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海商法》规定,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享有优先权的内容是:
1、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
2、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3、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
4、海难救助费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
5、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载运2000吨以上的散装货油的船舶,持有效的证书,证明已经进行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具有相应的财务保证的,对其造成的油污损害的赔偿请求,不属于前款第五项规定的范围。
船舶的优先权因下列情况之一而消灭:
1、具有优先权的海事请求,自优先权产生之日满一年不行使;
2、船舶经法院强制出售;
3、船舶灭失。
船舶签单员制度?
海事处
客渡船签单发航员管理制度
第一条:根据《中方县客渡船签单发航制度》,为加强我县签单发航员的管理,健全水上交通安全监管长效机制,有效预防和控制水上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发生,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中方县所有渡口码头的签单发航员由中方县地方海事处统一管理。签单发航员必须经过县海事处培训合格,签订聘用合同,统一佩戴上岗证上岗。
第三条:凡日均渡运量100人次以上的合法渡口或客流量300人次以上的短途客船集散地码头,应当实行航次签单发航制度。其余渡口、码头应在人流量集中的节假日、赶场天及运输高峰时期实行航次签单,其余时间不定期签单。
第四条:签单发航人员工作经费按所负责渡口码头不同情况确定工资标准。工资由基本工资和浮动工资两部分组成,签单发航员每月凭签单记录表到海事处结算工资,每少一天的记录扣一天工资,直至浮动工资扣完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