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车船征收范围》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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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河航道养护费的征收
内河航道养护费征收和使用办法
(1992年8月4日交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交工
发〔1992〕672号文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航道管理和养护,改善通航条件,保证航道畅通和航行安全
,充分发挥水运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交通部门管理的内河航道上航行、作业的各种船舶、竹木排筏
和浮运物体,除第四条另有规定者外,均应缴纳航道养护费(以下简称航养费)
。
第三条 航养费由交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的航道管理机
构负责征收管理。
第四条 下列船舶免征航养费:
(一)执行国防、治安、消防、救护、防洪、抢险任务以及从事渔业捕捞、
检疫、医疗、环保监测、科学查勘、教学、体育活动的船舶;
(二)交通部门从事航道维护和管理、港航监督、救助打捞、钻探、测量的
船舶;
(三)经交通部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核准免征的船舶。
本条所指船舶从事营业性运输时,不免征航养费。
第五条 航养费依照下列标准按月或季度计征:
(一)营业性运输船舶,按其运费收入的8%计征航养费;个别省、自治区、
直辖市航道自然条件较差,养护工作繁重,确需提高费率的,须经交通部、国家
物价局、财政部审核后,联合报请国务院批准;
对难以准确反映运费和水上作业收入的船舶,按其总吨或载重吨、客位、千
瓦,比照营业性运输船舶的航养费费率标准择大者计征;
(二)非营业性运输船舶,按其总吨或载重吨、客位、千瓦,比照营业性运
输船舶航养费费率标准择大者计征。如参加营业性运输时,按本条(一)款规定
计征;
(三)竹木排筏、浮运物体按立方米(吨)公里,比照营业性运输船舶的航
养费费率标准计征;
(四)对外国籍和港澳台籍的船舶,比照国内船舶相同人民币收费标准计征
外币或外汇人民币,汇率按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标准执行。
第六条 航养费原则上由船舶、竹木排筏、浮运物体所有者或经营者负责缴
纳,生产单位和个体(联户)缴纳的航养费列入成本开支,行政事业单位缴纳的
航养费列入经费开支。
第七条 航养费由船籍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征收。跨省、自治区、直辖
市航行船舶、竹木排筏、浮运物体的航养费,应按下列规定计征:
(一)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航道上起运客货的营业性和非营业性船舶,
由该航道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航养费征收单位按通过该航段里程和当地的
航养费费率计征航养费。但对起、迄地均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境内营运的营
业性和非营业性船舶的航养费,由客货起运港全程一次征收;
(二)固定在某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境内营运、施工作业一个月以上的船
舶,由船舶营运、施工作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征收航养费;营运、施工作
业一个月以下和船舶,由船籍省、自治区、直辖市征收航养费;
(三)对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籍过境或卸客货的船舶,当地省、自治区
、直辖市均不再征收航养费。如过境船舶或外省上、自治区、直辖市籍船舶到达
很多,可通过协商,由船籍省、自治区、直辖市定期拨给过境或到达省、自治区
、直辖市一定款额的航养费,作为航道养护之用;
(四)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竹木排筏或浮运物体,应分别按经过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和通过的航段里程计征航养费;
(五)船籍省、自治区、直辖市在计征航养费时,凭在外省、自治区、直辖
市的有效缴讫凭证抵扣,不得重复征收。
第八条 征收的航养费必须贯彻统收统支、专款专用的原则,全部用于航道
的养护管理。年终如有结余,可结转以后年度继续使用,不许挪作他用。
第九条 航养费使用范围如下:
(一)养护工程费:包括维护航道的测量、疏浚、整治、炸礁工程、清除障
碍、整治建筑物维修等养护工程费,航标、绞滩等助航设施的设置、维护费,航
道设施的一般水毁修复费,航道工程船舶及机具设备保养修理费,段、站(台)
房屋修建费,养护工程的小型船艇、机具设备和仪器购置费,航道改善工程费;
(二)养护事业费:包括行政管理费,养护职工住房修建费,养护的科研、
教育费,通信设备费,航道普查费,航道保护管理费,征收业务费;
(三)养护其他费:包括离、退休人员费及抚恤费,职工子弟学校经费等。
第十条 航养费用于养护工程方面的费用比例,原则上不低于航养费总支出
