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电子招标投标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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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招标管理办法?
一、最新招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四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五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第六条 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 招 标
第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第八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第九条 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
第十条 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是指招标人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第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由有关部门认定。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拥有一定数量的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其资格许可和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关于招标人的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与被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发布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
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
第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第十八条 资格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有关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规定。
第十九条 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
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第二十条 招标人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第二十二条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对招标项目划分标段的,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标底必须保密。
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不得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也不得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咨询。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前款所称暂估价,是指总承包招标时不能确定价格而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暂时估定的工程、货物、服务的金额。
第三十条 对技术复杂或者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项目,招标人可以分两阶段进行招标。
第一阶段,投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要求提交不带报价的技术建议,招标人根据投标人提交的技术建议确定技术标准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
第二阶段,招标人向在第一阶段提交技术建议的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最终技术方案和投标报价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第二阶段提出。
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第三章 投 标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三十四条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第三十五条 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
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六条 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招标人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第三十八条 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其投标无效。
第三十九条 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第四十一条 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四)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五)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第四十二条 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申请人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有关投标人的规定。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四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
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第四十五条 国家实行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组建综合评标专家库。
第四十六条 除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特殊招标项目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非因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事由,不得更换依法确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更换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
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方式、评标专家的抽取和评标活动进行监督。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本部门负责监督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第四十七条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所称特殊招标项目,是指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保证胜任评标工作的项目。
第四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必需的信息,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
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评标时间。超过三分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评标时间不够的,招标人应当适当延长。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应当及时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第四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第五十条 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招标人应当在开标时公布。标底只能作为评标的参考,不得以投标报价是否接近标底作为中标条件,也不得以投标报价超过标底上下浮动范围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第五十二条 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应当书面通知该投标人。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第五十三条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
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第五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十五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第五十六条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由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
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五十八条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第五十九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章 投诉与处理
第六十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就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六十一条 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予以驳回。
第六十二条 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
(二)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构成规避招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四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
(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
(三)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
(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一)以行贿谋取中标;
(二)3年内2次以上串通投标;
(三)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四)其他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串通投标、以行贿谋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行政法规对串通投标报价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八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一)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骗取中标;
(二)3年内2次以上使用他人名义投标;
(三)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四)其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十九条 出让或者出租资格、资质证书供他人投标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选取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二)擅离职守;
(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四)私下接触投标人;
(五)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六)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
(七)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八)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第七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没收收受的财物,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
(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第七十四条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五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六条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十七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对异议作出答复,继续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不能改正并影响中标结果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十八条 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招标业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一定期限内从事招标业务;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招标职业资格。
第七十九条 国家建立招标投标信用制度。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公告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等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
第八十条 项目审批、核准部门不依法审批、核准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对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不依法查处,或者不按照规定处理投诉、不依法公告对招标投标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一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以直接或者间接、明示或者暗示等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要求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或者要求对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公开招标;
(二)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招标人以其指定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评标活动,影响中标结果;
(三)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八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
第七章 附 则
第八十三条 招标投标协会按照依法制定的章程开展活动,加强行业自律和服务。
第八十四条 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对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的招标投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二、招投标流程是怎样的
1、招投标经历主要流程 : 招标 、投标、 开标 、评标、中标 。 招标:需要编制招标文件,编制文件里应该有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以及投标文件的要求、开标时间、地点、投标保证金等等。招标又分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前者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公开发布。
2、首先,由招标单位发出招标信息(可以是公告),说明拟交易的建设项目及交易条件,邀请承包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提出投标方案和投标报价;
3、投标人首先取得招标文件,认真分析研究后(在现场实地考察),编制投标书。投标书实质上是一项有效期至规定开标日期为止的发盘或初步施组编写,内容必须十分明确,中标后与招标人签定合同所要包含的重要内容应全部列入。
4、招标人依据法定程序选择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制定统一的评标规则,对所有投标单位的报价和方案进行分析和比较,选择其中最有利条件的投标人作为中标人,与之签订合同,在履约中使建设项目付诸实施。
三、招标监督注意事项
1、符合办证条件的,公证处应指派二名工作人员(其中应至少有一名公证员)参加整个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现场监督和证明;
2、投标前,公证员应检查投标箱并加封;
3、投标时,公证人员应查验投标人的身份,记录投标人投送标书的时间,检查并记录标书密封情况;
4、投标时间截止时,公证员应封贴投标箱;
5、公证员应监督招标方(受托招标方)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开标;
6、开标前,公证员应查验投标方的法人资格证明及代表人或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审查投标方是否符合规定的投标条件;
7、公证员应检查投标箱的密封情况,监督投标箱的启封;
8、投标箱开启后,公证员应检查投标书的密封情况,监督投标书的启封;
9、公证员应验明投标书是否有效。
三、严格招标措施办法?
