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业险免责条款是什么?
在缴费期间,发生了保险条款的疾病。理赔后,还没有缴完的保费不用再缴了,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障不变。
二、商业险法定免责事由
商业险法定免责事由:
商业险是一种为商业和企业提供风险保障的保险产品,旨在降低经营风险和损失。然而,在购买商业险时,我们需要了解其中的法定免责事由,以确保我们在保险索赔时的权益。
商业险的基本概念
商业险,顾名思义,是针对商业和企业的保险保障。它可以分为多种类型,包括财产险、责任险、雇主责任险、机械险等。商业险能够帮助企业降低经营风险,保护企业的财产和经济利益。
商业险的好处
1. 经济风险的保护:商业险为企业提供了保障,当发生意外、灾害或其他风险事件时,保险公司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减轻了企业的经济负担。
2. 业务连续性:商业险可以帮助企业在遭受损失后更快地恢复业务,并确保业务的连续性。
3. 安全感:有商业险作为保障,企业可以更加安心地开展经营活动,不必过于担心潜在的风险。
商业险法定免责事由的重要性
商业险的购买是为了获得保障,并在需要时能够获得赔偿。然而,商业险也有一些法定免责事由,即在特定情况下,保险公司可以拒绝承担赔偿责任。了解这些免责事由对于企业至关重要,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
常见的商业险法定免责事由包括:
- 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等不可抗力因素。
- 事故责任:如企业违规操作导致的事故。
- 盗窃和失窃:保险公司通常对自行车、摩托车等易被盗窃的财产保险保障有所限制。
- 战争和恐怖活动:对于与战争或恐怖活动相关的损失,保险公司可能不承担赔偿责任。
- 偷盗的保管不善:如果物品丢失是因为保管不善,例如钥匙遗失导致财产损失,可能不被保险公司赔偿。
如何避免商业险法定免责事由带来的损失:
1. 详细阅读合同条款:在购买商业险之前,务必认真阅读保险合同的各项条款,特别是法定免责事由的具体规定。
2. 根据企业需求选择合适的险种:不同的商业险针对的风险不同,确保所选择的险种能够覆盖企业最关键的风险点。
3. 保持相关证明和记录:当发生保险事故时,确保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明和记录,以便顺利进行索赔。
4. 妥善保管财产:尽可能采取措施确保财产的安全,避免因自己的疏忽导致的风险。
总结
商业险作为企业的风险保障,为企业提供了重要的经济保护措施。然而,了解商业险法定免责事由的重要性不可忽视。只有在明确了免责事由的情况下,企业才能有针对性地选择适合的商业险,并且在需要时能够顺利进行理赔。购买商业险前,企业需要仔细研究保险合同,确保充分了解其中的条款。同时,企业还应该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以避免被列入免责事由范围内的损失。
三、防癌险免责条款?
不同的产品免责条款不同,以产品合同约定为准,比如平安人寿康寿宝防癌险,免责条款有8条,
包括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被保险人吸食或注射毒品;酒后驾车等。
四、商业险免责条款?
根据商业车险条款第五条至第十条的规定了商业车险免责条款
第五条,被保险机动车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 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二) 被保险机动车本车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三) 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第六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 地震;
(二) 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
(三) 竞赛、测试、教练,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四) 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违法活动;
(五) 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
(六) 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七) 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
2、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
3、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被保险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牵引挂车;
4、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被保险机动车;
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运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6、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八) 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
(九) 被保险机动车转让他人,未向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
(十) 除另有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十一) 被保险机动车拖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含挂车)或被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其他机动车拖带。
第七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二)精神损害赔偿;
(三) 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
(四) 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五) 被保险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六) 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七) 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八条,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已经失效的,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九条,保险人在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按下列免赔率免赔:
(一) 负次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5%,负同等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10%,负主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15%,负全部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20%;
(二) 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增加免赔率10%;
(三) 投保时指定驾驶人,保险事故发生时为非指定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的,增加免赔率10%;
(四) 投保时约定行驶区域,保险事故发生在约定行驶区域以外的,增加免赔率10%。
第十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以上就是商业车险免责条款,供大家参考。当然,每种保险可能免责条款会有所不同,以具体签订的保险协议为准。大家在购买商业车险时,务必要看清和了解清楚条款中各项内容,以免后续理赔时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五、什么是免责险?
