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留置权的特征?
留置权的概念和特征
留置权是指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民法典规定的留置权具有以下几项特征:
1、从属性:留置权以担保债权的目的而存在,因此留置权为从属于所担保债权的从权利,具有从属性。留置权依主债权的存在而存在,依主债权的转移而转移,并因主债权的消灭而消灭
2、法定性:留置权只能直接依据法律的规定发生,不能由当事人自由设定。只要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即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在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的情况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留置财产以受偿
3、不可分性:留置权的不可分性表现为:一是留置权所担保的是债权的全部,而不是部分;二是留置权的效力及于债权人所留置的全部留置财产,留置权人可以对留置财产的全部行使留置权,而不是部分。
二、党员行使权力的过程?
党员行使权利主要包括几种情况,一种是被选举权,也就是被选举为党的领组织机构的领导的权利,一种是选举权,也就是选举某位党员担任党的领导干部。
这两种权利的行使过程都是在党的组织会议上进行,比如说在党员党员代表大会或者党员大会上行驶。
还有就是党员的监督权,这个监督权就是对其他党员行使监督的权利,这种监督权是随时都可以进行的。
三、租赁合同的留置权
租赁合同的留置权
留置权是指当债务人未履行合同义务时,债权人可以占有债务人的财产作为担保,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在租赁合同中,留置权被广泛运用,以避免债权人出租物品而无法收回租金或物品的情况。
1. 留置权的法律基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债务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的,债权人有权留置与债权有关的财物,以保障其债权的实现。
在租赁合同中,物品的留置权通常体现在债权人不返还押金或未能支付租金的情况下。租赁人有权持有出租人的物品,直到租金全额支付或押金全额返还。
2. 留置权的适用条件
留置权的适用条件包括:
- 债务人未履行合同义务
- 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关系具备直接联系
- 债权人采取占有物品的行为
只有在符合以上三个条件的情况下,债权人方可行使留置权。否则,债权人的行为将被视作非法侵占或占有他人物品的行为。
3. 留置权的行使方式
留置权的行使方式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灵活运用。常见的行使方式包括:
- 拒绝返还租金或押金
- 暂停提供服务或物品
- 保留权益直至债务履行完毕
出租方可以通过拒绝返还押金或暂停提供服务来行使留置权。当租金未支付或押金未返还时,出租方有权保留物品和要求违约方履行合同义务。
然而,在行使留置权的过程中,债权人应注意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以免触犯《侵权责任法》等规定。
4. 留置权的限制和风险
尽管留置权为债权人提供了一定的保障,但其行使权利也受到一定的限制和风险。
留置权的限制主要包括:
- 法律规定的时间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留置期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年。
- 保管义务:债权人在行使留置权期间对物品的保管有义务,必须保证物品的完整性和安全。
- 违约责任:在行使留置权的过程中,债权人如存在不当行使权利或超出合理范围的行为,可能会面临违约责任。
此外,行使留置权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如债务人以逃避债务为目的转移财产、物品价值下降等。
5. 租赁合同中的留置权注意事项
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债权人应特别留意以下事项:
- 合同明确约定留置权:在合同中清晰明确留置权的行使条件和范围,以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 合同保证金约定:合同中应明确约定保证金的支付方式、数额及退还条件,以避免纠纷。
- 法律法规的遵守:行使留置权时,债权人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在合理范围内行使权利。
租赁合同作为一种常见的合同形式,在日常生活中广泛存在。合同双方应了解并遵守留置权的规定,以确保自身权益的合法性与稳定性。
结论
留置权作为一种债权人的保障措施,为租赁合同提供了必要的法律支持。在租赁过程中,债权人可以通过行使留置权来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然而,留置权的行使也受到一定的限制和风险,债权人应慎重行使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
四、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方式?
一般分为直接执法,委托相关部门、机构执法两种方式
必须在宪法和法律限定的范围内行使。国家机关行使权力应当有法律依据,不能超越权限行使权力,也不能滥用权力。任何超越权限、滥用职权的行为均应承担法律责任。要在宪法和法律限定的范围内,要按照法定的程序,始终要为人民谋利益。
五、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特征?
1.法定性。任何一个组织的行政职权都是法定的,而不是自我设定的。换言之,行政主体拥有或行使行政职权必须通过合法途径,否则便不能成立。
2.公益性。行政职权的拥有与行使旨在谋求和保护国家、集体、社会的公共利益,同时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必须符合法定的公共目的和范围。
3.专属性。行政职权的归属,在主体上具有专属性,也即只属于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不具有行政职权,受委托组织也只能代行行政职权。
4.国家意志性。虽然在行政职权的行使过程中难免会掺入行政职权具体行使者某种程度的个人因素,但行政职权本身的性质和内容乃是国家意志的体现,而非个人意志的体现。
5.单方性。行政职权的行使是行政主体单方意思表示的行为,而非双方行为(行政合同行为除外)。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取决于自身判断,不以相对人的意志为转移。
6.强制性。行政职权的行使以国家强制力作保障,具有直接支配他方当事人的强制命令力量,也即可以通过行使行政职权迫使或禁止相对人作出某种行为、实施某些活动。
7.不可处分性。行政职权不仅表现为法律上的支配力,还包含着法律上的职责要求,实际上是职权与职责的统一体,故行政主体对其拥有的行政职权不得任意转让和放弃。
8.优益性。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时,相对于行政相对人而言处于优越的法律地位,依法享有行政优先权和行政受益权,这是一种特殊的法律保障与物质保障。
六、项目经理行使权力的方式?
