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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船舶无线电人员考试发

时间:2022-07-14 08:46 点击:204 编辑:邮轮网

第一条 本办法根据下列法律、规章和国际公约制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考试发证规则》;
  三、国际海事组织《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四、国际海事组织《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和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无线电人员培训建议案;
  五、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规则》。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以下简称“GMDSS”)船舶无线电人员的培训、考试和发证。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是GMDSS船舶无线电人员培训、考试、发证的主管机关。
  主管机关授权的港务监督负责管理GMDSS船舶无线电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和实施考试、发证工作。第四条 定义
  本办法中下述名词定义为:
  (一)“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GMDSS)”系指《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8年修正案)规定的全球水上移动无线电通信系统。
  (二)“A1海区”系指至少由一个具有连续DSC报警能力的甚高频(VHF)岸台的无线电话所覆盖的区域。
  (三)“A2海区”系指除A1海区以外,至少由一个具有连续DSC报警能力的中频(MF)岸台的无线电话所覆盖的区域。
  (四)“A3海区”系指A1和A2海区以外,由具有连续报警能力的国际海事卫星组织(INMARSAT)静止卫星覆盖的区域。
  (五)“A4海区”系指A1、A2和A3海区以外的区域。
  (六)“船舶、海上平台或设施”均指满足相应GMDSS设备要求的船舶、海上平台或设施。
  (七)“见习操作员”系指在A2、A3或A4海区船舶、海上平台或设施上见习CMDSS无线电操作的人员。
  (八)“设备”和“双套设备”系指符合《1974年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8年修正案)第IV章C部分“船舶要求”规定,并满足中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设备。第五条 证书的等级和适用范围:
  一、一级无线电电子证书:适用于A1、A2、A3或A4海区船舶、海上平台或设施上的具有维修职能的GMDSS船舶无线电人员。
  二、二级无线电电子证书:适用于A1、A2或A3海区船舶、海上平台或设施上的具有维修职能的GMDSS船舶无线电人员。
  三、普通操作员证书:适用于A1、A2海区船舶、海上平台或设施上的GMDSS无线电操作人员;或者A3、A4海区配备双套设备的船舶、海上平台或设施上的GMDSS船舶无线电操作人员。
  四、限用操作员证书:适用于A1海区的船舶、海上平台或设施上的GMDSS船舶无线电操作人员。第六条 申请一级无线电电子证书
  一、职务晋升
  (一)资历要求
  持有二级无线电电子证书,在A3或A4海区船舶上实际担任其职务不少于二十四个月。
  (二)考试科目
  1.通信与导航设备;
  2.英语(包括听说能力)。
  (三)实际训练
  经过不少于十五天的维修培训。
  二、现职报务员
  (一)资历要求
  持有通用报务员适任证书。
  (二)考试科目
  1.无线电电子学;
  2.通信与导航设备;
  3.英语(包括听说能力)。
  (三)实际训练
  经过不少于十五天的实操培训和十五天的维修培训。第七条 申请二级无线电电子证书
  一、职务晋升
  (一)资历要求
  持有普通操作员证书,在A3或A4海区船舶、海上平台或设施上实际担任其职务不少于十二个月。
  (二)考试科目
  1.无线电电子学;
  2.通信与导航设备;
  3.英语(包括听说能力)。
  (三)实际训练
  经过不少于十五天的维修培训。
  二、现职报务员
  (一)资历要求
  持有通用、一等或二等报务员证书。
  (二)考试科目
  1.GMDSS综合业务;
  2.英语(包括听说能力)。
  (三)实际训练
  经过不少于十五天的实操培训和十五天的维修培训。
  三、高等航海专业院校GMDSS无线电通信专业本、专科生毕业后,在A3或A4海区的船舶、海上平台或设施上实际担任见习操作员不少于六个月,可免于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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