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船舶火灾:逐渐严重的隐患
背景
船舶作为海洋交通的主要运输工具之一,承载了大量的人员和货物。然而,船舶火灾却是近年来频频出现的安全事故,给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船舶火灾的影响
船舶火灾的影响是毋庸置疑的。一方面,船舶火灾造成了人员伤亡和失踪,不仅给受灾地区带来人道主义危机,也给社会造成了巨大的心理压力。另一方面,船舶火灾导致了财产损失、船舶沉没等严重后果,不仅给船员和乘客带来了经济困境,也对船舶公司的运营和形象造成了严重冲击。
船舶火灾的原因
船舶火灾的原因有很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电器设备故障:船舶的电器设备长期运行,容易出现故障和短路,导致火灾的发生。
- 人为操作不当:船舶上的人员可能存在操作不当、违章操作等情况,导致火灾的发生。
- 燃料泄露和储存不当:燃料泄露和储存不当会增加船舶火灾的风险。
- 防火设备缺失或失效:船舶上的防火设备如灭火器、消防泵等如果缺失或失效,将无法及时控制火灾。
船舶火灾的预防措施
为了减少船舶火灾的发生,以下是一些常见的预防措施:
- 加强船舶安全管理:船舶公司应制定严格的安全管理措施,加强对船舶安全的监管和检查。
- 定期检查和维护:船舶的电器设备、防火设备等应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 加强人员培训和教育:船员应接受相关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防火意识和应急能力。
- 改进设计和建造标准:船舶的设计和建造应符合相关的安全标准,减少火灾发生的可能性。
结语
船舶火灾已经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必须引起各界的高度重视。通过加强预防措施、改进安全管理,我们能够有效减少船舶火灾的发生,保障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二、安全隐患闭环管理?
安全闭环管理是指安全工作采取“闭环管理”。
闭环管理是现代企业普遍遵循的一种管理模式,是先进管理模式的精髓和实质。其基本原理是运用系统论的观点和方法,按照时间和工作顺序,通过引入过程反馈机制,实现整个管理链条的闭环衔接。
安全工作采取“闭环管理”,是因为“闭环管理”可以堵塞工作漏洞,提高工作效率,执行好制度,落实好责任,规范企业的各项管理。“闭环管理”虽然是种非常好的管理方式,但在实际的工作中,许多工作没有形成“闭环管理”。“闭环管理”常常存在有计划无结果,或是计划与结果相去甚远的情况。通过分析,造成“闭环管理”难以实现的原因包括:一是计划制定不切实际,二是没有进行原因分析,三是虽然进行了原因分析,但未实施对策,四是未检查执行效果。
三、什么是船舶管理?
船舶管理是海上交通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包括船舶登记管理、船舶进出港口签证管理、外国籍船舶管理、船舶机务管理、船舶技术管理以及船舶离靠码头管理等。
四、船舶垃圾管理规定?
(一)船舶应当配备数量和容积满足垃圾分类收集和储存要求的收集装置;
(二)垃圾收集装置应当便于收集点、集中储存点及接收设施之间的搬运、交付操作;
(三)垃圾收集装置应当配备有盖,具有防渗漏、防倾倒和外溢功能,标识颜色醒目的分类图示;
(四)船长12米及以上的船舶应当设置垃圾告示牌,其他船舶应当张贴内容等效的告示;
(五)船舶可根据垃圾产生量和航程情况设置垃圾压制装置或者厨余垃圾微生物处理装置,减少送岸处置垃圾量。
五、乡镇船舶管理规定?
乡镇船舶管理的规定包括:
1.禁止船舶在乡镇水域内进行闯入、出行以及进行任何形式的运动;
2.禁止船舶向其他船舶、码头或者港口内的其他构筑物施加危害或者其他不当行为;
3. 非法船舶及其乘员要立即停止活动,并遵守乡镇交通管理部门的相应规定。
六、船舶管理考试技巧?
考试技巧包括:
1.做好充分准备:要能熟练掌握相关理论知识及实操技能;
2. 突出重点:重点掌握考试实操中的关键知识;
3. 谨慎行事:把握好机会,不要因为夸大其词而失去实际操作中的机会;
七、船舶管理条例?
