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船舶技术是什么》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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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籍,船级和船旗有什么区别?
船籍,船级和船旗三个是不同的概念,没有所谓的区别。
船籍:
船籍指船舶的国籍。商船的所有人向本国或外国有关管理船舶的行政部门办理所有权登记,取得本国或登记国国籍后才能取得船舶的国籍。
船级:
船级是表示船舶技术状态的一种指标。
船旗:
船旗是指商船在航行中只为标明国籍,悬挂其所属国的国旗,悬挂在船中。
船舶入级
船级社,有CCS(中国)、ABS(美国),英国劳氏,DNV(挪威)等知名船级社。
入级就是入哪个船级社,入哪个船级社就是造船要按那个船级社的标准,然后由该船级社检验确认。
入不入级由船东说了算,造船标准是按照CCS的来,但是不入级,入级得花钱啊。
国家海洋局关于颁发《船舶调度指挥规则》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证我局船舶出海航行作业的安全,我局船舶管理指挥部门对航行于大洋、近海、沿岸及港湾执行任务的船舶,启航前按规定程序要求进行严格备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第二条 启航前的最终备航检查,是在各类船舶每季度实施的例行综合安全检查、船舶自查的基础上,上级领导、安全管理和有关业务部门组成检查小组登船进行检查,以确认船舶是否符合开航安全技术条件和具备各种保障措施。第三条 我局船舶备航检查,按两个层次组织:先由船和调查队领导组织自查,然后由分局或大队组织复查审批。属局直接指挥的船只的备航检查,由分局(局视需要派人参加)组织进行最终核查审定,然后报局审批。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是我国对船舶安全实行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船舶飞机调度指挥中心航务安全监督处是我局负责局属船舶安全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我局各类船舶在各港口执行任务时,均应尊重沿海各港务监督根据国际有关公约和我国有关法规所实施的安全检查。第五条 本规定是根据“船舶安全开航技术要求国家标准(GB6551-86)”、“国家海洋局船舶条例”、“国家海洋局船舶调度指挥规则”制定,并满足“国际无线电规则”、“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以及我国的“海船无线电规范”、“海船航行设备规范”等有关要求。第六条 我局各类船舶,未经备航检查和航务安全监督部门及其上级船舶调度指挥机关对备航检查报告的核准审批,不得擅自离港启航。第七条 船舶根据航次计划任务书要求,在上报航行作业实施计划同时,上报经自检后填报的“船舶设备开航前安全检查情况表”作为上级审批航行计划的依据之一。第二章 船舶指挥工作基本规定第八条 分局根据船舶的技术状态和执行任务技术要求,在启航前一周内组织有关业务部门,分成甲板、轮机、调查(含气象)和公共安全四个专业组,对船舶实施全面深入地检查,并负责审批检查结果。凡由大队下达的短期、近岸、临时性任务,由大队负责检查审批,并报分局备案。第九条 备航检查组人员的组成和数量,由分局根据船只情况、任务内容等视情决定。第十条 对船舶进行备航检查时,检查组首先应认真听取船、队领导对自检情况的报告。然后,分专业、部门分别到位进行检查,必要时可进行测试、复核工作。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填报并签字以示负责。如需动态进行时,可要求船上启动设备进行检视,对执行海上作业时间长、航程运、海区复杂并经进厂修理后首次执行任务的船只,应组织专业试航进行动态检查。第十一条 检查组负责人,在汇总各专业组检查情况的基础上,经集体讨论、统一思想,确认航次备航检查的报告结论,报分局或局审批。第三章 指挥工作制度第十二条 经检查发现问题,检查组可根据问题性质和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如属装备上的故障、隐患等均必须在出航前限期修复、排除或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如属人员证件、资料等方面的问题应限期调配,绝不允许无证出海。在检查中各单位各部门必须如实反映情况和设备技术性能,必要时检查组应进行详细测试验证,以确认船舶是否符合安全开航条件。第十三条 甲板部门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船舶各类证书的完整性、有效性和各种要求的符合程度。
(二)航海图书、资料的完整性与改正情况。