的80%,同时要首先确保养护工程的需要。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应就省、自治区、直辖市航
道工作的需要,全面安排,综合平衡,编制年度航道养护计划和相应的燃、材料
供应计划,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经委审核批准后,下达执行,并报交通部备
案。
第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应编制航养费的年度财务收
支预算,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核定,并报送交通部、财政部备案
。航道管理单位应按期编报航养费决算,经交通厅(局)审查后送财政厅(局)
审批,年度决算在汇送财政厅(局)的同时,应抄报交通部、财政部备案。
第十三条 航养费的会计制度,由交通部、财政部共同制定。
建立航养费收支及管理情况的内部审计制度。各级航道主管部门应对所辖范
围的航养费征收、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内部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告同级审计部
门和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航养费征收单位应健全制度,必须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航养
费的征收,做到应征不漏。征收人员执行公务时,应持有交通部统一制发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航道征费稽查证》,佩戴“中国航道征费”胸章(式样见附件一)
,必须遵守各项航道征费管理规章,秉公办事,不得乱收费、乱罚款和营私舞弊
。
各征收航养费单位在收到航养费时,应同时向缴费单位和船舶核发航养费“
统缴证”和单船“缴讫证”,各种缴(免)费凭证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按交通部
、财政部、国家物价局统一规定的式样印制、核发(式样见附件二);航养费缴
费收据由省级财政部门按统一规定的式样(式样见附件二)印制、核发。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广东省海上民用船舶动员征用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做好我省海上民用船舶(以下简称民船)动员征用工作,提高被动员征用民船的应急保障能力,满足战时和特殊情况下民船动员征用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国防交通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全省范围内进行民船动员征用,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民船动员征用,是指战时或特殊情况下,统一组织、调用民船及其设备和操作人员的活动。第三条 省、市、县国防交通主管机构负责本地区民船动员征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组织民船调查、统计和预动员登记工作,建立预动员征用民船档案和数据库;
(二)指导、检查本级民船动员征用准备工作的落实,协调研究解决有关问题;
(三)负责民船动员征用的日常管理、专业勤务训练;
(四)负责制定民船动员征用的预案和实施计划;
(五)负责被动员征用民船的复员、补偿等工作。第四条 海事、渔业、交通、财政、民政和国防经济动员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互相协作,共同做好民船动员征用工作。
各有关部门应与军事部门密切配合,确保民船动员征用任务的完成。第五条 民船动员征用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平战结合的原则。第六条 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各级民船管理部门和民船所在单位应当加强对预动员征用民船的日常管理。
拥有民船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履行民船动员征用的责任与义务,保证被动员征用民船及其设备技术状况良好,并保证随同船员具有相应的技能。第二章 预动员征用登记和训练第七条 以下民船,必须进行预动员征用登记:
(一)适航于沿海以上航区的客船、高速客船(气垫船、水翼船)、客滚(渡)船、杂货船、散货船、滚装船、多用途船、集装箱船、半潜船、成品油船、散装(液体)化学品船、挖泥船、打桩船、起重船、泥(石)驳、方驳、拖轮、100千瓦以上的交通船、供水(油)船(驳)、测量船、修理船、潜水工作船、消防船等船舶;
(二)50总吨以上的海上机动渔船。
以上民船必须是已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登记的船舶,其船员也必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渔业和其他管理机关颁发的适任证书或其他合法证书。第八条 对预动员征用民船发给省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统一制作的《预动员征用民船登记证》。
