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海上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有无法律法规规定,事故调查主体有哪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
第四条 本条例所称海上交通事故是指船舶、设施发生的下列事故:
(一)碰撞、触碰或浪损;
(二)触礁或搁浅;
(三)火灾或爆炸;
(四)沉没;
(五)在航行中发生影响适航性能的机件或重要属具的损坏或灭失;
(六)其他引起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的海上交通事故。调查主题:
第三章 调 查
第十条 在港区水域内发生的海上交通事故,由港区地的港务监督进行调查。
在港区水域外发生的海上交通事故,由就近港口的港务监督或船舶到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个港口的港务监督进行调查。必要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指定的港务监督进行调查。
港务监督认为必要时,可以通知有关机关和社会组织参加事故调查。
船舶肇事逃逸
应该负全责,包括财产损失,要是船员受到伤害的话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等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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