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21)

时间:2022-06-03 22:32 点击:220 编辑:邮轮网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海上海事行政管理,维护海上交通秩序,防治船舶污染水域,根据《海上交通安全法》、《海洋环境保护法》、《行政处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实施海事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第三条 海事行政处罚,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第二章 海事行政处罚的适用第四条 海事管理机构实施海事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第五条 对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的同一当事人,应当分别处以海事行政处罚,合并执行。
  对有共同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的当事人,应当分别处以海事行政处罚。第六条 实施海事行政处罚,应当与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第七条 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给予海事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海事行政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海事管理机构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海事管理机构查处海事行政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海事行政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海事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海事行政处罚。
  本条第一款所称依法从轻给予海事行政处罚,是指在法定的海事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范围内给予较轻的海事行政处罚。
  本条第一款所称依法减轻给予海事行政处罚,是指在法定的海事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最低限以下给予海事行政处罚。
  有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的中国籍船舶和船员在境外已经受到处罚的,不得重复给予海事行政处罚。第八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海事行政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第三章 海事行政违法行为和行政处罚第一节 违反船舶、海上设施管理秩序第九条 违反《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九条的规定,船舶、海上设施未持有有效的证书、文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违法船舶或者海上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和有关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违法船舶或者海上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18个月至30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对船舶持有的伪造、变造证书、文书,予以没收;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船舶,可以依法予以没收。
  前款所称“有效的证书、文书”包括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符合证明、安全管理证书、海事劳工证书、海上船舶载重线证书、水上移动通信业务标识码证书、船舶制式无线电台执照、航海日志、轮机日志等。
  本条第一款所称“船舶、海上设施未持有有效的证书、文书”,包括以下情形:
  (一)未取得证书、文书的;
  (二)超过所持证书、文书限定范围的;
  (三)持有的证书、文书超过有效期限的。
  本条第一款所称“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船舶”,是指未持有任何有效的船舶证书,且存在以下任一情形的船舶:
  (一)处于航行、作业状态,已达强制报废年限;或经船舶检验机构评估,船舶结构、稳性、强度等低于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且经督促在三个月内未整改到位的;
  (二)从事客运或者危险货物运输的。第十条 违反《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九条的规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为中国籍船舶取得相关证书、文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撤销有关许可,没收相关证书、文书,对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4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前款所称“欺骗”是指以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等方式骗取相关证书、文书。第十一条 违反《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船舶、海上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违法船舶或者海上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和有关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违法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的有关证书、文书,暂扣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12个月至24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一)船舶、海上设施的实际状况与持有的证书、文书不符;
  (二)船舶未依法悬挂国旗,或者违法悬挂其他国家、地区或者组织的旗帜;
  (三)船舶未按规定标明船名、船舶识别号、船籍港、载重线标志。
  前款所称“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的有关证书、文书”包括由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给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的证书、文书,如符合证明等,也包括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为其所属船舶办理的证书、文书,如船舶国籍证书、安全管理证书、海事劳工证书等。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请选择遇到的问题

观点错误
内容与标题不符
内容陈旧
内容质量差
内容不够全面
已收到你的问题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