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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渔业船舶航行值班准则(试行)

时间:2022-06-09 17:45 点击:273 编辑:邮轮网

第一条 为保证渔业船舶航行作业的安全,规范渔业船舶值班标准,保护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准则。第二条 渔业船舶所有人应根据本准则,并结合所属船舶的具体情况做到:
  1.渔船所有值班人员都必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持有相应证书;
  2.编制船舶的航行值班规则,并报所在地渔港监督机关批准;
  3.值班规则应悬挂在船舶驾驶室、轮机舱和无线电通信室内,并确保船长和相应的值班人员遵守;
  4.保证船长能组织和领导船上的一切工作,船长和其他所有船员都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培训、考试,并持有相应证书;
  5.船上安装的通信和助航仪器以及保障船舶安全航行的任何设备都必须处于正常的使用状态。第三条 船长应当保证:
  1.所有值班人员必须由持有相应适任证书的职务船员担任;
  2.除航行值班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随意进入驾驶室;
  3.所有值班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充分休息,不能因值班人员疲劳而影响航行安全;
  4.在航行期间值班人员不得饮酒;
  5.不得安排正在值班的值班人员从事与值班无关的事项。第四条 船长和值班人员应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遇有海难事故时,在不危及本船安全的情况下,应全力进行救助。第五条 船长和值班人员应遵守国际、国内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当地港口港章的有关规定。并应采取一切可能的预防措施,防止污染海洋。第六条 值班驾驶员、轮机员和无线电报(话)务员必须按要求,及时和如实记录航海日志、渔捞日志、轮机日志。航海日志、渔捞日志和轮机日志记载的内容必须与船舶实际动态相符。第七条 本准则适用于24米及以上渔业船舶。24米以下渔业船舶可由省级渔港监督机关参照本准则和其作业范围及作业特点制定,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备案。第八条 航行值班要求:
  1.渔船离港前,船长应主持研究本航次与航行有关的航海资料、制定安全可靠的航行计划。航行中应尽可能实施预定的航行计划;
  2.渔船航行和作业时,只有船长或值班驾驶员才有权下达舵令;操舵员接到命令后要复诵舵令,执行完舵令后要报告;值班驾驶员接到报告后要回答。命令、复诵、报告和回答要清楚响亮(舵令、复诵、报告和回答词见附表一);
  3.在任何时候,驾驶室内必须有人值班,并在整个值班时间内保持正规了望;在夜间航行时驾驶台和有碍值班人员了望的灯光要进行管制;
  4.正规了望应包括下列内容:
  (1)利用视觉、听觉和其他一切有效手段,持续地保持警惕状态,细心观察周围情况、海面漂浮物、周围环境、包括附近陆标和船舶动态等;
  (2)密切观测周围船舶相对方位的变化和动态;
(3)正确辨别各种船舶灯光信号,核实浮标编号、灯标性质与岸灯等;
(4)观察天气变化、风情、波浪,特别是能见度的变化等;
  (5)及时观察雷达,正确利用雷达进行导航、避让;
  (6)正确使用海图,了解周围海面是否有危及航行安全的危险存在。
  5.在值班期间,应充分使用一切可用的助航仪器、陆标和各种定位方法确定船位;
  6.及时修正风、流压差,进行航迹推算,对船舶的舶位、航向和速度,要根据当时的海上情况选择适当时间间隔(最长不应超过1小时)进行核对,以确保船舶沿着计划航线航行。
  使用船上自动操舵装置时,核对船位的时间间隔要适当缩短;
  7.负责值班的驾驶员应充分了解船上所有安全和航行设备的放置地点和操作方法,了解舵和螺旋桨的控制性能及船舶操纵特性等,并应了解他们在使用时应注意的问题;
  8.在值班时,要严格遵守《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保持正规的了望,充分估计局面(如:碰撞、搁浅或其他航行危险),处理好避让关系;
  9.值班人员在进行海图作业、观察雷达和记录航海日志时,必须先认真扫视周围海面,确信在此期间没有航行危险迫近时,方可进行上述工作。在进行上述工作时,应当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完成;
  10.船舶进出港口、靠离码头、航经狭水道、船舶密集区、冰区、能见度不良或临近航行障碍物时,船长应在驾驶台亲自指挥,并可派专人到驾驶台协助了望;若值班驾驶员对执行航行职责没有十分把握时,应立即招请船长到驾驶台;
  11.发现遇难的船舶和飞机、遇难人员、沉船和海上漂浮物等,要通知船长或岸台并采取相应措施;
  12.值班人员还应了解由于特殊的作业环境可能产生的对航行值班人员的特别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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