在规范招投标管理工作中,通过规范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管理,建立诚信档案,严格招标文件备案管理,规范评标程序和评标办法,围绕加强招投标管理,进一步完善了多家联合监管的模式,强调“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实施监察局、发改委、财政局、审计局、检察院多部门联合监督;严格规范招投标程序,建立健全招投标制度,实现招标公告信息发布率100%;中标结果100%公示管理;实行网上备案、严格招标前置条件审核,不允许超规划建设;加强治理“阴阳合同”;并把工程质量、安全以及施工期间工程造价、施工单位的管理纳入招投标管理范畴等强化全过程监管。全年工作取得良好成绩,受到招标单位、施工企业、中介机构等各方面的好评。
四、中国船舶招标
中国船舶招标是一项具有重要意义的政府采购活动,旨在促进国内船舶制造业的发展和壮大。作为国内造船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船舶招标活动吸引了众多船厂和相关企业的关注和参与。
中国船舶招标的流程
中国船舶招标的流程一般包括需求确认、招标公告、资格审核、投标函递交、评标、中标公示等环节。在需求确认阶段,招标方会明确所需船舶的类型、数量、技术要求等具体信息,然后发布招标公告,向社会公开征集投标者。
接着是资格审核环节,招标方将对投标者的资格进行审核,包括企业资质、技术实力、财务状况等方面的评估。符合条件的投标者将提交投标函,经过评标委员会评审后确定中标方,并进行中标公示。
中国船舶招标的特点
中国船舶招标具有严格的程序和规范的管理,注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整个招标流程的规范和透明。招标方会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执行招标文件,保障投标者的合法权益。
另外,中国船舶招标还具有针对性强、技术要求高等特点,要求投标者具备一定的船舶设计和制造能力,确保最终船舶的质量和性能达到规定标准。这也促使参与招标的企业不断提升自身技术水平和竞争力。
中国船舶招标的意义
中国船舶招标作为政府采购的一种形式,不仅有利于促进国内船舶制造业的发展,还能推动相关产业链的协同发展。通过招标过程,能够优选具备实力的船厂和供应商,提高整个产业的生产效率和竞争力。
同时,中国船舶招标还为企业提供了展示自身实力和技术的平台,有助于宣传企业形象、拓展市场,提升企业在行业内的知名度和声誉。参与船舶招标也是企业获取订单、扩大业务范围的重要途径。
总的来说,中国船舶招标不仅是一种采购方式,更是推动船舶制造业健康发展、提升产业整体水平的有效途径,对于实现船舶工业的跨越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五、招标组长管理办法?
规定招标制度由主管直接管理组长。执行组长岗/位职责。
六、固定标价招标办法?
招标种类基本上可以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议标。
(1)公开招标。在媒体上公开发布招标公告,邀请供应商或承包商投标。对于政府采购,一般情况下为了显示公平性、透明性和公正性,要求采用公开招标,而且一般为最低价中标。公开招标如果估计投标者很多,往往需要进行投标者资格预审。公开招标方法对采购方风险大、成本高,国外企业一般不采用。
(2)邀请招标。向有能力的供应商或承包商发出投标邀请函,让有能力或是希望投标的供应商来投标。通过评审投标书来选择供应商(或承包商)。政府采购项目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允许使用此方法,如技术要求特殊、有技术能力的候选企业较少或者项目保密性强(像军工项目)。
(3)议标。只有一个供应商投标谈判。这类招标在政府采购中一般不允许。
七、采购招标投诉处理办法?
采购招投标投诉的处理方式是向采购招投标管理委员会提起投诉。
八、招标代理机构选取办法?
有随机抽取、综合评分法、直接指定。直接指定是采购人通过考察等方式直接指定符合条件的代理机构。
随机抽取是指通过遴选的方式选择多家代理机构组成代理机构库,使用时直接从库中指定,这种方式快速便捷。
综合评分法就是根据招标条件通过专家统一打分,选择得分最高的作为代理机构。
九、招标代理机构选定办法?
