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共同海损分摊原则最早出现在何时何地,有谁知道
共同海损分摊的原则是海上保险的萌芽早在公元前2000多年,处于欧亚要冲的地中海东岸的爱琴海沿岸城市和濒临小亚细亚半岛南岸的罗德岛已有广泛的海上贸易活动。但由于当时生产力水平低下,航海工具简陋,抵御风浪的能力薄弱,船舶出海的风险很大。在航行中每当船舶遇到狂风巨浪,发生航行危险时,为了避免船舶和货物都同归于尽,有时需要减轻船舶的载重量,迅速驶离险境,而有时需要保持船舶平衡不致倾覆。为达此目的,往往需要采取抛货的方法,即把船舶所载的部分货物抛入海中。但在抛货时,船货各方往往争论不休,谁也不愿意将自己的货物为了别人的利益抛入海中。 逐渐地,在实践中形成了由船长决定抛货,而弃货损失由受益的船货各方共同分摊的做法。而后即形成了为当时地中海航海商人所共同遵循的原则,即“一人为众,众为一人”。这个原则后来被吸收在公元前916年制订的《罗地安海商法》,明文规定为:“凡因减轻船舶载重投弃入海的货物,扣为全体利益而损失的,须由全体来分摊。”直至今日,共同海损分摊原则仍为各国海商法所采用。由于这个原则最早地体现了海上保险的分摊损失、互助共济的精神,而被视为海上保险的萌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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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险的萌芽
保险的萌芽
在各类保险中,起源最早、历史最长者当数海上保险。正是海上保险的发展,带动了整个保险业的发展。
共同海损分摊制度是海上保险的萌芽。海保险是海上贸易产生与发展的产物。航海是一种风险很大的冒险行为,于是在当时地中海航行的商人中形成了一种习惯,即为了船货共同安全而放弃货物所引起的损失由获准的各方共同分摊,这就是“一人为众,众为一人”原原则。这一原则后来为公元前916年的《罗地安海商法》所吸收,并正式规定为“凡因减轻船舶载重而入海货物,如为全体利益而损失的,必须由全体分摊归还”。这就是著名的共同海损分摊原则。因为共同海损分摊原则体现了“损失分担”这一保险的基本原理,因而被公认为海上保险的萌芽。
十五六世纪的海上保险是人身保险的萌芽。在海上保险的生产与发展过程 中,一度包括人身保险。15世纪后期,欧洲的奴隶贩子把运往美洲的非洲奴隶当作货物投保海上保险,实际上是一种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后来船上的船长、船员也可投保。到16世纪,又发展到承保旅客被洗净绑架而支付的赎金。这些被认为是人身保险的萌芽。
四、“无效果,无报酬。”这句话是什么意思?
如果没有效果,那么没有报酬.也等值于有报酬一定有效果
五、管理人无报酬请求是什么意思
“无效果,无报酬”是国际海事法典中被经常提及的一个原则,它主要在海难救助领域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众所周知,海运是一项相当复杂危险的事业,船舶经常在海上遭遇种种危险,需要其它船舶实施救助。尽管救助是一项善良的义举,然而实施救助的船舶也常因救助行为而自身遭受损失。为了鼓励这种救助行为,国际海事法规定了一旦救助成功,被救船舶应当向救助船舶支付一定数额的报酬。但报酬不应超过被救船舶的价值,并且,救助行为如没有实际效果或救助失败的,被救船则无需支付报酬。这就是“无效果、无报酬”的原意。
“无效果,无报酬”原则有一点类似于陆上民法中的“无因管理”,它要求实施救助的船舶本身没有实施救助的义务,即救助船如果是某公司的专门用于实施救险的救生船,那么它即使救助成功,也没有报酬,因为救助是它的职责。另外,救助主要是指救助货物和船体本身,如果货损船沉,但只救到船员或乘客的话,那么也没有报酬。因为救助人命也是一项义务。“无效果、无报酬”原则有一项例外,那就是如果被救船舶是油轮或其它运送危险物品的船舶,那么即使救助失败,被救船舶也因支付一定报酬或补偿,这是船舶自身装载货物的性质所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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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的,收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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