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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海事能给船舶上黑名单吗

241 2024-12-12 07:28 admin

一、现在海事能给船舶上黑名单吗

如果是海事局的黑名单里的船舶,不但是各个海事局联网,就连你航行,抛锚,靠泊,维修都要受到限制。要是港航局,边防派出所,港口企业的黑名单,就不会连网,但是影响你接单,还是尽快化解,诚信守法才能生意兴隆。

二、货柜限重

集装箱限重当然首先是船公司限制的,当然港口在进港的时候也是有相关规定的,船公司的限重标准当然要以各国港口限重为依据,以20GP为例:各船公司和个航线都是不一样的,24吨是个常态,有的还有限21的,23的不等,部分国家和港口是有接到27T的。至于你要了解目的港我想没有必要,只要起运港能接,目的港就是可以进的。所以还是在起运港上下工夫吧。

三、做目的港放单的货,目的港是怎么操作?

1.先根据提单上显示的联系方式,联系换单事宜

2.换出提货单后,向所在国海关申报进口

3.通关放行后,去货物所在堆场办理清关事宜

4.组织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集装箱)送往收货人指定目的地。

注意提单的类型,类型不同换单次数和金额都不同,不过国外货运市场的收费价格都是透明的,

目的港的规定方法主要有三种:

(1)在合同中明确规定某一港口为目的港。例如,目的港:圣多斯。

(2)在合同中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港口为目的港。例如。目的港;伦敦/曼彻斯特。

(3)在磋商或成交时,万一进口方因为一时未找到转销货物的买主或因其他原因而不能确定目的港时,也可采用选择港的规定方法。即:或者在两个以上的港口中选择一个,或者笼统地规定某一航区为目的港(如“地中海主要港口”、“西欧主要港口”等)

不过,在采用后一种方法时,必须以同一航区内的少量班轮寄航港为限,核算运价须以运费最高的为基础,并要明确选港附加费由买方负担。买方还须在双方商定的时间内宣布最后的目的港,否则船方有权在任何一个选择港卸货。

1.规定国外装运港和目的港应注意的问题

(1)对国外装运港或目的港的规定,应力求具体明确

在磋商交易时,如因外商笼统地提出以“欧洲主要港口”或“非洲主要港口”为装运港或目的港时,不宜轻易接受。因为,欧洲或非洲港口众多,究竟哪些港口为主要港口,并无统一解释,而且各港口距离远近不一,港口条件也有区别,运费和附加费相差很大,所以,我们应避免采用此种规定的港口。

(2)不能接受内陆城市为装运港或目的港的条件

因为接受这一条件,我方要承担从港口到内陆城市这段路的运费和风险。

(3)必须注意装卸港的具体条件

有无直达班轮航线,港口和装卸条件以及运费和附加费水平等。如果租船运输,还应进一步考虑码头泊位的深度,有无冰封期,冰封的具体时间以及对船舶国籍有无限制等港口制度。

(4)应注意国外港口有无重名问题

世界各国港15重名的很多,例如,维多利亚港,世界上有12个之多,波特兰等也有数个。为防止发生错误,引起纠纷,在买卖合同中应明确注明装运港或目的港所在国家和地区的名称。

2.规定国内装运港(地)或目的港(地)应注意的问题

(1)出口业务

对国内装运港的规定,一般以接近货源的对外贸易港口为宜,同时考虑港口和国内运输的条件和费用水平。

(2)进口业务

对国内目的港的规定,原则上应选择以接近用货单位或消费地区的对外贸易港口为最合理。但根据我国目前港口的条件,为避免港口到船集中而造成堵塞现象或签约的目的港尚难确定,在进口合同中,也可酌情规定为“中国口岸”。

总之,买卖双方在确定装运港时,通常都是从本身利益和实际需要出发,根据产销和运输等因素考虑的。为了使装运港和目的港条款订得合理,我们必须从多方面加以考虑,特别是国外港口很多,情况复杂,在确定国外装运港和目的港时,更应格外谨慎。

四、货柜限重的问题

首先,你看看不同代理报给你的是否是同一个船公司.一般来说,不同船公司限重不同.

其次,你再看看他们报给你的价格是否相同.一般来说,如果超过限重是加钱的,你看这个价格是否包含进去.

最后,就是再比较,那就是代理和船公司之间的关系了.如果该代理是某个船公司的主要订舱代理或者关系比较良好的话,船公司给予协调和照顾的余地比较大.所以在重量方面就可以有适当的照顾.

限重和给代理分配舱位一般没有关系.

五、船舶压港限制因素

其关键因素是国内铁矿石产量的猛增,1-11月产量同比限制了国内铁矿石的供给第二节 我国铁矿资源开发利用造成船舶压港二、港口接卸泊位结构不合理,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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