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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前七条?

78 2024-08-24 14:33 admin

一、安全生产法前七条?

《安全生产法》共7章97条,具有丰富的内涵。其核心内容简略归纳如下。

(1)三大目标《安全生产法》的第一条,开宗明义地确立了通过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措施,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需要实现如下基本的三大目标:保障人民生命安全,保护国家财产安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由此确立了安全(生产)所具有的保护生命安全的意义、保障财产安全的价值和促进经济发展的生产力功能。

(2)五方运行机制(五方结构) 在《安全生产法》的总则中,规定了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总体运行机制,包括如下五个方面:政府监管与指导(通过立法、执法、监管等手段);企业实施与保障(落实预防、应急救援和事后处理等措施);员工权益与自律(8项权益和3项义务);社会监督与参与(公民、工会、舆论和社区监督);中介支持与服务(通过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等方式)。

(3)两结合监管体制《安全生产法》明确了我国现阶段实行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管体制。这种体制是国家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各级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公安消防、公安交通、煤矿监督、建筑、交通运输、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专项监管相结合的体制。其有关部门合理分工、相互协调,相应地表明了我国安全生产法的执法主体是国家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和相应的专门监管部门。

(4)七项基本法律制度《安全生产法》确定了我国安全生产的基本法律制度。分别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制度;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制度;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度;安全中介服务制度;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理制度。

(5)四个责任对象《安全生产法》明确了对我国安全生产具有责任的各方,包括以下四个方面:政府责任方,即各级政府和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责任方;从业人员责任方;中介机构责任方。

(6)三套对策体系 《安全生产法》指明了实现我国安全生产的三大对策体系。①事前预防对策体系,即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坚持‘‘三同时”、保证安全机构及专业人员落实安全投入、进行安全培训、实行危险源管理、进行项目安全评价、推行安全设备管理、落实现场安全管理、严格交叉作业管理、实施高危作业安全管理、保证承包租赁安全管理、落实工伤保险等,同时加强政府监管、发动社会监督、推行中介技术支持等都是预防策略。②事中应急救援体系,要求政府建立行政区域的重大安全事故救援体系,制定社区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要求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危险源的预控,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③建立事后处理对策系统,包括推行严密的事故处理及严格的事故报告制度,实施事故后的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强化事故经济处罚,明确事故刑事责任追究等。

(7)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六项责任 《安全生产法》特别对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作了专门的确定。确定如下: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报告并如实反映生产安全事故。

(8)从业人员八大权利《安全生产法》明确的从业人员的八项权利是:①知情权,即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②建议权,即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③批评权、检举权、控告权,即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④拒绝权,即有权拒绝违章作业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⑤紧急避险权,即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⑥依法向本单位提出要求赔偿的权利;⑦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⑧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9)从业人员的三项义务《安全生产法》明确了从业人员的三项义务:①自律遵规的义务,即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②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的义务,要求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③危险报告义务,即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时,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10)四种监督方式 《安全生产法》以法定的方式,明确规定了我国安全生产的多种监督方式。①工会民主监督,即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②社会舆论监督,即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③公众举报监督,即任何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个人做出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行为时,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④社区报告监督,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有权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11)88种违法行为 《安全生产法》明确了政府、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中介机构可能产生的88种违法行为。其中生产经营单位及负责人30种,政府监督部门及人员5种,中介机构1种,从业人员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有2种。

(12)十三种处罚方式《安全生产法》明确了相应违法行为的处罚方式:对政府监督管理人员有降级、撤职的行政处罚;对政府监督管理部门有责令改正、责令退还违法收取的费用的处罚;对中介机构有罚款、第三方损失连带赔偿、撤销机构资格的处罚;对生产经营单位有责令限期改正、停产停业整顿、经济罚款、责令停止建设、关闭企业、吊销其有关证照、连带赔偿等处罚;对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有行政处分、个人经济罚款、限期不得担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降职、撤职、处十五日以下拘留等处罚;对从业人员有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的处罚。无论任何人,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生产法七条法定责任?

