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是船舶抵押借款制度或冒险借款,它是古代海上借款的变形。2. 是 黑瑞莆和基尔特制度,是一种相互保险的制度。3. 是公典制度和年金制度是人身保险早期形式中是一种专门以会员及配偶的死亡、年老、疾病作为提供的金钱救济重心的相互制度。
船舶抵押权的效力
船舶抵押权最重要的效力是赋予其担保的债权以优先受偿权。船舶抵押权设定后,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被抵押船舶转让给他人。抵押权人将被抵押船舶所担保的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他人的,抵押权随之转移。被抵押船舶灭失,抵押权随之消灭。由于船舶灭失得到的保险赔偿,抵押权人有权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
办理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登记应满足什么条件
(一)抵押人为满足国家或有关主管部门资质要求的船舶建造企业;
(二)抵押权人为具备发放贷款资格的金融机构;
(三)抵押人独立拥有被抵押船舶的所有权;
(四)作为抵押物的建造中船舶,如为分段建造的,应该已经完成至少一个以上的船舶分段并处于建造阶段;如为整体建造的,应该已经安放龙骨并处于建造阶段;
(五)作为抵押物的建造中船舶价值由具备资产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并经抵押人、抵押权人书面确认;
(六)建造中船舶抵押担保的债权不得超过其申请抵押权登记时的评估价值;
(七)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设置抵押权的其他情况。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上一篇:船舶以及其抵押权、留置权、优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