招标代理机构选定办法按照项目投资规模可分为随机抽取法和综合评估法两种形式。其适用范围规定如下:
(一)项目总投资额3000万以下(含3000万)的工程项目,招标人除可直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外,也可采用随机抽取法选定代理机构;
(二)项目总投资额3000万以上600以下(含6000万)的工程项目,招标人应采用随机抽取法选定代理机构;
(三)项目总投资额6000万以上的工程项目,招标人应采用综合评估法或随机抽取法选定代理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当调整选定办法适用范围,但直接委托方式的上限值不能高于3000万、综合评估法的下限值不能高于6000万,调整后的办法应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十、国家招标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招投标6大技巧包括:字斟句酌、内外双修、后发制人、丢车保帅、精雕细刻、信誉为本,对于从事政府采购的工作人员来说,掌握专业的招投标知识和技术就显得尤为迫切,详细内容请阅读下文。
政府采购招投标6大技巧
技巧之一:字斟句酌
招投标的第一个程序就是编制招标文件,也就是编写″标书″。
在这个环节,政府部门最重要的就是按照自己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切实编制招标文件。比如在采购计算机设备的时候,应当按照能够保证完成工作的配置来编制。这样可以保证自己能够采购到合适的设备,避免资金的浪费。
还有一个重要的环节是招投标双方都要注意的,就是标书中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招标投标法》第三章第27条规定:″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这意味着投标人只要对招标文件中若干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中的某一条未做出响应,都将导致废标。这条规定直接影响企业的中标率,企业应该对此慎之又慎。这就要求企业认真研究招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条件,逐条进行分析和判断,找出所有实质性的要求和条件,在招标文件中一一作出响应。
一般情况下,投标人都会认真研究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要求,根据自己产品的情况,在技术方面较好地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但是,许多投标人往往会在一些看似并不重要的内容上出现疏漏,导致投标失败。这样的结果非常令人惋惜。
例如,在某个项目的招标中,一家信誉、实力和产品水平都是国内一流的企业,因为没有响应招标文件中的一条商务条款而前功尽弃。招标文件明确要求货款用人民币支付,该企业投标的产品含有50%左右的进口件,投标文件中提出进口件部分的一半货款用美元结算,主要意图是与招标人共同分担汇率风险,但是评标委员会认为该投标人属于在商务方面与招标文件没有完全响应,因此不能入围。还有一家企业在投标文件中提高了首期付款的比例,也遭受了同样的命运。
再比如,有的电脑采购招标文件中明确提示需要投标报价表,而且需要有相邻配置的报价。如CPU,除了提供招标要求的配置以外,一般还要提供前后两个不同频率配置的报价。可是有的厂家疏忽了这个实质性要求,没有提供这个数据,结果导致了投标失败。
与此相反,有的企业在认真揣摩招标文件之后,往往可以发现招标文件中有利于自己的内容。比如,在一次计算机产品的投标中,招标方要求企业提供产品的媒体价作为自己的基准价格。但是招标书上没有明确指出是什么媒体,而在不同的媒体上,同一产品的报价又不完全相同,有时有很大的差别。某企业就根据自己的报价策略,挑选了适合自己的媒体报价。这种报价是实质性的响应,是真实有效的,而且是有利于企业的。所以,这个技巧是最基本的,也是最重要的,是招投标的第一项工作,千万别让机会在眼前溜走。
技巧之二:内外双修
标书编制出来以后,接下来就是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定向发布投标邀请函。在这个阶段,一定要修炼好″外功″和″内功″。
所谓要修″外功″,就是指在信息发布和采集阶段,一定要注意外部信息来源。作为政府方面,要想办法让自己的招标公告被更多的企业看到。但是现在存在一个问题,就是没有统一的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国家有关部门分别指定了一些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如财政部指定了《中国财经报》和《中国政府采购网》,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指定了《中国招标》杂志发布技术改选项目的招标公告,外经贸部指定了《中国国际招标网》、《中国招标》发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投标公告。另外,一些专业媒体,如IT业的《计算机产品与流通》、《每周电脑报》等也有相关的信息发布。因此,由于媒体众多,没有统一的媒体发布公告,容易导致信息发布的混乱。一些公告只在地方性的报纸上发布,有可能造成表面上投标、实际上合同外包的腐败现象。所以,当务之急是政府要指定统一的媒体,方便企业获得信息。
