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船舶违规横越引发安全隐患,如何有效防范?
船舶违规横越引发安全隐患,如何有效防范?
船舶违规横越是指船只在航行中横穿航道或拒绝遵守导航规则,给水上交通带来了严重的安全风险。这种行为不仅容易引发船舶碰撞事故,还会妨碍其他船舶正常通行,给航运安全和通航秩序带来不良影响。本文将探讨船舶违规横越的原因、影响以及对策,希望能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助力。
原因分析
船舶违规横越的原因多种多样,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
- 驾驶员疏忽:驾驶员对导航规则不熟悉或轻视,并未充分意识到横越行为的危险性。
- 通讯失灵:船舶与领航员或其他船只的通讯出现问题,导致船舶无法接收到正确的导航指令。
- 故意违规:某些船舶故意违反规定,以图获得某种利益或占有更好的行驶位置。
影响分析
船舶违规横越的后果十分严重:
- 安全风险:违规横越增加了船舶碰撞的概率,给船员和船只带来潜在的生命危险。
- 通航秩序混乱:横越行为会干扰其他船舶正常通行,造成航道混乱,增加交通事故的发生概率。
- 法律责任:凡有船舶违规横越行为,一旦发生事故,船舶所有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防范对策
为了有效防范船舶违规横越行为,应采取以下对策:
- 加强培训:加强驾驶员的安全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遵守导航规则的能力。
- 完善监管:加强对船舶违规横越行为的监管力度,加大违规者的处罚力度,形成高压态势。
- 加强通讯:提高船舶通信设备的可靠性,确保船舶能够及时接收到领航员或其他船只的导航指令。
- 加强宣传:通过媒体、海事部门等渠道广泛宣传船舶违规横越的危害性,增强船舶所有人和驾驶员的意识。
通过以上对策的实施,我们有望有效防范船舶违规横越行为的发生,保障水上交通的安全和通行秩序。希望本文的内容能够提高大家对船舶违规横越问题的认识,引起足够的重视。谢谢您阅读本文。
二、横越船定义?
横越船是船舶横向或斜向驶过规定通航分道、推进航路,或横向越过沿通航分道、推荐航路行驶船舶船首向的过程和行为,船员俗称为“划江”,船舶靠离码头,进出锚地、水上服务区、汊河口及支流河口等往往需要横越。
特别是在通航密度大的情况下,横越船舶如果了望疏忽,未主动避让顺航道行驶的船,或擅自改变会让意图,极易形成紧迫局面,甚至导致水上交通事故发生。
三、诗词横越大海赏析?
苏轼诗词《六月二十日夜渡海》描写横越大海时的心情,赏析如下:
参横斗转欲三更,苦雨终风也解晴。
云散月明谁点缀?天容海色本澄清。
空余鲁叟乘桴意,粗识轩辕奏乐声。
九死南荒吾不恨,兹游奇绝冠平生。
译文
参星横北斗转已经快到三更时分,久雨不停,终日刮大风,老天爷也应该放睛。
云忽散月儿明用不着谁人来点缀,青天碧海本来就是澄清明净的。
虽乘船渡大海空怀孔子救世之志,仿佛听到了黄帝咸池优美的乐声。
被贬南荒虽然九死一生我也不遗憾,因为这次远游是我平生最奇绝的经历。
赏析:
该诗回顾了诗人被流放到南方的经历,表现了他北归的兴奋之情,九死不悔的倨傲之心和坚强自信、旷达豪放的襟怀。全诗多次运用“比”的手法,韵味深远。
四、关山横越什么意思?
关山横越意为越过险峻的关山。在中国古代,由于山河壮阔、地形险峻,以及地理局势复杂,各个国家之间的沟通和往来都十分困难。其中最为著名的就是中华民族的祖先黄帝与炎帝在战争中横越了险峻的五岳山脉与燕山、太行山等山脉,最终占领了中原地区;而汉族则是在西北方的玛莎领地脊和唐古拉山之间(俗称“青海门户”)横跨无边的草原,完成了历史性的长征,实现了红军的抗日战争与改革开放的伟大胜利。因此关山横越也成为了中国人勇敢、不屈不挠、开拓创新的象征。
五、什么是船舶管理?
船舶管理是海上交通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包括船舶登记管理、船舶进出港口签证管理、外国籍船舶管理、船舶机务管理、船舶技术管理以及船舶离靠码头管理等。
六、船舶垃圾管理规定?
(一)船舶应当配备数量和容积满足垃圾分类收集和储存要求的收集装置;
(二)垃圾收集装置应当便于收集点、集中储存点及接收设施之间的搬运、交付操作;
(三)垃圾收集装置应当配备有盖,具有防渗漏、防倾倒和外溢功能,标识颜色醒目的分类图示;
(四)船长12米及以上的船舶应当设置垃圾告示牌,其他船舶应当张贴内容等效的告示;
(五)船舶可根据垃圾产生量和航程情况设置垃圾压制装置或者厨余垃圾微生物处理装置,减少送岸处置垃圾量。
七、乡镇船舶管理规定?
乡镇船舶管理的规定包括:
1.禁止船舶在乡镇水域内进行闯入、出行以及进行任何形式的运动;
2.禁止船舶向其他船舶、码头或者港口内的其他构筑物施加危害或者其他不当行为;
3. 非法船舶及其乘员要立即停止活动,并遵守乡镇交通管理部门的相应规定。
八、船舶管理考试技巧?