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船舶管理业经营活动,维护船舶管理市场秩序,保障水路运输安全,促进水路运输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的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活动和监督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船舶管理业,是指船舶管理经营人根据约定,为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供下列船舶管理服务:
(一)船舶机务管理;
(二)船舶海务管理;
(三)船舶检修、保养;
(四)船员配给、管理;
(五)船舶买卖、租赁、营运及资产管理;
(六)其他船舶管理服务。
第三条 从事船舶管理业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合法经营、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定和国家其他规定对船舶管理业实施管理,并可委托其设置的航运管理机构负责船舶管理业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经营资质
第五条 经营船舶管理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有符合本规定的管理人员;
(三)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船舶安全管理和防止污染管理体系;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交通部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经营国内沿海船舶管理业,经营管理人员应取得航运或航海、船舶、船机及其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交通部认可的从业资格证书。
经营内河船舶管理业,经营管理人员应取得航运或航海、船舶、船机及其他相关专业中等专业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交通部认可的从业资格证书。
第七条 经营国内沿海船舶管理业,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中应至少有一人持有与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适应的丙类船长、轮机长以上职务的适任证书;其他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应持有与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适应的丙类二副、二管轮以上职务的适任证书。
经营内河船舶管理业,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中应至少有一人持有与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适应的二等船船长、轮机长以上职务的适任证书;其他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应持有与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适应的二等船二副、二管轮以上职务的适任证书。
第八条 申请经营船舶管理业,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件:
(一)筹建或开业申请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组织章程;
(四)名称登记证书;
(五)验资证明;
(六)管理人员的身份证件、学历证明或专业技术证书、从业资格证书;
(七)符合国家船舶安全管理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定的证书;
(八)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第九条 申请经营船舶管理业,应当提交申请书一式三份,提交有关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第十条 申请经营船舶管理业,可以直接向所在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提交本规定要求的申请书和有关证件,也可以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提交本规定规定的申请书和有关证件,由其转送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书和有关证件之日起十五日内,核实有关证件,确认有关证件的复印件的有效性后,将有关证件的原件退给申请人,将申请书和有关证件的复印件报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船舶管理业经营筹建申请书和有关证件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审核,并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对批准筹建的,发给水路运输服务筹建批准文件;对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经批准同意筹建船舶管理企业的,申请人应当在一年内完成筹建,但在筹备期间,不得从事船舶管理业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船舶管理业经营开业申请书和有关证件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核,并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对批准开业的,发给《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并报交通部备案;对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应当持《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依法办理企业法人登记或变更登记及其他法定手续后,方可从事船舶管理业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领取《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后,应当在开业前十五日内将《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复印件送所在地和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扩大经营范围,应当按照本规定的有关规定提前三十日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并报所在地和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船舶管理经营人的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更,应当提前十五日向原批准机关、所在地和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歇业或者停业,应当向原批准机关、所在地和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章 经营行为
第十六条 经营船舶管理经营人应当在依法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船舶管理业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与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船舶承租人签定船舶管理合同后,应将船舶的名称、国籍、船舶类型、总载重吨、船籍港,及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船舶承租人的名称、住所等情况报所在地和船籍港的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应当根据船舶管理合同和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有关船舶安全和防止污染的义务。
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船舶承租人有关船舶安全和防止污染的义务,不因将船舶已委托给船舶管理经营人管理而改变。
第十九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所管理的船舶发生交通事故和污染事故,必须接受海事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的调查处理。
第二十条 经营船舶管理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低于正常、合理水平的价格提供船舶管理服务,妨碍公平竞争;
(二)在会计账簿之外暗中给予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船舶承租人回扣,承揽船舶管理业务;
(三)滥用优势地位,限制他人选择其他船舶管理经营人提供船舶管理服务;
(四)允许不具备船舶管理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从事船舶管理业务;
(五)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十一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应当按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报送有关业务统计资料。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对船舶管理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但本规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对船舶安全、船舶污染水域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本规定,不履行有关船舶安全管理和防止污染管理的法定义务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三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接受船舶管理监督检查,应当如实提供必需的凭证、文件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开业后达不到规定经营资质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的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擅自经营船舶管理业;
(二)超越经营范围经营船舶管理业;
(三)强行限制他人选择其他船舶管理经营人提供船舶管理服务。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履行备案手续;
(二)不报送有关业务资料。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执行本规定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二○○一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八、船舶管理公司与船舶中介的区别?
1、在船舶的经营和管理有区别:
船东是船舶的所有人或者投资人,是财产的拥有者。但不一定参与船舶的经营和管理。船舶管理公司和经纪公司(中介公司)参与船舶的经营和管理。
2、职能不同:
船舶管理公司是具有专业管理知识和取得有关资质的公司,受船东的委托,对被委托的船舶进行安全等方面的管理,向委托方收取管理费。经纪公司(中介公司)是船舶需要知道货物,租船方需要找合适的船舶承载货物,这和船东及租船人牵线搭桥,促合船东和租船人达成租船合同的一方,就是经纪人。
九、消防隐患分级管理怎么分级?