对于企业来说,修炼″外功″就是要及时准确的掌握招标信息。这是企业参加投标的前提。在当前没有统一媒体发布的情况下,只有广泛地关注有关媒体,尤其是上面提到的这些媒体。
所谓修炼″内功″,其实是针对招标方式中的邀请招标来说的。因为邀请投标的范围是招标人确定的,企业要获得邀请招标的信息相对来说比较困难,企业需要采用多种方法获取信息,而这些方法,主要是从企业自身入手。首先是增加企业和产品知名度,特别应在本行业内占有较为重要的地位;二是与一些专职招标机构或采购频繁的实体建立较为密切的联系,使他们对你的产品有一些了解。而政府部门也应当广泛地了解相关企业的情况,争取让符合条件的企业都有机会被作为邀请招标的对象。
技巧之三:后发制人
按照程序,接下来就是发售招标文件和接受投标。这里特别应该注意时间,《招标投标法》规定,这两个程序之间的时间最短不得少于20日。
从招标文件开始发出到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之间有较长的一段时间,这段时间对于企业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我们知道,对于计算机产品,随着时间的不同,价格有很大的变化,一般时间越晚价格越低,所以,有经验的企业往往较晚递交投标文件,采用较晚的市场报价,从而取得一定的优势。
有经验的企业,会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前夕,根据竞争对手和投标现场的情况,最终确定投标报价和折扣率,现场填写商务方面的文件。例如,投标文件规定保证金的金额为投标报价的2%,如果能够较晚地提交这个报价,就可以一方面保证自己的报价保密,另一方面针对获得的情况采取不同的报价策略。
技巧之四:丢车保帅
公开开标是接下来的程序。到了这一个阶段,企业虽然没有机会对标书进行更改,但是还可以撤除某些投标意向。也就是说,是考虑丢车保帅的最后时机。
由于《招标投标法》规定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必须作出响应,企业如果把握不准实质性和非实质性之间的界限,应不厌其烦琐向招标人进行询问,而且最好以书面方式进行。当自己的产品与某些实质性要求有一定差距时,需要在投标文件中偏离表上作出详细的说明。如果偏差过大,无法完全响应时,应考虑放弃某一项产品的投标,以保证其他产品参与投标。
例如,在计算机的招投标中,往往需要对多种产品进行招投标,例如台式机和笔记本电脑。有的企业生产的台式机比较符合要求,而笔记本较差,不符合实质性响应的要求和条件,这时,企业就完全可以考虑舍弃笔记本的投标,专心进行台式机的投标。
技巧之五:精雕细刻
评选委员会评标、招标人定标是非常关键的程序。可以说,这一程序是决定性的,而这个程序的全过程,都是围绕投标文件进行的,可以说,投标文件是唯一的评标证据。
投标文件是描述投标人实力和信誉状况、投标报价竞争力和投标人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的重要文件,也是评标委员会和招标人评价投标人的主要依据。所以,在企业产品和实力能够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前提下,编制一本高质量的投标文件是企业在竞争中能否获胜的关键。
如何编制这样一本高质量的投标文件呢?这就要精雕细刻。
首先,投标人应该根据招标的项目特点,抽调有关人员,组成投标小组。投标小组要认真研究招标文件内容,摸清招标人的意图,了解潜在的竞争对手的情况。在知己知彼的情况下,从技术、商务等各方面确定投标策略。其次,在编制招标文件的时候,投标人一定要确保投标文件完全响应招标文件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这些都在前面的技巧里面谈到。还有一些细枝末节的东西,虽然很细小,但是如果不注意,就会影响全局,导致全盘皆输。
技巧之六:信誉为本
招投标的最后就是用书面形式通知中标人和所有落标人,以及招标人和中标人签订合同。
总结招投标的经验,荆*锁认为,一般公司中标在于信誉,而信誉往往体现在企业的报价、供货和售后服务等方面。
报价方面,企业要遵守几个基本规则。主要是不能恶性竞价,即投标报价不能低于成本价。《招标投标法》第33条已将其定为非法行为。但是如有特殊情况,应加以说明。如某帆布厂在参加帐篷投标时,报价低于成本价,但是该企业在投标文件上说明了原因,即是该企业常年库存积压产品,所以降价处理。这样反而使其报价具有了较强的竞争优势而中标。
供货方面就是要求企业一定要按照合同办事。这方面的教训也是有的。如以前有的中标企业用64M代替128M的内存,形成了欺骗行为,这家企业从此失去了信誉。相反有的企业,从使用单位的角度考虑,指出高端配置可能过于奢侈,没有发挥最大效能,建议别的配置,这种负责的态度,就容易赢得好感和信任。
售后服务更是各企业竞争的重要方面。好的企业会在招标文件的服务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提供好的服务,如提供周边设备、延长服务时间等等。
对政府采购的招标人员来说,应该多考虑企业的难处,财政部门应尽可能多(一般按照比例)、快、早地向企业付款。这也是保证企业产品质量的重要方面,也可以说是为自己树立信誉,吸引更多的企业参加以后的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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