶 证件齐全、有效(包括:国籍证书或登记证书、船舶技术证书、航行签 证簿)。
捕捞渔船还须有渔业捕捞许可证。捕捞渔船临时从事载客、 载货运输时,须向船舶检验部门申请;临时检验,并取得有关证书。 150总吨以上的油轮、400总吨以上的非油轮和300千瓦以上的渔业 船舶,应当备有油类记录簿。从事倾倒废弃物作业的船舶,应持有国 家海洋局或其派出机构的批准文件。
(2)按规定配齐船员,职务船员 应持有有效的职务证书。(3)船舶处于适航状态。各种有关航行安
全的重要设施及救生、消防设备按规定配备齐全,并处于良好使用状 态;装载合理;船名、船号标写清楚。(4)装运危险物品的船舶,其货 物名称和数量应与《船舶装运危险物品准运单》所载相符,并有相应 的安全保障和预防措施,按规定显示信号。
(5)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 和国法律、行政法规或港口管理规章的行为。(6)已交付了应承担的 费用,或提供了适当的担保。(7)如发生交通事故,按规定办完处理 手续。(8)根据天气预报,海上风力没有超过船舶抗风等级。
(三)办理签证的程序:船舶进港后至出港前,应向渔港监督机关 办理进出港签证手续,并接受安全检查。
签证工作一般实行进出港一 次签证。渔业船舶若临时改变作业性质,出港时仍需办理出港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