免责险是不计免赔险的简称 不计免赔分为基本险不计免赔和附加险不计免赔两种:基本险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 经特别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投保人选择投保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车辆损失险或车上人员责任险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计算的,或按照全车盗抢险的绝对免赔率计算的,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部分,保险人负责赔偿。 基本险各险种的不计免赔率特约责任彼此独立存在,投保人可选择分别投保,并适用不同的费率。
六、车险免责险怎么买?
购买车辆商业保险时购买。
车辆免责险,实际上就是不计免赔险,是一种商业险(车损险或三责险)的附加险。不计免赔险作为一种附加险,需要以投保的“主险”为投保前提条件,不可以单独进行投保,其保险责任通常是指“经特别约定,发生意外事故后,按照对应投保的主险条款规定的免赔率计算的、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部分,保险公司会在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
七、人保车险免责条款?
1. 车辆未通过年检或者未及时年检的,都是属于不合法上路。车险免责条款规定,这种情况下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2. 车辆在检测、维修、养护过程中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赔偿。因为,保险公司认为维修点有看管车辆的责任,车辆被盗或者损坏是属于维修点的过失。
3. 第三者责任险其中一条免责条款规定,被保险人或驾驶人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保管的财产的损失,不负责赔偿。
4. 对于在收费停车场被盗窃的车辆,尽管投了全车盗抢险,保险公司依然不会赔偿。原因是保险公司认为,既然停车场是收费的,那么就有看护保管好车辆的义务。
5. 在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或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造成的事故损失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八、交强险免责条款?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三章赔偿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由保监会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四条: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一)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九、太平车险免责条款?
车险免责条款主要包括交强险、车损险和三责险免责条款,看车险改革后免责条款要求,具体如下:
1.交强险免责条款包括:
(1)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
(2)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以及被保机动车上的财产损失;
(3)被保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4)因为交通事故而产生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2.车损险免责条款包括:
(1)发生交通事故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2)交通肇事逃逸;
(3)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期间驾车导致发生交通事故;
(4)无证驾驶,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
(5)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
(6)发生交通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号牌被注销;
(7)被扣留、收缴、没收期间发生保险事故;
(8)竞赛、测试期间,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发生保险事故;
(9)因为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污染(含放射性污染)、核反应、核辐射而导致被保机动车受损;
(10)投保人、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则保险人对于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11)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被保机动车被利用从事犯罪行为;
(12)违反安全装载规定而导致被保机动车受损;
(13)被保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
(14)投保人、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
(15)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减值损失;
(16)自然磨损、朽蚀、腐蚀、故障、本身质量缺陷;
(17)非全车盗抢、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
(18)车轮单独损失,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以及新增加设备的损失。
3.第三者责任险免责条款包括:
车损险免责条款的第1条至第10条亦为第三者责任险的免责内容,除此之外,第三者责任险的免责条款还包括:
(1)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期间发生交通事故;
(2)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下落不明期间发生保险事故;
(3)第三者、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犯罪行为,第三者与被保险人或其他致害人恶意串通的行为;
(4)被保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交通事故的;
(5)被保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导致任何单位或个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网络中断、电压变化、数据丢失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6)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减值损失;
(7)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所有、承租、使用、管理、运输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以及本车上财产的损失;
(8)被保险人、驾驶人、本车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
(9)停车费、保管费、扣车费、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
(10)超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保同类医疗费用标准的费用部分;
(11)律师费,未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的诉讼费、仲裁费;
(12)精神损害抚慰金;
(13)应当由交强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
十、人保雇主险免责条款?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 (四)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五)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 (六)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七)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 (八)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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