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成鱼捕捞作业的要注意哪些问题?
鱼的捕捞没有具体的规定方式,无非是徒手和借助工具,工具主要是钓具和网具,网具又分主动式(如拖网)和被动式(如刺网)。
休渔期原则上禁止大规模的网具作业,因为这是捕捞的主要方式,而钓具捕鱼基本属于休闲范畴,对水产资源不构成威胁。
拖虾作业是指用捕虾的网以拖网方式作业;锚张网作业是指船在固定地点下锚后撒网捕鱼……
二、捕捞许可证有哪些作业方式?
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定的作业类型分为刺网、围网、拖网、张网、钓具、耙刺、陷阱、笼壶、地拉网、敷网、抄网、掩罩等共12种。核定作业类型最多不得超过两种,并应当符合渔具准用目录和技术标准,明确每种作业类型中的具体作业方式。拖网、张网不得互换且不得与其他作业类型兼作,其他作业类型不得改为拖网、张网作业。
捕捞辅助船不得从事捕捞生产作业,其携带的渔具应当捆绑、覆盖。
三、什么是船舶临水作业?
临水作业分为海上临水作业和工地建筑临水作业和船上临水作业。
施工前,在临边临水处做好防户栏杆和警示标识牌。施工材料堆放在2米以外,吊车或其它设备距离临边临水处不得少于3米。
临水作业安全作业规程:
1、凡从事临水作业的人员,必须由主管人员在上岗前进行临水作业安全知识教育。2、进行临水作业的人员,不准穿拖鞋、高跟鞋(容易滑跌的鞋子都不准穿)。
3、不准在栏杆、缆桩和无栏杆的边缘、顶棚以及缆绳活动范围内坐、卧。
4、不准在作业现场开玩笑阿、打闹嬉戏。
5、不准在舷边、岸边大小便、洗衣服、洗脸、洗脚以及洗涤其他物品。
6、不准下水游泳。
四、从事定置渔具捕捞的船舶是指什么?
一般是指拖网渔船以及加装其他捕捞设备的渔船
五、单层刺网渔具捕捞的作业方式是什么?
一种由网衣和网索构成的长带形网鱼工具。网鱼时用若干单层﹑双层或多层矩形网片,连成篱笆形网壁,直立水中,使鱼类的头部和鳃挂在网目内或全身被网片缠住。主要有固定刺网和流刺网,还有围刺网和拖刺网等。
六、如何高效完成船舶作业?
船舶作业的重要性
船舶作业是海运业中的重要环节,涉及到货物的装卸、仓储、运输等多个领域。各种货物通过船舶进行国际贸易,保障了全球供应链的畅通。高效完成船舶作业对于提高物流效率、降低成本、减少货损都具有重要意义。
规划作业流程
良好的作业流程规划是船舶作业成功的关键。首先,根据不同作业特点和船舶类型,制定详细的作业计划,包括货物装卸顺序、作业时间安排、人员调度等。其次,确保作业区域的安全和整洁,减少意外事故发生的可能性。最后,合理利用作业设备和技术,提高作业效率。
合理配置作业人员
船舶作业需要大量的人员参与,因此合理配置作业人员至关重要。首先,根据作业需求确定所需人员数量,并确保有足够的人手。其次,对作业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素质和技能水平。此外,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和合作氛围,确保团队的协作效率。
优化作业设备
作业设备的优化也是提高船舶作业效率的关键因素之一。根据不同的作业需求和作业环境,选择适合的作业设备,如起重机、装卸机械等。同时,对作业设备进行定期的检修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此外,引入先进的作业技术和自动化设备,进一步提高作业效率。
加强作业监管和管理
作业监管和管理是保障船舶作业顺利进行的重要抓手。建立完善的作业管理制度,包括作业标准、施工规范等,确保作业的质量和安全。同时,加强对作业现场的监控和巡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此外,对作业人员的工作进行评价和奖惩,激励他们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总结与展望
船舶作业的高效完成对于海运业的发展和全球贸易的繁荣具有重要意义。通过规划作业流程、合理配置作业人员、优化作业设备以及加强作业监管和管理,可以提高船舶作业的效率和质量,实现更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感谢您阅读本文,相信通过本文的指导,您可以更加高效地完成船舶作业,带来更好的成果。
七、如何通过优化船舶管理来提高船舶作业效率?
船舶能效管理计划(SEEMP)鼓励人们采取最佳实践方案提高燃油的效率,并且鼓励在现有船舶上使用最新的技术装备。
船舶纵倾优化是上述SEEMP战略领域的一部分,它能减少成本,为船舶在运营中提高效率提供了切实可行的方法。
作为目前最容易实现的节能手段之一,它也经常被称作“悬挂在低处的果子”,因为它很容易采摘(实现)。
现在已经证实了实时监测和优化纵倾的技术能够明显节约能耗,因此该技术越来越受到重视。
八、山东省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捕捞规定?
