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禁令》九条内容是什么

291 2024-03-06 00:30 admin

《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禁令》九条内容是什么

《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禁令》九条内容是:

1、严禁违反程序擅自压缩工期、改变技术方案和工艺流程。

2、严禁未经安全培训教育并考试合格的人员上岗作业。

3、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

4、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5、严禁使用未经检验合格、无安全保障的特种设备。

6、严禁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

7、严禁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8、严禁使用不具备国家规定资质和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的承包商和分包商。

9、严禁在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隐患未排除、安全措施不到位的情况下组织生产。

扩展资料

中央企业严禁在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隐患未排除、安全措施不到位的情况下组织生产,严禁使用不具备国家规定资质和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的承包商和分包商,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

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严禁违反程序擅自压缩工期、改变技术方案和工艺流程。使用未经检验合格、无安全保障的特种设备,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未经安全培训教育并考试合格的人员上岗作业,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等都被明令禁止。

参考资料来源: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禁令》

荆门石化细化52条安全生产禁令

各企业要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事故问责制,在严格贯彻落实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禁令的同时执行企业的专业禁令。

凡违反以下规定,给予责任人离岗培训;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1.严禁使用机械摩擦猫头、转盘崩扣、不安装钳尾绳的B型大钳和不按规定配置及使用防碰天车。

2.严禁不停抽油机从事检维修作业。

3.严禁违反操作规程操作锅炉、高压阀门和含硫化氢油气井等危险设备和设施。

4.严禁试油、试气等措施作业不按程序进行验收。

5.严禁测井现场装、卸放射源时不按规定封盖井口。

6.严禁在雷电天气进行电缆射孔作业。

7.严禁在炸药存放点、包药点、炮点警戒区域内使用无线通讯工具。

8.严禁火工器材运输、储存、使用过程中监护人员擅离岗位。

9.严禁在无监护措施的情况下单独进入沙漠、沼泽、森林、滩涂等特殊区域内作业。

10.严禁未经“安全救生培训”的人员进行海上作业。

11.严禁未经许可进行平台拖航移位、井架整拖作业、大型设施拖带、作业区抛锚、释放救生(助)艇、热工、舷外作业。

12.严禁对油轮实施灌舱作业和使用非防爆器具观测油舱。

13.严禁船舶靠泊码头或海上油气生产作业设施不按规定搭设跳板、安全网。

14.严禁违反规定出海作业或不执行应急撤离指令。

15.严禁在无守护船的情况下从事海上无人值守平台巡检及维护。

危险化学品相关作业

16.严禁违反规定采购、运输、装卸、储存、使用、废弃或销毁放射源、火工器材。

17.严禁违反规定采购、储存、发放、使用、处置有毒有害物品。

18.严禁不佩戴专用防护用品(具)从事有毒、有害、腐蚀等介质和窒息环境下的危险作业。

19.严禁未经许可在生产装置区、罐区灌装化学品。

20.严禁在易燃易爆区域用汽油等易挥发溶剂擦洗设备、衣物、工具及地面等。

21.严禁油品、液态烃脱水(液)(含切水、切碱等)时操作人员离开现场。

22.严禁冒名顶替代签或未到现场就确认各种作业、工程票证,违者解除劳动合同。

23.严禁在不告知、不设置警戒线的情况下,进行放射性探伤作业。

24.严禁在易燃易爆区域使用非防爆通讯、照明器材等。

25.严禁未检尺计量及工艺复核,进行油品接卸、输转作业。

26.严禁油罐清洗、检修后不经验收直接进行收油作业。

27.严禁对进入油库车辆和人员不检查、不登记。

28.严禁直接给塑料容器加注汽油。

29.严禁给未熄火的车辆加注油品。

30.严禁在成品油管道流程切换过程中现场无人监护。

31.严禁外管道巡线人员不按规定巡检,不及时阻止和上报违章占压、违章施工。

工程建设和检维修相关作业

32.严禁高处作业抛掷材料、工具及其它杂物。

33.严禁使用未经验收合格的脚手架。

34.严禁擅自拆改脚手架、钢格板、护栏、盖板、防护网等防护设施。

35.严禁使用未经有关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吊篮进行高处作业。

36.严禁未经设计计算和批准,擅自制作、使用自制吊装器具。

37.严禁将施工项目分包给无资质单位。

电气仪表相关作业

38.严禁无有效票证从事进网电气作业。

39.严禁无监护进行进网电气作业、施工、测试工作。

40.严禁使用不合格的绝缘工器具和专用防护用具进行电气操作及作业。

41.严禁作业前工作班全体成员不进行安全措施确认签字、工作结束时不办理工作终结手续送电。

42.严禁使用未安装漏电保护装置的电气设备、电动工具。

43.严禁带负荷操作刀闸、带接地线合闸、带电挂接地线和作业前不验电。

44.严禁在未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设置、修改、摘除或投用联锁回路。

45.严禁在DCS/ESD等操作系统中私自安装软件或使用个人存储设备。

交通运输相关作业

46.严禁无企业内部准驾证驾驶公务用车。

47.严禁不系安全带驾驶、乘坐公务用车。

48.严禁不经审批出长途车。

49.严禁车辆未采取防火、防静电等安全措施进入易燃易爆危险区域。

50.严禁客运车辆超员、客货混装、搭载危险化学品。

51.严禁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不按规定路线行驶、搭乘无关人员、违规停放。

52.严禁违反规程操作特种作业车辆。

53.严禁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在装卸过程中驾驶人员擅离岗位。

54.严禁不按规定静电接地进行各类油品、危险化学品车(船)装卸作业。

55.严禁吊车、叉车、电瓶车等工程车辆载人行驶或载人作业。

其他相关作业

56.严禁暴雨、雷电、大雾和6级及以上大风等天气时上罐、塔、平台等装置高处作业。

57.严禁擅自停用可燃、有毒、火灾声光报警系统。

58.严禁在卷绕、牵伸设备高速运行时处理缠辊。

59.严禁当班操作人员脱岗、睡岗。

60.严禁无特种作业操作资质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违者解除劳动合同。

61.严禁不按生产调度令操作。

62.凡因“三违”行为造成严重后果者,解除劳动合同,随同作业人员离岗培训。

员工违反以上禁令,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所在单位直接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直至解聘职务处分;对违章指挥、违规指使员工违反以上禁令的管理人员,给予警告直至解聘职务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劳务派遣用工违反以上禁令的,直接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解释:所提及的“严重后果”是指造成“上报集团公司级事故”。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相关评论
我要评论
用户名: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