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船舶按照办理船舶登记的顺序,需要办理的船舶登记业务有:
1、申请船舶识别号;
2、申请船舶名称核定;
3、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
4、申请船舶检验证书;(向船舶检验处申请)
5、申请船舶国籍登记和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非机动船舶、非营业性游艇不需要申请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除第4项向船舶检验处申请办理外,其余事项向政务中心申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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