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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的雏形

时间:2022-05-24 22:09 点击:76 编辑:邮轮网

  保险的雏形  1、船舶抵押借款制度  船舶抵押借款又称冒险借款,它是古代海上借贷的变形。这种借款形式规定,借款人可以以此次出海的船舶作抵押向放款人借钱,借款利息为12%,比当时一般的6%的借款利息高出1倍。如果船舶安全抵达目的港,借款人必须向放款人如数偿还借款的本利;如果船舶在沉没,借款人可以被免除债务。这种借款事实上已经具有保险的一些基本特征,放款人 相当于保险人,借款人相当于被保险人,作为被抵押的船舶是保险标的,所收利息高于普通利息的那部分实质上具有保险费的性质,而船舶沉没时放款人不再收回的借款相当于赔偿金。这一制度具有保险的性质和特征,已具备了保险的一些基本要素,因而被公认为海上保险的种最早形式。  2、“黑瑞甫”制度和基尔特制度  “黑瑞甫”制度和基尔特制度都是一种相互保险的制度。现代火灾保险的起源可追遡至1118年冰岛设立的“黑瑞甫”社会(Hrepps)。“黑瑞甫”制是对火灾损失互相负责赔偿的制度。德国北部17世纪曾盛行“基尔特”制度,成立了很多互助性质的火灾救灾协会,会员之间实行火灾相互救济。1676年由46个协会合并宣告成立“汉堡火灾保险局”,开创了公营火灾保险的先河。  3、基尔特制度、公典制度和年金制度。  (1)基尔特制度  基尔特制度在人岙保险的早期形式中最一种专门以会员及其配偶的死亡、年老、疾病等作为提供金钱救济的重心的相互制度。  (2)公典制度  公典制度流行于15世纪后半期的意大利北部及中部城市,是一种慈善性质的金融机构,在这里存款,最初一定时期内不计息,经一定期间后,存款者可以取得数倍于存款金额的资金。  (3)年金制度  年金制度于十六七世纪出现在英国,在荷兰尤为盛行。  这些被 视为人身保险的较早形式,尤其是年金制度,将资本、利息与生存死亡相结合,已三分接近现代人寿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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