考试技巧包括:
1.做好充分准备:要能熟练掌握相关理论知识及实操技能;
2. 突出重点:重点掌握考试实操中的关键知识;
3. 谨慎行事:把握好机会,不要因为夸大其词而失去实际操作中的机会;
九、船舶管理条例?
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船舶管理业经营活动,维护船舶管理市场秩序,保障水路运输安全,促进水路运输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的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活动和监督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船舶管理业,是指船舶管理经营人根据约定,为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供下列船舶管理服务:
(一)船舶机务管理;
(二)船舶海务管理;
(三)船舶检修、保养;
(四)船员配给、管理;
(五)船舶买卖、租赁、营运及资产管理;
(六)其他船舶管理服务。
第三条 从事船舶管理业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合法经营、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定和国家其他规定对船舶管理业实施管理,并可委托其设置的航运管理机构负责船舶管理业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经营资质
第五条 经营船舶管理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有符合本规定的管理人员;
(三)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船舶安全管理和防止污染管理体系;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交通部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经营国内沿海船舶管理业,经营管理人员应取得航运或航海、船舶、船机及其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交通部认可的从业资格证书。
经营内河船舶管理业,经营管理人员应取得航运或航海、船舶、船机及其他相关专业中等专业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交通部认可的从业资格证书。
第七条 经营国内沿海船舶管理业,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中应至少有一人持有与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适应的丙类船长、轮机长以上职务的适任证书;其他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应持有与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适应的丙类二副、二管轮以上职务的适任证书。
经营内河船舶管理业,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中应至少有一人持有与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适应的二等船船长、轮机长以上职务的适任证书;其他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应持有与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适应的二等船二副、二管轮以上职务的适任证书。
第八条 申请经营船舶管理业,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件:
(一)筹建或开业申请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组织章程;
(四)名称登记证书;
(五)验资证明;
(六)管理人员的身份证件、学历证明或专业技术证书、从业资格证书;
(七)符合国家船舶安全管理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定的证书;
(八)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第九条 申请经营船舶管理业,应当提交申请书一式三份,提交有关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第十条 申请经营船舶管理业,可以直接向所在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提交本规定要求的申请书和有关证件,也可以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提交本规定规定的申请书和有关证件,由其转送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书和有关证件之日起十五日内,核实有关证件,确认有关证件的复印件的有效性后,将有关证件的原件退给申请人,将申请书和有关证件的复印件报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船舶管理业经营筹建申请书和有关证件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审核,并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对批准筹建的,发给水路运输服务筹建批准文件;对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经批准同意筹建船舶管理企业的,申请人应当在一年内完成筹建,但在筹备期间,不得从事船舶管理业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船舶管理业经营开业申请书和有关证件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核,并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对批准开业的,发给《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并报交通部备案;对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应当持《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依法办理企业法人登记或变更登记及其他法定手续后,方可从事船舶管理业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领取《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后,应当在开业前十五日内将《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复印件送所在地和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扩大经营范围,应当按照本规定的有关规定提前三十日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并报所在地和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船舶管理经营人的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更,应当提前十五日向原批准机关、所在地和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歇业或者停业,应当向原批准机关、所在地和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章 经营行为
第十六条 经营船舶管理经营人应当在依法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船舶管理业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与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船舶承租人签定船舶管理合同后,应将船舶的名称、国籍、船舶类型、总载重吨、船籍港,及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船舶承租人的名称、住所等情况报所在地和船籍港的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应当根据船舶管理合同和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有关船舶安全和防止污染的义务。
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船舶承租人有关船舶安全和防止污染的义务,不因将船舶已委托给船舶管理经营人管理而改变。
第十九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所管理的船舶发生交通事故和污染事故,必须接受海事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的调查处理。
第二十条 经营船舶管理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低于正常、合理水平的价格提供船舶管理服务,妨碍公平竞争;
(二)在会计账簿之外暗中给予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船舶承租人回扣,承揽船舶管理业务;
(三)滥用优势地位,限制他人选择其他船舶管理经营人提供船舶管理服务;
(四)允许不具备船舶管理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从事船舶管理业务;
(五)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十一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应当按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报送有关业务统计资料。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对船舶管理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但本规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对船舶安全、船舶污染水域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本规定,不履行有关船舶安全管理和防止污染管理的法定义务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三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接受船舶管理监督检查,应当如实提供必需的凭证、文件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开业后达不到规定经营资质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的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擅自经营船舶管理业;
(二)超越经营范围经营船舶管理业;
(三)强行限制他人选择其他船舶管理经营人提供船舶管理服务。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履行备案手续;
(二)不报送有关业务资料。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执行本规定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二○○一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十、横越江淮七百里赏析?
横越”一词,道出了诗人跋涉的艰辛;“江淮”,指的是长江以北的淮河两岸,“七百里”指的是诗人行走的距离。
陈毅元帅的《游微山湖》,这首山水诗写于战争年代,是陈毅元帅的诗作中极为少见的一首状景诗,表现出诗人喜山、乐水的自然秉性,诗人也是人,既有革命的情怀,也有自然人的本性,所以,在战时奔赴延安的途中,诗人看到微山湖的美景,把赞誉悄悄注入笔端。诗人看似写景,但其隐含着对胜利的渴望,诗人希望早日取得抗战的胜利,让祖国的大好河山永久地美好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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