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公共汽车、出租车驾驶员服务资格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城市公共汽电车管理办法》和《佛山市公共汽车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
第三条 公共汽车、出租车驾驶员实行服务资格管理制度。
凡从事公共汽车或出租车经营的驾驶员,应当参加与营运活动相应的职业培训和服务资格考试,取得由市交通局统一颁发的《佛山市公共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或《佛山市出租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下两证统一简称为《服务资格证》)方可从事公共汽车或出租车客运经营活动。
第四条 市交通局负责全市公共汽车和出租车驾驶员服务资格管理工作。
各区交通局按照职责权限,负责辖区内的公共汽车和出租车驾驶员服务资格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服务资格证》是本市从事公共汽车或出租车客运经营的驾驶员接受管理和社会监督的证件,并由市交通局统一印制。
第六条 《服务资格证》分为普通、三星级、四星级和五星级四个等级。各区交通局根据辖区内公共汽车、出租车驾驶员的服务质量情况,定期对优良的驾驶员进行星级评比,并核发不同级别的从业资格证件。
公交、出租车企业应对星级持证人按级别不同给予提升工资或奖励。
第七条 《服务资格证》只限本人使用,必须妥善保管,以防污损,不得他借或他用。
公共汽车或出租车驾驶员在营运中,应当将本人《服务资格证》摆放在车厢内挂放服务资格证的卡槽上,持证上岗,亮牌服务,严禁污损或遮挡,以便接受监督。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驾驶员均可申领《服务资格证》: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有两年及以上相应的驾驶资历,无重大安全行车责任事故记录或其他重大违法违章记录。
第九条 申领《服务资格证》需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驾驶员向所属公司提交个人资料及填写《申请服务资格证登记表》(见附表1);
(二)公司统一集中后到企业注册地辖区交通局登记;
(三)各区交通局将报名资料统一上报给市交通局,由市交通局统一安排培训和考试;
(四)考试成绩合格的,由辖区交通局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核发《服务资格证》;领取证件时凭劳动合同或其他用工证明方可领取;
(五)报考和领取《服务资格证》应当由驾驶员所属公司统一到辖区交通局办理。
第十条 因驾驶员试用期、换发或遗失补发证件等实际需要的,经辖区交通局审核批准后,可给予颁发有效使用期不超过30天的《佛山市公共汽车、出租车驾驶员服务资格临时证》。
在有效使用期内,《佛山市公共汽车、出租车驾驶员服务资格临时证》与《服务资格证》同等效力,并接受同样的管理和社会监督。
持此证可从事公共汽车或出租车客运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公共汽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的公共汽车、出租车驾驶员从业信用管理档案,并对其经营行为进行动态管理和量化考核。
第十二条 交通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公共汽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章记录查询与通报制度。
交通行政执法部门违章处理系统应联网办公,实行公共汽车、出租车违章情况资料共享,以便将驾驶员的违章行为准确及时登记入档。如由于设备限制无法实行联网办公,应以报表形式(见附表2),按月向市交通局报送辖区内的公共汽车和出租车驾驶员的违章情况。市交通局统一对违章的公共汽车和出租车驾驶员进行档案录入,并按月将相关资料传送各区交通局,实行跟踪管理。
第十三条 各公交和出租车企业应于每月5号前,以报表形式(见附表3),及时向辖区交通局上报上个月份本公司的驾驶员的服务情况(受企业内部的处罚或奖励情况)。各区交通局统一汇总报送市交通局,实行档案录入登记。如驾驶员有重大违章或奖赏的,可个别上报。
第十四条 市交通局在每年一月底前,将各公共汽车、出租车驾驶员的违章情况向各公交、出租车企业通报。
第十五条 驾驶员离职须按以下程序办理离职手续,方可继续从事公共汽车或出租车客运经营活动。
(一)向公司递交离职书面申请,企业根据合同或具体情况做出是否同意离职的决定;
(二)在得到允许离职后,驾驶员应当把自己所持的《服务资格证》上交给原属公司,再由公司上交到区交通局,办理注销手续。
公司收到驾驶员上交《服务资格证》后,应当给驾驶员出具资格证回收证明。
第十六条 离职的驾驶员在市内其他公交、出租车企业或回到原属企业重新从事公共汽车或出租车驾驶工作的,应填写《申请服务资格证登记表》(一式三份,须注明“单位变更换发”字样),递交资格证回收证明、身份证和公司录用证明材料,由录用公司统一上报到辖区交通局,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给予换发《服务资格证》。
第十七条 《服务资格证》等级调整变更的,持证人应填写《申请服务资格证登记表》(一式三份,须注明“等级变更换发”字样),将原资格证上交辖区交通局,再按考核得到的级别换领相应的《服务资格证》。
第十八条 《服务资格证》出现污损的,持证人应当尽快申请更换。
更换时,持证人应填写《申请服务资格证登记表》(一式三份,须注明“损坏换发”字样),把原证件上交给辖区交通局后,再换发新《服务资格证》。
第十九条 持证人如遗失《服务资格证》的,应及时向所在单位报告,递交遗失证件简要情况。所属单位经核查属实后,给持证人出具遗失证明。
持证人应填写《申请服务资格证登记表》(一式三份,须注明“遗失补发”字样),持遗失证明到辖区交通局申请补办。
第二十条 持证人如出现以上十六、十七和十八条所规定情况的,可向辖区交通局提出申请发放《佛山市公共汽车、出租车驾驶员服务资格临时证》。
第二十一条 持证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依法予以处罚外,应当记入《服务资格证》“违章记录”栏内:
(一)不按规定持证上岗的;
(二)不按规定摆放《服务资格证》,亮牌服务的;
(三)不接受交通执法人员管理的;
(四) 无故拒载、中途甩客或故意绕道行驶的;
(五) 将乘客遗失物品据为己有的;
(六) 不按规定收费,直接或变相多收费的;
(七) 在服务中刁难、漫骂乘客的;
(八) 发生交通责任事故(赔偿额达5000元以上)的;
(九) 被新闻媒体曝光或群众投诉查实的违章行为的;
(十) 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违章行为记录在案的。
第二十二条 持证人在一年内累计违章记录三次以上的,必须参加市交通局统一组织的培训学习;一年内累计违章记录五次以上的,取消驾驶公共汽车、出租车的服务资格,其所持证件由市交通局收缴注销;
星级持证人在一年内,每违章一次降低一个等级,直至降为普通等级。
第二十三条 持证人有下列严重违章行为的,取消驾驶公共汽车、出租车的服务资格,其所持证件由市交通局收缴注销。
(一) 发生重大交通责任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 被新闻媒体曝光、群众投诉查实的重大违章行为,给行业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 用所驾驶的营运车辆从事非法犯罪活动的;
(四) 组织或参与非法集会、串联,对社会稳定造成恶劣的影响的;
(五) 其他造成恶劣影响的重大违章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 持证人应接受交通行政执法部门检查和管理。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扣留、销毁、吊销《服务资格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