1月28日,山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山东省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捕捞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结合该省实际,严格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捕捞活动,严厉打击各类涉渔违法违规行为,实现对海洋渔业船舶捕捞活动的全程有效管理。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捕捞活动,维护渔业生产秩序,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洋渔业船舶捕捞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属地管理和监督体系,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加大海洋渔业船舶减船转产政策支持,加强法治宣传教育,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渔业、公安、工业和信息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外事、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和相关涉海执法机构,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强化联防联控,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加强智慧监管,建立健全信息沟通和重大事件报告、通报制度,实现对海洋渔业船舶捕捞活动的全程有效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做好海洋渔业船舶捕捞监督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协助做好海洋渔业船舶捕捞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和负有海洋渔业船舶捕捞监督管理职责的单位、个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按照省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条 渔业港口应当建立海洋渔业船舶进出港登记制度,核验进港渔业船舶身份,检查出港渔业船舶安全设备以及船员配备等情况,不得为违法渔业船舶提供港口服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海洋渔业船舶进出渔业港口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进出港时间、作业场所、航次计划、适航状态、船员配备、渔具以及渔获物等情况,并服从调度和监督管理;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有关情况即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
海洋渔业船舶应当选择经常作业地的一个渔业港口作为固定停靠港口,接受固定停靠港口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除紧急避险情形外,应当在固定停靠港口停泊、装卸渔获物和补充渔需物资。渔业港口应当将固定停靠本港的海洋渔业船舶信息报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渔业港口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海洋渔业船舶违反本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扣或者吊销船长职务船员证书。
第四条 制造、更新改造海洋捕捞渔业船舶,应当取得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未取得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或者未按照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核定的内容,委托制造海洋捕捞渔业船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委托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处没收相关设备和部件;违法更新改造海洋捕捞渔业船舶的,责令改正,对船舶所有人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没收船舶;对提供场地、设施或者实施制造、更新改造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和个人维修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船舶或者为海洋捕捞渔业船舶加装铁丝网、栅栏、钢钎等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船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公安等部门予以没收。
第五条 海洋渔业船舶应当按照规定制作安装船名、船籍港、船名牌和电子身份标签等标识,配备安全通信导航和船位监测终端设备,并保持设备性能完好、正常运行;远洋渔业船舶还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准确报告船位信息。
海洋渔业船舶不得遮盖、涂改、伪造、拆卸、损毁、出借渔业船舶标识,不得擅自关闭、屏蔽、拆卸、出借、转让安全通信导航和船位监测终端设备,不得擅自更改船舶注册信息和航行作业信息。
禁止套用海洋渔业船舶船名船号、船舶证书从事渔业捕捞活动。
远洋渔业船舶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处暂扣或者吊销船长职务船员证书。其他海洋渔业船舶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责令停航整顿、暂扣或者吊销船长职务船员证书。
第六条 在禁渔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船携带禁渔期禁止作业的网具;应禁渔的海洋渔业船舶应当在船籍港停泊,不得擅自转移停泊地点。
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条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无合法来源的渔获物,仍然收购、转载、代冻、销售、加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条 海洋渔业船舶未经批准进入他国管辖海域进行捕捞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机构按照法定职责,暂扣或者吊销船长职务船员证书、吊销捕捞许可证,没收渔获物和渔具,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没收渔业船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及时将违法渔业船舶处理情况通报外事部门。
第九条 中介机构为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船舶提供中介服务或者介绍未取得船员证书的人员上船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许可证件。
对未取得船员证书上船工作的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招用未取得船员证书人员上船工作的船舶所有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 相关设区的市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九、船舶高空作业事故案例分析?
船舶高空作业事故分析,领导安排工作指导不细心,对员工技术状态撑握不准,员工对高空作业须知没全部理解,出现疏忽,保险带,绳扣没打牢,作业前缺少休息,注意力不集中等因素。
十、关于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规定?
为了加强交通安全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就通航水域内所有船舶、浮动设施,从事航行、停泊和作业以及与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等各种管理问题的行动准则、权力、责任和违规处罚标准等。
第十条 船舶、设施航行、停泊和作业,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第十一条 外国籍非军用船舶,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不得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和港口。但是,因人员病急、机件故障、遇难、避风等意外情况,未及获得批准,可以在进入的同时向主管机关紧急报告,并听从指挥。
外国籍军用船舶,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批准,不得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
第十二条 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必须接受主管机关的检查。
本国籍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口,必须向主管机关报告船舶的航次计划、适航状态、船员配备和载货载客等情况。
第十三条 外国籍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或者在港内航行、移泊以及靠离港外系泊点、装卸站等,必须由主管机关指派引航员引航。
第十四条 船舶进出港口或者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和航行条件受到限制的区域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主管机关公布的特别规定。
第十五条 除经主管机关特别许可外,禁止船舶进入或穿越禁航区。
第十六条 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的海上拖带,必须经船舶检验部门进行拖航检验,并报主管机关核准。
第十七条 主管机关发现船舶的实际状况同证书所载不相符合时,有权责成其申请重新检验或者通知其所有人、经营人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第十八条 主管机关认为船舶对港口安全具有威胁时,有权禁止其进港或令其离港。
第十九条 船舶、设施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主管机关有权禁止其离港,或令其停航、改航、停止作业: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
二、处于不适航或不适拖状态;
三、发生交通事故,手续未清;
四、未向主管机关或有关部门交付应承担的费用,也未提供适当的担保;
五、主管机关认为有其他妨害或者可能妨害海上交通安全的情况。
近十年来,船舶尺度继续向大型化发展,港口航道内的船舶密度逐渐上升,但航道尺度的增长速率较慢,这使得航行船舶与航道、其他船舶或港口建筑物之间的间距变小,航行水深相对变浅,船舶在港口航道等限制水域中的水动力相互作用问题变得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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