项目经理主要通过绩效考核制度行使权力,对绩效考核测评打分,就是项目经理主要行使权利的方式
七、质权和留置权的区别?
留置权和质权的区别
1、区别如下:
(1)成立的条件不同;依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而留置权是依法律直接;
(2)占有的条件不同;两者虽都是以拍保物的占有及移转为要件,但质权在设定时才移转占有,拍保物与债权事先没有占有的关系;而留置权的伟权事先就与拍保物有法律上的牵连;
(3)法律关系的客体不同;质权的标的句括动产还有财产权利;而留署权的标的仅为动产;
(4)权利的实现不同;质权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就可以当然行使质权;而留置权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还必须且备法律的程序,才可实现留署权;
(5)消灭不同;质权不因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而消灭;而留置权则在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时消灭。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詈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八、留置权通俗易懂的例子?
解:例子:甲交一物于乙保管,甲不履行支付保管费的约定,则乙可留置此财物,乙对此财物享有留置权。留置权是法定权利。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后,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有留置该财产,并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长期以来,我国《民法典》规定的留置权行使的必备条件有:
1、须债权已届清偿期;
2、须债权人占有属于债务人之动产;
3、须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财产;
4、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5、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九、公民正确行使权力的要求及意义?
每个公民的权力是平等的,行使权力必须依法行使,并受法律保障,超越法律的权力是违法的
十、施工合同承揽人的留置权
施工合同承揽人的留置权
施工合同是建筑工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文件,它规定了工程的各种条款和责任。而在施工合同中,承揽人有时会行使留置权的权利。什么是施工合同承揽人的留置权呢?在本文中,我们将详细介绍施工合同承揽人留置权的定义、权利与限制。
一、施工合同承揽人的留置权定义
施工合同中的承揽人,在完成合同规定的工程后,可以以留置的方式保有工程的实物或相关财产,直到对方支付工程款。这种保有权利就是施工合同承揽人的留置权。
留置权是根据法律规定,建筑承揽人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合法行使的权益。它是保护承揽人的权益,并推动工程款的及时支付。
二、施工合同承揽人留置权的权利
施工合同承揽人的留置权是一种主动权,行使留置权可以帮助承揽人维护自身权益。具体来说,施工合同承揽人留置权的权利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1. 明确留置的财产
- 2. 可以拒绝交付财产
- 3. 可以寻求留置财产的保管费用
- 4. 可以要求支付工程款
承揽人可以依法留置合同中约定的财产,例如建筑工程实物、材料等。但是应注意,留置权不包括工程设计文件。
在行使留置权期间,承揽人有权拒绝将被留置财产交付给业主或其他相关方,直到工程款被支付。
承揽人在留置期间,有权要求业主支付对被留置财产的保管费用。
承揽人在行使留置权的同时,有权要求业主及时支付欠款。
三、施工合同承揽人留置权的限制
施工合同承揽人留置权的行使并非无限制的。根据法律的规定,施工合同承揽人的留置权受到以下限制:
- 1. 必须满足法定条件
- 2. 留置财产必须合理
- 3. 必须通知业主
- 4. 留置期限有限
承揽人行使留置权必须满足法定条件,例如工程款存在未支付的情况。
承揽人留置的财产必须与合同履行相关联,且符合合理的范围和数量。
承揽人在行使留置权之前,必须提前向业主发出通知,说明留置的理由和期限。
承揽人的留置权行使有一定的期限,在合理的时间内业主仍未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承揽人可以行使留置权。
四、施工合同承揽人留置权的作用
施工合同承揽人留置权的行使对于承揽人具有重要的作用:
- 1. 维护承包人权益
- 2. 促进工程款的支付
- 3. 保证施工进度
- 4. 增加合同履约的保障
留置权的存在可以保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业主未按时支付工程款。
行使留置权可以迫使业主及时支付欠款,确保承包人获得应有的报酬。
通过留置权的行使,承包人可以对工程实物进行控制,确保工程进度的稳定。
留置权作为一种法定权利,提供了承揽人的合同权益保障,使合同更具可靠性。
总结
施工合同承揽人的留置权是一种重要的法定权利,有助于维护承揽人的利益,并推动工程款的支付。承揽人行使留置权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和限制,以保证权益的合法性。同时,施工合同承揽人留置权的行使对于承揽人具有积极的作用,有利于合同履约和工程进展。
本文为大家介绍了施工合同承揽人的留置权的定义、权益与限制,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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