一、安全隐患分级标准根据作业现场物的不安全状态与环境的不安全因素的性质、轻重程度,将隐患分为重大隐患、较大隐患与一般隐患。(一)重大安全隐患
1、未落实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盲目组织生产。
2、新设备安装完毕后,未经调试和竣工验收确认合格,直接投入生产。
3、胶带输送机皮带接头开裂严重,影响设备安全运行。
4、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厂房建筑承重结构。
5、擅自封堵作业场所的安全通道及高层建筑顶部通往地面的应急舷梯。
6、在油罐车、浮选药剂库(桶)周边、煤仓上口(内)等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电气焊作业,没有安全技术措施擅自施工。
7、在煤尘浓度大的场所进行焊接作业。
8、压力容器不按期校验或出现焊缝开裂、深度机械伤痕、锈蚀点,以及安全阀整定值超过规定限值。(二)较大安全隐患
1、特种设备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校验,或安全设施不齐全或失效。
2、坑口孔洞未加盖或围拦,无明显标志。
3、电气焊现场无通风和防灭火措施,有易燃易爆物品。
4、配电室门窗无防止雨、雪、小动物、风砂及污秽尘埃进入的措施。
5、未按规定时间对安全工器具进行试验。
6、设备机体运行不平稳,有异常声响和冲击现象,机体有变形、锈蚀、开焊现象。
7、钢丝绳绳卡不牢固,直径变细超过10%,一捻距内断丝超过10%
8、煤仓检查孔无盖板,入料口未设置固定的箅格防护,箅格网眼不符合规定标准。(箅格网眼不应大于200mm×200mm)
9、煤堆道路的坡度大于25°或宽度不足5m。
10、设备的传动部位安全防护装置不齐全、不可靠。
11、输送机长度超过30m未设置人行过桥。
12、输送机长度超过50m未设置急停按钮或拉线开关。
13、起重设备的起重吨位不明确,信号装置、安全自动装置、行程限位装置、缓冲装置、自动联锁装置等不灵活可靠。吊钩、吊环有补焊、变形、开裂、扭转等。
14、梯子有晃动摇摆现象,梯脚无防滑,中间有缺层。
15、配电室未配备相应电压等级的验电笔、绝缘棒、绝缘手套、接地棒、绝缘靴等安全工器具。
16、加药点未布置在安全位置,未采取防滑、防火措施。
17、带式输送机的机头、机尾未设置安全防护罩或栏杆。机下过人的地方未设置防护遮板。(三)一般安全隐患
1、作业场所未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灭火器材不完好或管理不规范。
2、消防砂结块或砂箱内有杂物、积水。
3、材料和备件乱堆乱放,堆放不稳固,影响人员通行。
4、氧气、乙炔瓶未装置防震圈、安全帽、减压器。
5、宽度超过10cm的导水渠、孔洞未加盖板。
6、防鼠板高度不足500mm,或起不到防鼠效果。
7、配电室内地板有油污或其他易燃物。
8、车间内电机外壳或电气设备的传动装置未接地。
9、设备制动装置不可靠、不灵敏,销、杆不齐全,闸带磨损超过原厚度1/3
10、电气系统运行不平稳,控制元件不完整、不齐全,仪表、信号指示不规范,机体接地不良好。
11、平台、走桥、楼梯未使用花格板。
12、筛分机激振器温度、油位、运转声音不正常;筛梁、减振弹簧有断裂变形等情况。
13、压力表、阀门不完好或不灵敏。
14、带式输送机未设置清扫器,或清扫器失效。
15、机架较高的带式输送机未设置防护遮板。
16、带式输送机托辊不齐全,托辊转动不灵活。托辊有变形、开裂、锈蚀。
17、刮板输送机运行中有链条拉斜、跳链或槽箱内卡有杂物等现象。
18、起重设备无专人管理,未定期检查与维修保养。电源开关未加锁。
19、车辆制动装置磨损超限。
20、车辆前照明灯、后尾灯及转向灯不亮。
21、车辆轮胎有破口,防滑部分磨损严重,气压不足。
22、车辆各仪表失灵或指示不准确。
23、车辆未配备灭火器或灭火器失效。
24、车辆方向灯不亮或故障。
25、车辆无后视镜或后视镜不完好、后视镜角度调整不合适。
26、梯子不用时未放平。
二、管理考核
1、本细则未涉及的安全隐患,由安全科认定,并及时进行补充。
2、重大安全隐患必须当场停止作业,立即进行整改,并对部门负责人处罚100元;较大与一般安全隐患视现场情况立即或限期进行整改,按期整改完成的不进行处罚,否则对责任人处罚50元。
3、所有隐患都将列入安全型班组考核、标准化管理考核、安全工作市场化考核、目标管理绩效考评、安全目标考核。
十、hse隐患管理基本要求?
HSE(健康、安全、环境)隐患管理是指对企业健康、安全、环境方面的隐患进行识别、评估、控制和管理的过程。下面是HSE隐患管理的基本要求:
1. 实行全员参与原则,全员参加HSE隐患管理,每个人都应该对自己所在的工作区域进行隐患排查和改善。
2. 建立隐患管理制度,制定HSE隐患管理制度和相关管理程序和标准,确保隐患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3. 开展隐患排查,按照管理制度的要求,对工作区域进行全面和系统的隐患排查,包括工艺、设备、操作、环境等方面。
4. 评估隐患级别,对排查出来的隐患进行评估,确定危险性和优先级,加强对高危险性和优先级较高隐患的控制和管理。
5. 确立隐患整改措施,针对评估后的隐患,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和时间表,并确保有效实施。
6. 落实隐患控制措施,对制定的整改措施进行跟踪管理,并保证措施的有效性和可持续性。
7. 进行隐患定期检查和复查,每隔一定时间对整个工作区域进行隐患的再次排查,完善、更新整改措施,评估前几次整改的效果。
以上是HSE隐患管理的基本要求,企业应该坚持全员参与、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及时、科学地发现和处理隐患,全程确保HSE隐患管理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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