(三)航海辅航设备、备件、备品、工具的完整性、可靠性。
(四)信号设备及其备件的完整性、可靠性和是否符合规定。
(五)救生设备及其备件、工具、属具的完整性、可靠性和使用的熟练程度。
(六)领航员软梯、舷梯、舱口盖、水密门是否符合安全规定。
(七)消防设备,器材的完整性、性能及配置地点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八)航海部门各种表簿、资料是否齐全、记录是否正确。
(九)安全制度、部署及各类人员的岗位职责。
(十)通信、机要、导航定位设备是否按要求配置、性能及可靠性。
(十一)航行操纵、系泊设备及锚机、舵机、甲板机械设备、厨房设备的完好性、可靠性和安全度。
(十二)舱面固定索、把手索及甲板上存放物件的固定情况、及船体结构的锈蚀、舱室的安全性。
(十三)配载及稳性处理的可靠性和安全度。
海上救助打捞船舶调度指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统一调度指挥,合理安排、使用救捞船舶,保证迅速、安全有效地执行海上人命、财产救助和抢险打捞任务,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交通部所属救捞系统的中国籍船舶及其租用的船舶。第二章 海上救助力量的部署第三条 交通部海上救助打捞局(以下简称“部救捞局”)。烟台、上海和广州救捞局(以下简称“区局”),分别担负北海、东海和南海三个救助责任区的救助、抢险打捞工作。第四条 三个救助责任区的划分界线是:
(一)北海区:绣针河口(北纬35度05分10秒/东经119度18分15秒)至平山岛北端(北纬35度08分30秒/东经119度54分30秒)的连线和北纬35度08分30秒纬度线以北海域;
(二)东海区:绣针河口至平山岛北端的连线和北纬35度08分30秒的纬度线至宫口头135度方位线以北的海域;
(三)南海区:宫口头135度方位线以南海域;第五条 各区局在沿海的下列地点设有常年一级救助值班待命站(点):
(一)烟台区局的站点为:天津、烟台、荣成;
(二)上海区局的站点为:上海、外高桥(或鸭窝沙)、福州、厦门;
(三)广州区局的站点为:汕头、桂山(或蛇口)、广州、北海、三亚。
沿海救捞基地、救助站(点)的值班待命船的部署与待命时间按《救捞系统一级值班待命船舶部署表》的要求执行。(见附表一)。第六条 台风季节加强值班增加待命站(点):
(一)上海区局:连云港、温州;
(二)广州区局:湛江(或海口)。第七条 春运期间加强值班增加待命站(点):
(一)上海区局:连云港、温州、沥港;
(三)广州区局:湛江(或海口)。第八条 各区局应根据交通部有关规定和救助责任区内的实际情况,选调符合要求的救助船,按时进驻指定救助站(点)执行一级值班待命任务,不得空点或随意改变待命位置。
一级救助值班船不得擅自兼顾他用。但在特殊需要并能够保证执行救助任务的前提下,需兼顾他用时,应提前申报部救捞局审批。台风、大风季节和春运期间,救值值班船一律不得兼作他用。
沿海救助值班任务须由中国籍救捞船舶担负。第九条 救助值班船舶应保持相对稳定,在某一站点连续待命时间一般不得少于一个月。其间,临时更换或调整值班船舶前应报部救捞局同意,原救助值班船必须待接替船进入其责任区或到达待命位置并交换后方可撤离。
救助值班船执行救助任务驶出其责任区的时间预计不超过一周的,可不另行派船顶替;预计超过一周以上时,应在其驶离待命点的次日另行派船接替。第十条 台风季节和春运期间,烟台区局在烟台、上海区局在外高桥(或鸭窝沙)、广州救捞局在桂山,必须保持一艘4410千瓦以上救助船执行一级值班待命任务,其起止时间由部救捞局商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根据当年气象展望行文下达。第十一条 各区局应在责任海区内常年保持一艘可执行救助任务的4410千瓦以上大型救助船,并应有一至三艘其他救助船处于二级待命状态。上述船舶可以在救捞基地待命,也可由在责任海区内航行、停泊或作业且必要时可迅速调出执行救助任务的其他船舶兼任。第十二条 各区局须在本责任海区内常年保持一至二艘打捞工程船并能提供6,000-7,000吨抬浮力(含浮吊船起重力),配备充足的抢险打捞装备器材以及相应数量的索具等,可在30-40米水深独立完成一万吨级沉船的抢险打捞工程。第十三条 救助值班待命分一级待命、二级待命两个等级:
(一)一级待命:船舶待命期间船员须全员在位,船舶(包括机具、救一设备)技术状态良好,食品、燃物料储备能维持15天,消防泵齐全完好,消防泡沫应按泡沫舱容储备。船舶在接到救助命令后,在厦门以北海域(含厦门)的待命船,冬季(自11月15日至次年2月15日)应在1小时内出动;其他季节,应在45分钟内出动。厦门以南海域的待命船,应常年保证在45分钟内出动。船舶的电台应按规定全时开机守听2182千赫/500千赫频道和VHF16频道的求救信号及调度指令,保证信息畅通和随时出动执行任务。当收到本责任区的求救信号后(包括从岸台或有关部门荻悉),应设法查明难船或遇险飞机的名称、位置、难情,同时立即向上级调度部门报告。
