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中国船舶买卖网交易网》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一览:
- 1、我们公司是船东管理企业,我们英语不是很好,想找一个能直接在线中英互译的船舶服务交易平台,这样方便点
- 2、船讯网船舶信息不对怎么办
- 3、渔船加手续买卖应该上什么网站?
- 4、浙江船舶交易市场有限公司怎么样?
- 5、船舶交易的步骤
我们公司是船东管理企业,我们英语不是很好,想找一个能直接在线中英互译的船舶服务交易平台,这样方便点
对的,我也是刚看到这家叫中国船舶服务网网站,他们好像叫css平台,他们是英文架构,可以在线自动翻译订单,对我们这种英语不是很好还是蛮有用的。在参考资料下面有中国船舶服务网网址,你去看看吧,css应该对你很有帮助的.
船讯网船舶信息不对怎么办
船顺平台拥有六大基础功能,提供船舶搜索、全球AIS船位查询、历史轨迹查询、电子围栏告警等功能,船舶筛选,还能在线管理具有联网功能的船载设备,如远程操作、在线升级、船端视频监控等。
船顺服务器每小时会收到超过690多万条的AIS数据,拥有全球230多万艘船只的实时信息,使得船顺有着无比全面的AIS数据,其他网站不更新的区域,船顺都能正常更新!
渔船加手续买卖应该上什么网站?
南宁江南区
富德路,(中兴桥附近,红日江景前面一点,下坡就可以看到招牌)
有充气船
塑料船
玻璃钢船!还用船用马达!(有烧油的,也有烧点的),价格比网上便宜
浙江船舶交易市场有限公司怎么样?
简介:浙江船舶交易市场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6月,隶属宁波舟山港集团,是一家专业为国内外航运业和船东提供船舶交易平台及配套服务的国有服务性企业。市场是交通部第一批公示的船舶交易机构。市场坚持以“船舶交易+互联网+金融服务”为核心战略,秉承“专业、诚信、创新、务实展服务领域与商业模式。服务功能包括船舶买卖、船舶拍卖、国有产权转让、船舶评估、船舶设计、船舶勘验、船舶进出口代理、船员服务、金融保险、航运信息和船价指数等一条龙服务。市场先后被命名为全国文明单位、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诚信示范市场、中国商品百强市场、国家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浙江省五星级文明规范市场等称号。
法定代表人:王岳定
成立时间:1998-03-18
注册资本:1000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330900000004897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公司地址: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翁山路555号大宗商品交易中心6楼
船舶交易的步骤
一、船舶转让申请
船舶转让方需提交如下要件,并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未注明原件的,复印件也可。下同)。
二、船舶转让申请审查
上海航运交易所对所提交的船舶资料进行合规性审查。材料要件齐全的转让船舶予以登记,对缺少要件的转让船舶不予登记,并一次性告知所需补充资料名称。
三、船舶交易服务根据船舶转让方的要求,开展相关的船舶交易服务
1、交易挂牌交易信息通过全国船舶交易信息平台(中华船舶交易网)、航交所电子显示屏等对外公开挂牌,向社会发布船舶转让信息。挂牌内容以《船舶转让申请书》记载内容为主。
2、受让申请受理意向受让方向上海航运交易所提交以下资料,并填写《船舶受让申请书》:依据船舶转让方提出的受让条件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意向受让方进行资格审核,并于一个工作日内出具《船舶受让申请受理通知书》。
3、确定受让方挂牌期满,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招投标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挂牌期满,未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根据转让方要求进行下个周期的挂牌或摘牌。
4、签订交易合同
船舶卖出方和受让方可选择船舶交易范本合同或其他合同,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签订《船舶交易合同》,并留存上海航运交易所一套正本合同。
四、交易公示
按有关规定需要公示的船舶在全国船舶交易信息平台上对外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自愿申请公示的船舶公示时间可自行确定。公示期间,社会反映船舶转让信息有疑义且提供相关书面材料的,交易服务机构负责对该船舶转让信息存在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通报海事/航运管理部门及相关方。
五、交易审核
签订合同后,船舶交易双方提交或补充下列材料,并对其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上海航运交易所对上述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予以审核通过后,船舶转让方和受让方填写《船舶买卖成交登记表》,并经船舶交易双方和上海航运交易所盖章确认。
六、交易结算
根据船舶转让方和受让方的协议要求,上海航运交易所可代为其办理交易船款的结算业务。
七、出具交易凭证
船舶转让方按规定交纳鉴证费,并领取由上海航运交易所开具的船舶交易统一发票、交易服务费发票和《船舶买卖成交登记表》。
八、办理变更手续
船舶转让方和受让方持上海航运交易所开具的船舶交易统一发票和《船舶买卖成交登记表》,前往海事管理部门办理船舶过户登记手续,向航运管理部门办理《营运证》或国际航行船舶备案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对船舶的监督管理,保障船舶登记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下列船舶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登记: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或者主要营业所的中国公民的船舶。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主要营业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的船舶。但是,在该法人的注册资本中有外商出资的,中方投资人的出资额不得低于百分之五十。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务船舶和事业法人的船舶。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认为应当登记的其他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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