领有《预动员征用民船登记证》的船舶,每年进行一次审验。审验工作由海事、交通、海洋与渔业部门结合船舶年审进行,或在年审运输许可证、船舶营运证、捕捞许可证进行,并将审验结果及时通知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第九条 预动员征用民船由省国防交通主管机构按照战备专业保障队伍的要求、规模、制度,按船籍港属进行战备编队。第十条 省、市、县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应根据预动员征用任务,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本地区民船动员征用预案,报本级国防动员委员会审批,并报上级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备案。
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应将经批准的民船动员征用预案的有关内容,及时通知预动员征用的民船单位或个人。第十一条 持有《预动员征用民船登记证》的民船发生所有权转移、抵押、光船租赁和注销事项的,应在10日内向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船舶登记机关应将上述情况通报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第十二条 对预动员征用民船进行重大改造的,必须报经当地国防交通主管机构批准。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应当在接到报告之日起1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报告人。第十三条 各级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必须对预动员征用的船舶和船员组织专业勤务训练,需进行军事知识训练的,按军事部门要求进行。第十四条 领有《预动员征用民船登记证》船舶的船员及其管理指挥人员,必须按规定时间参加相关的训练和演练。第十五条 各级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和交通、渔业、军事部门,应当根据分工,加强对民船训练的指导,解决训练中的困难和问题,定期考核,确保质量。第三章 实施第十六条 当国家发布总动员令、局部动员令或突发事件需要动员征用民船时,省、市、县国防交通主管机构按照国家下达的民船动员征用任务,实施民船动员征用。第十七条 军队单位需要民船的,按战区规定的归口单位向战区国防交通主管机构提出申请;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织需要民船的,向当地国防交通主管机构提出申请。
船舶登记的特点是什么
1.开放登记
开放登记是船舶登记的一种,即允许外国船舶在本国登记注册,这些允许国外船舶在本国登记的国家被称为开放登记国。开放登记国以它独特的登记条件吸引了众多国家的船舶所有人,从而使得在航运市场竞争激烈的今天,开放登记依然在世界海运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
2.船舶所有权登记
主要用于确认船舶的所有权关系以及受哪一个船旗国法律的保护。船舶经所有权登记后,应领取船舶国籍证书或船舶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执照。此时,船舶才取得有关法律和公约规定的航行权。
3.船舶临时登记
凡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船舶所有人或承运人应向有关船舶登记机关申请临时登记:
第一,在国外买进或新造船舶合同规定离岸交船的;
第二,在国内为国外新造船舶合同规定到岸交船的;
第三,新造船舶出海试航的;
第四,以光租条件从国外租进船舶的。此外,对旧老船舶提供不出所有权证明文书者,在公告期内可由经营人出具证明,申请临时登记。
4.船舶抵押、租赁登记
凡船舶抵押给他人或光船出租给外国经营时,船舶所有人应向船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办理登记手续。申请书中应载明上述各项有关内容并呈验抵押契约或经主管机构批准光船出租的文件和租赁契约。
5.船舶变更登记
凡船舶在营运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向船舶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一,船舶所有人的名称变更;第二,船舶所有权转移他人,以致船舶所有人变更;第三,船舶船籍港变更,等等。
6.船舶的注销登记
船舶注销登记适用以下各种情况:
第一,报失登记,用于船舶灭失或沉没;第二,失踪登记,用于船舶失踪已届满6个月;第三,报废登记,用于船舶已经主管机关核准拆解;第四,撤销登记,用于船舶已被政府征用,或经主管机关核准已将船舶所有权转移给国内外新的船舶所有人。
7.船舶航线登记
主要适用于国际航行船舶。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首先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船舶技术检验,在取得有关航行区域的合格证书后,向船籍所在港口的港务监督申办船舶登记,领取船舶国籍证书后才能航行于国际航线。
游船码头紧急情况应急方案
船舶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应启动如下紧急预案