(二)二级待命:船员须保持全员的三分之二以上,但船长(或大副)和轮机长必须在位。船舶的技术状况须符合救助工作的要求,接到救助指令后可于4小时内出动,厦门以北海域(自11月15日至次年2月15日)在5小时内出动。
船舶备航检查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证我局船舶出海航行作业的安全,我局船舶管理指挥部门对航行于大洋、近海、沿岸及港湾执行任务的船舶,启航前按规定程序要求进行严格备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第二条 启航前的最终备航检查,是在各类船舶每季度实施的例行综合安全检查、船舶自查的基础上,上级领导、安全管理和有关业务部门组成检查小组登船进行检查,以确认船舶是否符合开航安全技术条件和具备各种保障措施。第三条 我局船舶备航检查,按两个层次组织:先由船和调查队领导组织自查,然后由分局或大队组织复查审批。属局直接指挥的船只的备航检查,由分局(局视需要派人参加)组织进行最终核查审定,然后报局审批。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是我国对船舶安全实行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船舶飞机调度指挥中心航务安全监督处是我局负责局属船舶安全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我局各类船舶在各港口执行任务时,均应尊重沿海各港务监督根据国际有关公约和我国有关法规所实施的安全检查。第五条 本规定是根据“船舶安全开航技术要求国家标准(GB6551-86)”、“国家海洋局船舶条例”、“国家海洋局船舶调度指挥规则”制定,并满足“国际无线电规则”、“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以及我国的“海船无线电规范”、“海船航行设备规范”等有关要求。第六条 我局各类船舶,未经备航检查和航务安全监督部门及其上级船舶调度指挥机关对备航检查报告的核准审批,不得擅自离港启航。第二章 船舶备航检查程序和分工第七条 船舶根据航次计划任务书要求,在上报航行作业实施计划同时,上报经自检后填报的“船舶设备开航前安全检查情况表”作为上级审批航行计划的依据之一。第八条 分局根据船舶的技术状态和执行任务技术要求,在启航前一周内组织有关业务部门,分成甲板、轮机、调查(含气象)和公共安全四个专业组,对船舶实施全面深入地检查,并负责审批检查结果。凡由大队下达的短期、近岸、临时性任务,由大队负责检查审批,并报分局备案。第九条 备航检查组人员的组成和数量,由分局根据船只情况、任务内容等视情决定。第十条 对船舶进行备航检查时,检查组首先应认真听取船、队领导对自检情况的报告。然后,分专业、部门分别到位进行检查,必要时可进行测试、复核工作。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填报并签字以示负责。如需动态进行时,可要求船上启动设备进行检视,对执行海上作业时间长、航程运、海区复杂并经进厂修理后首次执行任务的船只,应组织专业试航进行动态检查。第十一条 检查组负责人,在汇总各专业组检查情况的基础上,经集体讨论、统一思想,确认航次备航检查的报告结论,报分局或局审批。第十二条 经检查发现问题,检查组可根据问题性质和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如属装备上的故障、隐患等均必须在出航前限期修复、排除或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如属人员证件、资料等方面的问题应限期调配,绝不允许无证出海。在检查中各单位各部门必须如实反映情况和设备技术性能,必要时检查组应进行详细测试验证,以确认船舶是否符合安全开航条件。第三章 备航检查内容第十三条 甲板部门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船舶各类证书的完整性、有效性和各种要求的符合程度。
(二)航海图书、资料的完整性与改正情况。
(三)航海辅航设备、备件、备品、工具的完整性、可靠性。
(四)信号设备及其备件的完整性、可靠性和是否符合规定。
(五)救生设备及其备件、工具、属具的完整性、可靠性和使用的熟练程度。
(六)领航员软梯、舷梯、舱口盖、水密门是否符合安全规定。
(七)消防设备,器材的完整性、性能及配置地点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八)航海部门各种表簿、资料是否齐全、记录是否正确。
(九)安全制度、部署及各类人员的岗位职责。
(十)通信、机要、导航定位设备是否按要求配置、性能及可靠性。
(十一)航行操纵、系泊设备及锚机、舵机、甲板机械设备、厨房设备的完好性、可靠性和安全度。
(十二)舱面固定索、把手索及甲板上存放物件的固定情况、及船体结构的锈蚀、舱室的安全性。
(十三)配载及稳性处理的可靠性和安全度。
关于《船舶技术是什么》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