第七条 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增加了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生产经营单位交涉,在原来规定的基础上,工会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劳动法律,都有权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城市街道办事处设立的基层工会联合会,这次《安全生产法》修改时,就其中涉及安全生产等事关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提出意见,与《工会法》的规定做了更好的衔接。工会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本次修改增加了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的规定,有利于进一步发挥工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作用。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改正的,维护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需要说明的是。5,协调劳动关系:向制定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国家机关提出意见、同时投入使用进行监督,通过有效的途径,主要是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包括乡镇,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在制定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时、措施时,是工会参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集中体现,并向工会做出答复、行政法规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安全生产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研究,是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 【释义】 本条是关于工会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的规定, 必须有工会代表参加的规定相衔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3。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遵守这一规定,要求生产经营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 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工会可以请求当地人民政府做出处理,也与《工会法》关于企业召开讨论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会议,给予答复、法规规定,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作为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时,等等、扩建生产经营单位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听取和反映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意见和要求,工会主要通过以下具体途径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帮助解决存在的具体问题,工会有权参与并发表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工会的监督权,必须有工会参加、强令工人冒险作业,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的规定;工会有权对生产经营单位侵犯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对工会提出的意见。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4,除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外,参与生产经营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的制定工作;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并有权要求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负责人员的责任:

1。原来这一条只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在本单位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工会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主要考虑是,使《安全生产法》关于工会监督的规定更为全面,维护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听取工会的意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予以研究处理。2,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6;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认真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的有关规定;涉及从业人员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从业人员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

(一)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这一内容是这次修改《安全生产法》时新增加的内容,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从业人员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二)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职责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职责、地方各级总工会。对工会提出的意见,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及时做出处理决定。本条主要规定了两个方面的内容,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总体性的监督。这是工会对安全生产工作“面上” 的、全国或者地方产业工会以及中华全国总工会,有权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不提供安全生产条件的;工会依照国家规定对新建,范围比较窄为您转载以下资料,供您参考;通过密切联系从业人员。根据本法以及《工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监督的途径和方式包括,其他各级工会

三、环保法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严禁破坏。

【释义】本条是关于对特殊区域环境保护的规定。

特殊区域环境保护是指国家和社会为使特殊区域环境免遭人类活动不利影响而采取的维护、保留、恢复等措施的总称。它是环境和资源保护的一个重要方面。

特殊环境保护区域大致包括:

(1)生态功能保护区。指在保持流域、区域生态平衡,防止和减轻自然灾害,确保国家和地区生态安全方面具有重要作用的江河源头区、重要水源涵养区、水土保持的重点预防保护区和重点监督区、江河洪水调蓄区、防风固沙区、重要渔业水域,以及其他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区域,依照规定程序划定一定面积予以重点保护、建设和管理的区域。

(2)自然保护区。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以及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3)风景名胜区。指按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划定的,自然景物、人文景物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并具有一定观赏、文化或科学价值,可供人们游览、休息或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

(4)文化遗迹地。指具有一定科学、文化、历史、教育、观赏价值的自然或人文景物、现象及其保留或遗迹地。

对于特殊区域环境保护的措施,通常包括:

(1)划定区域范围,确定保护对象;

(2)设立保护机构,完善保护体制;

(3)分类分级保护,合理开发利用;

(4)采取封禁措施,限制人为活动等。

四、新安全生产法2021第九十七条?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释义】 本条是关于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法律责任的衔接性规定。

本条是衔接性的法律责任规定。原来对于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违法行为,本条规定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以及罚款等具体处罚。本次修改《安全生产法》时删去了这些具体处罚措施,改为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主要考虑是: 《安全生产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实施以来,我国在危险物品,特别是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安全管理方面颁布了一系列法律、行政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这些法律、行政法规对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做了明确规定。

此外,在一些行业、领域的法律、行政法规中也对有关危险物品违法行为的处罚做了规定,比如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道路运输、水路运输方面的行政法规。上述规定散见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罚的方式和幅度各有不同,与《安全生产法》原来规定的处罚也不相同。事实上,《安全生产法》原第84条规定的处罚措施已不能适应危险物品管理的实际需要。

考虑到危险物品种类较多,又分别有相应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在《安全生产法》中做出统一的处罚规定不符合实际情况,因此本次修改做了衔接性规定,以保证法律制度的统一和协调。同时,构成犯罪的,还是要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按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相关罪名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反组织犯罪法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机构应当督促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发现与有组织犯罪有关的可疑交易活动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依法进行调查,经调查不能排除洗钱嫌疑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六、劳动就业法第十七条?

是劳动合同设立的必备条款和约定条款。

本条立法层面规定了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以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协商约定的事项。

本条款的规定可以使劳动合同更加明确、具体、全面,进而使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更加规范,有利于劳动者本人和所属企业劳动关系的和谐与稳定。

七、2021新版安全生产法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前款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八、2021版安全生产法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前款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九、2021年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21次会议于2021年6月10日通过,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重点,是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加强对安全生产先进管理方法的研究,依靠科学技术保障安全生产是保障安全生产的重要环节。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只要在生产经营范围中得到推广应用,才能发挥保障生产安全的实际作用。因此,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

十、广告法第十七条怎么处罚?

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并进行处罚。

具体的罚款金额根据经营者进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判定。如贿赂他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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