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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登记许可证的有效期是多久

时间:2022-04-25 13:07 点击:220 编辑:邮轮网

法律分析: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有效期一般是五年。但下列情形除外:老旧运输船舶国籍证书的有效期不得超过船舶强制报废日期;光船租赁船舶国籍证书的有效期与光船租赁期限相同,但最长不超过5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 第三十九条 船舶国籍证书有效期为5年,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老旧运输船舶国籍证书的有效期不得超过船舶强制报废日期;

(二)光船租赁船舶国籍证书的有效期与光船租赁期限相同,但最长不超过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四十五条 船舶国籍证书有效期届满前1年内,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国籍证书和有效船舶技术证书,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证书换发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的第七章

第三十三条 下列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一)船名;(二)船舶主尺度、吨位或船舶种类;(三)船舶主机类型、数量或功率;(四)船舶所有人姓名、名称或地址(船舶所有权发生转移的除外);(五)船舶共有情况;(六)船舶抵押合同、租赁合同(解除合同的除外)。第三十四条 渔业船舶所有人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填写渔业船舶变更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渔业船舶所有人的户口簿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二)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和航行签证簿;(三)变更登记证明材料:1.船名变更的,提交渔业船舶船名核定书;2.更新改造捕捞渔船和捕捞辅助船的,提交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3.渔业船舶所有人姓名、名称或地址变更的,提交公安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变更证明文件;4.船舶抵押合同变更的,提交抵押合同及补充协议和抵押权登记证书;船舶租赁合同变更的,提交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和租赁登记证书;5.船舶共有情况变更的,提交共有协议和共有各方同意变更的书面证明。(四)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登记机关受理变更登记申请,经审查发现申请变更事项将导致登记机关发生变更的,应当书面通知渔业船舶所有人向有权机关申请办理渔业船舶登记,并将船舶登记档案转交给有权机关。登记机关准予变更登记的,应当换发相关证书,并收回、注销原有证书。换发的证书有效期不变。第三十五条 渔业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渔业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一)所有权转移的;(二)灭失或失踪满六个月的;(三)拆解或销毁的;(四)自行终止渔业生产活动的。第三十六条 渔业船舶所有人申请注销登记,应当填写渔业船舶注销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渔业船舶所有人的户口簿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二)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国籍证书和航行签证簿。因证书灭失无法交回的,应当提交书面说明和在当地报纸上公告声明的证明材料;(三)捕捞渔船和捕捞辅助船的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四)注销登记证明材料:1.渔业船舶所有权转移的,提交渔业船舶买卖协议或所有权转移的其他法律文件;2.渔业船舶灭失或失踪六个月以上的,提交有关渔港监督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3.渔业船舶拆解或销毁的,提交有关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渔业船舶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4.渔业船舶已办理抵押权登记或租赁登记的,提交相应登记注销证明书;5.自行终止渔业生产活动的,提交不再从事渔业生产活动的书面声明。(五)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登记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应当收回前款第二项所列证书,并向渔业船舶所有人出具渔业船舶注销登记证明书。登记机关在注销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时,应当同时注销该渔业船舶国籍。第三十七条 渔业船舶所有权因依法拍卖和法院生效判决发生转移,但原所有人未申请注销的,依法取得该渔业船舶所有权的所有人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所有权登记,并提交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一目、第五项所列材料。登记机关经审查准予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渔业船舶注销登记证明书。渔业船舶灭失或失踪、拆解或销毁的,依法取得渔业船舶相关权利的权利人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登记机关准予注销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和国籍的,应当予以公告。第三十八条 渔业船舶有第三十五条第二、三项情形之一,但所有人或者依法取得渔业船舶相关权利的权利人未申请注销所有权登记的,登记机关经查明,可在上述情形发生六个月后,在当地报纸上发布拟注销登记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登记机关可注销该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和国籍登记,并予以公告。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直接注销该渔业船舶国籍:(一)国籍证书有效期满未延续的;(二)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有效期满未依法延续的;(三)以贿赂、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渔业船舶国籍的;(四)依法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第四十条 已经办理注销登记的灭失或失踪的渔业船舶,经打捞或寻找,原船恢复后,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书面说明理由,持有关证明文件,依照本办法向原登记机关重新申请办理渔业船舶登记。第四十一条 船舶抵押合同解除,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应当填写渔业船舶抵押权注销登记申请表,持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渔业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经抵押权人签字的解除抵押合同的文件和双方身份证明文件,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船舶抵押权注销登记。登记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应当注销其在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上的抵押登记记录,收回渔业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存入该船登记档案。第四十二条 中国籍渔业船舶以光船条件出租给中国籍公民或法人的光船租赁合同期满或光船租赁关系终止,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自光船租赁合同期满或光船租赁关系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填写渔业船舶租赁登记注销申请表,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光船租赁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国籍证书;(二)渔业船舶租赁登记证书;(三)光船租赁合同或者终止光船租赁关系的证明文件;(四)捕捞渔船和捕捞辅助船的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五)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登记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应当注销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和国籍证书上的光船租赁登记记录,收回渔业船舶租赁登记证书,向出租人、承租人分别出具渔业船舶租赁登记注销证明书。第四十三条 中国籍渔业船舶以光船条件出租到境外的光船租赁合同期满或光船租赁关系终止,出租人应当自光船租赁合同期满或光船租赁关系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填写渔业船舶租赁登记注销申请表,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光船租赁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二)渔业船舶租赁登记证书;(三)光船租赁合同或者终止光船租赁关系的证明文件;(四)境外登记机关出具的国籍登记注销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注销船舶国籍的证明书;(五)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登记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应当注销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和国籍证书上的光船租赁登记记录,收回渔业船舶租赁登记证书,向出租人出具渔业船舶租赁登记注销证明书,并发还封存的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和航行签证簿,依法恢复该船国籍。第四十四条 中国籍公民或法人以光船租赁条件从境外租进渔业船舶的光船租赁合同期满或光船租赁关系终止,承租人应当自光船租赁合同期满或光船租赁关系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填写渔业船舶租赁登记注销申请表,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光船租赁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渔业船舶租赁登记证书;(二)光船租赁合同或者终止光船租赁关系的证明文件;(三)临时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和航行签证簿;(四)捕捞渔船和捕捞辅助船的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五)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登记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应当注销该光船租赁登记记录,收回临时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和渔业船舶租赁登记证书,向承租人出具渔业船舶租赁登记注销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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