(一)船员(包括游客)应采取一切措施进行自救,并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及救助要求向船舶单位报告。
游船发生碰撞等事故,任何一方应当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积极救助遇险的他方,不得逃逸。
(二)船舶单位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救生(护)人员、救护船(艇)赶赴事故现场进行施救,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水运管理站报告。
(三)水运管理站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派人前往事故现场,组织力量救助,并对事故进行调查取证,同时按规定向市水运处和县人民政府报告。
(四)船舶发生水上交通事故,现场水域的所有船舶、船员、救生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均须服从水运管理站的统一调度和指挥。其他相应机构应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协调下,积极参与救助和事故处理工作。
船舶遇大风、大雾、大雨等恶劣天气,应启动如下紧急预案
(一)船舶遇四级以上(含四级)大风、能见度小于100米的大雾、降雨为大雨以上的恶劣天气,船舶单位应停止船舶航行,暂停出租船舶和承运游客。
(二)正在航行的船舶突遇以上紧急情况,船员(包括乘客)应将船舶就近靠岸,积极采取措施自救,并将停靠地点、乘客人数、船舶情况等向船舶单位报告。
(三)游船单位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救生(护)人员,携带救生器具赶赴船舶停靠地点进行施救。如自身救助困难,应及时向所在地政府报告求助。
(四)船舶单位应在每日出航前,准确了解当日的天气预报,重点水域的船舶单位应与气象部门建立恶劣天气提前预告制度。船舶营运中,应派救护人员、救护船(艇)进行不间断的巡视。
船舶在“黄金周”游客高峰期,应启动如下预案
(一)按船舶核定载客售票,当游客超过船舶总运力核定载客量时,船舶单位应停止售票,并将游客限制在距离码头10米以外的范围。
(二)当游船发生停靠码头拥堵时,船舶单位应使用通信工具,通知船员停靠码头时间,同时要增派救生船(艇)或工作船在码头附近水面进行疏堵,确保船舶按顺序平稳停靠、游客安全上下船。
(三)“黄金周”期间,船舶单位应配足运力,加固码头,增派船员、救生员、救护艇,不得超载、超速。
船舶在防汛期间,应启动如下预案
(一)建立天气预报和水位变化情况的预警制度,每日正式出航前,要准确了解当天的天气情况和船舶活动水域水位情况,遇有大雨、暴雨和水位变化超日常平均水位的,船舶要停止航行。
(二)对水库、河道、湖泊等行洪、蓄洪或滞洪区应加强巡查,凡发现未经批准而从事水上航运业务的单位和船舶,要坚决予以取缔。
(三)足额配备救生船(艇)、救护器材和救护人员,确保船舶适航、码头稳固和发生紧急情况的施救。凡未经检验合格的船舶,均不得承运。
(四)做好船舶的维修保养,保证在航船舶的适航状态,随时准备防汛工作的紧急征用。
发生紧急疫情,应启动如下预案
1、向所有船舶单位发出疫情监测预警,要在明显处张贴预防疫情的宣传材料。
2、按当地卫生防疫部门消毒标准,对船舶码头坚持每天消毒。对所有船舶每日至少消毒一次,并要在船上配备和使用卫生防护用品。
3、对所有人员进行体温检测和健康登记,发现可疑情况立即向当地卫生防疫部门报告。
4、启动信息报告制度。
将船上能打开的窗户全部打开,保持客舱内的通风。
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什么叫“船舶运营”?定义,最好标明出处哦,谢谢!!
内容简介 本书系统地阐述了远洋、沿海及内河运输船队营运管理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与基本方法。
全书共分4篇18章。主要内容包括:船舶运输系统的构成、船舶种类及其船舱结构特征、船舶营运必备的基础条件、船舶营运与经济指标、班轮运输组织、不定期船运输组织、内河船舶运输组织、计划与调度、国际航运组织、航运政策与法规、港口国监控、ISO 9000系列认证、ISM规则和船型技术经济论证等。
本书既可作为大专院校交通运输管理专业本科生、大专生的教材使用,又可供船公司对各级管理人员进行培训,也可用于管理人员自学以及行政管理人员熟悉船公司业务。
目录
第一篇 船舶营运基础篇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交通运输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
第二节 水路运输对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作用
第二章 船舶运输系统
第一节 船舶运营硬环境系统
第二节 船舶运营软环境系统
第三章 船舶种类及其船舱结构特征
第一节 干散货船
第二节 干杂货运输船舶
第三节 液体货船
第四节 顶推及拖带船队
第五节 客船
第四章 船舶营运必备的基础条件
第一节 船舶营运的环境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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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车船征收范围》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